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意义与作用

2005-02-01 05:34楚江亭蔡宗模
人民教育 2005年10期
关键词:诚信民主法治

楚江亭 蔡宗模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目标,并强调把建设和谐社会摆在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地位。作为培养和造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教育,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将发挥哪些重要的作用或功能呢?

一、何谓“和谐社会”?

要阐明“和谐社会”,首先要澄清什么是“和谐”。《现代汉语词典》解释,和谐即“配合得适当和匀称”。应该承认,无论在中国思想史还是在西方思想史上,“和谐”都是一個古老的命题。《左传·襄》中写道:“八年之中,九合诸侯,如乐之和,无所不谐”;孔子认为,“君子和而不同”;孟子提出论证了“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在西方思想史上,古希腊哲学家毕达哥拉斯认为,整个天是一个和谐。文艺复兴以后,笛卡儿、莱布尼茨等哲学家把和谐视为重要的哲学概念或范畴,并对其进行了深入研究。如莱布尼茨认为,宇宙是一个由数学和逻辑原则所统率的和谐的整体。

19世纪初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傅立叶曾提出“和谐社会”的概念。他认为,既然在自然世界中存在和谐的状况,那么在社会体系内也应当具有和谐的秩序。并由此认为,应彻底消除资本主义的剥削制度和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构建工业与农业、家务与教育、生产与消费等的联合体,在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一致的基础上,建立起社会各阶级之间、人与人之间的协调关系。在傅立叶之后的社会学理论中,有关社会和谐方面的论述可归纳为两大类:第一类,强调社会自身系统的调节作用,并由此促进社会协调地发展。这种理论认为,尽管一个社会始终处于运动、变化之中,但其基本结构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因为在社会系统内部有一套保持、协调社会均衡的机制,具有修复社会不协调的功能和力量。假如一个社会系统的某些部分遭到内部或外部力量的破坏而产生失调时,其他部分会自动予以调节并保持平衡,从而使社会系统重新回到均衡的状态之中。社会大系统包括经济子系统、政治子系统、文化子系统,等等。第二类,强调社会的发展应该是和谐的发展。该理论认为,社会应当是人们为了共同利益而互相合作、协调行动的社会,人们应和睦相处、平等对待,社会财富的分配应该是公平的、平等的,并提出社会的发展过程应该是由“低程度和谐”向“高程度和谐”的演进、变化过程。“低程度和谐”是指社会财富的分配存在两极分化,人们动辄争斗,仇恨、蔑视对方,获取财富的手段往往是采用种种暴力行为,和谐程度很低;在“高程度和谐”社会里,人们和谐相处,合作劳动,社会财富的分配大体上是平等的、公平的,和谐程度较高。

分析上述理论观点,可以看出,这些论述存在着明显的缺陷。例如上述理论对社会冲突的强度和范围认识不足,对社会的自我调节功能看得过于简单。不仅如此,它们还忽略了在社会变化过程中人的主体性的发挥和人与社会之间的复杂关系。应当看到,人既处于社会之中,影响着社会的构建,同时社会的演化也塑造着每一个人。充分认识个人与社会之间对立和统一的关系是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认识论前提。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下,我们党通过对以往各种理论的反思、批判和扬弃,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提出所要建设的和谐社会是社会变革中的和谐、社会发展中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应该是高度统一、协调发展的,即“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深入分析这些特征,可以看出,作为培养人的教育,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具有基础性的地位,并发挥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二、构建“和谐社会”需要教育。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强调以人为本的社会。社会的主体是人,社会的内部和谐、社会的外部(即人类社会与自然的关系)和谐,归根到底都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只有实现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才能实现整个社会的和谐。这里的人既包括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等个体,也包括由个体所构成的群体、组织,等等。可以说,离开了以培养人、塑造人为根本宗旨而存在的教育,和谐社会的建设就失去了发展的内在动力和基本保证,同时也是不可能真正建立起来的。

1.“民主法治”需要教育。

胡锦涛同志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同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是有机统一的。要通过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来不断加强和谐社会建设的物质基础,通过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来不断加强和谐社会建设的政治保障,通过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来不断巩固和谐社会的精神支撑,同时又通过和谐社会建设来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有利的社会条件。”这一论述清楚地表明,民主法治不仅是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而且也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保障。

