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教育的尝试

2009-02-21 02:48黄元虎
教学与管理(小学版) 2009年12期
关键词:小武权益保护法爆竹

黄元虎

在一次有一百名小学生参加的调查中,有这样一道问题:“如果新买的钢笔不好用,你会怎么办?”结果只有两名学生回答要求退换,其他学生回答不是“算了,凑合用吧”,就是“再买一支好了”。而同样的事情发生在外国孩子身上时则恰恰相反,除了极少数,其他人都会要求退换甚至投诉。这一现象告诉我们,为了适应社会的需要,小学生要增强消费权利意识。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我国于1993年10月31日颁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社会上经商的人常常有一种说法:“要发财,吃小孩。”意思是孩子的钱最好赚。其实,除了因为儿童商品利润高以外,还与小学生消费权利意识淡薄有关,许多小学生明知自己吃了亏,也“忍气吞声”,不去追究。要成为优秀的消费者,最重要的是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并学会运用相关知识,通过正确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小学生来说,法律条文是枯燥的,简单灌输往往效果很差。因此,我们可采取“拍案说法”的方式,即向小学生呈现一个个生动、真实的案例,引导学生在品析案例中领悟消费知识,体验维权行为,增强权利意识。我们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选取了与小学生密切相关的六种权利,试作交流。

一、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和获得相关赔偿的权利

[案例]一天下午,在江苏省滨海县某小学幼儿班上学的小成放学后,与同伴小旺到某商店各花5角钱买了一只小鲨鱼造型的玩具糖。玩具糖没有外包装,没有商品标识、厂名、厂址和生产日期,没有警示标志和说明。“小鲨鱼”憨态可掬,惹人喜爱,数十颗圆珠状的糖果就装在它的肚子里。更绝的是,“小鲨鱼”的嘴里嵌着一颗锥形塑料弹头,只要轻轻一按“小鲨鱼”尾部的机关,塑料弹头就会快速射出。小成对“小鲨鱼”爱不释手,回到家后兴致勃勃地拧开“小鲨鱼”肚上的塞子,将里面的糖果往嘴里倒。就在这一瞬间。他不小心触动了尾巴上的机关,“小鲨鱼”嘴里的塑料弹头猛地射进小成的口中一下子呛进气管。小成猛烈地咳嗽起来,呼吸困难,脸色由红变紫,倒在地上,痛苦地用双手乱抓脖子和胸脯。此时,小成的父母在外地打工,只身一人在家看护他的奶奶顿时慌了手脚。她急忙疯了似地大声呼救,闻讯赶来的亲戚和邻居迅速用拖拉机将小成送往乡卫生院抢救,但医生未及施救,小成便停止了呼吸,永远离开了世界。奶奶很快从小成的同学口中得知,这只“小鲨鱼”是在学校旁的商店买的。失去理智的奶奶当时就叫上几位亲戚,将小成的尸体抬进店主俞某家里,要求俞某给个“说法”。停尸事件在当地引起极大震动,县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迅速介入此案。法医对尸体进行了解剖,从气管内取出了那颗长1.5厘米、直径0.8厘米的塑料弹头,并鉴定小成的死因是“机械性窒息死亡”。经有关部门说服和调解,小成的尸体被火化安葬。从江南赶回来的小成父母愤怒地将俞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判令被告给予赔偿。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棠,并且公开审理。

[说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据此,法庭作出判决:被告俞某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丧葬费、差旅费、鉴定费合计人民币35536元。这样一个案例,启发小学生在购买商品时,一定要注意它对人身安全是否有损害,千万不能购买对人身安全有损害的商品。如果发现不安全的隐患,有权要求经营者不予出售或向工商管理部门举报,使小成的悲剧不再重演。

二、知悉真实情况的权利

[案例]2005年“六—·”国际儿童节前夕,浙江省工商机关专门对温州、宁波、湖州三地市场的儿童配方奶粉、儿童配方米粉、膨化食品三类商品进行了监督抽查。抽检结果显示:在此次乳粉抽检中标称(黑龙江)双城雀巢有限公司生产的“雀巢”牌金牌成长3+奶粉,碘含量超过国家标准要求。浙江工业大学食品研究所一位教授认为,过量食用碘会发生甲状腺肿大,只是症状会比缺碘导致的结果稍轻。相对而言,儿童比成人更容易因碘过量导致甲状腺肿大。据了解,双城雀巢有限公司是由瑞士雀巢公司与双城市乳业公司共同投资兴建的合资企业。调查结果公布以后,在消费者中引起了轩然大波,新闻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纷纷报道。在碘超标的雀巢奶粉外包装袋上,标明了碘含量是30~150微克,而这个数字是符合国家标准的。实际检测结果是191~198微克。与包装上的标注完全不吻合。中国消费者协会认为,“这属于误导,向消费者提供了一个不真实的信息,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说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这样一个案例告诉小学生,在购买商品时,要了解商品的产地、生产者、用途、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等有关情况,并且这些情况应该是真实的。对于不能提供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消费者有权保护自己的消费知情权。

