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非完全行为能力成年人之监护人教育制度研究及借鉴*

2009-04-05 13:40孙海涛李霞
关键词:行为能力成年人监护人

孙海涛,李霞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美国非完全行为能力成年人之监护人教育制度研究及借鉴*

孙海涛,李霞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监护人教育制度是通过法律制定赋予民事主体一项特定权利。美国经济与社会的快速发展与老龄化社会的到来促进了成年监护制度中的监护人教育制度的改革与发展。目前我国对监护人教育制度的认识与重视程度严重不够,急需在理论上和实践中明确监护人教育制度的功能与重要性,并从立法上完善监护人教育制度的有关法律规定。美国完善的监护人教育制度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非完全行为能力成年人;成年监护;教育制度;老龄化

“民法上监护制度,起源于罗马法。”[1]罗马法中的成年人监护制度被许多国家所继受。现在成年监护制度已发展成为世界各国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产生与发展有其赖以存在的法学理论基础,同时有其必然出现的历史与社会背景。目前我国国内大部分学者热衷于探讨成年监护制度实体法的发展与完善,而忽略了成年监护制度程序问题的研究。成年监护程序法研究的欠缺必将成为成年监护制度实施的障碍。因为实体法是法律实施的前提,而程序法则是法律实施的保障。一项法律制度能否得到实施以及能否得到有效实施,其核心在于实施法律的程序。而成年监护程序法中对监护人的教育制度成为成年监护制度实施与改革的关键点。

一、非完全行为能力成年人之监护人教育制度概览

非完全行为能力成年人之监护人是指在成年监护制度实施过程中负责实施成年监护法律制度的实际操作者。根据是行为主体的性质可以将非完全行为能力成年人之监护人分为机关监护人(即单位监护人)和自然人监护人。机关监护人也称监护机关,包括监护的权力机关、执行机关、监护监督机关。[2]而自然人监护人则是指在这些机关中从事具体监护工作的工作人员以及在家庭中承担监护责任的家庭成员。本文仅就自然人监护人教育制度进行探讨。

在监护制度中的实际操作者中最需要接受教育的人是监护人。监护人在担任监护人期间需要更多的教育来履行他们所负担的义务与承担的责任。非完全行为能力成年人之监护人教育制度作为监护人所应当享有的一项权利,包括上岗前教育与在职教育。上岗前教育及在职教育的目标是使监护人熟悉成年监护法律制度,掌握监护制度的理论知识,提高实际工作能力的重要措施,并不断提高与完善自我的重要手段,对提高监护人的整体素质和促进成年监护制度的顺利实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并最终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不受侵害,从而实现成年监护制度的终极目标。

当今时代,知识爆炸,新问题、新信息、新理念、新知识层出不穷,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型过渡时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法学更不例外。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一个八十年代初期在“法律工具论”理念下培养出来的法律本科毕业生,如果毕业后从来没有“充电”,那么,二十年后,很可能根本听不懂大学同学关于法律或法学的专业谈话。面对现实,面对挑战,企图学习上一劳永逸、“吃老本”的想法就变得十分不现实,“知识更新”、“终生教育”的观念为人们所普遍接受。[3]随着成年监护制度理论的发展,新理论、新理念日新月异,再加上以人为本监护理念的转变,使目前监护人的知识结构滞后于先进的成年监护理论,监护人教育制度是使监护人更新知识、提高技能、发展专业、满足监护实际需求的重要途径。同时法学家们对成年监护制度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正在进一步研究,立法者正在根据现实情况在适当的时候修改成年监护法律制度。因此作为成年监护制度实施者的监护人,如果不熟悉成年监护法律制度的相关理论,以及在日后的工作中不继续学习和了解成年监护法律制度的发展,那么在成年监护制度的实施会遭受挫折,被监护人的利益将可能会受到侵害,一场又一场的悲剧将会上演。为节约有限的教育资源,让监护人在有限的业余时间内快速、准确、有效地学习到更多的新知识,提高监护人的实际工作水平,非完全行为能力成年人之监护人教育制度必须构建。

