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资源平等视野下弱势群体权益的法律保护

2009-01-06 10:14刘洲兰
法制与社会 2009年33期
关键词:弱势群体法律保护

摘要弱势群体是在任何时代任何社会都客观存在的,他们的权益一直以来备受人们关注。本文通过揭示对弱势群体权益保护问题展开讨论的原因,指出由于他们缺乏对政治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占有,因此弱势群体应该享有的最基本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都无法得到很好的保护。最后指出要想有效的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只能通过平等分配资源来实现。

关键词弱势群体 资源平等 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229-02

弱势群体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人们意识到弱势群体问题直接影响到国家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和社会的稳定。我国的人口众多,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存在一个庞大的弱势群体,弱势群体问题如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必将损害社会公平,严重制约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阻碍和谐社会的构建。我国的学术界对弱势群体展开了多方面的较为深入的研究,但由于人们对弱势群体产生根源认知不够透彻,使这些理论研究停留于理论上。

一、问题的提出

(一)对弱势群体概念的不同界定

平等,即不能有偏见、歧视地对待任何人。缺乏平等观念的社会,个人权利观念必然难能发达。譬如,中国之所以到19世纪后半叶对个人权利观念仍然是陌生的,正是因为在此之前中国社会没有平等观念。而资源平等是由被赞誉为与罗尔斯、诺齐克齐名的英美自由主义的代表性人物德沃金所提出来的。德沃金反对传统自由主义的主张,把平等置于政治价值的首要地位。资源平等是指平等的关切需要政府致力于某种形式的物质平等,即在个人私有的无论什么资源方面的平等。资源平等的观念是:按照平等原则,给人们分配相同的物质资源,并消除人们在自然天赋上的差别保证起点平等按照个人责任原则,一旦实现起点平等后而出现结果上的不平等,必然是人们在社会竞争中的个人选择等主观因素造成的,所以应该自己承担后果。

(二)以控制资源的多寡为标准界定弱势群体

弱势群体是任何时代任何社会都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对于弱势群体这一概念的界定,国内外学术界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

有的学者认为弱势群体是指“在社会资源分配上具有经济利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和承受力的脆弱性的特殊社会群体。”有的认为“社会脆弱群体是指凭借自身力量难以维持一般社会生活标准的生活有困难者群体。”也有的认为弱势群体“是指社会上的部分人,由于先天或后天的条件制约,缺乏较强的竞争力,不能或只能很少地占有社会资源,因此只能甚至不能获得较好的社会职业,使其收入分配较少或很少,只能过着水平低的、主要是维持生存的生活,同时缺乏抵抗种种风险的能力,也缺乏依靠自己努力来改善其境遇的可能性,并在政治上、文化上和心理上都处于社会边缘。”

笔者认为,如果从资源掌握的多寡这一角度来界定弱势群体的话,那法律视野中的社会弱势群体则是由于社会性资源占有的不利,导致利益实现上的困难,从而需要通过法律给予特别保护的群体。至于资源占有要到达多少是处于弱势,而占有多少有属于强势呢?笔者采取一个平均水平标准来作为划分基线,超出平均值的是强势,到达或低于平均水平的是弱势。

二、弱势群体在资源分配中的现状

(一)弱势群体资源权益的保护现状

1.相关法律法规现状

我国立法机关制定了许多保护弱势群体权益的法律、法规。《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从不同的侧面强化了弱势群体的权利和保障问题。为建立了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我国在社会保障方面也做出了不少规定,如为保障城市弱势群体的利益,制定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障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保险条例》、《关于精简退休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劳动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法律援助条例》等行政法规。其中最值得一提的是2008年的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明确了使用期的期限、最低工资以及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聘试用期员工等条款。

2.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状况

城镇、农村社会保障在近年来也进行了很大的改善,特别是城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基本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对传统农村社会救济的创新,2007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2008年已全面覆盖有农业人口的县(市、区),正向应保尽保迈进。截至2008年底,已将4284.3万人纳入农村低保,还有63.2万农村人口享受传统的农村社会救济,686.5万人次享受农村临时生活救助。2008年底,全国农村五保对象有543.4万人,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资助相结合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于2003年开始试点和推广,到2008年底已全面覆盖有农业人口的县(市、区),参合农民达8.15亿人。

(二)弱势群体资源权益受到侵害的具体表现

1.经济权利得不到维护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绝大多数社会阶层成员的整体经济社会地位都有很大改善和提高。?但是,在总体经济社会状况不断趋好的情况下,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不同的社会阶层之间收入的差距、发展的差距却有所扩大,而且近年来呈现出继续扩大的趋势,社会出现两极分化的态势,收入的差距不断扩大,贫富分化加剧。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原先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城市里端着铁饭碗的工人纷纷下岗,下岗失业、内退退休,或企业不景气使得一大批城市人的工资性收入下降或丧失,部分人甚至出现了绝对收入下降的情况,沦为了弱势群体。

