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弃婴与育婴

2008-08-15 10:45
百科知识 2008年15期
关键词:育婴弃婴民间

董 强

弃婴问题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痼疾,动物界也存在弃仔的现象,人类出于对幼小生命的怜悯,往往收其所养,给予帮助。纵观历史,中国是世界上最早设有专门收养弃婴机构的国家。早在一千多年前的唐宋时期,我国民间就创设了慈幼局、举子仓等育婴机构。明清以后,慈善事业进一步发展,并在全国范围内涌现出了大量的育婴堂慈善团体。

弃婴与溺婴的陋习

中国自古就有溺婴的陋习。早在汉唐时期,史书就载有民间溺男婴之事:至明清以后,弃溺女婴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而普遍存在。那时,穷苦的百姓迫于生活无计,只能将幼子弃于街市,任凭其自生自灭,一遇灾年,更是如此。如明末陕西大旱,百姓无粮可食,只得将小儿弃于道途或卖与他人;更有甚者,将小孩置于蒸笼内烹食,或易子相食,凄惨无比。

即便是丰年,民间也多有溺婴之事。汉唐时,政府向百姓征收人丁税,尤其是针对男丁有口钱和算赋等税种,而且徭役繁苛,贫苦百姓无法负担,人们只好溺杀男婴以求自存。此外,男儿长大后需析分家产,子孙众多易使平户人家陷入窘境,故而溺杀男婴的事例不绝于史。南宋淳熙年间的《新安志》就载有皖南徽州的风俗:“民嗜储积,至不欲多男,恐子益多而资分始少。”明清以后,赋役制度发生变革,取消了人丁税,民间弃溺男婴之举渐少,弃溺女婴却日渐成风,推究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第一,中国自古有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观念。南宋以后,程朱理学成为主导学说,封建纲常的伦理漫涧着人们的言行,其中对妇女的束缚和毒害尤深。第二,在某些地区盛行厚嫁之风,也使产妇不得不思虑将来生计而动了溺女的念头。明人周孔教在苏州为官时就曾言:“今俗有可异者,平时生男则举,生女则杀之,故民间少女多鳏夫,丰年犹尔,况凶年乎?”于是,明代以降,弃溺女婴相沿成习,贫困之地如此,富庶之区亦概莫能外。清代江西一些地方官员也承认,“赣省民俗淳朴,惟溺女之风视他省为甚。”

育婴慈善机构的出现

为了革除这种陋俗,有些仁者善士就开始倡议拯救幼婴。宋代是中国育婴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时期,在两宋之际,就专门设有收养弃婴的慈善机构,如单子仓、慈幼局、慈幼庄和婴儿局。

两宋政府多次颁布条例要求官僚或者有财赀者竭力收养弃婴。北宋崇宁年间,徽宗下诏广建居养院,弃婴幼婴的养育归属于居养院。此外,据《宋会要辑稿》所载,政府还出资让幼童入私塾接受教育,或在宫观、寺院为童行。可见,北宋时育婴举措已相当完备。

宋室南渡后,高宗为了巩固政权,稳定社会秩序,竭力恢复慈善事业。绍兴五年,高宗就下诏:“禁贫民不举子,倘有不能育婴者,给钱养之。”地处京畿的临安、绍兴等府率先重建育婴慈幼机构,并首次将育婴机构从一般的慈善机构中单列出来成为独立的实体。江南各地开始广设慈幼育婴机构,或称慈幼局、举子仓、婴儿局等,当时比较著名的有福建的举子仓、建康(今南京)的幼慈庄和临安(今杭州)的慈幼局。机构内不仅有严格的条规和专门的管理人员,而且政府或地方乡绅也定期给予资金上的资助,类似于我们现今的行政性拨款和个人捐献。