二、美国非完全行为能力成年人之监护人教育制度理论

(一)美国非完全行为能力成年人之监护人教育制度发展与实施现状

美国律师协会于1989年作出规定:为非完全行为能力成年人提供服务的监护人担当着社会中最重要的且要求最高的角色之一。想要成为一个合格的监护人就必须拥有以下物质条件和知识:住房、长期照顾项目、社会资源、保护和保管财产、会计结算、医学与精神疾病治疗、公共利益以及与老年人和非完全行为能人进行交流。作为一个监护人,应该有辩护的能力,担任案件代理人的能力,能够控制被监护人的生活条件,在最大限度内为与被监护人的价值相一致的前提下做出决定,避免任何利益冲突,定期向法庭递交报告。

在一个世纪前,有关监护人定位或者教育的材料虽然非常多但质量普遍不高。在1986年对28个遗嘱检验法庭的调查报告表明,在他们处理的80%的案件中监护人无法得到教育。剩下20%的监护人可以从书记员那得到一份说明书或者简要说明书。在1990年进行的一次调查中,在被调查的197名监护工作从事者中有95人认为缺乏监护知识教育是非常严重的一个问题,剩下的55个人认识到缺乏监护教育是最重要的监护问题。尽管意识到教育制度的重要性,但来自21个州的监护工作从事者发布的报告说他们的司法审判机构中几乎没有教育帮助。

通常情况下,在美国来自工人群体或者研究委员会的声明优先于监护法中的主要条款。正如通常情况下复审委员能够认识到监护教育的必要性。在伊利诺斯州,这个复审程序是为了寻求公正而由政府保护和辩护机构实施。留意一下一位监护人所讲的话:“监护是一个巨大的任务,我想我们应将他归功于那些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细致履行监护事务的家庭成员与朋友,至少是给有关义务与法律责任人一些定位。伊利诺斯州特别工作组(专门小组)建议能够使未来的监护人通过在线网络或其他任何形式获得监护实施手册。另外,伊利诺斯州的新监护人将会被鼓励参加教育课程,法院在必要的时候有权力将进行强制教育。”

弗吉尼亚州监护特别工作组(VGTF)在建议修改相关立法前,每年在全州范围内举行十次镇民大会。在所有的镇民大会中,最明确的主题之一即是对监护人的教育。正如一个弗吉尼亚州的监护人证实所言:“我们从事监护工作并不是你们所希望的那样。我们的一些行为是盲目的。”特别工作小组认为教育是全面加强联邦监护制度的强硬、直接和富有成效的方式。由国家遗嘱检验法院标准委员会与州际之间的法院监护咨询委员会共同制定的国家遗嘱检验法院认证标准同样号召遗嘱检验法院对监护人进行教育。他们甚至建议法院强制执行这一规定,要求监护人证明他们已经理解自己所承担的义务的性质以及已经阅读过作为接受任命一部分的任何书面文件或者观看过任何录像带。2001年来自监护领域的专家召开了一次国家会议,其目的是审查目前监护制度的地位和采纳一系列建议,以指导帮助改善监护制度。根据这些建议,他们重申所有监护人在履行他们的职责中应当接受教育和技术援助。[4]

为了更好地了解在处理这些多样的建议过程中哪些方面取得了进展,满足法院通过为监护人提供援助和教育以促进监护性能的需要,美国律师协会和老年人法律委员会于2000年对90位监护工作从事者进行了一次调查,以此来确定如何在其管辖范围内协助监护人履行他们的义务。法院通常是通过一个基本工具即一份报告来阐述监护人的表现,这份报告是有关被监护人地位的一个年度报告。

在1986年备受关注的对法官进行的一次调查中,60%的被调查对象称监护人能得到一些书面说明、教育课程、录像带或者其他一些帮助。10%的被调查对象称在他们的司法管辖区监护人能够得到广泛的帮助。然而,28%的被调查对象称监护人无法得到帮助。很明显,问题的关键不在于监护人是否需要教育,而是教育是强制性的还是自愿的,以及教育制度应当如何制定,提供和资助。决定提供教育的范围也是一个很复杂的过程,因为必须要平衡所追求的详细要求,教育所需的专业知识,以及期望教员和学员对教育所投入的时间量。是否应当免除一个小组中监护人的教育要求也是一个问题。还有一个问题就是主要教育对象集中于家庭中的监护人还是专业监护人?

