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度经济学视角下的金融生态建设研究

2009-04-10 03:50黄可权
理论观察 2009年1期
关键词:新制度经济学制度安排

黄可权

[摘要]根据新制度经济学,金融生态是个制度问题。改善金融生态环境,就是对现行的制度结构进行优化、改造,使之更有利于金融生态状况的改善。金融运作成本的降低和效率的提高,从而有效地抑制和振除机会主义的行为,以促进金融生态正向改良。

[关键词]新制度经济学;金融生态;制度安排

[中图分类号]F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234(2009)01—0145—03

自2004年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提出金融生态概念以来,学术界和在业界不约而同地对金融生态的进行了深入的研究、讨论和实践。从现有文献看,目前对金融生态的研究集中于金融生态主体存在的问题,金融生态环境存在的问题及推进我国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对策措施,金融生态环境的评价问题,区域金融生态建设与发展问题等几个方面。尽管这些研究都有一定的创新性,开拓了金融生态的研究领域。然而,金融生态毕竟是一个崭新的研究课题,现有研究普遍存在的不足是缺乏理论基础,分析架构中没有一个系统的理论体系。而对于一个成熟的理论体系来讲,要从实际中发现问题,到创建理论体系,再将其应用于实际来解决问题。目前金融生态的研究就缺乏这一理论基础,这使得现有研究难以对金融可持续生存与发展的一系列问题做出本源性的剖析,特别是对优化金融生态的路径选择也没有给出一个相对科学的方向,这对理论指导实践来讲存在一定缺陷。本文即立足于此,试图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对金融生态特征和变迁路径进行分析和探讨,以期为改善我国的整体金融生态和我国的区域金融生态提供理论参考和借鉴。

一、金融生态本质上是个制度问题

考察金融生态的本质特性,它完全符合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观点;

第一,交易费用的存在必然导致制度的产生,制度的运作又有利于降低交易费用。金融生态可以指与金融业生存、发展具有互动关系的经济、社会和自然因素的总和,其核心以交易本身及交易费用为纽带。良性的金融生态环境能够有效防止金融生态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有效地使其追求自身利益的各种成本内在化,这就是一个金融运作成本低、效率高,对金融生态主体行为具有良好的激励功能和约束功能的制度结构。

第二,制度不是消极被动地反映经济关系,也不是仅从经济关系的外部对经济运行产生作用,而是作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素,对经济运行起着至为重要的作用。良好的金融生态对经济运行有着较强的正外部性。反之,将会抑制经济的运行。

第三,以社会为基础的制度,同时,也是社会的基础。制度不再是对社会的静态的适应,而且还能主动地塑造社会,并成为改革社会现实和创造新的社会生活的手段。金融生态同样具有演进性,其发展呈现出不断演进的动态过程,具体表现为从平衡到不平衡再到平衡的动态演化的过程。

第四,制度提供了人们关于行为的信息和准则。以信用约束为核心的金融生态运行机制,既可以对守信者予以正向激励,也可以对失信者进行负向约束,信贷供给和信贷拒绝的执行标准本身就是告诉人们行动的信息。

因此,从本质上讲,金融生态是一个制度结构的安排问题。我们说改善金融生态环境,说到底其本质就是制度结构安排的变迁问题,即对不好的制度结构进行优化、改造,使之更有利于金融生态状况的改善。金融运作成本的降低和效率的提高,从而有效地抑制和根除机会主义的行为,以促进金融生态正向改良。

二、金融生态的新制度经济学分析

(一)交易成本分析。交易成本为零是新古典经济学的一个假设。然而在实际的金融生态中,由于金融交易主体的有限理性及机会主义的存在,使得金融交易费用不可能为零。而金融交易成本的存在,会直接影响到金融生态的发展。交易成本越高,交易越无法顺畅地进行,从而使金融生态环境越差。当金融生态主体发现进行金融交易的费用太高,甚至于超过收益时,就会选择停止交易,其后果必然导致金融生态链条的中断和金融生态环境的严重恶化。

(二)产权制度分析。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产权的明确界定和有效保护是降低交易费用、提高交易效率的首要条件。合理的产权制度能够使经济单位实现规模经济、鼓励创新、提高要素市场的效率,减少市场的不觉善性。因此,明晰的产权是形成有效激励机制和交易的基础。没有清晰的产权界定,必然造成交易成本上升,市场效率下降,而且也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市场。而对金融业来说,产权制度是其健康发展的基础性制度,它决定着金融资源的交易成本和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它影响着金融资源的利用与配置方式。金融机构的行为是在特定的产权制度结构安排下形成的,不同的产权制度安排会产生不同的金融主体行为及金融消费者行为,进而影响整个金融生态系统。因此,清晰的产权关系、高度可分的产权形式、多元化产权主体以及市场化的产权交易,可以促使金融交易各方按市场经济原则约束自己的行为,实现金融生态的良性循环。

