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保民办学校教师的同等法律地位和权利

2003-04-26 01:38吴恕成
人民教育 2003年17期
关键词:民办学校公办权利

吴恕成

民办教育发展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是建立一支稳定的高水平的教师队伍,而其重要前提就是要给这支队伍以一个正确的定位和待遇。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章明确规定:民办学校的教师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应当依法保障;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的权利。目前民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地位”和“权利”的状况如何?还存在哪些主要问题?应该怎样确保?围绕这些问题,我们在浙江省温州市开展了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一、基本情况。

浙江省的民办教育占了全国的五分之一,而温州又占了浙江省的五分之一。全市民办学校专任教师为11851人,其中市外教师占45%以上。应该说,这一万多名民办学校教师为温州的民办教育乃至整个教育事业做出了重大贡献,同时,各级政府和学校也为建设好这支队伍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1993年,温州市政府颁发了《温州市社会力量办学暂行规定》。这是全国地级市最早出台的有关民办教育的政策法规之一。1999年,温州市教委、人事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又联合发出了《关于温州社会力量办学师资管理意见的通知》,对民办学校教师的聘用、人事代理、社會保险、工龄教龄计算、职称评聘、培训、评优评先等方面做出了比较详尽的规定,从扶持和鼓励的角度出台了一系列措施。2002年,温州市人民政府又分别出台了关于加快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意见,都对民办学校的教师队伍建设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鼓励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去任教,民办学校的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聘、教研活动、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一视同仁。这一系列政策和措施的出台,极大地促进了民办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据10个县、市、区(未含文成和市区,下同)统计,到民办学校任教的市内公办在职教师达900多人,计划内大中专毕业生有600多人,两项相加,占整个民办学校教师的24%以上。

许多地方已将民办学校教师逐步纳入整个教师的管理范畴口县市、区)教育系统建立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对民办学校的教师实行人事代理。如瑞安市对到民办学校任教的本地公办学校教师和经批准接纳的外地公办学校教师以及大中专毕业生均实行了正规的人事代理,按规定为他们调资晋级,并全额实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以及缴纳住房公积金等。

民办学校十分注重教师工资待遇的提高和生活福利的改善。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大学的教师年薪一般分别都在1.5万、2.5万、3万、3.5万、4.5万元以上,而且很少出现欠发工资的现象。

民办学校教师的培养培训和评优评先越来越受到重视。据不完全统计,近三年参加县级以上培训的达3000多人次。在评优评先方面,绝大部分县(市、区〕已将民办学校的教师纳入了统筹范畴,给民办学校一定的指标和名额。据不完全统计,从2000年以来,被省、市、县政府和教育等行政部门表彰奖励的民办学校教师达540人次。

二、存在的问题。

1.民办学校教师的人事代理未能真正建立起来。一些县沛、区),到民办学校任教的本地公办学校教师未转入人事代理管理,人员编制仍留在原学校,原学校仍吃着财政空缺。外地来的公办学校教师和大中专毕业生绝大部分未实行人事代理。据统计,温州市实行人事代理的只有378人,而其中实行教育部门事业人事代理的只有245人。

2民办学校教师的常规管理落实不到位口由于民办学校教师人事管理不到位,因而必然造成大量的民办学校教师的一系列管理措施难以实施。一是职称评聘未到位。多数县市、区)未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的教师和大中专毕业生,基本上未能参加职称评聘。据不完全统计,从20(10年以来,民办学校教师晋升高、中、初级职称的分别只有35人、122人、370人,只占民办学校专任教师的0.56%、1.97%和6%。二是社会保险未到位。民办学校教师分别还有65.2%和63.9%未实行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而且真正按公办学校教师一样实行事业养老保险的只有15.3%。原因主要是:人事代理渠道不畅,使得社会保险的渠道也不畅;省际间、市际间社保转移未打通,教师担心社保带不走,保也无用,因而无积极性。许多民办学校为稳定教师,都愿意为教师提供保险,但却是投保无门。三是由于人事代理工作不到位,致使民办学校教师人事档案管理、教师资格认定、工龄教龄计算、档案工资晋级、大中专毕业生吸收录用和转正定级等人事管理工作无法实施。许多教师长期处于“临时工”的位置。