已经认识到引导和教育的作用的福罗里达州和纽约州,已经通过法律规定了监护人教育制度。福罗里达州要求家庭监护人在被委任后一年内需要接受8小时的指导教育。课程教育必须经过巡回法院首席法官和法院批准并有法院安排的社区大学、监护组织或者律师协会进行。要成为福罗里达州的专业监护人通常有更高层次的教育水平要求。那些接受酬劳且为两个以上的被监护人提供服务的监护人必须接受40小时以上的指导教育和每两年10小时的继续教育。这些课程由州公共监护办公室批准或者提供。纽约州还要求监护人完成一个教育项目,但不是要具体到多少小时。法律授权的课程内容与福罗里达州的相似,其包括:监护人的义务与责任,被监护人的权利,社区资源和报告准备,但是增加了医学术语和进行诊断和评估程序方面的课程。虽然州律师协会已经在提供教育方面起到了主要作用,但是当地的律师协会,纽约州智力迟钝者协会(ARC)和法律实践研究所同样在制作他们自己的课程,通常是每日教育项目。

得克萨斯州的塔兰特县遗嘱认证法院制定了堪称典范的监护人教育材料。申请者可以得到申请监护人进程的标准流程图,以及必须满足的一些要求包括在举行听证会15至30分钟前到达法院并提交个人保证书。在任命的时候监护人必须受到三方面的限制,包括报告的形式,坚定监护制度理念的立场和掌握足够的实用信息。在进程中还包括一些记录被监护人个人信息的一些表格,比如医生,个案工作者,牙医用的表格,记录被监护人的来访和电话通话记录表格,以及通知医生会诊和做医疗决定的表格。附页包括以下内容:被监护人做决定,做医疗决定,做药物治疗时所问的问题,进行个人护理时的闲聊和生活协助设施,为穷人提供住宿设施服务,一个典型的护理之家的流程图,地区宣传和当地提供援助的电话号码。每个监护人也收到了一个纯英文的包含监护人义务和责任等内容的指南,在打开时里面还有一个邀请函,内容是如果有问题可以打电话给法官或监护工作人员。监护人同时也被鼓励参加一些非营利机构为监护志愿者提供免费教育。

在法院提供的帮助之外,老龄化部门、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监护协会和公共监护人办公室为监护人制作了大量的教育材料。阿拉斯加州监护协会和宣传部门承担制作教育课程与录像的责任。弗吉尼亚州监护协会编写了一本监护人手册。美国马里兰大学法学院制作了本州的监护人手册。北达科他州的天主教家庭服务具有极好的监护人手册,其内容不仅包括监护人对法院的职责,还有作为一个整体的人的决策、行为管理和冲突管理。华盛顿州老龄化与成人服务管理局编制了一份全面的志愿人员和家庭成员监护手册,旨在使这一特殊群体的监护人的工作更加有效。

堪萨斯监护项目是一个全州范围内的项目,它的实施完全依靠志愿者担任监护人,这个项目为志愿者提供了新的一对一的教育。当一个志愿者将要被委任为监护人时,这个项目的七个区域协调员中的一个将会与这个志愿者会面。对所要讨论的主题使用清单的方式罗列,协调员将会花费两个小时与志愿者谈论责任、资源和报告程序。然后每个志愿者将要在清单上签名承认已知悉清单的内容,然后得到一个全面的手册供日后参考。国家与州监护协会在为监护人提供教育机会方面也起着重大作用。国家监护协会(NGA)从1988年开始为其成员举行年会,会议内容涵盖了从道德到商业行为的广泛议题。国家监护协会还为家庭成员监护人和志愿者制作了监护人手册。州监护协会也举行年会为他们的成员提供教育的机会。[5]当在教室里面接受引导和教育变得不可行或者不切实际的时候,监护人在某些司法管辖范围内通过替代方式仍然可以得到一些职责方面的引导或者教育。在亚利桑那州皮马县,新的监护人必须通过观看录像来进行继续教育。

