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农业科技人才权益的法律保护

2009-01-20 02:08王念哲
关键词:法律保护权益障碍

摘要:法律手段是保护农业科技人才合法权益最有效的手段。首先阐明了我国农业科技人才的基本权益及其法律保护的含义和意义,指出了目前我国农业科技人才权益保护在立法、行政、司法等方面存在的障碍,明确了加强对农业科技人才合法权益法律保护的有效途径,对调动和充分发挥广大农业科技人才的积极性,稳定和壮大农业科技人才队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农业科技人才;权益;障碍;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F320.3;DF0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107(2009)06-0015-05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稳定和壮大农业科技人才队伍”定为加快农业科技创新、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之一,这不仅是因为我国农业科技人才尤其是基层农业科技人才被誉为“农业政策宣传员、农业技术服务员、结构调整设计员、农业信息传播员、产品市场营销员”[1],他们在促进农业技术的推广、发展农村经济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且还因为他们的合法权益长期以来没有得到有效保护,严重挫伤了他们的积极性,影响了农业科技人才队伍的稳定,威胁着农业现代化建设。[2]我国农业科技人才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有效保护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严重的法律障碍则是其主要原因。因此,加强对农业科技人才的法律保护,对“稳定和壮大农业科技人才队伍”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农业科技人才权益法律保护的含义

农业科技人才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包括农业科技理论研究人才、农业科技推广人才和农业科技实用人才。[3]农业科技人才作为公民,享有宪法赋予公民的一般权利,如政治权利、人身权、财产权等;作为专业技术人员,享有专业技术人员的应享权益,如职称评定权、知识产权、工资待遇权等;基层农业科技人才在工资、补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住房、子女就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继续教育等方面还可得到倾斜和优惠。国家和社会从多方面、多渠道维护农业科技人才的合法权益。

农业科技人才权益的法律保护是相对于其它保护手段而言的,是指借助于法律规范、运用法律的手段、依靠执法机构或司法机关对侵害农业科技人才权益的行为或事件予以惩罚或制裁,或以法律手段调整、解决农业科技人才在职业活动中与他人发生的争端和纠纷等。关于农业科技人才法律保护的含义,基本偏重于执法方面,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将农业科技人才的法律保护仅仅诠释为执法、查处或审判等是不全面的,甚至此种概念上的定位会给实践带来很大的盲目性。因而,从农业科技人才权益的特点出发,建立正确、全面的农业科技人才权益法律保护概念是十分必要的,对农业科技人才权益法律保护的含义应予以全面理解。

(一)立法保护

立法保护指国家通过立法赋予农业科技人才对其知识财产和相关的利益享有权益,并予以法律拘束力的一种保护。没有农业科技人才权益保护的立法,就没有其权益的法权形态,就没有其作为权利人的法律地位。一个科学、先进、完备的农业科技人才权益保护立法,是农业科技人才权益保护的法律基础,是农业科技人才权益执法的前提和准绳。

(二)行政保护

行政保护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某些比较严重违反农业科技人才权益保护法律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以及对某些权益向权利人予以授权等的行政行为。对农业科技人才合法权益的行政保护,是农业科技人才权益保护具有特色的“双轨制”(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体现。通过司法途径保护是必要而有效的,但利用行政处罚手段,对农业科技人才权益,特别是其中的知识产权给予保护仍不失有效措施之一。

(三)司法保护

司法保护指对农业科技人才的权益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保护,即由农业科技人员或国家公诉人向法院对侵权人提起刑事、民事诉讼,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民事法律责任,以及通过不服行政机关处罚的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进行对行政执法的司法审查,以支持正确的行政处罚或纠正错误的处罚,使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得到切实的保护。对农业科技人才权益的司法保护是农业科技人才权益保护的中心和关键的一环,是最重要的农业科技人才权益保护法律实施活动。

农业科技人才权益法律保护的几个方面互相渗透、互相配合,形成社会综合治理的立体防线,才能有效地对农业科技人才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才能及时制止、制裁侵权行为,才能保障农业科技创新、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战略任务得以实现。

二、农业科技人才权益法律保护的意义

法律的特点决定了对农业科技人才及其权益实行法律保护的优越性。

(一)能充分调动农业科技人才的积极性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这两大建设都离不开农业科技人才尤其是以基层农技推广人员为主力的科技大军。而要积极发挥农业科技人才的专业技术特长,更好地为两大建设服务,就必须使他们拥有相应地发挥才干的环境和自由空间。而创造这一环境和自由空间,与法律在多大的程度上赋予其相应的权益及这些权益被享有的程度密切相关。以法律手段保护农业科技人才的权益,就是创造或扩大了他们发挥才干的环境和自由空间,其积极性就会得到充分发挥。