(三)委托代理理论分析。在现实社会中,由于信息不对称的普遍存在,导致了委托代理问题的产生。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和代理人均有追求自身效益最大化的动机,再加上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信息搜集、监督成本的存在,导致代理人损害委托人利益行为时有发生。委托——代理理论则要求设计一种制度安排,使得代理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付出的努力程度恰好也能够使得委托人的利益达到最大化。应该说,委托代理关系越少,委托代理的制度安排越合理,则经济运转越有救率。而在金融业中往往存在着多层委托代理关系,如股东和经营者之间、银行的储户和银行之间、金融机构的监管者和金融机构之间等,这使得解决委托代理问题的制度安排更为重要。如果缺乏有效的制度,必然会使代理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冒险经营,从而加大金融风险,破坏金融生态环境。

(四)制度变迁方式分析。制度变迁理论是新制度经济学体系的核心部分,具体包括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两个路径。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和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它由个人或一群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与此相反,强制性制度变迁则是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及实行。不难看出,在不同的制度变迁方式下,金融生态主体的行为及所面临的金融生态环境都会有所差异。因此,不同的制度变迁方式对金融生态系统的循环会产生不同的影响。

三、影响我国金融生态的制度因素

我国当前的金融生态系统,由于信用制度不完善、产权制度缺陷、法律制度不健全、委托代理机制不完善、金融业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方式,导致金融业交易费用过高、委托代理问题无法有效解决,进而造成我国金融风险隐患较多,金融生态的自我修复机制缺乏,难以实现金融生态的良性循环。

(一)信用制度不完善。信用是交易活动中最重要的资源,不讲信用不仅会增大社会交易成本,而且使许多经济活

动无法进行。金融是信用形式发展的产物,没有信用的发展就不会有经营信用的银行,也不会有进行信用交易的金融市场。然而我国经济活动中的信用极其缺乏。信用制度的缺乏既是市场的大环境,也是金融生态的大环境。在信用缺乏、企业诚信缺失的情况下,金融交易费用居高不下,其后果或者是不良资产继续攀升导致金融危机,或者是银行在“对风险和债权人没把握”的情况下实行“惜贷”。而从我国信用缺乏的原因来看,信用制度不完善是其主要原因。由于我国现行信用制度中对违规人软约束、信用担保机制不健全、征信制度建设滞后,导致了我国信用体系脆弱。

(二)产权制度存在缺陷。产权清晰是市场机制形成的前提。没有产权的约束是不可能建立社会信用的,没有清晰的产权界定,必然造成交易成本上升,市场效率下降,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但中国目前的产权制度还存在缺陷,产权约荣缺乏。其后果是市场的微观基础不实,即占国民经济主体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财产归属关系是模糊的,这是企业行为“非理性”的根本原因。在许多大量国有企业参与的金融交易中,交易主体做出不负责任的交易决策或者决策缺乏连续性。这些行为都加大了金融交易的成本,增加了金融业的风险,损害了金融机构的利益,恶化了金融生态环境。而从金融机构方面来看,在公有产权下,国有银行经常产生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机会主义冲动,而这种冲动又是一种缺乏风险约束的单方面的趋利行为,搭便车、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盛行。此外,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虚置还会导致国有银行治理结构效率低下。在国有产权为主的情况下,通常会产生过度的行政干预,这往往使得职业经理人制度难以形成,内部人控制盛行,对经理层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难以建立,商业银行效率和效益低下。在金融生态体系方面,金融产权的制度性缺陷,严重地阻碍和扭曲了有生命力的金融主体的健康成长。

(三)法律制度不健全。法律制度是制度中最强硬的制度。在交易成本不为零的现实世界中,法律制度非常重要。法律制度决定金融活动的交易费用,一个好的法律制度有利于保护产权,降低金融活动的交易费用,提高金融交易效率。反之,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会影响金融生态的内部结构,弱化金融功能,甚至破坏金融生态平衡。尽管我国金融法治的外部法律环境在逐步改善,但仍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破产法》不适应现代经济发展的要求。无法对债权人进行有力保护;社会失信惩戒机制与征信立法缺失;《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亟待修改;刑事法律制度对金融犯罪的打击力度不够: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缺乏良好的法律环境。法制的好坏会明显改变微观经济主体的预期。如果法律制度存在漏洞,经济主体的预期就会扭曲,一些特殊主体利用漏洞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有可能产生数量很大的不良资产。而不良资产的积累,造成银行“惜贷”现象严重,也可能导致金融危机,对整个经济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我国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使得金融市场参与者的财产权利不能得到有效保护,侵权行为不能得到有效制止,正常的市场交易关系无从建立,低效的企业和银行无法退出市场,金融业难以保持健康发展。

