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鸠政治自由观的逻辑

2009-01-06 10:14
法制与社会 2009年33期
关键词:自然法孟德斯鸠

岑 淳 程 平

摘要孟德斯鸠政治自由观的内在逻辑是:将批判封建专制、呼唤资本主义作为目的,将假设的自然状态和自然法作为起点,将自然状态的自由和社会状态的自由作为人类自由发展的两个必经阶段,将君主立宪制和三权分立作为目标,从而强烈地体现出当时新兴资产阶级开辟新世界的心声。

关键词孟德斯鸠 政治自由 自然法 社会状态 三权分立

中图分类号:B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381-01

政治自由是西方政治学的基本概念之一,主要表征着人们对关涉自身的政治事务实现自愿自主的权利状态。孟德斯鸠是西方历史上明确使用“政治自由”概念的第一人,认为“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那么,孟德斯鸠为什么要提出“政治自由”?“政治自由”的依据何在?如何实现“政治自由”?本文试从目的、起点、过程和目标等四个方面厘清其政治自由观的内在逻辑。

一、目的:批判封建专制、呼唤资本主义

孟德斯鸠生活于路易十四和路易十五的交替时期,正值法国封建君主专制濒于崩溃之际。他正是从法国当时所面临的历史环境去倡导政治自由的。孟德斯鸠猛烈抨击法国的君主专制,指责已故“太阳王”路易十四是“独夫专制”,在他的统治下“法国是一个百病丛生的身体。”这样一个使人民没有自由的专制政府,不仅不合理,而且一定要灭亡。孟德斯鸠以人的天赋自由平等学说为武器来批判封建专制制度,反映了包括资产阶级在内的法国第三等级的要求和愿望。孟德斯鸠还批判了专制制度的精神支柱——天主教。他认为,专制国家的原则是恐怖,而“在专制的国家里,宗教的影响比什么都大。它是恐怖之上再加恐怖。”他主张宗教宽容,要求允许不同教派的存在,这无疑反映了新兴资产阶级对天主教居于国教地位和对新教的迫害的不满。在他看来,反映资产阶级利益的新教适合共和国。

总之,孟德斯鸠反映的是资本主义新文明与封建主义旧文明的对立,始终高奏启蒙运动的主旋律——反对封建专制,呼唤资本主义。与之相应,他呼唤的政治品德绝对不是什么封建道德或宗教的天启道德,而是以爱祖国和爱法律为核心的公民品德。

二、起点:假设的自然状态和自然法

法的理论是孟德斯鸠政治自由观的基础。他从最广义的意义上将“法”规定为“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也就是贯穿于一切事物之中的必然性和规律性。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就像上帝有他的法,物质世界有它的法一样,人类也有人类的法。人类进入社会状态之前处于自然状态之中,遵从“自然法”而生活。自然法有四条:(1)和平;(2)寻找食物的意图;(3)相互之间经常存在着自然的爱慕;(4)过社会生活的愿望。

孟德斯鸠在这里秉承了自霍布斯、洛克以来沿用的“从人到社会”的抽象人性论的方法,但从《论法的精神》的笔调来看,他认为自然状态是一个历史的事实,相信其真有其事。①孟德斯鸠试图通过对人类社会的法的研究,寻求治国安邦的良策。

三、过程:从“自然状态”的自由到“社会状态”的自由

孟德斯鸠认为,人类基于“过社会生活的愿望”,必然要从自然状态过渡到社会状态。但是人类一进入社会便有强弱之分,自由平等就不存在了,代之而起的是战争,这就需要建立政府。因为“一个社会如果没有一个政府是不能存在的。”政府为了维持社会安定,保证人的自由平等权利,于是制定了处理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关系的法律,从而使人类由战争状态回到新的和平状态。

可见,孟德斯鸠所谓的自由是分两步走:

第一步是前面所说的“自然状态”的自由是低级的、原始的、自发性自由。这一步并不是政治自由,但是为政治自由奠定基础。

第二步是这里所说的“社会状态”的自由是高级的、自觉性的自由。政府通过法律制度来保障人的自由平等权利。这些法律就是“人为法”,它以自然法为基础。每个国家的政治法规和民事法规应该是人类理性这个一般法在特殊情况下的具体体现,应该符合这个国家特殊的“法的精神”。 这一步人类才实现了真正的政治自由。

四、目标:君主立宪制和三权分立

孟德斯鸠把法律和地理条件、宗教信仰、经济状况、风俗习惯特别是政治制度等各种因素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加以考察,构建出“法的精神”。他研究历史上各种政体的性质和原则,以期寻找和建立符合“法的精神”的政治制度。为此,他分析了世界历史上存在的三种政体,即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他虽然赞美共和制,但实际上更推崇君主制,尤其是英国式的君主立宪制。最重要的是,孟德斯鸠提出通过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来建立一个政治自由的国家。其思路如下:

(一)三种权力的分配情况

1.立法权力:由人民集体掌握,具体职能是制定临时或永久的法律,并修正或废止已制定的法律;必须秉承适中宽和的精神。

2.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即国家的行政权力):由国王或执政官掌握,具体职能是媾和或宣战,派遣或接受使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

3. 有关民政法事项的行政权力(即司法权力):由独立的法官掌握,具体职能是惩罚或裁决私人讼争。

(二)三权分立的必要性

孟德斯鸠的实际目标是分析自由赖以生存的体制条件,寻求实现政治自由的手段。他反复强调,以上三权必须分立和相互制衡,国家才有政治自由可言。如果这三种权力集中于一个人或一个机关之手,那将是一个十足的专制政体。②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借鉴了洛克的分权思想,并以英国政治为设计蓝本,是西方整个资产阶级革命时代的产物,直接反映到法国的《1791年宪法》中,③并对后来西方资产阶级国家的政权建设产生深远的影响。

注释:

①相比而言,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倾向于把“自然状态”看成一种逻辑上的假设,从而为论证人类达成最初的社会契约提供一个前置性条件。

②尽管都反对封建专制,孟德斯鸠主张分权和制衡,卢梭则认为主权要很好地表达人民公意就不许国家内部有派系之争。从实际效果看,西方大多数国家更为认同孟德斯鸠的体制设计。

③这次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性质和体制——资产阶级的君主立宪制国家,体现了三权分立的原则,即立法权属于选举产生的一院制立法议会,行政权归国王,司法权由选举产生的法官掌握。

参考文献:

[1][法]孟德斯鸠.波斯人的信札.人民文学出版社.1978年版.

[2][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

猜你喜欢
自然法孟德斯鸠
浙江省嘉兴市第一中学
孟德斯鸠与市民社会的概念
面向经典的法学研究·解读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西方正义论的发展脉络梳理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研究综述
洛克公民社会财产权视角下的中国房产税改革
简析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与权力制衡
孟德斯鸠与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