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世纪后期至10世纪的拜占庭立法活动

2009-03-11 10:08王小波
历史教学·高校版 2009年9期
关键词:序言

[摘要]拜占庭9世纪后期至10世纪是一个编纂法律的时代,先后颁布了《法律手册》《序言》《帝国法典》和《市政官法》等重要法律文献。《法律手册》与《序言》是适合帝国内部法律实务界使用的重要法律典籍。《帝国法典》是对查士丁尼法典的改造和更新,实现了瓦西里一世将查士丁尼法典进行希腊化修订的愿望。《市政官法》则是一部非常重要而实用的城市管理法规,包含很多关于市政管理和商业行情的记载。

[关键词]《法律手册》,《序言》,《帝国法典》,《市政官法》

[中图分类]K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57—6241(2009)18—0040—06

9世纪后期至10世纪的拜占庭帝国正处在马其顿王朝的统治之下,社会稳定,国力强盛,该时期素有拜占庭帝国的“黄金时代”之称,皇帝瓦西里一世(Basil I,867—886年在位)和利奥六世(Leo VI,886—912年在位)的统治时期则被称为编纂法律的时代。瓦西里一世是马其顿王朝的第一任皇帝,具有恢复罗马法律的远大抱负,在位期间大力加强立法机构的工作,修订罗马法并制定新法。利奥六世则是拜占庭历史上最后一位积极的民法改革者,在严格遵循前人原则的前提下,勤勉地进行着立法改革。在皇帝瓦西里一世和利奥六世的亲自主持之下,这一时期先后有《法律手册》《序言》《帝国法典》和《市政官法》等重要法典问世。其中,《法律手册》和《序言》是适合帝国内部法律实务界使用的重要法律典籍。《帝国法典》是对查士丁尼法典的改造,是一个经过了更新的法典,实现了瓦西里一世将查士丁尼法典进行希腊化修订的愿望。在拜占庭研究领域,这部法律作品素以两个名字为人所知:其一为《帝国法典》,俗译作皇帝的法律;其二为《古法纯净》,俗译作古代法律的净化。《市政官法》则是一部非常重要而实用的城市管理法规,包含很多关于市政管理和商业行隋的记载。除此之外,马其顿王朝的诸皇帝还颁行了大量的新律和敕答。也许正是因为这一时期立法活动频繁的原因,许多人搞不清诸多法律文献之间的关系,本文对此问题试做梳理。

一、编纂《法律手册》与《序言》

拜占庭皇帝瓦西里一世尽管出身贫寒,曾经做过前朝皇帝迈克尔三世(Michael Ⅲ,842—867年在位)的驯马师,其通过谋杀夺取皇位的做法也并不光彩,但他却具有恢复罗马法律的远大抱负,在马其顿王朝建立之后,致力于修订和编纂法典,意在将拉丁文的查士丁尼法典希腊化。瓦西里一世主持编纂的第一部法律文献叫做《法律手册》(Prochiros Nomos),该手册的具体颁布日期已经无从查考,我们只能推断大体是在公元879年左右。该手册是一部适合帝国内部法律实务界使用的法律典籍,“仅只依靠它,就可以达到所罗门所说的‘民族的兴旺”。其条文主要精选自查士丁尼的《民法大全》和破坏圣像时期的《法律选编》。这部手册共计40卷,以私法为主,公法为辅,前21卷的编纂以查士丁尼的《民法大全》为依据,后19卷的编纂则以利奥三世和他的儿子君士坦丁五世主持编修的《法律选编》为依据。其第30卷包括一些刑法方面的规定,确认的是《法律选编》本身的刑事制裁措施,第40卷则规定的是军事征伐的战利品在将士与国家之间如何分配。

这部《法律手册》因为精简实用,颁布后在当时的拜占庭帝国流传甚广,提高了司法实务部门的审判效率,为使执法人员能看懂这部手册,它的一个鲜明特点是用希腊文翻译拉丁文的法律术语。此外,在这部《法律手册》中,瓦西里强调,所有那些对相应律条的细节有兴趣的人们,可以参看一部60卷本的大法典。

