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动因与效果:一个综述

2009-04-01 06:38李诗田
会计之友 2009年7期
关键词:信息披露动因社会责任

李诗田

【摘 要】 本文总结了最近30年社会责任信息披露领域的研究成果。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动因研究主要包括公司特征、公司治理、合法性和利益相关者等因素;披露效果研究主要包括市场反应以及与资本成本的关系两个方面。文章通过对国内外研究的评述,提出了相关研究建议。

【关键词】 社会责任; 信息披露; 动因; 效果; 综述

一、引言

随着20世纪60、70年代社会责任思想、运动的兴起,西方学者开始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展开研究。进入20世纪90年代,随着全球化的加速,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再次进入一个高峰期,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研究再次成为热点。通过对近30年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研究文献进行总结,可以分为相互联系的两大部分。其一,研究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背后的驱动因素,为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建立理论基础。其二,研究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最终效果,对其披露行为予以价值判断。本文通过回顾过去30多年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动因与效果的国内外研究成果,在评述的基础上提出相关研究方向和建议。

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动因

国内外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动因的研究文献非常丰富,观点各异。对其进行归纳总结,研究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动因的切入点主要包括公司特征、公司治理、合法性和利益相关者等视角。

(一)基于公司特征的视角

公司特征主要是指公司业绩、规模、行业等变量。Bowman(1978)较早研究了公司特征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关系,研究发现公司业绩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具有显著正相关关系。Abbott和Monsen (1979)以ROE作为衡量公司业绩的指标,以Ernst & Ernst(1977)三值打分法①计量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研究发现规模小的公司其业绩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正相关,规模大的公司则负相关。Trotman(1981)以澳大利亚公司为样本研究发现公司规模越大的公司倾向于高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Cowen和Ferreri(1987)选取了美国上市公司年报作为样本,研究了公司特征与各种不同社会责任披露项目之间的关系。他们研究发现公司规模对环境、能源、社区参与披露有显著的正影响,但对人力资源和产品没有显著的影响;行业因素同样与环境、能源、社区参与有显著正相关,但与人力资源和产品没有关系。Hackston和Milne(1996)研究发现对公司形象要求比较高的行业更倾向于高的社会责任披露。Gray(2001)对公司特征与社会责任披露关系进行了系统研究,他认为公司业绩、规模、行业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是显著相关的,但是在时间序列上这些特征与社会责任披露关系又是不稳定的。除上述研究之外,Benjamin(2001),McGuire等(1988)也都涉及到公司特征与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方面的研究。

国内研究公司特征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文献非常少。沈洪涛(2007)以石化塑胶行业的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实证研究发现规模越大、盈利能力越好的公司越倾向于披露公司社会责任信息,财务杠杆和再融资需求不影响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

基于公司特征视角研究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动因的国内外文献虽多,除了业绩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关系有少许争议之外,其他结论基本上是一致的,但这些特征只是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表面动因,或者仅仅是影响披露的代理变量。因此,这些研究并没有找到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本质因素。

(二)基于公司治理的视角

公司治理涉及到内部利益相关者即大小股东、管理层之间的关系。从大小股东、管理层视角研究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动因实际是从股东利益最大化(利润最大化)视角来研究社会责任披露问题,基本理论基础是主流的财务学理论,这方面的文献不多。Ness和Mirza(1991)从代理成本的视角研究了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Roberts(1992)研究认为外部董事比例与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正相关。Haniffa和Cooke(2005)以马来西亚上市公司年报社会责任信息为对象,研究发现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与非执行董事比例和国外股东持股比例显著正相关。Nazli和Ghazali(2007)研究了马来西亚上市公司所有权结构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关系,通过多元回归研究发现,内部董事持股比例越多,越不倾向披露更多的社会责任信息,政府持股比例越高,越倾向披露更多的社会责任信息。

至今为止,还未检索到比较有影响力的基于公司治理角度研究我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文献。实际上,年报中的社会责任信息或独立的社会责任报告发布是公司股东或管理层决策的结果,他们的态度某种意义上直接决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因此,基于公司治理研究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是值得探讨的方向。

(三)基于合法性与利益相关者②的视角

合法性(legitimacy)是一个社会学的概念,指组织的存在和运行要符合某种秩序,这种秩序可以是法律规则,也可以是共同体所沿袭的各种惯例和规范③。公司是由利益相关者基于社会契约关系组成的共同体,必须向诸如社区、员工、消费者(客户)等利益相关者承担责任,即被称为社会责任。通过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可表明公司遵守了利益相关者共同体的规范和期望,这样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是其建立合法性的一个工具。

早期基于合法性的研究方法比较简单,一般性统计分析居多。Hogner(1982)以美国1901-1980年钢铁行业上市公司年报为样本,通过简单统计研究发现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是对社会力量和行为的反应,因此他认为这是企业显示其合法性的需要。Guthrie和Parker(1989)以澳大利亚最大公司之一的BHP公司过去超过100年的年报为研究样本,没能发现公司社会责任披露趋势与影响公司社会、经济、环境等重大事件的趋势一致。因此,他们认为合法性并不是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最重要的解释因素。

随着研究的深入,在研究方法上,多元回归分析法、配对检验等被广泛使用;在理论方面,研究合法性与利益相关者对社会责任披露影响被统一起来。比较有代表性的有:Roberts(1992)通过引入代理变量衡量利益相关者的能力,实证研究发现利益相关者外部压力是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重要驱动因素;Hooghiemstra (2000)认为社会责任披露可以改变利益相关者对公司合法性的质疑,通过与利益相关者交流沟通,可以提高公司形象和声誉,为企业创造核心竞争能力;Cormier,Gordon和Magnan(2004)通过问卷调查法确定管理层对各利益相关者的态度,实证研究发现公司环保信息披露主要针对环保权力诉求更强的利益相关者,因此,公司的根本目的是获取和维持合法性;Cho和Patten(2007)用分组配备检验法研究发现,对环境保护要求更敏感的行业的上市公司环保披露水平更高,说明环保披露是公司建立和维持合法性的一个工具;Branco和Rodrigues(2008)研究了葡萄牙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披露问题,实证研究发现,通过披露社会责任信息展示其对社会负责的形象,能获得合法性和利益相关者的尊重。

合法性与利益相关者视角之所以能被统一起来,原因是企业考虑合法性的实质是对利益相关者压力的反应。利益相关者权利意识越来越强的情况下,能够通过各种渠道(如环保协会、工会、消费者权益协会等)对公司施加有形或无形的压力,为了公司利益,必须被动或主动对压力做出反应。被动和主动地公布社会责任信息目的就是维持、增加合法性,维护和提高公司形象。基于合法性与利益相关者的视角研究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动因是西方学者研究的主流,某种意义上也深入了问题的本质。遗憾的是,我国还没有基于合法性的视角研究我国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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