捍卫海洋主权任重道远

2009-04-07 02:03石家铸
军事文摘 2009年6期
关键词:大陆架南沙群岛岛礁

石家铸

海权的意义

中国正处在一个国家大战略的转型时期。中国海权将成为今后中国大战略的核心问题之一。从国家实力兴衰的历史进程看,中国正处在国力上升和迅速崛起的阶段,同时从中国经济发展特点看,中国正处在由传统的农业国转变为工业国、由自给自足的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由封闭的孤立于世界经济之外的状态转变为参与经济全球化并日益融入世界经济的重要历史时期。与上述变化相伴随的是中国的国家利益也前所未有地向外扩展,国家的机遇和挑战越来越多地在海洋方面表现出来。

中国海军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契机,海军未来的前景越来越看好。中国海军发展建设的国际国内环境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海洋上的机遇和挑战使中国海军发展到了重要的转折点。中国传统海军失败的关键原因就是实行消极防御、要塞防御、依托岸防等保守主义的海军发展模式,没有从根本上确立海权思想。新中国海军将陆上游击战的理论运用于海战,并实行积极防御战略,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海军的发展仍有很大的局限。

当今中国海洋利益扩展的范围已远远超过了海军有效力量到达的范围,海军现有的能力与完成国家利益所赋予中国海军的任务使命的要求之间无疑还存在相当大的距离,海军未来的正确发展战略的确立必须将海权问题提到中心地位。如果海军没有强大的实力,或不能够超前发展,那么它就是国家的累赘,是消耗型的;如果海军拥有强大的力量并可以为国家利益开辟前沿空间,它就是积极能动的和增值型的力量,就与国家的总体发展形成一种良性互动关系。

为实现海军高效率的发展,中国海军需要借鉴世界海军的学说和发展理念,并提出和建立一个适应海军发展的中国海权理论,在此前提下,提出和完善中国的海军发展战略。这是当代中国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因此,中国海权问题研究实际是探索海军理论和未来海军发展战略的基础性准备工作,必将对中国未来“蓝水海军”的建立发挥不可缺少的理论支持作用。

海洋国土维护

对海洋国土的维护是中国海权的重要内容。从区域观点看,中国海洋国土问题是东亚一系列高度复杂的领土争端问题中的一部分。这一地区的海洋上有许多存在争议的岛屿,例如俄日间的库页岛/北方四岛,韩日间的独岛/竹岛,中日间的钓鱼岛,中国与越南、马来西亚、菲律宾、文莱等国间的南沙群岛。由于这一地区存在大量的濒海国家,加之复杂的地理特征及相关国家对运用哪一条法律划界存在争议,迄今在东北亚地区只有一条已划定的海上边界,就是朝鲜与俄罗斯之间的一条边界,在东南亚地区也只有若干条有效海上边界,很多重要的边界尚未划定。岛屿归属与划界问题相互影响,使海洋争端问题的解决特别棘手。

台湾是中国的陆地领土,但分布于海洋,这里将台湾纳入“大海洋国土”范畴,台湾问题与中国海洋争议岛屿的归属以及海洋划界问题都构成中国海洋国土问题。海洋国土是中国海权发展的依托和前进基地,海洋国土的维护对中国海权具有重大的意义。

中日海洋国土争端

钓鱼岛归属和东海划界:

中国与日本之间的海洋争端包括钓鱼岛的主权归属以及东海的划界问题。钓鱼岛问题是历史问题。钓鱼岛列岛位于距离台湾岛东北大约150公里的东海上,全部面积共计6.3平方公里。日本在1900年把中国钓鱼岛命名为“尖阁列岛”。

在钓鱼岛的主权归属问题上,中国方面的坚定立场是,钓鱼岛列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归纳起来,其理由大致有四:一是从地理上讲,钓鱼岛列岛位于毗连中国大陆和台湾的东南沿海大陆架边缘,南接2000多米深的冲绳海槽。因此这些岛屿是“大陆型”岛屿,附属于台湾岛;二是从历史上看,中国人最早发现和命名了这些岛屿。在明清两代的《使琉球录》及中、日、琉球的一些图志中都载明了这些岛屿属于中国;三是从使用角度讲,中国渔民长期以来就在钓鱼岛海域捕鱼,利用岛屿避风,明清两代的册封使都利用这些岛屿作为航标;四是从国际条约角度讲,钓鱼岛列岛无疑包括在1895年的中日《马关条约》中国被迫割让给日本的那部分领土范围之内。战后,日本理应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有关条款,归还早些时候割让给他的中国领土,而其中应该包括钓鱼岛列岛。1951年的《旧金山和约》和1971年的日美《归还冲绳协定》丝毫不影响中国对钓鱼岛的主权。美国在将钓鱼岛交给日本时,曾说明美国是将行政权移交给日本,并不构成主权移交,亦不可能影响到其它国家对钓鱼岛领土主权的主张。