笔者认为,“我缺少教育”是监护人面对的主要问题。很明显,监护人至少要了解他们必须向法院报告的内容。他们在照料被监护人时需要熟悉法律知识、行为标准和可以利用的资源。监护人管理别人财产的信托责任必须谨慎,因为他们往往面临着报纸头条新闻报道其不当行为的灭顶之灾。因为为非完全行为能力人创造福祉从来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监护人必须精通生理上的老化或残疾,知晓如何与患有精神病的非完全行为能力人进行沟通和有效交流。监护人必须意识到在监护过程中所要面临的挑战:如何应付被监护人条件的恶化,为其他人做决策的压力,时间的限制,以及有争议性的家庭关系。他们需要精通如何最好地加强替被监护人做决策的方法包括为被监护人要做的许多决定。大概在填写报告表格之外,他们需要克服现实中实际的困难,鼓励发展自己最大的自力更生和独立,在实施替代判断时克服生理和心理上面临的问题。担任监护人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因为这个职位强加的义务范围非常广泛。为了能够在充当替代决策者时做出无数的决定,他们必须面对担任容易受到伤害的人的信托人的独特地位,为他们负责的对象做出尊重人权和他们喜好的充满关怀和负责的决定。通过法院起作用的社会不能保证他们所选择的每个监护人都是技能丰富的。为了确保被选择的监护人能够或者将会合适地担负起这个重要的角色需要重点关注教育和监督。

(二)美国非完全行为能力成年人之监护人教育制度立法与规定

美国威斯康星州律师协会为了确保监护人能接受相关教育,保证监护制度的顺利实施,美国威斯康星州律师协会提供2008年成人诉讼监护人教育,其内容包括:学习如何与老年人和发展性残疾人进行有效交流;探索现有社会资源,了解如何整合它们来满足被监护人的需要;当被监护人需要在一个合适的机构接受精神卫生治疗时,如何操作;理解医生治疗时会考虑的相关因素,因为在对被监护人进行评估的时候监护人就可以针对关键点提出相关问题;了解虐待的相关现象以及如何报告和进行法律干预;通过认识到潜在的利益冲突和不要越过底线来避免道德困境。如果监护人参加2008年监护人教育能够使其在这个领域变得更加专业,能够熟练地使用自己所掌握的技术。

美国韦斯特切斯特县精神卫生法要求想要从事法院评估者或者监护人应当接受法院管理办公室的教育。韦斯特切斯特县律师协会确认法院管理办公室要求的教育内容包括以下内容:成人监护法所需的启动程序,基本的使用说明章程和新的审判程序;法院评估和律师对非完全行为能力人所承担的不同角色以及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两个都需要;针对个人所需能力的概述,例如:物业管理,特殊需要,个人的需要,手术,护理之家护理;熟悉相关医学术语;如何开展一项功能性评估;处理医疗和医疗保险;访问现有社区资源;心理和社会问题;最少限制的干预;监护人在特殊情况下的个人需求;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有关财产管理与个人需求方面的义务和责任;相关记录的保留和银行帐户;监护人的托管职责;初次报告和年度报告;请求书格式,包括请求设置监护的原因,法院的评估报告,初次报告和年度报告,新的形式和秩序。[6]

于2007年9月1日生效的斯波坎县法院的地方性法规对原来旧的监护人教育制度进行了修改。其监护人强制教育制度包括以下内容:第一,教育目的:强制性的监护人教育制度是为将来的监护人提供作为监护人需要负担的法律义务与责任等信息;第二,适用范围:这个规定适用于所有监护案件。法院在其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也可以引导其他人参加全部或者部分的监护人教育;第三,特别审议、报酬放弃:不要求专业的监护人参加监护人教育,因为专业监护人的能力能够得到权威的专业监护部门的长期有效认可。法院可以为律师、银行信托人员和被任命为监护人的其他专业人员提供免费教育;第四,教育成果:在成功地完成有斯波坎县法院组织的教育之前不能被法院指定为监护人。教育完之后由法院出具证书以示证明;第五,教育费用:任何一个参加教育的人应该向斯波坎县支付教育和监护人手册的费用。法院在推荐的监护人和(或者)非完全行为能力人贫穷的情况下可以免除教育费用。[7]

