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追踪:王海东终身残疾案一审判决

1994-08-24 06:03梁松凌楚有然
中国青年 1994年11期
关键词:沙湾县海东美玲

梁松 凌楚 有然

本刊第9期以“6岁孩童被冻掉四肢,谁之过?”为题,报道了新疆沙湾县王海东终身致残一案,引起了人们的热切关注。

“六一”前夕,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石河子总场水泥厂把职工捐献的1010元钱送到了王海东的病床前。

沙湾县曾两次发起募捐活动,并成立了王海东基金会。

在家中,王海东收到了来自安徽安庆市挖沟小学一位家长的关切信。广东潮洲的徐建新给王海东电汇2000元生活费,并附言“祝你生活美满幸福”。湖南零陵制药厂曾会宇给王海东寄来了治疗骨髓炎的中草药并附服用方法……

1994年7月27日,新疆沙湾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陈美玲一案。主动前来旁听者有200余人,个个翘首以待,企盼一个公正。

公诉人认为:被告陈美玲于1994年3月8日下午放学时没有仔细检查教室,误将学前班6岁半男生王海东锁在教室里,致使王海东夜间向外翻窗被卡在钢筋上,冻伤致残。这种严重的不负责任行为,给他人造成了巨大的痛苦和损失,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但被告陈美玲在案发后能积极进行救治,故提请从宽处理。

被告陈美玲的辩护人——沙湾县律师事务所律师易新文、朱丽华认为陈美玲无罪:其一,主观上不是故意。其二,客观上无过失,即无疏忽大意,因为学校没有放学时必须检查教室的制度,且教室里没有危险,也不必检查,不必预防。其三,责任归家长。放学后,家长是监护人。治安员工作不细致也有一定责任。

原告王志柱(王海东的父亲)的代理人——石河子市律师事务所卢琼律师认为,公诉人说陈美玲对王海东是“误关”和辩护人说陈美玲无罪均是没有根据的。

证据材料一:王海东3月10日苏醒后不久,与守护在他身边的护士(李新萍、蔡咏梅)的对话:“小海东,你是怎么进的教室?”“是我没把作业做完,老师把我锁在教室里写作业的。”“老师锁你时你叫没叫?”“没叫,哭啦。”“给炉子加煤没有?”“没有,炉子灭啦。”“想不想老师?”“不想,老师回家啦。”

证据材料二:王海东的同桌廖妮娜和办案人员的一段对话。问:“老师布置的什么作业?”答:“爸爸、妈妈、哥哥、姐姐和拼音字母。”问:“要求什么时间完成?”答:“中午做完。”“那天(3月8日)王海东上了几节课?上体育课时在不在?”“上了四节课,上体育课时在呢。”“老师布置作业时,王海东在不在?”“在呢。”“那天放学后,王海东和谁一块走的?”“我没有看见。”

卢琼律师在法庭慷慨陈词:“教室是没有危险的,但是人可以制造危险。孩子到学校上学去了,老师应承担起监护的责任。如果说学校没订出放学后检查教室的制度,就可以无制度地工作吗?谁能够断言王海东对护士说的话是假的呢?另一个孩子的话也假吗?既然推不倒孩子的话,陈美玲为什么无罪呢?我们要求追加主管的教育部门和警卫的民事赔偿。”

最后,审判长刘贵芹郑重宣布:“被告人陈美玲,由于粗心大意而误将6岁半男生锁在教室,造成王海东终身残废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玩忽职守罪……鉴于被告人陈美玲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且能尽其所能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诚意,故可酌情从轻判处,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美玲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4年。二,判处被告陈美玲赔偿受害人王海东经济损失5200元(已付清)。”

闭庭后,记者采访了几位旁听者。农民王新才说:“法官应该听听受害人怎么说,咋不问问孩子呢?”一位中年汉子有些不平:“拿5200块就能买了人家一双手和两只脚,怪便宜!”

在家中,王海东已离不开他的爸爸,因为奶奶和妈妈都抱不动他。有时爸爸下地干活去了,王海东就把屎尿拉得到处都是。看着小海东流血的双膝,和因患有骨髓炎而整天流着黄水的断肢,海东妈妈整日啼哭。

8月8日,海东爸爸又向沙湾县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8月9日,他抱着王海东经奎屯市(奎屯长途汽车客运站给他们免了住宿费、车费)过茫茫戈壁,来到中国最西北边境上的那座城市——塔城,向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呈交了上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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