关于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东海是中国大陆东岸与太平洋之间的一个半封闭海,西接中国,东邻日本的九州和琉球群岛,北面濒临韩国的济州岛和黄海,南以台湾海峡与南海相通,南北长约700海里,东西最宽处360海里,最窄处不过167海里,平均宽度仅为210多海里。东海大陆架是中国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海底地势与中国大陆一致,由西北向东南倾斜,直至冲绳海槽。冲绳海槽是东海的一个特殊地理单元,海槽南北长1100公里,最宽处

150公里,最窄处30公里,北部水深600~1000米,南部一般在1000~2000米之间,最深处2900多米。冲绳海槽成为东海大陆架与琉球群岛隔开的天然分界线。中日坚持两种不同的划分原则,中国主张按“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划分法,以冲绳海槽为界,日本主张按照等距离“中间线”划分法。在“中间线”和“冲绳海槽线”之间产生了16万平方公里的重叠主张区域。

影响中日海洋争端的主要因素:

1石油因素

1968年10月由中、美、日、韩四国的12位海洋地质专家,在东海与黄海进行了6周的地球物理勘测。勘测报告提出中国海有可能是“另一个波斯湾”,认为钓鱼岛附近的海底蕴藏有30~70亿吨的石油。此后,钓鱼岛海域的石油价值越来越受到周边国家的重视。

日本极力将钓鱼岛控制在自己手里,企图将钓鱼岛作为划分专属经济区的重要基点,从而与中国平分东海大陆架,并获得至少一半的海底能源矿藏。中国在东海大陆架进行资源勘探,并陆续发现平湖、残雪、断桥、天外天等7个油气田和一批含油气构造,1995年开始在东海海域中间线靠中方一侧建设春晓油气田。2005年中国在“中间线”中方一侧开采油气资源,日本提出中国的油气田与日本海底矿脉相连,中国的开采可能因为“吸管效应”而损害日本利益,因而对中国的油气资源开采行动加以阻挠。

2日本的新海洋扩张计划

日本进行新的海洋扩张的背景就是日本政治军事大国化战略的实施,也就是日本正在力图成为“正常国家”、“普通国家”、“亚洲领袖”和“世界副超级大国”。日本新海洋扩张计划除了包括实现海上力量的大型化、远洋化,向印度洋派兵以外,扩展日本海洋控制空间也是一个重要的内容。日本海洋空间扩展步骤包括:

第一,占领海洋岛屿。早在1971年日本就把中国钓鱼岛划入“防空识别区”,1978年以后日本开始在钓鱼岛建设灯塔、直升机场,并由海上保安厅加强巡逻守卫。

从1987年开始,日本动用285亿日元巨资对位于东京东南1700多公里的冲之鸟岛采取保护措施,在冲之鸟岛两个礁石周围建起了保护设施,并准备设置灯塔,日本还对该岛主张专属经济区,即40万平方公里的经济海域。但是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像冲之鸟岛这样的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此外,日本还致力于拥有北方四岛和竹岛的主权。

第二,扩大专属经济区。日本主张与海岸相向国家之间的专属经济区划界采用“中间线”方法。而其向中国提出的“中间线”划法也是扩大专属经济区的做法,没有充分的国际法依据。

第三,扩展大陆架。日本还要把大陆架扩大到350海里,2003年11月日本开始对日本东部及东南部太平洋上的小笠原岛、南鸟岛、冲之鸟岛及钓鱼岛、竹岛(独岛)等海域进行大陆架详细数据的调查,并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包括海底地形和地质、地磁、重力在内的科学研究资料,以便其大陆架扩展计划得到批准。日本对350海里大陆架位置的确定将可能影响到邻国的利益。

此外,日本还通过一系列的同内立法来为其扩张计划中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提供了国内法根据。

合作与斗争:

1争取合作

对中日海洋争端的处理,首先要从稳定中日关系的角度来考虑问题。中国国力在不断上升,在这个过程中,中日关系是中国未来发展的一个具有重要影响的外部因素。2007年中日贸易已经达到2361亿美元,中日相互依赖关系日益增强。因此,中国应首先以合作的态度与日本共同探讨解决问题的办法,同日本就海洋争端进行耐心的磋商与谈判。

中国可以把“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作为解决海洋争端的一种现实选择。“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是中国领导人邓小平1978年就钓鱼岛问题提出的解决方针,这一方针也可以用于东海问题的解决。双方可以搁置主权争议,而就共同开发争议地区的油气资源进行合作。双方可以在共同开发中发挥日本的技术优势和中国的相关优势,对开发的石油天然气根据协议按比例分配,实现资源分享。如果日本因为冲绳海槽因素在管道运输上不便,或日本国内没有迫切需求,则日本可以将己方所得油气资源出售给中国。在2005年9月30日至10月1日举行的第三轮中日东海问题磋商中,日方接受了中方一直主张的共同开发原则。因此,中国提出的“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方针仍然具有实际操作意义。