三、自主选择的权利

[案例]一天下午,重庆市南岸区几个小朋友,到电影院看电影,验票进场时被服务员挡在了门外。原因是他们手上拿着西瓜籽、花生米等零食。服务员示意小朋友看墙上“请勿携带外来食品”的告示:“为维护公共卫生,观众不得携带非本院出售的饮品、食物。”小朋友表示了强烈不满:“既然怕影响卫生,那影院卖出的食品还不是同样要影响卫生?你们就是要观众只买你们的东西!这是不公平的!”小朋友来到售卖部。发现这儿出售的食物有爆米花、乌梅、饼干等,但价格比外面要贵一两倍,比如外面卖1.5元一瓶的矿泉水,这里卖5元,4元一袋的乌梅卖10元。小朋友认为电影院的做法侵犯了他们购买商品的自主权,因此向重庆市消费者协会投诉。重庆市消费者协会认为,电影院以影响环境卫生为借口,限定观众只能购买他们的食品。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的权利。在消费者协会的干预下,电影院向小朋友道歉,并且取消了“请勿携带外来食品”的规定。

[说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上述小学生在维护

自主选择商品的权利方面,做出了很好的示范。

四、公平交易的权利

[案例]丁丁10岁生日时,妈妈给他买回一盒生日蛋糕,丁丁的心里甭提多开心了!不料,当天晚上丁丁打开盒子准备吃蛋糕时,发现蛋糕底部已经长了一层白毛。丁丁和妈妈拿到商店去换,可售货员说,商店对售出的食品一律不退换。丁丁的生日蛋糕已经变质了。变质食品如果吃下去,会造成食物中毒甚至死亡。这个问题该怎么解决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丁丁完全可以要求商店退换蛋糕。因此,丁丁和妈妈据理力争,指出对方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果拒绝退换生日蛋糕,他们将投诉到消费者协会。在法律面前,售货员不得不低下了头。

[说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我国有关部门对部分易腐易霉易变质的食品从生产到售出是有时间限制的,比如对奶油裱花蛋糕,根据季节不同,规定了不同的售出期限。在夏季,从生产到售出一般不能超过24小时。因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而造成食品霉变,应该给予退换。丁丁和妈妈有很强的维权意识,运用法律保护了自己公平交易的权利。

五、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案例]2003年12月3日,小武的父母从商店买了一些爆竹(均有说明书),准备在几天之后为叔叔结婚燃放。一天,小武避着父母拿了两个“天地炮”与同学周某到场地上燃放。小武手持爆竹,由周某点燃,一声炮响后。爆竹的残物伤及小武的右眼。经治疗,右眼视力下降到0.1,治疗费花去3500余元。小武的父亲以爆竹质量不合格炸伤儿子的眼睛为由,要求商店老板赔偿医药费及因护理停工损失费等8000元。商店老板认为销售商店对爆竹的质量不负责任,拒绝赔偿,于是被告到法院。经调查,产品质量是合格的。后又到爆竹燃放现场调查,查明小武所持的爆竹倒置,把应当向上放的一头倒置向下。而使点燃的爆竹往地下爆炸,第二响又弹回上方。这时爆竹残物弹到了小武的眼睛。本案责任是由小武自负还是由商店老板来负?其实本案责任应由小武和他的父母自负。法律规定,承担产品责任的前提必须是因产品质量不合格,且责任事故由该不合格产品而致。但上述情况表明,小武使用的爆竹质量并无缺陷。在确定承担产品责任时,不仅要考虑产品是否有缺陷,还要考虑使用者在使用产品时是否有“不当”。生产厂家在出售爆竹时附有使用说明书,说明了产品正确使用的方法,但是,由于小武年幼无知,对爆竹进行错误放置,父母也没有履行监护责任,造成损害后果,所以小武没有请求商店老板赔偿的理由。

[说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利,小学生要吸取小武的教训,使用商品时,注意了解使用方法,获取相关的消费知识。

六、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案例]兵兵是个赛车迷。星期天,他和一帮小伙伴约定举行一次比赛。可是,一辆好的赛车要四十元钱,而兵兵只有十元钱,他又不敢向爸爸妈妈要钱买。怎么办呢?他想了一个两全其美的办法:他找到摊主商量临时租一辆赛车,租两个小时,租金共十元钱。但是摊主要求兵兵必须先交四十元钱押金。兵兵爽快地答应了。于是,他向小伙伴们借了三十元钱,凑足四十元钱,领了赛车参加比赛。比赛结果,兵兵如愿以偿得了冠军。可是,当兵兵拿了赛车归还摊主并要求取回剩下的三十元钱时,摊主却把眼一瞪,指着赛车说:“赛车的轮胎磨损了,这辆赛车我卖不出去了。你必须把他买下来!赛车你拿走,四十元钱就归我了。”兵兵万万没想到,摊主居然这么不讲道理。可自己是一个小孩子,单靠自己是斗不过摊主的,伙伴们劝他买下来算了。没有办法,兵兵只好先拿走了赛车。后来,兵兵来到了工商局,讲清了事情的真相。工商局的执法人员和兵兵来到摊主面前。指出摊主的行为侵犯了兵兵作为消费者的权益。摊主只好乖乖地收回了赛车,并且退还了兵兵三十元钱。工商局的执法人员一个劲地表扬兵兵维护权利意识强,是一个优秀的消费者。

[说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兵兵充分运用了这一权利。消费者协会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合法组织,工商局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政部门。当我们作为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通过他们进行检举和控告。

随着社会的发展,消费者的权利意识将会越来越强,国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和制度将会越来越完善。法制意识、权利意识应该从小树立,教师应增强小学生的权利意识,努力将其培养成为优秀的消费者。

责任编辑:白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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