从我国社会发展的历史来考察,“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之道,应该是德治与法治的密切结合。德治对人的社会道德提出较高的要求,而法治对道德底线作了限制,两者的统一就构成了人们社会生活的行为规范,成为社会良性运行的重要基础。当然,在我国社会转型的今天,社会生活的井然秩序不能建立在“传统稳定”的基础之上,而应建立在“现代稳定”的基础之上。传统的稳定是一种静态的稳定,其主要特点是把稳定理解为现状的静止不动,并通过各种手段维持现存的秩序;与此不同,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则是一种动态的稳定,其主要特点是把稳定理解为发展中的稳定、前进中的稳定,并通过持续不断的发展、调整来维持社会不断处于新的平衡之中。而维持现代社会生活秩序的基本工具,不仅包括社会道德,而且也包括社会法律。没有对社会法律规范的充分理解,不能遵纪守法,就不可能有井然有序的社会生活,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和谐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而要实现法治社会,取决于公民法律意识的觉醒,取决于社会法治教育开展得如何。所以,离开了教育,即使有“法制”也难以达到“法治”的根本目的。

关于民主需要教育这一点,我们可以从美国著名教育家杜威的有关论述中得到启示。他认为:“民主政治热心教育,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一个民主的政府,除非选举人和受统治的人都受过教育,否则这种政府是不能成功的。民主的社会既然否定外部权威的原则,就必须用自愿的倾向和兴趣来代替它;而自愿的倾向和兴趣只有通过教育才能完成。”在他看来,不仅就民主作为一种政体或一种程序的意义上来看,而且从民主作为一种基本的生活方式或态度的意义上来说,都是需要教育的。可见,杜威的论述最简明地回答了教育对于民主建设的重要性。美国著名学者怀特也强调教育在社会民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他曾说:“如果民主要生存下去,公民们必须知道如何来实施民主制度。然而,人类生来对于政治是无知的。除非他们在后天生活中接受某种有关政治事务的教育,否则他会依然保持这种政治的无知。”可见,民主法制建设需要教育。

2.“公平正义”离不开教育。

公平和正义是建设和谐社会的理性基础,只有坚持公平与正义,才能确立社会生活的主导信念和合理、和谐、规范的人际关系,形成人人讲诚信、讲道德、讲法制、讲秩序的行为规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的是要“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保护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权益”,是要“惠及全国人民”,而不是仅仅“惠及少数人”。因此,构建和谐社会,应高度重视和关心欠发达地区、弱势群体,关注各行各业生活存在困难的个体,在全社会大力倡导扶贫济困的良好风尚,形成平等友爱、融洽和谐的人际关系。

古今中外大量的历史事实表明,严重的社会不公、明显的两极分化,势必导致社会成员、社会群体、社会阶级之间剧烈的利益矛盾,直至暴力冲突。一旦社会的利益冲突演化成剧烈的政治冲突,社会和谐就随之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和保障。因此,社会公平是社会和谐的基石。但是社会公平的维护和实现,并不是传统社会的“均贫富”,也不是计划经济时代的普遍贫穷,恰恰相反,它是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不同群体和个体的利益,为了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推动社会进步。

而要缩小社会的两极分化,使人们真正树立“公平和正义”的理念,显然教育是不可缺少的。因为,教育的基本功能之一,就是要努力缩小两极差距,通过教育改变弱势群体的各种生活待遇,促进公平和正义社会的建立。其实,我国的教育事业在过去几十年所取得的显著发展和进步,比如,基本普及了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了青壮年文盲;高等教育规模不断扩大,进入了国际公认的高等教育大众化发展阶段,等等,都促进了我国社会向更加公平和正义的道路上前进。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起点,我国近年来出台的许多政策,如针对中西部地区义务教育阶段贫困生的“两免一补”政策,针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针对教育乱收费的“一费制”改革政策,等等,就是为了通过教育改革,来促进我国社会更加公平、平等和正义。这些政策和措施都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和支持。

3.“诚信友爱”成于教育。

诚信是公民立身处世的道德起点。我国作为文明古国和礼仪之邦,早就把诚信视作基本的“为人之道”,是做人的必备品质。孔子曾说:“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程颐也说:“人无忠信,不可立于世。”朱熹认为,诚信是做人立德的根基,是人格修炼的基点。在现代文明社会,诚信已超越了个人道德修养的范围而进入“公民道德”的领域,可以说,诚信已成为现代社会人们必须具备的基本品格。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来分析,诚信也是不可缺少的。因为只有诚信,才能真正取信于民、发扬民主,同时法治的过程也是一个诚信的过程。只有尊重和遵守诚信规则,人们的创新活动才能得到保护,人们的创造力量才能得到发挥,社会才能充满活力。没有诚信与法治作为保护,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公平公正就难以实现,安定有序的社会也将成为空话。唯有在诚信的基础上,人与人之间才能坦然相处,才能建立起良好和谐的人际关系。

