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水价改革是促进节水农业发展的动力

2009-03-27 04:33薛国英
现代农业研究 2009年2期
关键词:水费水价收费

薛国英

一、灌区水价的现状

我国农业水价普遍较低,在0.6~7.5分/立方米之间,平均为3.57分/立方米。从总的情况来看,大型灌区的价格偏低,特别是宁夏,才0.6分/立方米。如此低廉的水价,对灌区产生一系列不利影响。

二、现行水价政策对灌区的影响

现行的水价政策的核心和基本依抓是国发[1985]94号文《关于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它是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规范管理水利工程有偿供水行为的主要法律依据。主要表现在:

1、水价太低,节水意识低下,导致珍贵的水资源巨大浪费。

我国的农业水价偏低,这主要是因为:水价政策定价原则极不合理,水费标准背离市场价值,主要表现在农业按供水成本收费,其成本不包括农民投劳折资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使得现行水费标准不到供水成本的一半,造成水费偏低,此外.值得一提的是,水资源本身的价值被抛弃。水资源本身具有价值,此价值的产生是有水资源所有全所确定的,在水价确定时,完全没有考虑其存在,在某种程度上导致国家所有权的丧失,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市场调节机制失灵,人们的节水意识低下。

2、难以形成有效的节水管理机制,甚至放纵浪费水资源。

有效的节水管理机制是节水的关键。国际上普遍公认,通过有效的水资源管理,可以节约50%的用水。高效的节水机制至少应该包括:经济激励(惩罚)机制、水权交换机制、合理调配、规划、高效配置机制和交换机制,现行的水价政策不利于上述机制的形成。

三、水价不能按成本收费原因分析

目前,我国农业水价尚未按成本收费,其原因是有多种,其中主要原因是:

1、习惯势力。

长期以来,由于受水资源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传统思想的影响。

2、担心加重农民负担。

我们将农民一年纯收入的5%之内水费计收作为有偿服务行为,收入当做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有的地方政府将水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并按预算外资金进行调控,所以,一提及水费问题,就同农民负担结合起来,担心如果提高水价,会增加农民的负担,与上级的精神相违背,清理行政事业收费时往往被列为清理和审查对象,导致水费标准难以达到合理水平。

3、有关部门缺乏改革的魄力。

水资源是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不可缺少的环境资源和生产生活资料,它涉及到各个方面,水价改革涉及面广,尽管许多学者对此研究比较深入,也提出了不少对策,可相应的主管部门改革的魄力难以到位,顾虑太多。

4、农民的承受能力有限。

根据有关学者的推算,一些地区一亩地收益在200元左右,其中不包括农民所投入的劳动,如果将农民的劳动折价计算在内,种地的收益实际上是一个负数。如此低的承受能力,不可能承受过高的水价冲击,这是农业水价不能提高的最根本原因。

四、水价改革建议

农业水价改革关系到节水农业是否能够顺利发展的成败,因此,在目前我国农业水资源极端短缺的情况下进行水价改革更具有现实意义,为此,作者提出以下建议:我们在进行水价改革时,应该将用户作为主体参与其中,建立用户参与管理决策的民主管理机制,这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考虑,(1)按照《价格法》有关规定,用户参与“听证会”,充分地发表自己的意见,作为为决策层参考的依据;(2)建立供水公司+用水者协会的管理模式,用水协会作为用户的代表直接参与水价的谈判,目前在我国江苏、山东、安徽、河南和河北等五省进行的新型的经济自立灌排区试点值得关注与探讨。所谓的经济自立灌排区,是指在水利界限清晰、相对独立的灌排区上建立的旨在逐步减少并最终消除对政府财政依赖、按照市场经济体制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经济上自负盈亏、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强调民众参与的、非赢利的经济实体,试点单位表明,用户作为水价制订参与者发挥了重要积极作用,效果较为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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