这里所说的这部60卷本的大法典就是瓦西里一世计划中的《古法纯净》,在《法律手册》出台之际,《古法纯净》尚在酝酿或起草之中,因为按照瓦西里一世的最初设想,这部净化古法的法典规模非常宏大。它的制定并不是那么容易的事情,需要国家局势稳定、有足够的立法力量等前提条件,而当时的历史事实表明:瓦西里一世统治时期,对外需要抵抗阿拉伯人的进攻和对南意大利采取军事行动,对内则有激烈的教士冲突和教派斗争;在他统治的中期,他最为喜爱的长子,已经加冕为共治皇帝的君士坦丁不幸早逝,这对瓦西里一世来讲无疑是一个沉痛的打击,他一直未能从丧失爱子的悲痛中解脱出来;接下来的几年,帝国面临的局势又使他不得不把主要精力投入东方战争。从这些历史事实来看,瓦西里一世可能一直没有足够的精力去将《古法纯净》的制定付诸实施,这就是这部规模宏大的法典为什么迟迟没有出台,而是一拖再拖的原因。但他并不是在这方面什么都没做,而是如前文所述,在他执政时期就已开始着手对查士丁尼法典进行修订并为《古法纯净》的出台做了大量准备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展。

在瓦西里一世的统治后期,《古法纯净》的出台时机仍不够成熟,但社会形势已经发生了多方面的变化,为使法律适应社会需要,瓦西里一世又命人编纂了一部被称为《序言》(Epanagoge)的新的法律文献,共计40卷,它的具体问世日期同样不得而知,只能大体确定是在879—886年之间成书,而更接近瓦西里一世统治的末期。这部作品的含义应当是对纯粹的、真正的查士丁尼法律的重新阐述,使用Epanagoge一词用意在于表现对查士丁尼法律的极大忠诚。这里再次提及的大型法典,仍是瓦西里一世计划中的《古法纯净》。此时的《古法纯净》已经到了准备序言的阶段,将查士丁尼的法律希腊化是瓦西里一世念念不忘的一个梦想,只不过这个梦想的实现来得晚了些,到了他的儿子利奥六世统治的初年才痴梦终圆。

《序言》与此前问世的《法律手册》在内容上有诸多相似之处,以至于19世纪的学者认为前者是对后者的修订再版,连奥斯特洛格尔斯基也认为“《序言》在很大程度上是对《法律手册》的单纯复制,但是做了新的编排和某些重要调整”。笔者认为二者不是简单的“修订再版”和“单纯复制”的关系,应当说是《序言》吸收了《法律手册》的成果,而在某些方面又做出了不同的规定,两部法律文献的风格和在一些重要问题上的态度是有所不同的。这种不同尤其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如何对待破坏圣像时期的法律问题上,《法律手册》对此的排斥态度较大,有关内容尽可能地援引查士丁尼的法律,不得已的地方才引用破坏圣像时期的《法律选编》;但《序言》的排斥态度不那么强烈,而是从开始就引用已被禁止使用的破坏圣像时期的法律文献,尤其是备受贬斥和中伤的婚姻法。二是《序言》新加了关于世俗和教会权力的关系模式。体现在它的第2卷和第3卷的标题分别是“论皇帝”、“论牧首”,并列举了关于二者权利和义务的规范,进一步说明了皇权的地位、君士坦丁堡大教长的权力、皇权与教权的关系等内容,这些公法方面的内容是《法律手册》所没有的。三是《序言》

里没有《法律选编》第40卷关于军事征伐的战利品如何分配的规定,它的第40卷是关于刑法制裁方面的规定。四是二者的内容排列方式也有较大差异,缺乏修订再版的那种延续性。尽管有所不同,但“这两部法学著作体现了瓦西里试图以查士丁尼时代的立法原则并根据社会发展的客观形势恢复和修正前世之法而做的努力”。《序言》颁布后产生的社会影响同《法律手册》是一样的,即为司法实务界人士提供了法律适用上的方便,提高了日常审判的效率。

二、制定《帝国法典》

由于政治和宗教信仰的对立,马其顿王朝的皇帝反对破坏圣像时期皇帝们的政策,对伊苏里亚王朝的立法进行了全面否定,试图重新制定一部希腊文的法典,以取代伊苏里亚王朝的《法律选编》。瓦西里一世上台之后最初的想法是计划编纂一部规模宏大的法典,将查士丁尼法典进行希腊化修订,并补充上马其顿王朝的最新法律,作为帝国执政的法律依据,皇帝把这部设想中的伟大法典定名为《古法纯净》(Anakatharsis ton paloion nomon)。但是这部法典的立法进度却非常缓慢,以至于在瓦西里一世执政时期并没有问世,因此著名的拜占庭学者奥斯特洛格尔斯基在其《拜占廷帝国》一书中得出“它从未颁布,很显然是从未完成”的结论。笔者认为这一结论不能成立,《古法纯净》虽进展缓慢,但它完成并颁布于利奥六世统治时期。瓦西里一世执政时期就已开始着手对查士丁尼法典进行修订并为《古法纯净》的出台做了大量准备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以至于这部法典在利奥六世统治初年就颁布了,这便是《帝国法典》(Basilica)。