不仅如此,诚信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从某种意义上说,市场经济是一种契约经济,而要契约有效,使人们履行义务,就必须以诚信为先决条件。离开了诚信,正常的交易无法进行,市场经济就难以维持下去。特别在当代,日益复杂的交换关系已构成彼此相连、互为制约的诚信关系链条,一旦链条的某一环节中断,就会造成市场秩序的混乱和经济的损失。因此,在目前我国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背景下,诚信的重要作用也越来越凸显出来。

而要真正使诚信成为整个社会崇尚的道德准则,教育的作用更需要倍加重视。中华民族在几千年的发展中形成的良好传统道德,如在人伦上尊师爱生、尊老爱幼,在商业上诚实守信、不欺不诈,在社会上提倡扶弱济贫、互相关心,特别是学校中的道德教育,要求师生以身作则、平等互助,共同营建一个诚信友爱的社会良好环境,等等,都是值得大力倡导的。可见,社会的诚信源于教育、成于教育,教育的作用必须高度重视。

4.“活力”、“有序”源自教育。

在我国历史上,春秋战国时期尽管私学大兴,各种学术思想纷纷涌现,出现了第一个所谓“百家争鸣、文化鼎盛”的时期,但由于当时国家的分裂、诸侯纷争,民众并没有对共同的社会规范形成深刻的理解和普遍的认同,由此造成社会表面的“安定”、“繁荣”状况并没有长久地存在下去。社会的“活力”、“有序”等也仅仅是昙花一现。

那么,如何使一个社会能够长期地充满活力呢?经过多年的改革实践,特别是对教育的高度重视,我们认识到,教育与“活力”、“有序”的社会是密切相关的,教育是构建“活力”、“有序”社会的重要基础,只有强调整个社会崇尚教育、崇尚知识、崇尚人才,使社会公众真正对共同的社会规范具有深刻的理解和普遍的认同,社会才能安定、有序地发展,才能长期地充满活力。

应当承认,和谐社会是一个多种社会因素协调、平衡发展的社会,社会因素之间存在差异是正常的。和谐社会的关键不在于“无差别”,而在于面对社会现实,妥善地处理、化解和协调各种利益关系与矛盾。差异产生和谐,而不是相同的东西产生和谐。而要做到这一点,不仅需要有关的法律、政策,还需要在整个社会通过教育构建“核心的价值观”,使人们认识、理解和认同,并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共同努力,真正建设一个“充满活力”、“安定有序”的和谐社会。显然,离开了教育,缺乏大众理智的认同,上述和谐有序社会的建立将是不可能的。

5.“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更需要教育。

和谐社会是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一直是我国人民心目中的社会理想。古人提出的“天人合一”,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就是“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要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尊重自然,平等地对待人与自然,使人与自然达到高度的和谐,从而促进我国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社会的发展既要考虑当前发展的需要,也要考虑未来发展的需求,不能以牺牲后人的利益为代价来仅仅满足当代人的需要。换言之,和谐社会所要求的可持续发展,既是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和教育的协调发展,同时也是社会经济增长与生态环境的和谐发展。

我们知道,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认识到,人对自然的掳掠、奴役,不仅不能真正促进一个社会的发展,相反还限制了社会的发展,只有人们真正意识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重要意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才能够真正实现。而要每一个个体清楚認识,并采取理智的自觉行动,没有教育的积极参与,没有公民素质的全面提升,和谐社会的理想显然是不可能实现的。

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我们可喜地看到,近年来由于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各级各类学校中加大人文学科的教学力度,广泛开展关爱自然、保护自然的各种活动,我国社会“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局面已初步呈现出来。这从根本上有利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有利于我国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总之,构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离不开教育的,这需要通过各方努力,积极地建设现代国民教育体系,优化教育结构和教育资源,大力发展义务教育尤其是农村义务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不断提高人口素质,多出人才、出好人才,全面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并由此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早日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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