2.政治权利被忽视

弱势群体不但在经济上处于弱势,在政治上也是弱势,基本的公民权利没有得到保障,政治发言权与参与权都十分有限。他们是处于政治权利边缘的人群,不但不能享受到各种平等的对待,而且其自身合法权益也难以保障,政治生活中也是一种“贫困”状态。当前,我国弱势群体的政治利益处于严重受损状态。如强势群体在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中常常做出利己的安排,而弱势群体则缺乏相应的组织形式表达他们的利益诉求,除了用暴力犯罪或集体上访形式宣泄和倾诉其遭遇到的不公平外,很难在立法和制定政策时有自己的发言权,在遭受不公平待遇后也很难在媒体上主动发出自己的声音。弱势群体的合法的体制内政治参与往往属于动员式、被动性的参与,是盲目的和不自觉的消极参与。

3.受教育权无法实现

我国的文化教育政策较长时期执行教育资源分配重点倾斜政策,教育经费、师资队伍、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向重点学校、实验学校倾斜,尤其是基础教育课程政策表现出明显的“城市中心取向”。无视城市和农村在教育环境、教育资源上的巨大区别,主要以城市学生的学力为依据制定的全国统一大纲、统一教材和统一标准,对农村的学生无疑是很不公正的。多项调查表明,导致农村学生流失辍学居第二位的重要原因(仅次于经济负担),是由于教学难度过高,致使许多学生难以胜任,成为学业的失败者。

三、保护弱势群体资源平等权益的路径——实现资源的平等分配

(一)完善扶助机制——增强对弱势群体的经济援助

弱势群体的“势弱”首先就表现在他们的经济贫困上,基本生存问题得不到解决,其他权利势必也无法得到保障。因此,要切实解决弱势群体问题,必须首先发展经济,大力改善他们的生存和发展环境,继而使其摆脱弱势地位。恩格斯指出,社会主义应当“结束牺牲一些人的利益来满足另一些人的需要的情况,使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因此,国家应在认真、翔实的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采取措施解决弱势群体问题,并建立和完善一个稳定、持久、权威、有针对性的扶弱机制。包括政策制度、组织机构、工作程序、资金、时间表及量化指标、评估与社会公示、奖惩甚至法律责任等具体环节和内容,使弱势群体扶助制度化、规范化、责任化、长期化。这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和清理以及打通弱势群体社会回复的各种渠道。

(二)保障政治参与权——确保弱势群体对政治资源的掌握

弱势群体对政治的冷漠与政治参与的低效,往往会形成恶性循环。一方面由于弱势群体对政治参与低效、无力影响政治决策的预期,导致了他们的政治冷漠;另一方面由于他们的政治意识冷漠、参与意识不强、参与的被动性和消极性,又必然造成了弱势群体政治参与的无力和低效能。首先要做的就是把弱势群体的宪法权利落实到具体的法律条文中,以法律保障农民、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参政权,只有参政权得到实质性的落实。

(三)均衡教育资源——落实对弱势群体的受教育权的特殊保护

目前我国义务教育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中央政府掌握了主要财力却承担极少的义务教育财政责任,县乡政府财力薄弱却承担着义务教育的筹资重任。但由于各地实际存在的经济发展不平衡,这种过于分散的投资体制,导致教育资源配置的地区差距扩大,造成了全国普及义务教育的非均衡发展,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投资体制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完善投资体制的方法有两种,第一种是加强中央政府对地方教育的宏观调控能力和力度。对于经济、文化、教育不发达地区,在教育资源配置上实行财政倾斜。

另一方面可将现有的教育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贫困地区的扶持力度,如建立贫困地区教育发展基金;大力推行学校基础设施“无差别”、学校资金投入“无差别”、学校师资力量“无差别”、教学质量“无差别”、的无差别教育,加大薄弱学校建设的力度。

四、结语

以上对资源平等的概念、弱势群体的概念,资源平等和弱势群体的关系,我国弱势群体资源权益保护的现状和其中出现的问题,弱势群体资源权益受损的原因,以及保护对弱势群体资源平等权益应采取的对策等做了论述。弱势群体问题关系到社会的和谐安定,国外在这方面的起步早于我国,我国可以从中吸取先进的经验并结合中国的国情予以改进。其中最重要的是要将资源平等的观念贯彻到实施保护弱势群体权益的措施中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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