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管理应注入法治精神

2003-04-26 01:58沈菊生
人民教育 2003年18期
关键词:缺位规章制度处分

沈菊生

近年来,引起社会关注的学生与学校、学生与教育行政部门、教师与学校、教师与行政机关所发生的法律官司,唤起了学校管理者的危机感,使他们切实感受到中国法治化的进程,也推动了学校管理体制的不断规范和完善。笔者这里从法治理念的思维角度对学校管理程序问题做了几点分析,认为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学校管理程序本身的缺位。有两种情况的程序缺位:第一,学校管理制度的有关内容缺乏程序规定。学校管理制度涉及方方面面,但主要是学生管理制度和教师管理制度。这些管理制度往往缺乏程序规定。如有的学校规定了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权,但是对如何处分学生却没有规定。程序制度的缺位,极易导致管理的随意性,助长管理的非理性主义和官僚主义习气。第二,学校管理制度本身的制定程序缺位。正因为规章制定程序的缺位,所以导致目前有的学校对已经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随意地废、改、立。没有对学校规章制度制定过程的程序约束,不仅难于保障规章制度本身的质量,而且也不利于学校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民主化建设。在规章制定过程中,如何增强教师、学生和学生家长的参与意识,这是值得重视的一个问题。

二、学校管理程序正当性的缺失。学校制定了规章制度抑或说学校管理实现了规范化,也并不等于学校管理的法治化。如学校规定了对学生在何种情况下行使处分权,也规定了学校处分学生的过程和程序,但是如果学校在处分学生的程序中缺乏对学生诸如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诉权等权利的规定,那么该程序的正当性就值得怀疑。当一个学生面临着学校处分这种不利的境遇时,学校应当给予学生相应的权利以保證处分的公正性。法治理念的一个重要内容是程序正当。在过去,学校管理工作的价值趋向,主要是着眼于有效地维护正常的学校教育教学秩序,而对于如何维护受教育者的权利缺乏应有的重视。伴随我国的法治化进程,应当说这种传统目前正在面临挑战。现在有的地方已经开始重视规范学校内部管理程序,如山东省青岛市教育行政机关制定的《中小学处分暂行规定》首次赋予学生处分听证权。

三、学校管理程序合理性的缺乏。学校管理如同行政管理,也存在裁量权和裁量权怎么使用的问题。这是因为学校不可能把涉及学校管理方方面面的程序都详细规定下来,而且学校的程序规定也可能存在不明确的地方。在这些地方,合理性思维有助于制约管理裁量权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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