生父应由弃子赡养吗?

1982-08-28 05:46李勇极
中国青年 1982年10期
关键词:杨扬兄妹一家人

我是一名普通的解放军战士,有件事使我苦恼万分。记得我十岁那年,父亲喜新厌旧,把我们母子四人抛弃了。好在有党和政府的关怀和帮助,母亲才艰难地把我们拉扯成人。现在,我们兄妹三人都有了工作,一家人生活得很美满。可是,父亲现在孤身一人,失去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给,渴求我们给予照顾。当然,我们兄妹三人都是父亲所生,但是,他并没有承担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请问,我们该不该承担赡养父亲的义务呢?

中国人民解放军8028部队杨扬

杨扬同志: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一规定的基本精神是,在子女尚未成年或尚未具有独立生活能力之前,父母负有抚养教育子女的职责,以保证子女健康成长;在父母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之后,子女负有赡养扶助父母的责任,以保证父母能幸福地度过晚年。从你来信中反映的情况看,在你们兄妹尚未成年,还需要父母抚养教育时,却遭到父亲的遗弃。也就是说,你父亲没有全部履行自己对子女应尽的义务。这是对子女、对社会不负责任的行为。但是应该看到,过去他也对你们履行过一定的义务。因此,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他也还有要求你们赡养的一定的权利。从你们的情况看,“都有了工作,一家人生活得很美满”,说明你们也有一定的负担能力。你们兄妹三人可以好好商量一下,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对父亲予以适当的照顾,也是合乎情理的。这样做,对你父亲本人,也是一个很好的教育。

本刊法律顾问 李勇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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