元代至明中叶,中国的育婴事业停顿达300年之久,明末万历年间,伴随着耶稣会的东来,沉寂多年的育婴事业逐步恢复。首先是利玛窦等传教士在北京组建宗教性质的慈善团体——圣母会。而后,一些深受耶稣会熏染的封建士人如李之藻、杨廷筠等人秉承救生、放生的宗旨开始创设育婴会。明代育婴业中成绩斐然的当属苏州的周孔教与扬州的蔡琏。明万历初,周孔教在苏州积极推行育婴慈善事业,对于收养弃婴的家庭,周孔教倾囊而出,日资米谷,并且定有每三月送官验视的条规,对抚养的弃婴进行跟踪调查,一时间苏州府内“庶乎男女无夭折矣”。崇祯年间,扬州人蔡琏在家乡创办育婴社,育婴社纯属民间自发组织,善款多由会员及定期集会所募捐而得,并以此救济贫家。明清之际的扬州,是淮盐的集散地,扬州城内富室云聚,他们踊跃捐输、共襄善举,遂保证了育婴社的运作与发展。

清代是育婴事业发展的鼎盛时期,不仅各府州县设有育婴堂,民间育婴慈善组织如济婴堂、保赤局、救溺会等也层出不穷。仅以康雍朝的江南地区为例,在1650~1740年间,就设有38个育婴堂,堂所达44个之多。当时全国的育婴事业以江南最为发达,不仅立足于城区厢关,而且还延伸到了里甲一级,并形成了以苏州为核心的育婴系统。在苏州城内设有育婴堂,在乡利则有留婴堂、接婴所、保婴会等慈幼机构,相互之间调剂余缺,往来密切。清同光以后,来华洋人日增,其中一大部分是传教士,他们在教堂内设有医院与育婴机构,主要由神捕和修女负责抚养华人的弃婴。然而小于对洋人的不信任,各地都讹传弃婴被洋夷煮食入药,以至于发生了震惊中外的“南昌教案”和“天津教案”。这一时期华人也创办了育婴团体,大都集中在上海,他们依靠上海商会捐募的善款进行日常的经营,著名的有上海育婴堂和松江全节堂。

育婴堂的经营与管理

纵观中国古代育婴事业的发展,主要分官办和官督民办两大体系,而经费的来源也主要以政府的行政性拨款和民间的捐募为主。育婴的方式主要有堂养、寄养与自养3种:所谓堂养主要是专辟场地,收婴雇请乳妇抚养;所谓寄养主要是由乳妇带于家中抚养,并由育婴堂支给米粮;所谓自养主要是由生母领养,悉心照料。

从宋朝开始,官署就将没官的田产拨给慈幼局以充经济来源。为了便于妥善经营,官府还制定了详细的章程:凡无人收养的婴儿,由官府募乳妇寄养哺育,所给钱米至七岁止;凡收养之弃婴,应由各保发现后禀告官府,经官府审核属实后,方可入籍支给钱米;凡想领养为己子者,听任其便,但须官司出具凭据;凡小孩患疾者,量给药费,倘若死亡,则支给埋殡钱;倘若遇贫者无力抚养幼婴寄送于堂,准许亲人探访,并待宽裕时,认领回家。此外,慈幼局还设有管庄人,并由僧侣负责其中事务,并支付一定费用。

而民间所创的育婴组织往往带有浓重的官督民办的色彩。如明清时期所创设的育婴堂,费用往往由地方社会捐助,或向会员捐募,并内政府出面聘请地方绅衿担任首事,轮流掌管,负责领发给乳妇的工役钱粮及婴孩的日用品等诸多事宜。地方官员也往往参与其中,每逢月望之日,亲赴堂中督查婴孩的抚养情况,对经营堂务的人员按业绩颁发旌奖,授予奖金。

清末,外国传教士开始广泛参与中国的育婴事业,他们不仅抚养孩童,而且灌输西式教育,使得中国固有的育婴事业在性质上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而华人的育婴事业在全国仍有延续,在管理上也汲取西方的管理经验,在堂内设立董事,组建董事会加以运营。

(文章代码:1525)

[责任编辑]王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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