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担保机构北京模式论证

2007-12-27 09:33吴桂英郭俊峰
中国中小企业 2007年12期
关键词:代偿信用北京市

吴桂英 郭俊峰 王 壮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在我国发展历史短,目前尚存在担保放大倍数低、发展良莠不齐、抗风险能力弱等问题,难以满足中小企业日益增长的融资担保需要。国际经验表明,中小企业再担保是信用担保发展的必然产物。

近年来,国家和北京市政府通过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由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在我国发展历史短,目前尚存在担保放大倍数低、发展良莠不齐、抗风险能力弱等问题,难以满足中小企业日益增长的融资担保需要。国际经验表明,中小企业再担保是信用担保发展的必然产物,将发挥分担担保风险、提升担保信用、扩大担保规模、规范行业管理的作用,成为政府促进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有效措施。为此,通过对北京市信用担保发展现状的调查研究,借鉴国际和国内关于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制的成功经验和研究成果,笔者对北京市建立再担保机构的模式进行了论证。经过深入研究认为,目前北京市设立中小企业再担保机构(以下称再担保机构)是必要的,也是现实可行的。

建立再担保机构的重要意义

一、建立再担保机构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客观要求。截至2007 年6 月底,北京市全金融机构(不含外资)的小企业贷款余额820.24 亿元, 仅占各项贷款总余额的4.56%。通过建立再担保机构,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已成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关键环节。

二、建立再担保机构是增强担保机构担保能力,扩大担保品种和业务规模的客观要求。截至2006 年底,北京市主要从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53家担保机构担保资金总额128.09 亿元,在保余额278.21 亿元。担保放大倍数为2.17 倍,许多担保机构的放大倍数低于2 倍。主要原因是担保机构在银行的整体信用度不高。

三、建立再担保机构是促进民营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客观要求。通过再担保,按照一定比例分担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保证责任压力,可有效地推动民营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促进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四、建立再担保机构是政府部门监督和规范各类担保机构的经营行为,保障北京市担保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再担保机构对全市各类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提供再担保,将通过建立再担保业务准入制度,对担保机构进行资信评估,有效地监督和规范担保行业行为,配合政府部门实现担保机构优胜劣汰,督促担保机构规范自身业务,共同防范风险,实现全市担保业健康发展。

借鉴国外开展再担保业务

一、日本中小企业再担保(信用保险)。日本政府在经济通产省中小企业厅的管理下设立了专门的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 包括按照都、道、府、县行政区划分设的52 个地方信用担保协会和负责再担保(信用保险)功能的日本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地方信用担保协会由政府与金融机构、社会团体共同出资,为独立法人单位。当信用担保协会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信用担保时,无论偿还风险大小,均由中小企业金融公库自动提供保险,信用担保协会要向中小企业金融公库支付信用保险费,保险费率一般在0.87%。如果信用担保协会因借款人违约履行了代偿责任,可从中小企业金融公库获得70 ~ 90% 的补偿。

二、韩国地方信用担保公司联合会的再担保计划。当前,在韩国乡镇或者较小的城市设有一些地方信用担保公司(CGF),公司资本金来自地方政府机构和当地金融机构。为协调这些信用担保公司的业务,在各地方政府的支持下,2000 年韩国成立了韩国信用担保公司联合会(KFCGF),其资本金主要来源于地方政府的出资和再担保收益。截至2004 年底,联合会会员公司16 家,在2004 年共提供信用担保26 亿美元,担保放大倍数为2.3,为212,449 个当地中小企业提供服务,占韩国所有中小企业的5.2%。目前KFCGF 的资本金已经增加到11 亿美元。KFCGF 提供的再担保比例为地方担保公司代偿损失的50%,单笔再担保的赔偿额不超过2 亿韩元(约200,000 美元),对于韩国中小企业管理局特别批准的担保业务可以提高到60%,再担保费率为0.8%。正常情况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如果出现贷款违约,信用担保公司将先行代偿贷款金额的85%,通过再担保计划得到42.5% 的补偿,同时贷款银行也将分担15% 的贷款损失。

北京市建立再担保机构的可行性

一、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政策为北京市建立再担保机构奠定了政策基础。《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国办发[2000]59 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 号)以及《北京市“十一五”时期中小企业发展促进规划》均明确提出了建立再担保机构的要求。

二、组建再担保机构的资金条件已经具备。2005 年以来,北京市建立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和符合北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优秀产业项目。政府投入少量资金建立再担保机构,是发挥“四两拨千斤”的作用,低成本扩大担保规模促进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有效途径。

北京市建立中小企业再担保机构的框架建议

一、再担保机构的构建方式。为确保再担保机构的市场化运作及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北京市中小企业再担保机构宜采取“政府监管、市场化运作、股份制形式”的模式,建成多元投资主体的股份制公司。

二、再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北京市建立再担保机构的初始资金来源可以由政府出资并吸引部分担保机构入资,总规模不低于5 亿元。未来三到五年,根据再担保业务的发展需要,经各方商定可进一步增资。

三、再担保机构的业务范围。再担保机构将建立担保机构准入制度,以风险和损失分担的再担保为主要业务,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提供再担保、分担代偿损失,发挥行业管理和服务职能。

四、再担保机构的再担保责任比例和再担保费。再担保机构建立初期,可承担担保公司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出现代偿损失的30%至50%。今后根据再担保业务开展情况,可逐步增大再担保机构的代偿分担比例。为体现出再担保业务的公益性和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发展的理念,以再担保机构承担担保机构50%风险来计算,再担保机构在第一年将根据担保贷款金额按照年率0.8%以下计收再担保费。从第二年开始,再担保机构可考虑根据担保机构风险管理能力和业务情况实行差别化再担保费率。

五、再担保机构的内部风险管理架构。

1. 建立由中小企业融资相关政府部门和政策性金融机构代表组成的监督管理委员会,重点对再担保机构的资金运用、政策执行、业务风险控制等进行指导、支持和监督管理。

2. 完善公司治理,建立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相制衡的治理机构,确保公司的“专家化运作”与“规范化治理”相协调。公司聘请国家重点部委、重要科研院所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对公司重大担保项目提供决策支持和顾问咨询,确保将业务风险降低到最小程度。

(作者单位: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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