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探析

2009-01-06 10:14
法制与社会 2009年33期
关键词:人民法院救助

李 密

摘要2009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对因受犯罪侵害而陷入生活困境的受害群众,实行国家救助。对此,本文从现实依据和理论基础等方面对建立刑事被害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作出阐释,并从救助对象和范围、方式和标准、裁定机构及程序设定等方面对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建立进行初步探析。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 救助 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035-02

在以犯罪、刑罚为主要研究对象的刑法学中,有关被害人问题的研究应当占据重要的地位。

——题记①

一、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现状

我国的刑法和刑诉法都对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物质损失的情况明确作出了应予赔偿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近年来,我国每年刑事犯罪立案数均在百万以上,大量的被害人却无法从罪犯那里获得赔偿。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调查显示,绝大多数暴力刑事犯并没有经济赔偿能力,他们实施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恶性犯罪后,给受害人及其家属带来了巨大的伤痛;而据已实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统计显示,截止到2006年年底,该省无法执行的刑事被害人赔偿金额高达数亿元。被害人得不到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得不到执行,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处境艰难,使得他们中有部分人长期闹访缠访,有部分人则行凶报复,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无论从人道主义出发,尊重被害人的基本权益,还是维护国家稳定、维持社会秩序②,都要求尽快建立起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为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保护。

二、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必要性

1.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带来的可能不仅是物质的损害,还有终身的伤害,这种身心的损失往往不是金钱能弥补的,但是对于被害人来说,如果连金钱赔偿都不能获得,则会进一步激化犯罪人和被害人间的矛盾,还可能导致被害人以一种极端的方式来报复社会,发泄自己的不满。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对那些因遭到犯罪侵害而陷入困境的被害人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能够避免被害人因生活所迫和心理失衡而作出极端的行为,达到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2.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司法实践中,许多被害人或其亲属长期上访或者闹访缠访,主要是无法从犯罪人处获得赔偿,又无法从别的途径获得救济,使生活陷入困境。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对被害人进行经济救助和精神安抚,可以暂时解决被害人的生活困难,增强他们对国家的信赖和认同,缓解社会矛盾,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既体现了和谐社会建设中“以人为本”的理念,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价值要求。

3.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当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时,其原有的平等地位遭到破坏,矫正正义就开始发挥其价值和功能,也就是要使被破坏的非正义恢复到正义的状态。③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疏导被害人的敌对和不满情绪,修复被侵害的社会关系,使我国刑事司法进一步回归人权本位,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可行性

1.理论层面上: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已经建立起被害人救助制度,他们经过多年的实践,无论是在立法层面还是实践层面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如日本在1980年就颁行了亚洲第一部被害人补偿方面的法律——《犯罪被害人等补偿金给付法》,此后又进行了多次修订,使此法更为合理和更具可操作性,这些成功的做法对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我们应科学分析、吸收和借鉴;另一方面,我国的学者也逐渐把研究的视角转向被害人,并对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进行了论证和有益探索,对如何进行补偿提出具体设想,为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2.实践层面上,我国虽未完全建立起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但一些地方的法院、检察院已经对此项工作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如2004年11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同青岛市政法委、青岛市财政局联合发布了《青岛市刑事案件受害人生活困难救济金管理办法》,建立起刑事被害人救济金制度;2008年3月,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帮助被害人家属一次性获得人民币救助4万元。这些做法,为我国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实践经验。

