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工作机制研究

2009-03-18 02:02刘柱文
市场周刊·理论研究 2009年11期
关键词:社区矫正刑罚

刘柱文

摘要:社区矫正工作作为一种对矫正对象进行的有目的、有系统、有影响力的活动,必须科学、严密地进行组织实施,尤其是目前状态下,社区矫正工作还处在试验摸索阶段,科学地设置和建立社区矫正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只有科学地设置社区矫正机制,才能有效地发挥机制的功能,才能使社区矫正工作达到理想的结果。

关键词: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机制;非监禁刑;刑罚

中图分类号:F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8-4428(2009)11-79-02

社区矫正工作作为一种对矫正对象进行的有目的、有系统、有影响力的活动,必须科学、严密地进行组织实施,尤其是目前状态下,社区矫正工作还处在试验摸索阶段,科学地设置和建立社区矫正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只有科学地设置社区矫正机制,才能有效地发挥机制的功能,才能使社区矫正工作达到理想的结果。

一、社区矫正机制的内涵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是当今世界各国刑罚制度发展的趋势。

社区矫正机制,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战略思想指导下,适用国际刑罚发展的趋势和矫正对象社会化及社会适应的需要,而建立的一种全新、科学的矫治工作系统,使社会矫正工作机构和司法资源配置合理,各个方面的工作运行协调,以较小的矫正成本投入获得较大的矫正绩效,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目标。社区矫正机制是实施社区矫正战略的重要保障。

二、目前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立法不健全,社区矫正工作缺乏法律依据

我国《刑法》规定,依据人民法院判决的内容不同,刑罚分别由公安机关、监狱、人民法院执行。社区矫正工作从理论上看应是刑罚的一种,但《刑法》目前并没有正式予以明文规定。也没有相关的法律,现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依据是两高两部的《通知》及司法部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因此,社区矫正工作缺乏法律依据。

全国人大应适应社区矫正这个新事物,及时修改和补充《刑法》,增加社区矫正有关内容,应根据各地的试点经验。并借鉴国外成功做法,尽快地出台一部全国统一的《社区矫正法》,对社区矫正的机构设置、矫正的内容、矫正的程序、各部门的全力与义务等作出明确而详细的规定。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2、社区矫正工作缺乏系统的保障

社区矫正涉及诸多方面的工作。尤其需要一定的经费予以保障,但两高两部的《通知》中却并没有予以规定,江苏省社区矫正领导小组下发的《江苏省社区矫正试点实施意见》及江苏省司法厅颁布的《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办法》中规定财政部门的职责时,只是提出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但并没有说明每个社区矫正对象的经费使用条件、使用时间、申请及使用的主体和程序,直接导致他们对这项工作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

国家财政部也应制定《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各地方矫正对象所需要费用。再由地方财政列入当年的政府财政预算,由市、区(县)级司法局根据社区矫正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拨付给基层司法所,完善审计检查制度,确保专款专用,解决司法所因经费紧张而无法开展工作的难题。

3、司法行政机关没有矫正强制权,不利于矫正工作的开展及维护法律的权威

矫正对象一般没有正式的工作,他们对司法行政机关的考核奖惩都抱着无所谓的态度。有的矫正对象以各种理由不参加有关矫正活动。有的迁居或离开居住区域根本不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由于司法行政机关没有强制力,社区矫正工作者面对这些现象也无计可施。使社区矫正工作形同虚设。严重影响刑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全国人大将来在制定《社区矫正法》时,应赋予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必要的行政强制权。在矫正对象无故不参加矫正活动、脱管或违法对抗中,可以行使必要的强制管理手段,以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

三、如何构建科学的社区矫正机制

1、社区矫正教育工作机制

社区矫正教育工作机制是刑罚执行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贯穿于社区矫正工作全过程。但是它究竟应当包括哪些内容,目前仍在探索中,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中只是作了一个笼统的规定,要求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社区矫正机关,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针对不同类型的矫正对象采取不同的具体管理教育措施。目前,社区矫正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人矫教育、个案矫正、思想文化及职业技术教育、公益劳动、心理矫正、法律和道德教育、解矫教育等。

2、社区矫正监督机制

社区矫正的监督机制,是指法律授权的机关、公民和社会组织及社区矫正机构内部对社区矫正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行刑及行使职权的活动和遵守纪律的情况实施监督的相互作用过程和方式。对社区矫正活动实施监督是实现社区矫正机关职能的重要条件,是保障社区矫正工作者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对于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执法监督,强化对权力的制约,更好地实施社区矫正战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按照社区矫正监督机制的表现形式。可将其分为内部自我监督的监督机制、国家机关的监督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社区矫正内部自我监督机制应当在将来的《社区矫正法》中予以规定,在司法行政机关内部设立监督机构。国家机关的监督机制分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和检察监督,前者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社区矫正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后者主要是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机关及其社区矫正工作者遵守和执行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社会监督是指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和公民中个人对社区矫正机关的执法活动所进行的监督。这种监督是国家监督的重要来源和要补充,是社区矫正监督机制中十分重要的监督形式。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因此,本文着重阐述一下检察监督的完善。《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目前,在检察系统内部,从上到下都有专门的监所检察机构,负责对监狱和看守所的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但是,却没有专门的社区矫正监督机构,非监禁刑的执行和监禁刑的社会执行显然难以被置于检察院的监督之下。无法被纳入刑罚执行监督体系。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精简、统一、效能”的机构设置原

则,健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机构切实可行的方法,应是检察机构内部的监所检察机构在原有职权基础上升格为同一的刑罚执行检察机构,负责对包括社区矫正的全部刑罚执行工作进行监督,检察方式在借鉴目前监所检察的基础上,要积极探索社区矫正的监督方式,按照党的方针政策提出的“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的要求,新的刑罚执行检察机构应创新监督程序,可在假释委员会和社区所在地派驻检察员,发现社区矫正工作者对矫正对象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或行政不作为。尤其要加强暂予监外执行审批工作的监督,明确审批责任制,实行执法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制。执法大检查要形成制度化。同时要注意维护罪犯的合法权利不受剥夺和限制。认真受理和审查罪犯的申诉、控告和检举。

3、社区矫正的保障机制

推进社区矫正必将推动司法行政机制的改革和创新,从这个意义上讲。社区矫正工作不单是涉及司法行政机关,而对于整个社会的管理活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实施社区矫正战略,在保障机制上必须着眼于司法行政工作的全局,全面提升社区矫正工作基本要素的构成。社区矫正工作需要有组织、意识、物质等方面的保障。

4、社区矫正的评估机制

在社区矫正的社会实践中。需要我们对不同的矫正对象,不同的矫正措施,作出相关的评价,并根据这些评估结论作出相应的决策,对社区矫正的工作步骤作出相应的调整,同时,社区矫正评估本身也为社区矫正的矫正效果、矫正过程提供正确且有效的服务依据。

社区矫正评估是矫正整个过程的重要阶段,它是前面社区矫正工作的总结,因此,它对把握社区矫正的实施过程和效果,促进社区矫正工作及社区矫正工作者能力的提高和服务品质的提升,对今后工作的开展都具有实质意义。

社区矫正评估的过程,实质上是对社区活动中相关事物、相关因素、相关人员的现实的、潜在的价值作出判断的过程。因此,社区矫正评估的实质对社区矫正活动及其价值后果的价值判断。其目的在于提高社区矫正的质量,改善社区矫正的管理水平,完善社区矫正制度。

四、结语

社区矫正有利于提高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促进社会治安秩序的良性循环,也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减轻国家的行刑成本,构建科学的社区矫正工作机制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起着积极的作用,有着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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