3.民办学校教师的政治、生活权利未得到保障。在培训问题上,对公办学校教师的重视程度远远高于民办学校教师。许多会议、培训和教科研活动,民办学校及其教师都未能参加。在表彰奖励方面,一些教育行政部门重“公”轻“民”,未能正常安排比例指标,有时安排也只是象征性的。而且,有些评优把对象仅限于从本地公办学校转到民办学校的一部分教师,而对于占45%以上的外地来的民办学校教师则未能列入评比范围,致使民办学校受表彰奖励人员的比例远远少于公办学校。在参与社会活动方面,民办学校的教师也未能享有公办学校教师一样的地位,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人选微乎其微。

4.民办学校教师队伍不稳定,管理难度大。由于以上问题的存在,又由于公办学校的工资福利待遇显著提高,加大了对教师的吸引力,再加上许多外地教师都是“停薪留职”来的,当地管理部门随时要他们返回,因此,目前温州市的民办学校教师队伍潜伏着极不稳定的因素,面临严峻的挑战。由于民办学校教师未实行正规的人事管理,所以既无安定性可言,又无约束力可言;教师管理的随机性太大,控制把握度太小,给民办学校教师的管理带来了极大的难度和很多不利的因素。教师的不稳定性必将带来教学的不确定性,民办学校的教学质量将会受到很大的负面影响,从而也会影响到整个教育水平的提高。

三、几点建议。

1.树立大“教育观”和大“教师观”。随着现代经济制度、现代教育制度以及现代人事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公办”与“民办”的概念和区别将会发生变化。这是发达国家改革所走过的路子,也是我国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已走过的路子。作为政府(包括代表政府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公办”与“民办”之间主要应担任总指挥和“裁判”,而不应只担当一方面的“领队”。公办学校教师和民办学校教师都是为教育事业做贡献的教师,我们不应人为地将其割裂开来。这是现代人事制度管理之需,也是未来人事管理制度改革之必然。

2.对民办学校教师实行全员事业人事代理,并设立专门的人事代理机构。对民办学校教师实行全员事业人事代理,这是确保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學校教师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权利的关键之所在,也是对民办学校教师统筹和规范管理的前提条件。不对民办学校教师实行全员事业人事代理,就无法打通“公”“民”办学校教师流通的渠道,就不能对民办学校教师实行正常的人事管理工作。为使人事代理工作能落到实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直接设立专门的人事代理管理机构,业务上归口人事部门指导。凡具备教师资格,已被民办学校聘用,并签订了聘用合同的教师,都应由教育行政部门的人事代理机构实行人事代理。

3.落实好民办学校教师的事业社会保险。为打通“公”“民”办学校教师流通渠道,切实解决民办学校教师的后顾之忧,在对民办学校教师进行事业人事代理的同时,应为其落实好事业性质的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有条件的还应开展失业保险等。首先,各民办学校举办者要主动按照法律、政策的规定如期如数地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第二,各级社保部门要积极主动做好保险的发动和接纳及管理工作。第三,要打通地域间保险的转移和接纳渠道。

4.确保民办学校教师的基本权利。一是享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把民办学校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列入整个教师继续教育计划,各级各类教育培训要给民办学校教师单列指标,督促各民办学校严格执行培训计划,在公用培训经费方面应给民办学校一定的补贴。二是受表彰奖励的权利。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科研部门除了在教学科研方面给民办学校教师以同等竞争和受表彰奖励的权利外,在行政评优评先方面也应一视同仁,按民办学校实际在岗人数确定比例,指标单列。三是职称评聘方面的权利。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把民办学校教师的职称评聘列入整个教师职务评聘的范畴。四是参加各种社会活动,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五是享有公办学校教师某些生活方面照顾的权利。

5.确立民办学校教师的最低工资保障线。为维护民办学校教师的基本生活权利和生活水平,各地应根据当地的经济条件和生活水准,确定民办学校教师在岗期间的最低工资标准。同时寒、暑假及其他节假日和政策规定的生病治疗期限内,民办学校发给教师的工资也不能低于这个最低标准。

6.建立和完善教师全员聘任制,打破“铁饭碗气要真正实现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最根本的是要建立一种新型的教师管理制度,应该逐步打破公办与民办学校教师的鸿沟和界线。而最关键的措施就是要把教师全员聘任制贯彻到底,双向选择,竞争上岗。只要是符合教师资格的,民办学校可以聘用,公办学校也可以聘用。当然,教师全员聘任制必须与经常的正规的教师资格认定制、健全的人事代理制以及完善的劳动社会保险制相配合,才能得以顺利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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