三、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初步构想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我国探索建立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不仅要符合中国国情,还应反映出时代特征,唯有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司法公正、实现公平正义。而在设立一个制度之前,应首先把握好制度的原则,要能够体现制度所蕴含的基本思想,因为原则能够决定法律制度的基本走向,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应考虑以下几个原则:一是适度原则,即救助力度与损害程度相适应。向被害人提供的救助力度应该根据被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害事实来制定不同的等级标准,以求最大限度地合理性弥补被害人物质和精神上的损失,保障被害人基本的生活需求及身心健康的医治,从而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和防止救助标准无章可循。二是赔偿为主,救助为辅的原则。刑事被害人应当先行通过刑事司法程序要求犯罪行为人先行赔偿是刑事被害人请求国家救助的前提,一般情况下国家不主动过问救助④,这样一方面可以避免弱化刑事附带民事制度的功能,让犯罪人自己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同时也可促使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刑事和解的达成;另一方面可以防止刑事被害人获得双重救助和赔偿,即如果刑事被害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已经获得足够的赔偿,则不能再申请国家补偿救助,而如果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的赔偿不足以弥补被害人的损失,则被害人还可申请国家救助,但只能申请差额部分。三是及时救助原则。英国古谚云:“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当刑事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后,财产受到损失甚至身心受到损害,处于一种非常不利的地位,需要国家及时予以救助,以尽快摆脱这种不利的态势,平复被害人受伤的身心。对此笔者认为,在特殊的情况下为使被害人尽快能够维持生活,可先行对刑事被害人进行国家救助,再向被告人追偿⑤,以保障刑事被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摆脱不利的困境。对于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主要内容,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救助对象及范围

从目前各地的试点情况看,确定救助对象的标准不尽相同,有的将救助对象规定为“被害人及其家庭是否困难”,有的还附加上“被害人无过错,且没有得到赔偿和足够的赔偿”等。笔者认为,单纯强调物质损害而忽视身心损害,以及单纯地强调“无过错”原则都是片面的,救助对象总体上应该是因受到严重侵害而造成重伤、严重残疾、死亡及其他严重侵害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救助的范围原则上应符合以下几点:一是人身伤害,若因财产受到严重损害,影响被害人基本生活的,可适当予以补偿救助;二是符合救助的条件,即附带民事赔偿不能或不足,且被害人又不能从其他途径获得足额赔偿的;三是精神损害赔偿不宜过高或过低,精神损害的标准不易把握,但如果不对这些损害进行补偿救助,国家补偿制度的目的就无法真正实现,所以在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时不宜过高也不宜过低。

(二)救助方式及标准

陈彬、李昌林等专家指出,被害人救助制度,是从经济上解决被害人及其亲属经济困难的制度。因此,提供直接的货币救助为救助的主要方式,此外,也应包括心理辅导、法律援助、监护等其他方式。确定具体救助金标准时,应具体考虑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实际生活支出等因素。发放救助金的具体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刑事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实际损害事实、被害人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须的最低资金以及被害人在案件中的过错大小或有无过错等情况。

(三)救助的裁定机构

从国外的情况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裁定机构一般有四种:第一种是由法院或其他法律部门作为审查机构,第二种是设立专门的机构,第三种是以基金会的形式运作,第四种是由社会福利部门负责。笔者认为,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机构应该设立于人民法院的内部机构。因为法院作为刑事诉讼的最后一个环节对整个案件已经熟悉,在作出刑事和附带民事判决时已经掌握了是否需要救助及救助多少、有无减免等情况,容易作出相对准确的判断,而且也节约了国家成本⑥;避免出现不必要的案件移送、流转等程序。此外,救助金的发放宜遵循裁定、发放分开进行的原则,以保证救助金发放的公平公正性。

(四)救助的程序设定

1.申请: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应向正在审理该刑事案件的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审查:人民法院应对被害人的基本情况、被害人的人身伤害情况、被害人对犯罪的发生有无责任及责任大小、被害人是否已得到赔偿及赔偿的数额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查明的其他事实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予以发放救助金及发放的数额。

3.听证:“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还必须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因此,笔者建议人民法院在作出救助决定前,可以组织本案的调查取证人员、案件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及相关人员进行听证,以确保事实清楚,证据无误,处理决定公平合理。

4.裁定:人民法院审查完毕后,认为被告人确实没有能力支付对被害人的赔偿,而被害人又无法从其他途径获取救济的,综合考虑被害人受伤害的程度及家庭情况,作出具体的救助裁定。

5.不服裁定的救济程序:申请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救助或不予救助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决定不当的,可以要求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决定,或自行作出新的决定。

注释:

①高铭暄,张杰.刑法学视野中被害人问题探讨.中国刑事法.2006(1).第11页.

②谢望原,卢建平.中国刑事政策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③李鹏.论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价值及本土化.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2).

④⑤汤啸天.犯罪被害人学.甘肃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76页.第275页.

⑥张智辉,徐明涓编译.犯罪被害者学.北京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第19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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