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举证问题的探讨

2009-01-06 10:14黄东龙
法制与社会 2009年33期
关键词:医疗事故医患关系

黄东龙

摘要当前,医患双方的矛盾已成为我国医疗改革中不可忽视的问题,随着时代的发展,患者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医疗诉讼已成为热点问题,但由于医疗诉讼本身存在的信息不对等的特点,使得患者在诉讼中,尤其在诉讼取证中处于被动地位。本文旨在通过对医疗事故举证问题的探讨,寻求帮助患者改善诉讼地位的新方法。

关键词医疗事故 举证 医患关系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116-02

随着广大患者对医疗服务要求的不断提高,法制观念的不断增强,近几年来医疗纠纷诉讼渐成热点。面对法律程序的复杂和医疗专业知识的匮乏,患者在诉讼中往往处于被动的境地。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归医院,医院负责证明治疗方式与医疗事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而患者只需证明自己的伤害是因为在医院治疗时造成的。因此,医院为了避免日后受到法律责任的追究,总是在治疗过程中,要患者进行一大堆检查化疗,而在这些检查化疗中,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完全没必要的。这样一来,医院确实能够在日后的医疗事故诉讼中减轻自己的责任,可造成的后果是,患者治疗的成本增加,医治时间的拖延,治愈时间的耽误,以致造成患者及其家属难以想象的后果。

一、当前医患关系的现状

“救死扶伤”一直以来就是医生的天职,家属把每位患者送进医院就是希望医生能够利用其专业的知识和技术将患者治愈。可由于人体的复杂使得同一种疾病在不同人身上的治疗情况也差异巨大,因此完美的治疗记录几乎找不到。比如高风险的先天性心脏病手术,级别再高、技术再先进的医院,也避免不了手术死亡率。在一学术资料上调查研究显示,目前,先天性心脏病手术死亡率,较好的水平控制在2~5%,最好的也只能控制在3%以下。在医学界,这种情况也许是正常的。但这哪怕是低于3%的概率,发生在任何一个家庭身上,那都是100%的悲剧。而如果家属对此不予理解,一场医疗纠纷总是在所难免。

医患纠纷问题是事关民生的一个重大问题,也是现实生活中的一个社会热点问题。根据卫生部门统计,目前,全国每年发生的医患纠纷过百万起,并有相当一部分纠纷进入了人民法院。由于医学行业的专业性和特殊性,法院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往往需要借助医疗鉴定来判明事实,分清责任。

可由于在医疗事故的鉴定过程中需要相关的专业知识,而作为患者的一方,由于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无法对鉴定事项作出比较正确的判断,往往在这方面处于弱势地位。因此,为了改变医患双方不平等的地位,国务院于2002年发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简称《条例》)。在《条例》中规定,医院负责证明自己的治疗方式正确,并与患者的伤害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患者证明自己在医院的治疗造成的损失。

二、当前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导致的问题

《条例》规定后,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医患双方在诉讼过程中的不平等地位的问题。可也正因为《条例》的出台,引起了其他方面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造成治疗成本的增加。自从《条例》出台后,医院为了防止自己在日后的诉讼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也为了最大程度地减轻自己的责任,医院往往会叫患者去做各种各样的检查化验,通过各种检查化验结果来论证自己的治疗方案。而这样的后果是,患者的负担大大增加了。往往一个很普通的病情,医生通过询问患者以及观察患者的相关病状,结合自己的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就能判断出病症原因和治疗方案的。但医生为了避免承担那几乎可以忽略不计的治疗失败的后果,医院为了防止万一治疗失败使自己在日后的诉讼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往往都会叫患者去做各种检查和化验。如此一来,患者在治疗过程中的经济负担不可避免地增加了。所以,在社会上流传这么一句话“不死不进医院”。这说明了我们《条例》的出台,并没有起到它应该起到的作用,反而造成现在这种后果,是我们法律的退步。

二是耽误了治疗的时间。医院为了减轻自己的责任,就要患者去做各种各样的检查,并叫患者家属在相关文书上面签字。这样一来,让一些原本医生通过自己的专业知识以及相关经验就能准确找到病因,并且能够确定相应的手术方案的病情,就因为医院为了避免在日后医患纠纷诉讼中承担责任而不得不去做各种各样的检查,使得原本最佳的治疗时间因此而耽搁,使得患者不能得到及时救治,而出现双方都不希望看到的结果。记得曾经看过的一则新闻,在新闻中,一个患者因为突发性疾病被送往医院,当时就诊的大夫一看病人的情况就对病人的情况有了一个大致的判断,并对治疗方案有了一个大致的方向。可就是因为大夫害怕因为手术失败而在日后的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便安排患者去做一系列的检查来验证他的判断。虽然最终的检查结果与大夫的判断一致,可由于进行检查而耽误了2个小时的治疗时间,使得患者最终未能得到有效救治而逝去。这不得不说是一场在医治过程中的悲剧。其实在当前,类似的悲剧层出不穷,妻子难产,丈夫拒绝在手术书上签字,使得医院不敢实施手术而致使妻子因难产而死去。