2必要的斗争

中国在坚持从中日关系大局出发处理海洋争端的同时,要对日本海洋扩张的思想及行为进行适当的必要的斗争。

运用国际法工具进行斗争。例如在东海大陆架问题上,中国应该坚持和运用如下几个海洋法原则:第一,坚持自然延伸原则。自然延伸原则是大陆架法律制度的基础,也是划分大陆架的最重要的法律依据之一,自然延伸原则是东海划界的首要原则。

坚持公平原则。在海洋法的条文中规定,中间线和等距离线划分法只有在符合公平原则时方可使用,因此中间线并不具有优先地位。而公平原则的落实需要考虑“所有相关因素”,首先是海洋地理因素。东海划界当事国中,中方一侧是亚洲大陆,有着漫长的海岸线,日方一侧是岛链,海岸线断断续续,如按日方要求将东海对半分,显然有悖“公平原则”。

东海海域的划分要与中日两国的海岸线长度成比例。中国应当拥有与自己的海岸线成适当比例的大陆架区域。中日的海岸线长度有巨大差距,中国东海海岸线365英里,而日本琉球群岛在东海区域海岸线205英里,比中国短很多,中国理当拥有东海大部分的面积。成比例原则与公平原则的精神是一致的。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第3款规定,“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它们只有自己的领海,不能以此获得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它们在海域划界中并无效力。钓鱼岛就是这样的岛屿,况且钓鱼岛是中国的领土,日本根本无权以钓鱼岛为基点同中国划界。

当然,除此以外,还要用包括军事手段在内的一切必要手段回应日本的单方面行动。日本在钓鱼岛问题上的做法就是加强实际控制,不断向国际社会宣示其对钓鱼岛的有效管理和权利,以显示“主权”并企图最终以“时效取得”方式正式获取对钓鱼岛列岛的主权。日本的这些单方面决定和行为遭到中方的反对。

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的海洋国土争端

南沙群岛争端:

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的海洋国土争端主要是中国(包括中国台湾)与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印尼等国有关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水域主权的争端。南沙群岛是中国南海最南端的一个群岛,由230多个珊瑚礁组成,最南端的曾母暗沙距离中国大陆1600海里。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南沙群岛争端是由于东南亚邻国侵犯中国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水域主权和海洋权益而产生的。

南沙群岛争端的现状形成了“六国七方”的争议局面,而实际占领状况是,南沙群岛岛礁为四国五方、南沙群岛海域为六国七方分别占领和控制。

中国:中国的主权主张是,首先,由历史性权利而获得主权。中国最早发现、利用、管理南沙群岛。传统海疆线内的岛屿为中国领土,水域虽不具有“内水”地位,但相当于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水域地位,不排斥外国船舶通行,但中国享有一定航行管制权。

中国的实际占领状况是,中国大陆自1988年3月开始已占领南沙群岛中的渚碧礁、南薰礁、东门礁、赤瓜礁、永暑礁、华阳礁、美济礁等岛礁。这些岛礁大部分属沙咀或暗礁,在高潮时有部分或全部淹在水下,故岛上建筑有些是以打在礁上的高跷桩为基础。在永暑礁上设有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委托建立的海洋观测站,在茭济礁设有渔船避风港等等。此外,中国台湾控制着南沙群岛中的最大岛太平岛,面积达0.45平方公里。

越南:越南自1975年4月14日出兵占领南沙群岛的几个岛礁后,至今已陆续占据30个岛礁,是侵占中国南沙群岛岛礁最多的国家。另外,越南还非法将中国100多万平方公里的南沙海域划入自己的版图。越南除了在所占据的岛礁上驻有军队、建造各种军事设施外,在一些较大的岛礁上,如南子岛、敦谦沙洲、鸿庥岛、景宏岛、南威岛和安波沙洲等建有起降场、雷达、气象站、卫星电视天线、灯塔等。

菲律宾:菲律宾自1970年开始派兵占据南沙群岛的岛礁,到目前为止,菲律宾已占有9个岛礁。菲律宾同样在各占据的岛礁上派有驻军,建有各种军事设施。特别是1999年计划斥资5100万比索,分三个阶段开发南沙群岛的第二大岛——中业岛,其中包括建造一座长达1000米的防护堤、一条堤道、一条3公里的环岛公路,为现有的简易机场的800米跑道铺设沥青等。菲律宾还将中国41万多平方公里的南沙海域划入其版图。

马来西亚:从1983年起,马来西亚武装占据南沙群岛岛礁,迄今占领6个岛屿。马来西亚在弹丸礁建有军事据点,驻扎一支50人的守备部队,并建有飞机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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