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青工必修的第一课

1995-08-22 03:33彭建梅
中国青年 1995年1期
关键词:司长劳动法用人单位

彭建梅

《劳动法》涉及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一切方面,是劳动者的“护身符”。如果把《劳动法》与其他法等量齐观,而看不到其特殊意义,那就非常遗憾。

“你有哪些劳动权利?”“你与用人单位是一种什么关系?”

……

在劳动法1995年1月1日即将施行之际,带着这些与青年切身利益相关的问题,我们走访了劳动部政策法规司陈刚司长。

记者:据我所知,世界发达国家主要通过立法手段对劳动者利益进行保护来稳定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因此许多国家把劳动法视为“第二宪法”,先后制定了劳动法。而在我国,《劳动法》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这是不是有点姗姗来迟?

陈司长:一个法律的出台,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愿望为基础,而是以一个国家客观需要和社会政治经济环境等条件为基础的。从其他国家劳动法产生的历史背景来看,它是工人阶级无法忍受超出道德和生理界限的劳动条件,展开激烈的争取生存权利的斗争,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日益紧张的状况下产生的。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实行的是根本不同于西方的公有制经济,劳动者在国有企业中处于主人翁地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很好的保护。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有了很大发展,公有制企业也在加快转换经营机制,由此带来了劳动关系的复杂化、多样化。事实上,近些年来由于缺少比较完备的对劳动者合法权益加以保护的法律,在一些地方和企业,特别是在有些非公有制企业中,随意延长工时、克扣工资、拒绝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甚至侮辱和体罚工人的现象时有发生,以致酿成重大恶性事件。有的外商投资企业公开以中国没有《劳动法》为由损害劳动者利益,恶化了劳动关系,影响了社会安定。历次人大、政协会议都有许多代表、委员提出方案、建议,要求加快制定《劳动法》。可以说,《劳动法》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自1978年底,邓小平同志在中央工作会议上提出制定《劳动法》的指示以来,经过15年的调查研究,反复论证,先后形成30余稿,出台了这部《劳动法》。在这种意义上,也可以讲《劳动法》是雪中送炭。

记者:《劳动法》出台后,有些企业家认为该法“过于保护职工的利益”。有位外资企业家曾经对我说,他读过许多国家的劳动法,比较而言,对雇主来说,中国的《劳动法》是“最贵的一部劳动法”。

陈司长:劳动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利益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是为了一定的利益而建立劳动关系的。有利益就会有矛盾。《劳动法》的任务就是要通过双方利益矛盾的调节,使劳动关系正常运行,健康发展。要强调的是,《劳动法》首先是劳动者的保护法。原因主要是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者地位,《劳动法》把保护劳动者权益作为主旨是完全必要的。但从另一方面看,《劳动法》对企业的用人自主权、工资分配自主权,也作了明确规定,实际也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只要认真研究一下法律条文,可以找出许多保护企业的条款。如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问题,本法第22条和第102条都作了规定。

记者: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劳动法》的出台至少给我们两点启示。第一,与过去的计划经济不同,在市场经济中,对于劳动者来说,参加社会劳动首先要了解劳动法律,依法规范自己的劳动行为和维护自身权益。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制经济。法律意识是劳动者生存和工作的需要。第二,每一个劳动者对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角色应该有明确认识。在市场经济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首先是一种明确的利益关系,调节这种利益关系,必须也只能通过法律来完成。在这里,劳动者的利益要通过法来维护,任何别的东西都不能替代。

陈司长:实际上,有了《劳动法》,劳动者手中就有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武器,可以而且必须依法保护自己,自己为自己作主。

记者:我觉得有种很怪的现象,就是有些劳动者对《劳动法》的关心似乎不如企业家们热情。最近我随机采访了10多位劳动者,发现有几

位对《劳动法》只是“听说过,具体内容不清楚”,对该法表现出一种不热情甚至不关心的态度。而另一方面,《劳动法》出台后,企业家们反响强烈。企业家协会组织了一些培训班,学习研讨《劳动法》,表现出对该法的热情关注。刚才我在咱们政策法规司新闻宣传处还碰到了二位企业管理者专从天津来咨询有关《劳动法》的一些问题。尽管《劳动法》的主旨在于保护劳动者权益,但与企业家的热情相比,个别劳动者对该法的这种不热情甚至冷漠的态度,我觉得有点不太好理解。

陈司长:《劳动法》出台后,经过宣传,大多数劳动者对此有所了解,并引起了强烈反响,受到劳动者的拥护。你说的情况当然也存在,有些劳动者的法制意识仍然是比较落后的。最近几年来,陆续出台了不少法,如果人们把《劳动法》与其他法等量齐观,而看不到该法的特殊意义,那就非常遗憾。《劳动法》涉及求职就业、工资待遇、保险福利、安全卫生、劳动争议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一切方面,劳动者天天要碰到,事事与之关联。可以说《劳动法》是劳动者的“护身符”,应该引起劳动者的特别关注和足够重视。尤其是青年人,刚走入社会,开始择业,掌握《劳动法》是青年迈向社会生活和事业的至关重要的一课。

记者:劳动者对劳动法的“不热情”也有一些别的原因。比如,劳动者对该法“担心有余,信心不足”。曾经有位青年疑惑地对我说,“法是好东西,看着让人可心。关键是怎么具体实施?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如何操作这部法?”另一位青年则提出,现在一些私营、外资企业在生产安全、工作时间、工资福利等方面存在严重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但由于这些企业实行的是全封闭式管理,再加上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和劳动者的“委屈求生”,劳动主管部门无法干预,新闻舆论无法监督。

陈司长:有这种担心,可以理解。《劳动法》的实施的确有它的难度。它有赖于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各级党政领导提高对法的认识。劳动行政部门将依法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能。同时,工会组织、新闻媒介和社会各界都可以对《劳动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在这里,要强调的是,最重要的是劳动者自己要加强法律保护意识,充分利用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有的“打工仔”“打工妹”遇到侵权行为委屈求全,不敢伸张,有控告权不用,这是很可悲的。因为每一个侵权行为不仅是针对你个人的,而且是针对着整个法律制度的,如果允许它不受惩罚,整个法律制度抵抗侵权行为的力量就会削弱;另一方面,你越不报,越容易导致这种侵权行为的重复发生和效仿,越成问题。

记者:的确,权利是靠斗争获得并保持的。在这场斗争中,逃跑是放弃一个人作为法律主体的道德尊严。有人说,一个国家中每个个人抵抗侵权行为的力量与这个国家出现的侵权行为的总量正好成反比。

陈司长:在这种意义上讲,《劳动法》实施过程中最大的难题恐怕是:普遍的法制观念的提高。

结束对陈司长的采访,回过头来又反复研读《劳动法》,得到一种警示:劳动首先是谋生的手段。市场经济中劳动关系就是一种利益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该依法建立和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这中间既有权,又有义务,是市场经济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共同面临的新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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