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前夫的房贷是否要我偿还

2009-04-09 07:30张伟伟
婚姻与家庭·婚姻情感版 2009年2期
关键词:婚姻关系婚姻法前夫

张伟伟

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

研究与服务中心

我与前夫2000年结婚,2006年5月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婚后共同购买的一处房屋过户到我的名下,房屋贷款15万由男方负责继续偿还,直到全部还清为止。2008年8月,前夫说他没有继续偿还贷款的能力,并打算通过诉讼方式重新分割离婚财产。请问:法院会支持他的诉讼请求吗?如果他不还贷,银行会起诉我吗?我是否有义务偿还银行贷款?

[分析与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由于你前夫关于离婚财产重新分割的请求已经超过了“协议离婚后一年”的法定期间,根据上述规定法院不会受理,或者受理后查明已超过一年,即裁定驳回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还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应当按一方个人债务处理。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你与前夫婚内贷款买房所欠银行的15万元房贷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也就是说,如果前夫不还贷,银行有权起诉你,你有义务偿还银行贷款;但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基于离婚协议向前夫追偿,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责任编辑/张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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