如上文所述,希腊文的《帝国法典》正是瓦西里一世酝酿并准备已久的《古法纯净》。在这部法典中,皇帝们指出,他们的意图就是回到查士丁尼法的原则中去。如前文所述,这部法典的构思其实从公元867年瓦西里一世上台就开始了,后来由他的儿子智者利奥接手完成。这部法律全书是对查士丁尼法典的改造,是一个经过了更新的法典,即Recodfication(再定法典)。再定法典不是把查士丁尼法典全部废除,而是剔除所有不合时宜的东西,然后把一些特别法补充进来,制定一部新的法典。“该法典不是前代法律的翻译,而是立足于马其顿时代拜占廷社会环境,重新建立法律体系”。所以,英国拜占廷学专家赫西认为,马其顿时期的皇帝们实现了查士丁尼立法的“复兴”。但这一“复兴”并非确立新的立法原则,而是意在使查士丁尼时代的法律原则为当代人所接受和使用。

《帝国法典》的编订分为两个阶段,在第一阶段,瓦西里一世曾经命令编订过名为《工具》(teuchos)的该法典第一卷,是与本法典编纂方法有关的一些规范,尤其列举的是查士丁尼一世关于法典编纂的一些敕令。但可惜的是,这第一卷部分并没有留传至今。在第二阶段,从瓦西里一世就开始了法典主要内容的编纂,到利奥统治初年完成。把《工具》中明示要废除的规范之外的仍然有效的查士丁尼的法律规范,按照简单明确的分类方法进行了重编,实现了瓦西里一世将查士丁尼法典进行希腊化修订的梦想。《帝国法典》共计60卷,按大类可以分为五部分,其基本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基本规定,包括了第一卷:至高的三位一体与大公信仰。第二卷规定了正义、词语的含义与古法的规则。第三至五卷规定了教会事务问题。第六卷规定了诸长官。第二部分主要是关于民法方面的规定,如合伙、用益权、婚姻、继承、债与诉权等内容很多。第三部分是关于海商、航运、船难等海商法方面的规定。第四部分是关于城市、农业、税收等行政法方面的规定。第五部分是刑法。

这部用希腊文写成的法典给帝国当时的法律实务界提供了极大的方便,人们不用再像过去那样到《民法大全》的不同部分中去寻找某方面的规则,而是根据编目可以一目了然地找到它们,并且在这些编目之下都是些现行有效的规范。《帝国法典》是以一体的法律文献的形式写成的,而非像查士丁尼那样把法律分为几个部分,这样对法学家来说就比那些冗长而难以携带的法典更实用。《帝国法典》几乎完全取代了《民法大全》,将后者挤出实用领域,成为中世纪拜占庭帝国司法学的基础。

三、出台《市政官法》

9世纪后期至10世纪左右的拜占庭帝国,随着城市和商业的兴盛,手工业也呈现一片繁荣景象,为加强帝国内部的经济联系,进而维持国家的统一和巩固,在利奥六世统治时期或10世纪后期左右,拜占庭帝国出台了一部非常重要而实用的城市管理法规,即《市政官法》(Eparchion Leoins)。这是一部拜占庭帝国管理城市商业行会的法律文献,从其内容可以看出,此时的国家行政权力已经达到了顶点,控制力也达到了最大范围。拜占庭时期的市政官员们皆位高权重,尤其君士坦丁堡的市长,权力更大,地位高到等同大政区长。

拜占庭时期的各类工匠组成手工业者行会,比如有丝织匠行会、麻织匠行会、珠宝匠行会、缫丝匠行会、制蜡匠行会、制皂匠行会、皮毛匠行会和面包匠行会等;经营不同商品的商人们则组成了自己的商业行会,有丝绸服装商行会、丝线商行会、香料商行会和屠宰商行会、牲畜贩行会等,可谓名目繁多。连公证员、钱币兑换人等从业人员较少的行业都组成了自己的行会,这足以表明拜占庭行会制度的发展范围之大,程度之深。每一种行业都是垄断性的,任何人都不得有两种经营手段(或职业),否则将受到重罚。

