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量原则在法律翻译中的运用研究

2008-11-13 01:49郭圆圆何岑成
总裁 2008年7期
关键词:翻译

郭圆圆 何岑成

摘 要:在法律文章翻译过程中,会遇到大量的长句,法律语言也很繁复,但是如果只注重形式上的简洁,就难免遗漏信息,致使译文内容不完整。讨论将Horn于1984年提出数量原则(Q-principle)应用到法律文章翻译中,探讨如何力求语言简洁,同时保证表达信息准确、无遗漏,本文将以作者亲自参与翻译编写的法律文章为样本和研究对象,提出理论,同时以实际例句加以佐证。

关键词:法律文章;翻译;数量原则;关系原则

Horn(1984)提出将Grice的四个准则改造为数量、关系两个原则。Horn两个原则的大致内容为:(1)数量原则(Q-principle)要使你的话语充分,能说多少就尽量说多少(以关系原则为条件);(2)关系原则(R-principle)——要使你的话语只是必需的,不说多于所要求说的话(以数量原则为条件)。数量原则规定,说话人说出p,就意味着极限是p;关系原则规定,说话人说出p的时候,意味着不只是p。数量原则为我们提供了理解话语的上限,根据数量原则,听话人希望说话人提供足够的信息,能说多少就说多少;说话人所说的话语到了极限,便于听话人推导出话语的上限隐含意义。人们在交际中总是会用最经济的话语来表达最充分的信息。既然是用最经济的话,就有可能造成遗漏,对概念外延设定有可能不够充分,会扩大范围从而产生歧义或因信息缺失而造成的沟通障碍,针对这一现象就需要应用数量原则进行规范。

数量原则在法律翻译中的应用:

法律文件涉及权利、义务关系,产生法律效力,具有法律后果,翻译时务必要忠实,忠于原文,不可漏译,不可走样,稍有一点不准确,都可能产生不好的后果。因此法律翻译中,充分体现了Horn提出的数量原则(Q-principle),即要使话语充分,能说多少就尽量说多少(以关系原则为条件)。数量原则在法律翻译中的应用有两种情况,一是对中英文化中共有概念的不同表达方式的处理,另一个是对中文中有、而英文中没有的概念的处理。

(1)中英共有概念的处理。承包形式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分片包干、全奖全赔。该句中有涉及我国特殊国情的特殊政策,英文中没有对应的概念,虽然中文可以理解,但生搬硬套到英文中,外国人就要糊涂了,因此要详细翻译。这个概念其实在英文中也有,这是一个概念用不同语言来表达的例子,可以翻译为“The contracting form is as follows:the relevant parties are independent in management,assume sole responsibility for their profits and losses,and divide up the work and assign a part to each one.” 某些固定词组翻译时不可省略。这也是针对中英共有概念的处理,现行法条中将公司章程一律翻译成“articles of association”,这是一个完整的词组,合起来表示一个意思,因此即使屡次在文中出现,也不能省略而译成“articles” ;又如外商独资企业,我们常用solely-foreign-funded enterprises,而在现行法条中统一使用foreign-capital enterprises;类似的还有如债务债权(必须译成creditor's rights and debts)等词,都不可作任何形式上的省略。此处就是数量原则的应用,即要使话语充分,能说多少就尽量说多少,要求完整,信息表达充分。

(2)中文中有,而英文中没有对应概念的处理。这种情况针对中文特有、而英文中没有对应概念。比如有些国内的简略叫法,外国人并不明白,因此必须加注解解释或进行补充说明。“汽车产品由四小天鹅发展到现在的百家争鸣”,我们众所周知的汽车行业的“四小天鹅”为夏利、富康、捷达、桑塔纳,但如果直接翻译成“Four Little Swans”,外国人难免糊涂,因此必须加注解译成“Four Little Swans(Xiali,Fu Kang,Jetta,VW)”;又如中文原文中提到:“利用林业三剩物与竹材的综合利用”,这里需要进行补充说明,解释林业三剩物为采伐剩余物、造材剩余物和加工剩余物,然后对应翻译。此处为数量原则的典型应用,要传达足够充分的信息,避免任何歧义和沟通障碍,在中文看似显而易见,但是如果盲目直译,就会给外文读者带来疑问,因此必须补充说明,能说多少就尽量说多少,最终目的是消除歧义,达到沟通无障碍的目标。

以上几条翻译小技巧是将Horn于1984年提出数量原则应用到法律文章翻译中的体现。在法律翻译过程中,要先对法律文本进行分析,理顺概念,明确修饰语与概念以及各修饰语之间的关系,同时注意应用数量原则,针对不同概念采用不同的翻译方式,如果是两种语言共有的概念,翻译时只要遵循另一种语言的规则就可以了,不能随意删减;如果是中文有,而英文没有的概念,就要不吝惜篇幅,进行详细解释,以避免产生歧义或理解偏差,必须是以不违背原意为原则的。在实际翻译中会出现各种情况,Horn的数量原则和关系原则需译者根据具体情况灵活掌握和运用。

参考文献

[1] 何兆熊.新编语用学概要[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0.

[2] 胡壮麟.语言学教程[M].北京:北京大学,2003.

[3] 杨达复.语言学名著选读[M].西安:西北工业大学,2002.

[4] 钱军.语言学中国与世界同步[M].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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