(二)有利于维护农业科技人才的合法权益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具有权威性、稳定性、强制性等特点。运用法律制度和法律手段,就可以更加有效地依法保护农业科技人才控制和利用自己的智力成果和技术,排斥他人非法侵犯,并依法凭借自己的智力成果或技术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和其他社会利益;把专业技术及其推广领域的发展纳入公平竞争的法制轨道,更加有效地保护农业科技人才的合法权益。

(三)有助于推进农业科学技术的发展进步

加强对农业科技人才权益的法律保护就是运用法律手段保护从事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人员依法获得自己的合法利益、人格尊严及价值,使他们充分认识到自己所从事工作的社会意义,认识到国家和社会对自己的关心和保护,从而激发起他们更大更高的工作热情,促使其更加积极地投身到农业技术的研究和推广中,加快农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从而促进农业科学技术的发展进步。

三、农业科技人才权益保护的法律障碍

对农业科技人才的合法权益进行法律保护意义重大,刻不容缓。但目前我国农业科技人才权益保护在立法、行政、司法等方面尚存在严重的法律障碍,影响了农业科技人才权益的有效保护。

(一)法律供给不足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等法律对农业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权益作了一些规定,但这些规定大多是间接的,是从保护农业知识产权和推广农业科学技术的角度规定的,而不是直接从维护农业科技人才的权益出发规定的,对农业科技人才权益保护的特别规定更少。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单独的、统一的有关农业科技人才权益保障的法律。长期以来,我国对农业科技人才的权益保护大多是以农业部和其他部委的规章形式出现的。从整体上看,大多是以政策、通知、会议等形式进行落实。可以说,农业科技人才权益保障的法律依据基本还停留在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政策的层面上,且建设性的政策少。[4]农业科技人才权益的保护是一个全社会的问题,需要财政、管理、司法等部门的认真配合。这种概括性、间接性、零散性、低层次的规定,往往比较原则,其效力容易被人们忽视,适用性不强,还容易造成彼此的不协调,往往不利于农业科技人才及其权益的法律保护和及时有效救济。例如,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稳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县、乡两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事业单位”;“各地要按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定性、定编、定员工作的要求,核定机构编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核定的编制不能挪作它用,也不能超出编制配备人员。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80%,严格控制非专业技术人员进入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对超比例安排的非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坚决予以清退”;“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编制内的人员经费要纳入财政预算,保证足额到位”;“要保障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工资待遇。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编内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工资,要按时足额发放”;到县以下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工作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在工资、补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住房、子女就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继续教育等方面可以得到倾斜和优惠;等等。但由于缺乏法律的强制力,这些政策很多没有得到落实或没有得到很好地落实,一些地方非法拍卖、转租、侵占、平调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财产,随意向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安排非专业人员,优惠或倾斜政策也仅仅停留在“政策”层面上,得不到落实,农业科技人才的合法权益严重受损。[5]

(二)法律意识薄弱

农业科技人才尤其是基层农业科技人员既要进行大量的科学研究和理论学习,又要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不少人把绝大部分时间和精力花在了钻研所从事的专业技术理论知识和农业技术的推广上,无暇顾及专业知识和专业技术以外的学习,一些人不清楚或根本就不知道相关的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知识,不知道自己所从事的专业技术职务及其所取得的成果在法律上应享有的权益、他人实施的行为是否侵犯自己的权益、侵犯了自己的何种权益,更谈不上运用法律手段来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6]有的农业技术人员虽然知道有关自己特定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也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受儒家传统的“重义轻利”、“不与民争利”、“君子不打官司”等思想和价值观念的影响,“羞于谈利”,再加上诉讼维权成本较高,不愿意或不屑运用法律手段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农业科技人员服务的面向主要是农村和乡镇企业,服务的对象主要是农民。长期的“人治”传统的影响,较差的法治环境,再加上农村法制宣传的不力,致使很多农民不懂法律,不学法律,法律意识淡薄,有的甚至拿法律当儿戏。既不懂得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也不懂得用法律来约束自己的行为。

(三)执法存在严重问题

农业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之所以屡受侵害,与有关部门执法不力有密切关系。目前,维护农业科技人员合法权益的行政执法问题严重。主要表现在:执法机构不健全,性质不明确;执法主体混乱,甚至错位;执法人员少且经费严重不足;执法人员素质不高,喜欢简单、直接的工作方法,不会、不愿用民主和法治的方法与农民打交道;一切依靠行政命令的工作作风仍然盛行,执法行为不规范。[7]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使农业科技人才很难通过行政手段获得法律救济。