在各种行会内部,有严格的管理章程,其工作组织方式、进入市场的许可和所生产、经营物品的价格、进出口经营活动等,都得在市政当局的严密监视下。例如关于钱币兑换人的条款规定:“……2.任何钱币兑换人,如果被发现在广场上、街道上有进行黑市交易者,应立即向总监报告,使他们不能干任何违法勾当。如果知情不报,他应受上述处罚……4.每个钱币兑换人应有两个奴隶作为助手来区分货币,并应替他们担保:如果有奴隶被发觉做出不法行为,那么,担保人和犯法者应受同样相应的处罚……5.如果有钱币兑换人发现了伪造的金银币,而不把伪币持有人一并送交总监,他应受鞭笞、削发和放逐之处罚。”关于丝绸服装商的条款规定:“……4.如果有人不把售给外国人使用的商品交总监盖上印章,他应受处罚。5.凡欲加入丝绸服商公会者,须有五个公会会员到总监面前证明申请人有资格经营本行业。他加入公会,开设店铺,经营买卖。他须向公会缴付六枚金币。6.凡欲成为服装丝绸商店的经营人,须交付十枚金币的税款,必须得到总监的批准……9.如果有人狡猾地或者公开地极力抬高其他行会会员所付的房租,他应受鞭笞、削发和没收财产的处罚。”由以上法条可见,当时的国家行政权力是很大的,经营者进入市场的许可及经营活动等,都受到市政当局的严密监视。

《市政官法》的颁布与实施,促进了拜占庭帝

国城市经济的发展,很多城市如底比斯等成为繁荣的丝绸工业中心和商业贸易中心,城市的经济地位进一步提高,商业贸易活动和城乡交换关系的客观条件也得到了大大改善。《市政官法》的手稿于1892年被一位瑞士学者发现于日内瓦,该法关于市政管理和商业行情的记载为其他资料所少见,这些无疑提升了它的研究价值。与《市政官法》一起被同时发现的还有另外一份法律文献,即《法令集》(Leges of Julian of Ascalon),由当时来自巴勒斯坦阿斯卡伦地区的一位名叫朱利安的人所编,而并非拜占庭帝国的官方立法。《法令集》收录的是拜占庭帝国关于使用和置办地产的法令,分为四大部分,被分别命名为火、风、土、水。《法令集》的编纂意图在于采取法律措施限制大地主的扩张,因成效显著,逐渐被广泛适用于拜占庭帝国境内。

四、颁布新律和敕答

除前述几部重要法典之外,9世纪末至10世纪,拜占庭帝国的诸皇帝还颁行了大量的新律,间或夹杂着部分敕答。利奥六世于公元900年颁布的113条新律,与《帝国法典》一起留传至今,它并非《帝国法典》的一部分,为同后者相区分,它被冠以“现有法律的净化”(Ai tonnomon epanorthotikai)之名称,其性质同查士丁尼的新律近似。新律之“新”,并非指其中的律令采用新的规范,而是指对查士丁尼时代法律中的一些过时的原则进行修正,提供更适当的解决方法,部分内容探讨的是查士丁尼法律规范与利奥六世统治时期正在使用的习惯性规范之间的矛盾。例如,新律关于出售土地的问题,做出了与以往不同的规定:“财产所有者获准向任何人出售他愿意出售的(土地),不受干涉,亦无需公示。因为,皇帝陛下允许为国库尽财政义务的人购买任何财产,都不应受到邻居的反对。皇帝陛下认为,一个贫困潦倒的人没有充分的出售自己财产的意思表示,而他的邻居却在私下里一天天地等待他放弃财产,终无所获,这是不公平的。因此,允许所有贫困潦倒者出售他们不可能保留的财产,一旦其价值得到估定,那么公平的购买者可以得到并保留他的所购。邻居可以在第一年的前六个月内提出主张,并且在归还购买者对价的基础上获得这一财产。当该期限届满,邻居就失去此权利,财产的所有权被确定给购买者。”利奥六世新律中的这一规定主要解决的是贫困潦倒者优先向谁出售土地的顺序问题,意在加速土地的流转。

应该说,公元10世纪的拜占庭皇帝是非常重视土地立法的,这一时期颁行的关于土地问题的新律和敕答有十几条之多,学者保罗·勒梅尔勒(Paul Lemerle)在其著作中对此做了整理:

A.利奥六世颁行之新律900年

B.鸭曼努斯一世·雷卡平颁行之新律922年或928年

C.罗曼努斯一世·雷卡平颁行之新律934生

D.君士坦丁七世·伯菲罗杰尼图斯颁行之新律947年

E.君士坦丁七世·伯菲罗杰尼图斯颁行之新律947年

F.罗曼努斯二世之敕答961年

G.罗曼努斯二世之新律962年(?)