三、美国非完全行为能力成年人之监护人教育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一)目前我国非完全行为能力成年人之监护人教育制度的现状

非完全行为能力成年人之监护人教育制度是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终身教育,是使监护人更新知识,提高技能、发展专业、能够胜任监护职责的重要途径。故为各国监护立法的重点之一。我国民法通则对监护人的教育制度并无相关规定,仅于第16条第2款原则规定监护人须有监护能力。对如何认定有无“监护能力”,司法解释认为,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非完全行为能力成年人之监护人教育制度的欠缺严重阻碍了成年监护制度的顺利实施,所以监护人虐待被监护人的现象已屡见不鲜。例如2003年在四川省泸州市发生的精神病人小刘被用铁链子拴在牛栏房与牛同住。[8]

据了解,2007年年底统计,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是1.53亿,占全国总人口的11.6%。到2020年,我国老年人口将达到2.48亿,占总人口的17%。到2050年本世纪中叶的时候,我国老年人口将达到4.35亿,占总人口的31%,每三个人当中差不多就有一个老年人。中国老龄化速度快,高龄化严重,空巢老人大量出现。现在全国的养老机构一共有近4万个,床位170多万张,仅占全国老年人总数的1%。西方国家住在养老机构的人是5%至7%,如果按这一个比例计算,我国尚有500万张床的缺口。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养老机构应当根据老人的需求,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专业化水平,特别是要发展爱心护理院,给那些不能自理、长期瘫痪在床的老人提供终极关怀。[9]

笔者认为,由于我国目前老年人口的骤增,社会保障体制的不完善,我国如果不及时构建并实施非完全行为能力成年人之监护人教育制度,那么在不久的将来会发生严重的社会问题:其一,由于专业性的监护人人数有限,而使得一部分急需监护的人不能及时得到监护;其二,由于我国《民法通则》对监护人标准规定得比较抽象,以及非完全行为能力成年人之监护人教育制度的欠缺,导致大量素质不高或者(且)缺乏监护知识的不合格监护人担负起了监护重任,导致被监护人的权利完全被剥夺,生活条件恶化,利益受到严重侵害。这种情况的出现是与成年监护制度法的目标与宗旨相违背的。因此我国借鉴美国的非完全行为能力成年人之监护人教育制度完善我国的相关规定已迫在眉睫。

(二)我国非完全行为能力成年人之监护人教育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在当今知识爆炸时代,加强对和发达国家相比总体素质并不高的非完全行为能力成年人之监护人的职业教育,乃是一件“善莫大焉”的好事:我国的问题在于如何建立教育制度,以及如何在合法合理的框架下进一步完善这一教育制度。笔者认为,我国应该从对监护人的素质要求和监护人教育制度的构建入手,逐步建立适合于我国的非完全行为能力成年人之监护人教育制度。

1.我国非完全行为能力成年人之监护人应当具有的素质要求

借鉴美国非完全行为能力成年人之监护人标准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笔者认为我国的非完全行为能力成年人之监护人应当具备必要的素质要求,对非完全行为能力成年人之监护人教育重点为素质教育,包括心理素质教育和职业素质教育,旨在于提高心理适应能力和工作责任心。只有情绪稳定的监护人,才能处理好情绪紧张而多变甚至精神失常或紊乱的被监护人。与欠缺行为能力人接触决定了其工作的特殊性质,这就对监护人的心理素质和职业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面对压力较大的工作环境,随时出现的意外情况,所担负的重要责任,情绪稳定性差的监护人可能心理准备不足,心理防线易被陡然升高的瞬间压力所冲垮。为此我们进行一个月的基本素质教育(也称基础教育),使他们能在平时工作中提高心理适应能力。同时对他们进行监护职业道德规范的教育,提倡敬业精神、慎独精神,提高工作责任心。因为只有稳定的心理素质,才能在处理突发事件和紧急状况时处变不惊,才能有助于专业技能的正常发挥,而敬业精神慎独精神则是工作的原动力。

