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奇文

2001-02-13 17:35陆沪生
新闻记者 2001年2期
关键词:案情劣质司法公正

陆沪生

所谓“一段奇文”,其实只是近日见于媒体上的一幅法制新闻摄影的文字说明。它出自某法院,又是一篇人们司空见惯的“自我表扬”之作,其全文如下———“日前,由公安、工商等部门联合查获一起销售伪造‘双桥牌可装90吨劣质味精包装袋18万只的刑事案件。为保护企业的注册商标权,打击制假、售假的犯罪活动,××市××区法院在受理此案中,承办法官深入被害企业了解案情并提供法律服务”。(注:两处“××”系我姑隐其名)

似此“正面宣传”,似此“鼓劲”之作,何以称之为“奇文”呢?原因之一,在其遣词造句的虚夸浮躁。一家区级法院的普通法官到企业调查案情,怎么说也不过是“基层”对“基层”,从社会学的“阶层”理论角度看,它们之间几乎不存在自上而下的纵向距离。何况,调查案情属法官衣食俸禄所系的本职工作,理所当然,何须用“深入”一词溢美?原因之二,是新闻事实的含混朦胧。譬如,公安、工商等部门是不是一并查获了90吨劣质味精?如果是,为何表述为“可装”而不表述为“装有”?又为什么“可装”90吨“劣质味精”而不是“可装”90吨“优质味精”?显然,这都是些纯属推断的“新闻数据”或“新闻事实”,意在强调案情严重、战果辉煌,进而渲染这家法院对此案的“高度重视”。此类“客里空”文字实是法制宣传之大忌。

当然,如今“自我表扬”之风盛行,这些不过是小疵而已。真正令人担忧的,是这段奇文与法治原则背离甚远。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一规定最深刻地体现了在罪与非罪的裁断上人民法院的绝对权威,而这个权威的本质与核心,就是司法公正。然而,上述奇文却告诉我们,此案尚在审理,判决尚未作出,被告罪与非罪尚未确定。这家法院的天平就已向涉案的某一方倾斜,即所谓“保护企业的注册商标权,打击制假、售假活动”,并且还“深入”到“受害企业”中去“提供法律服务”。这就不光在实际上陷入了“未审先判”的误区,也使法院变成了律师事务所一类专事为涉案或涉讼某一方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与此同时,通过审判活动监督制约公安侦查工作和检察公诉工作的职责也不复存在,法官似乎成了穿法袍的公安干警和检察官。这种角色、功能和观念的错位,既是对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宪法地位的自我贬损,也有悖于我国法律所构建的刑事诉讼体制及程序,与人民法院“居中裁判”的地位和“司法公正”的目标相违背。

不能不说这种“自我表扬”,恰恰成了存在于审判机关中的某种“紊乱综合症”的“自我曝光”。它会潜移默化地误导社会大众的法治观念,难道不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警觉和深刻反思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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