其实,医院在为病人救治过程中,完全可以应用《民法通则》中的无因管理的原理来合理解释自己的行为。只要医院在对病人救治过程中,出于救治病人的目的,并采取了合理有效的方式,并且因为该救治方式,使得病人的损失减到最小。那么,即使最终患者仍然有所伤害,医院在此种情况下,就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这也就是说,医院在救治患者的过程中,完全可以在不耽误治疗时机的情况下,在最短的时间内,选择最有效的救治方案,即使患者的家属不在手术书上面签字或者是没对患者进行那些完全不需要的检查。但可惜的是,因为无因管理在民法诉讼过程中举证比较困难,没有一个比较明确的界定,所以,使得这一原理在医患纠纷诉讼过程中不怎么可行。

三、如何改变当前的困境

应该说当前的医疗事故举证责任的分配使得医患矛盾有激化的趋势,一方面是医院为了减轻责任而想尽一切办法去规避自己的责任;另一方面是患者的治疗成本不断增加,患者治疗的时间被耽误,在患者因为未能得到有效救治而提起诉讼,却最终败诉的情况下,患者家属为了“讨个说法”而大闹医院,使得医院为了息事宁人不得不拿钱了事。在这种恶性循环的情况下,对整个社会的稳定产生了影响,使得法律的权威被弱化。因此,通过改革医疗事故举证责任,是当前刻不容缓的事情。具体来讲,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入手:

一是改变当前的举证责任。应该说这是最实际,也是最有效的方式。改变当前由医院负责举证责任的方式,由患者负责举证责任。当患者因为治疗问题而向医院提起诉讼时,可以向医院要求调取与治疗情况有关的相关资料。也许,有人会有疑问,若医院不给相关的资料或者是篡改相关的资料怎么办。这时,我们完全可以以刑法规定的妨害诉讼罪来追究医院以及相关当事人的责任,在法律的高压之下,应该没有人愿意以身试法。由患者出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一方面,可以让患者对法院的判罚心服口服,以减少因为不服判决而大闹医院的情况发生;另一方面,也可以让医院不必因为担心在日后的诉讼中要承担举证责任而可能使自己处于不利地位,不得不增加各项不是必须的检查事项以规避自己的责任,使得患者的治疗时间和治疗成本增加。应该说这是能够双方都能收益的改变方式。

二是发生医疗纠纷,患者应当立即要求医院复制“客观性病历资料”、封存“主观性病历资料”和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现场实物。虽然说改变举证责任的方式是最切实可行的方案,可由于改变相应法规需要一个比较漫长的立法程序,因此,在不能在短时间内解决问题的情况下,我们的患者要学会采取一些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利:首先,患者应当立即要求医院复制“客观性病历资料”。所谓“客观性病历资料”包括:1.门诊病历、2.住院志、3.体温单、4.医嘱单、5.化验单(检验报告)、6.医学影像检查资料、7.特殊检查同意书、8.手术同意书、9.手术及麻醉记录单、10.病理资料、11.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对客观性病历资料,患方可以要求复印,医疗机构有提供复制病历的义务;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其次,患者应当立即要求医院封存“主观性病历资料”。所谓“主观性病历资料”包括:1.死亡病例讨论记录、2.疑难病例讨论记录、3.上级医师查房记录、4.会诊意见、5.病程记录。对于主观性病历资料,患方不能要求复印,但是在发生医疗纠纷时可以要求封存。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指引起患者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功能障碍以及其他明显人身损害的结果。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可以说这一点是当前我们最切实可行的方案,也是最能有效维护医患双方当事人权利的方式,让双方当事人能够对判决结果能最大程度地接受。

四、结语

如何有效缓解医患双方在诉讼过程中的矛盾,不仅有利于让医院一方能够放心大胆地去治病救人,让其能够真正承担起“救死扶伤”的责任;也能让患者一方的治疗成本能够大幅降低,疾病能够得到及时救治;同时,还能有效减少“闹院”事件的发生,减少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因此,在当前的法律已经不适应目前的社会状况的情况下,我们为什么不能对其予以改变,来让法律能够真正为社会服务,能维护大众的利益;而不是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制造者、大众权益的损害源头。所以,改变当前医疗事故举证责任是我们当前需要予以重视和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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