2.我国非完全行为能力成年人之监护人教育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现代各国非完全行为能力成年人之监护人教育制度虽然内容上不尽一致,各有特点,但是在制定目的和发展趋势上却有相同的地方。通过对美国非完全行为能力成年人之监护人教育制度的研究,笔者认为现在监护人教育制度的发展趋势是:各国将监护人教育制度通过立法规定赋予其强制执行力,各国政府与法院在监护教育制度实施过程中发挥着主导作用,根据不同监护人的需求,为他们提供全面的上岗前教育与在职教育。通过借鉴美国完善的非完全行为能力成年人之监护人教育制度以及根据现在监护教育制度的发展趋势,我国构建与完善监护人教育制度的建议如下:

(1)在立法中增加非完全行为能力成年人之监护人教育制度的规定

非完全行为能力成年人之监护人教育制度能够更有效地配合成年监护制度的实施,因为其更多的是侧重于对非完全行为能力人私法上的充分保护。我国现行《民法通则》中仅有对监护人资格的规定,而无对监护人进行教育等相关规定。我国已公开的几部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在这一方面均未能有所突破。笔者认为,由于监护人教育制度的缺失导致我国现有的成年人监护体系不完善合理,严重与现实脱节,因此在三部建议草案之外,构建我国私法成年监护人教育制度实属客观之需要,使其与监护人标准的规定相辅相成,共同促进成年监护制度的顺利实施。在立法中赋予非完全行为能力成年人之监护人以教育权,以提高监护人的素质与能力,同时确立非完全行为能力成年人之监护人教育制度在我国成年监护法律中的重要的法律地位。

(2)发挥政府在非完全行为能力成年人之监护人教育制度中的作用

监护事务委由亲属自治已经过时,继之以公权力干涉势在必然。因此将对监护人教育的责任由亲属转为法院。当代监护人教育制度,基于社会本位理念,热衷于保障结果平等,尤其是福利社会的构建。认为为国民造福,是国家行政的最终目的,对于幼弱病残者的保护已并非纯属个人的责任,政府与社会亦责无旁贷,现今各国立法对监护人教育制度的相继制定即可为印证。因而,成年监护人教育制度的社会化,公法化趋势与日俱增。对于监护人教育制度采取政府职权干涉的态度日渐显著,随着社会的变迁,仅仅依靠监护人原有的能力去承担繁重且要求高的监护责任,恐怕会适得其反。因此不得不由政府采取职权去促进监护人教育制度的实施,以达到保护受监护人利益的最终目的。

(3)构建完整的非完全行为能力成年人之监护人教育体系

要适应监护学的发展,必须培养高质量与高水平的监护人才。尽快编写出一套完整实用的供非完全行为能力成年人之监护人教育使用的教材,其内容应当包括成年监护制度所涉及的基础理论,各种监护技术的实际操作及监护机构设施的正确使用和所得数据的判断与分析,常用的医学知识,计算机专业课程,外语课程等。[10]在高等学校设立成年人监护学科,重视发展高等教育,包括脱产专业学习和不脱产业余学习,但重点应放在自学监护教育与接受相关教育上,既不影响监护人的工作安排,又能培养自学能力,其优点显而易见。同时,在举办监护人学习班时,应设置基础理论讲授。并且在一定的地区范围内,设立监护教育基地,形成理论和实践并重的监护教育体制,培养较正规的监护人才,以促进监护事业的发展。同时坚持监护人岗位继续教育。其主要任务是监护基础理论的提高教育。在监护机构工作的监护人应是具有较深的理论基础,另一方面,熟悉和了解监护法律制度,为从事监护工作的综合能力的培养打下坚实的基础。继之,在监护机构进行强化训练,在实践中逐步达到监护人的素质要求。与此同时,应采取外出参观学习,进行专题讲座,开办学习班,聘请专家授课等多种形式进行教育教育。