H.尼基弗努斯二世·福卡斯之敕答963年—969年之间

J.尼基弗努斯二世·福卡斯之新律964年

K.尼基弗努斯二世·福卡斯之新律967年

L.尼基弗努斯二世·福卡斯之新律967年(?)

H.尼基弗努斯二世-福卡斯之敕答963年—969年之间

N.瓦西里二世之新律988年

O.瓦西里二世之新律996年

这些关于土地问题的新律和敕答大部分是专门用来禁止土地兼并等问题的。从其具体内容来看,削弱日益发展的大土地势力,保护小农及农兵的利益是这一时期的重要政策。例如,公元919年登上皇位的罗曼努斯一世·雷卡平(Ro-manos I Lecapenus,920—944年在位)统治期间,就曾先后颁行了两条关于土地问题的新律,其中,922年的新律中规定:“今后禁止权贵获得任何土地,无论是通过收养还是馈赠,通过日常的还是突发事件获得的捐赠,或是通过遗嘱,通过私用,或是通过某种形式的保护与支持,均应少做为好,除非有亲属关系。他们亦不能与任何没有自己财产的村落中的所有者从事新的购买、租赁或置换。”该法令具有瓦解地方分裂势力,加强中央集权的重要政治意义,罗曼努斯一世被认为是拜占庭历史上一位较有作为的皇帝,颇有政治才能和外交天赋,有学者甚至认为:“在拜占庭历史上,他的地位不亚于查士丁尼一世。”

五、结语

公元9世纪后期至10世纪这段时间是拜占庭历史上一个非常重视立法的阶段,历任皇帝都非常注意制定或者重修法律,以立法形式加强中央集权。统治者的立法水平也比较高,所颁布的法律文献并不是简单地把查士丁尼法典翻译成希腊文,而是根据社会形势的变化做了较大的删节和改动,使之更符合社会现时的需要。有学者认为,在罗马法第二个阶段的发展中最好的希腊文作品就是利奥六世颁布的《帝国法典》(Basili-ca)。

拜占庭帝国在马其顿王朝的统治之下出现了贸易繁荣、社会稳定、国力强盛的局面,其中法律所起的作用是举足轻重的,这种作用一直持续到帝国末期。《帝国法典》颁布之后,在很长一个时期内,拜占庭没有再颁布其他综合性的法典。直到公元1345年,拜占庭帝国才出现了一部非官方作品,这是拜占庭帝国最后一部重要的法学著作,即帕列奥列格王朝的法官兼法学家君士坦丁·哈尔梅诺普鲁斯(Contantine Harmenopulos)编写的法令集,被称为《法学六卷》。该作品参照了马其顿王朝时期的《法律手册》《序言》《帝国法典》,在拜占庭帝国灭亡之后传人西方,成为文艺复兴时期学者研究拜占庭法的重要参考资料,并且成为当代希腊国家立法者们的模仿对象,这部法学著作直到20世纪上半期在希腊国家的法庭审判中还产生着重要影响。

9世纪后期至10世纪的拜占庭立法还直间接地影响到了东欧的斯拉夫国家,成为拜占庭帝国联系东欧世界的纽带和媒介。例如,古代罗斯国家在10世纪初颁布的《罗斯法律》,就从前述拜占庭《法律手册》中吸收了一些内容,结合罗斯的社会状况,进行了改动,做出了新的发展。《主导法典》是古代罗斯13世纪以来宗教与世俗事务的法律汇编,是罗斯教会裁判宗教案件、管理教会、处理司法事务的法律依据。这部法典受拜占庭的影响更大,其第二部分亦从《法律手册》和《帝国法典》等法律文献中吸收了很多有益的成分。

[作者简介]王小波,男,1975年生,山东济南人,东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博士研究生,山东政法学院讲师。

[责任编辑:侯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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