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为什么不受保护

2009-01-06 10:14
法制与社会 2009年33期
关键词:利益平衡自由思想

李 俊

摘要思想与表达二分法是著作权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其含义即是著作权法只保护作品的表达,而不保护表达所体现的思想。这一原则不仅界定了著作权保护的范围,而且有利于平衡作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关键词思想 自由 利益平衡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390-01

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而不保护表达所体现的思想。这是著作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即对于作者的独创性表达给予保护,而对于独创性表达所体现的思想无论其是否具有独创性还是其是否具有重大的意义,都不予以保护。

在早期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审理著作权的案件时,并没有将思想与表达对立起来。在1769年英国的Millarv.Taylor案中,持不同意见的Yates法官指出:“思想是自由的。但当作者将他们限制在论文中时,这些思想就像笼中鸟。除了作者,没有人能够将这些笼中鸟放飞。在作者认为适于公开之前,这些思想一直处于他的控制之下。”“出版的行为实质上和必然的是一种给予公众的礼物”,这意味着作品一旦产生就会立即和不可避免的成为公共的。①在这一案件中,思想与表达都被认为是作者智力创作的成果,法官并没有将思想与表达对立起来。而普遍认为真正将思想与表达对立起来的著作权案件是1879年的Bakerv.Selden一案,在这个案件中法院认为当作品出版后,其对这种簿记方法的描述就进入了公共领域。如果作者想对这种方法寻求保护,应当通过申请专利的方式,而不是获得著作权的方式。在书籍中描述某一技术,虽然可以获得版权的好处,但不能因此而对技术本身获得排他性的权利。②由此可见,在这一案件中法官已经意识到了将作品中体现的方法即思想作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不恰当的,也就是说思想是不宜作为著作权保护对象的。

二分法的理论最早可以追溯于的德国学者Cella于1784年所写的一篇论文。他认为作品与构成其社会内容的社会事实或事件是有区别的,后者并不能成为著作权的客体,作者也不能排除第三人对作品内容的自由利用。到了十八世纪末,另一位德国学者Fiche首次将哲学上的概念“形式”与“素材”引入到了作品之中,他认为作品本身可以分成“思想内容”和“思想的表现形式”两部分,作品公开发表之后,作品的“形式”应归作者,而作品的“内容”则成为公众的共有物,这可视为“思想与表达二分法”这一概念的首次表述。

作品的思想和表达是辩证统一的,两者密不可分,思想只有通过一定的表现形式才能够为人所知,同样,完全没有思想的表达也是无法存在的。思想即是作者借助作品反映的观点、概念、术语、原则、客观事实等。一般而言,作品中体现的思想可以用不同的表达方式加以体现。针对同一思想的不同表达,不同作者可以分别获得独立的著作权。任何著作权实际上是就特定思想的特定表达享有的专有权利。③

为什么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这与民主社会对自由的珍视是密不可分的,著作权事实上是一种相对意义上的垄断权,垄断就意味着未经许可不得使用,可想而知,如果思想受到著作权的保护,那么,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思想就构成了侵权,这样无论是教师的授课还是人们日常的交流都有可能会侵犯到他人的权利,事实上,即使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交流,都不可避免的用到别人的思想。由此可知,如果思想也受到著作权的保护,那么就意味着学术创作成为不可能,事实上也没有人能够在完全不受他人思想的影响下独立的提出自己的理论,并且如果思想受到保护则意味着他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得运用别人的思想进行创作,这显然是在遏制思想,是民主观念所不能容忍的。从著作权所追求的效果来看,法律赋予作者著作权的最终目的是鼓励创作,而不是单纯的奖励作者。而创作不可能完全脱离前人已有的思想,前人作品中的思想无疑是作品创作的素材,每一作者在创作过程中都会有意无意的受到各方面思想的启发,因此著作权法允许人们在提出自己独创性表达的时候自由运用他人作品中的思想,一旦思想也享有著作权,那么创作出完全没有运用到他人思想的作品将成为很难实现之事。

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重要意义在于界定了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平衡了作品创作人和使用人之间的利益,版权法通过赋予作者对作品表达的广泛权利,使作者对于自己的创作能够得到回报,并且同时激励了知识产品的创造。从公众的角度来讲,思想的不受保护性也可以满足公众的合理需求,如果思想被保护,只会使思想变成普通公众难以获得的“奢侈品”,因为获取成本过于高昂;并且如果给予思想以专利式的保护,只会使得作品的创作停滞不前,这样做从根本上讲是不利于整个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的。

因此,思想将永远地存留于公共领域之中,不会作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威廉·帕迪则指出:“著作权法总是主张包含在著作权作品中的思想是公共领域的一部分。”将思想置于不受保护的公共领域,不仅方便公众获取,而且能够激励创作,最终会实现作者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平衡。

注释:

①[澳]布拉德·谢尔曼,[英]莱昂内尔·本特利.金海军译.现代知识产权法的演进.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②李明德.美国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③冯晓青.著作权法中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探析.湖南文理学院学报.2008(1).

参考文献:

[1]郑成思.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2]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3]冯晓青.著作权法中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探析.湖南文理学院学报.2008(1).

[4]李雨峰.为什么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电子知识产权.2007(5).

[5]冯晓青.利益平衡论:知识产权制度的基础.知识产权.2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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