(4)制定非完全行为能力成年人之监护人教育目标及考核制度

为保证培养合格的监护人,建立一套完整的切合实际的教育考核计划是必须的。对监护人的教育应当目标明确,并结合实际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此目标,在明确目标的基础上建立一套完整的考核制度,健全监护机构规章制度和考核手段,明确岗位职责,实行整体监护体制,定期对监护人进行全面技术考核,笔者认为,应逐步建立起监护人的标准认可制度,在此同时,在全国范围或省市内成立有关监护学术团体,有计划地进行定向监护科研和交流。引入监护人岗位竞争机制,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因为针对病情比较严重的被监护人的特殊要求,监护人应该相对固定,同时也引入竞争机制,在相对固定的基础上实行淘汰制。对素质高工作成绩突出的监护人应予奖励,在晋职晋级时应优先于普通监护人,对责任心差、服务态度恶劣、技术水平跟不上者淘汰或降级降职。如此严格的奖惩制度应以监护人高待遇为基础。这是保证监护工作质量,形成竞争环境所必需的,其中应包括:工资、福利、进修学习以及晋升等方面的待遇,鼓励监护人才积极向重要监护岗位流动。

[1]梁慧星.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115.

[2]李霞.民法典成年人保护制度[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7:188.

[3]韦群林.完善我国律师培训制度的几点构想[EB/OL]. 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2032&page =2,2007-11-12.

[4]Wingspan,The Second National Guardianship Conference Recommendations:[J].Stetson Law Review,Vol31(3).2002: 595-609.

[5]Mary Joy Quinn,Guardianships of adults[M].New York, Spring Pub.Co,2005.

[6]Westchester County Mental Health Act[EB/OL].https:// www.wcbany.org/templates/page2.asp?docid=678,2008-03-16.

[7]State Bar of Wisconsin,2008 Adult Guardian Ad Litem Training[EB/OL].http://www.wisbar.org/AM/Template. cfm?Section=View_calendar1&Template=/Conference/ ConferenceDescription.cfm&ConferenceID=3018,2008-11-17.

[8]肖坤琼,陈文刚.救助受虐待精神病人[EB/OL].http:// 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307/28/71077.shtml, 2003-07-28.

[9]普法网,陈丽平.2050年我国三人中有一位老人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紧迫[EB/OL].http://www.legalinfo.gov.cn/ misc/2008-12/03/content_994841.htm,2008-12-03.

[10]刘云,徐新.危重病监护护士的素质和培训[J].内蒙古医学杂志2000,32(2).155-156.

[11]陈苇.中国婚姻家庭法立法研究[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0:383.

(责任编辑:杨睿)

On education system of the incapacity adults’guardian in the United States

SUN Hai-tao,LI Xia
(School of Law,Shandong University,Shandong Jinan 250100,China)

Guardian education system is to confer a right to a specific body through legal provisions.The development of US economy and society and arrival of an aging society promoted the reform and development of its guardian education system.There is a serious lack of attention and awareness of the guardian training system at present.It is important to ascertain the function and importance of the guardian training system in theory and practice urgently and improve the relevant legal provisions of the guardian training system through the legal provision,and refine the procedures for training system.The perfection of training system of the United States is an important reference for China.

incapacity adult;guardianship;education system;aging

D971.23

A

1672-0598(2009)02-0095-07

10.3969/j.issn.1672-0598.2009.02.019

2008-11-21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成年监护制度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06BFX021)。

孙海涛(1981-),男,江苏泰兴人,硕士研究生,山东大学法学院,从事民商法研究。李霞(1964-),山东威海人,副教授,法学博士,山东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

猜你喜欢
行为能力成年人监护人
成年人是如何渐渐失去朋友的
石狮市妇联依职权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成年人爆笑日常
监护人责任之探究
意思能力、行为能力与意思自治
成年人的辛苦
一起自主高坠死亡的现场分析
通信部队作业人员电磁辐射暴露对神经行为能力的影响
自然人诉讼行为能力欠缺的审查
30岁以上成年人吸烟致死87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