在农业技术人员的维权过程中,司法机关执法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也客观存在,个别甚至滥用职权,执法犯法,循私枉法。特别是当农业科技人员维权面临的不是一个单一个体,而是几个个体或群体时,司法机关、执法人员在“法不责众”的潜意识支配下,执法信心往往发生动摇,严格执法就更难做到,农业科技人才的合法权益也就很难得到维护。由于缺乏有效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致使打击侵权行为较为困难。[8]

四、加强对农业科技人才权益的法律保护

针对农业科技人才的合法权益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要在认真分析查找原因的基础上予以清除,并选择正确的途径加强对农业科技人才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一)建立健全农业科技人才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

国家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加强对农业科技人才权益保护的立法工作,建立健全农业技术人才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特别是要加强对农业科技人才权益保护的专项立法工作,努力将农业科技人才的权益保护纳入国家立法规划,尽快着手制定《农业科技人才权益保障法》,对农业科技人才的地位、性质、权利和义务等做出规定,对基层农业科技人才的权益保护做出特别规定,作为《农业法》的配套法律,并与其他有关法律相协调。通过立法程序,把党在农村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特别是对农业科技人才的优惠或倾斜政策上升成为法律,以确保党的农村政策的长期性、稳定性,保护农业科技人才合法权益。在保护农业科技人才权益的专门法律尚未出台的情况下,目前要考虑修改、完善《农业法》、《科学技术进步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等,增进农业科技人才权益保护尤其是基层农业科技人才的权益特别保护方面的内容,并尽可能地将其中涉及农业科技人才权益保护的条款由任意性、授权性改为强制性、禁止性条款,使之由“软”变“硬”。清理不适合农业科技人才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废除不利于农业科技人才权益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地方权力和行政机关,也要制定、完善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以增强法律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真正使农业科技人才的权益保护有法可依。[9]

(二)提高农业科技人员和农民的法律素养

加大法制宣传力度,为农业科技人才权益的保护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一方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业科技人员的法制教育,尤其要重视与基层农业科技人员的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使他们了解法律、学习法律、相信法律、运用法律,增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农业科技人员也要自觉地认真学习法律,尤其是要认真学习涉农及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通过学习,弄清自己有哪些特定权益,明白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效性,懂得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提高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自觉性。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农民的法制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培育新型农民。在充分利用板墙报、标语、横幅、小报、夜校等农村传统法制宣传教育阵地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报刊、电视、广播等大众传媒在法制宣传教育中的积极作用;通过法律咨询、法律培训、法制讲座、以案说法等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方式,深入开展面向广大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普及农业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农村人民调解员、司法助理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等了解农村、熟悉农村、深入农村的优势,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将网络法制教育向农村延伸,有条件的地方,可利用法制宣传教育网站、远程教育、法律服务热线等手段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形成多形式、立体化、全覆盖的法制宣传教育网络体系,把多姿多彩的法治文化和法律服务送给农民,送到农村千家万户。将普法教育与农业系统的各种培训计划和培训工程结合起来,保障普法工作的顺利实施,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全面提高广大农民的法律素质,使广大农民能够做到学法、知法、守法、护法,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自觉维护农业科技人才的合法权益。

(三)加大执法力度

加快农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强化农业执法体系的建设[10];全面推进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建设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反应快速的专职农业执法队伍;建立一个科学合理、运行有效的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及目标一致、权责统一、上下配套、各司其职的综合执法工作运行机制;将农业行政执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逐步加大投入力度;实施农业执法基础设施工程规划,提高农业执法机构装备水平,增强对各类违法行为的快速反应能力和查处能力;建立农业执法信息网络,实现执法信息共享,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提高人员的整体素质;积极探索建立执法人员激励与保障机制,确保执法队伍的稳定;积极搭建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工作平台,建立健全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体系,将更多的法律关怀给予总体上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尚不强的基层农业科技人员,主动为其提供更多、更好的法律服务和法律帮助;各农业执法、司法部门及其执法、司法人员,要从对农业、农村、农民真正负责的高度,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各种侵害农业科技人才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努力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农业科技人才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使他们全身心地为“三农”服务。

参考文献:

[1]王念哲.我国基层农业科技人员权益保护的现状和对策[J].沈阳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16-19.

[2]沈亚军.建设新农村需要一支精干高效的农技队伍[J].福建论坛,2006(3):107-111.

[3]武忠远.关于农业科技人才分类的探讨[J].农业经济,2006(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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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宗如.乡镇农技推广体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安徽农业科学,2005(4):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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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李伟.如何加强农村法制建设[J].决策探索,2003(5):4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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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盛清才.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J].红旗文稿,2006(7):18-20.

[10]朱玉春.农业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策略研究[J]农业科技管理,2006(2):6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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