(四)委托代理机制不完善。委托代理问题的解决,需要建立合理的激励与约束制度;一是降低信息的不对称程度,使委托更清楚地知道代理人是否有“悖德行为”;二是加强对代理人的监督。对代理人的监督,一方面要建立完善的竞争的职业经理人市场,使代理人存在失业压力;另一方面要通过信誉约束,使代理为了建立和维护良好的信誉而勤奋工作;三要建立合理的薪酬制度。形成对代理人的内在激励约束。而在我国金融生态中,国有银行存在的多重制度缺损,导致其激励与约束制度也必然缺损。具体表现为t信息不对称无法有效克服。商业银行信息披露透明度不高、证券公司信息欺诈、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等现象时有发生;经理层依旧是行政式选拔机制,责权利不对称,而外部经理人市场又难以建立,难以形成外部治理机制;经理层经营业绩与考核体系脱钩,拥有剩余控制权的经理没有剩余索取权,难以形成各级管理者的有效激励。如我国国有银行的经营者除了工资和一定的奖金外,其余的物质利益比较少,甚至是受到限制的,这不利于对代理人的激励和对道德风险的抑制。委托代理机制的不完善,导致了金融业代理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不可避免,道德风险、内部人控制现象较为普遍,其结果是金融主体行为异化、金融制度功能错位、金融体系效率低下、金融生态劣化、金融案件频发,

(五)强制性制度变迁方式不尽合理。受我国的文化历史以及后来的意识形态的影响,长期以来,我国的制度变迁一般是由政府或者精英所主导,而排斥制度由社会参与人讨价还价自发演化生成的社会博弈模式。但是这种由政府或者精英设计的制度并不能取代社会习俗、惯例。社会博弈参与的欠缺,造成了我国制度演进自发路径的障碍和习俗惯例的匮乏,进而导致了包括价格机制在内的各种制度甚至是市场体系本身的缺陷。从我国金融制度变迁历史来看,强制性制度变迁一直居主导地位。强制性制度变迁在抉择成本和摩擦成本上无疑占据很大的优势,但却导致金融业丧失了微观经济基础发展的自主性,金融开发程度低,金融制度建设滞后。金融资源无法按照市场化配置。在行政指令下,金融领域大量“寻租”活动的产生,造成了严重的资金损失和金融风险}在国家为金融机构提供隐形的担保制度下,导致金融合约关系极度不正常,为市场主体行为异化和金融机构过度投机埋下了制度根源。

四、优化金融生态的路径选择和制度安排

(一)完善金融产权制度。要想降低交易成本、建立有效的委托代理机制、实现金融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建立合理的产权制度。而合理的产权模式一般有以下基本要求:清晰的产权关系、产权高度可分、多元化产权主体以及市场化的产权交易。一方面,适应商业化经营发展需要,建立金融产权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快国有商业银行等金融企业上市进程,允许各种投资主体投资金融产业,实现金融主体成分的多元化。另一方面,以市场原则为基础,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制定有利于保护金融机构债权人利益、督促金融机构更稳健经营的金融机构破产法规。金融机构破产要建立在市场原则基础上,破产的成本要由失败金融机构的股东及其相关利益人来承担,而不能再由国家财政来处置金融机构的破产。只有把金融机构转嫁失败成本的路堵死了,金融机构的成本才是真正内在化的完全成本,预算约束才是真正的完全硬约束,从而利用金融供给的市场调节手段达到信用约束机制的变迁。

(二)健全金融法律制度。著名经济学家米勒说,中国需要的不是更多的经济学,而是更多的法律。国家作为第三种当事人,能够通过非人格化的立法和执法机构来降低费用。因此,改进金融生态的落脚点也放在完善法律制度上,突出法律对经济金融领域的保护。通过建立健全《破产法》等基本法律制度来强化正式约束,并通过确立诚实信用的价值

观来强化非正式约束;还要在补足维持经济运行的各种基础投资,来强化法律制度的实施机制;一是要明确金融生态的边界,对现有的金融生态平衡有一个准确的界定,如产权、市场规则等。法律是市场存在的前提,因为它严格界定各种市场系统的边界;二是法律要完成市场不能完成的经济功能,消除市场失灵和市场有限性对金融业的影响。当前要尽快修改与金融维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有效引导金融资产高效配置、金融经济良性循环提供法律保障;三是借鉴新加坡打击恶意逃废债的“穷籍制度”,根除司法与行政难分离的顽疾,完善执法环节,提高执法效率。

(三)加快征信体系建设。征信体系是现代信用制度建设的核心,整合社会信用信息资源成为当前信用制度建设的重中之重。但是在具体实践中,由于没有规范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采集、加工、咨询、披露和评级的专门法律,而社会有关行业部门又基于各自利益,制定了部门性和地方性的政策法规,人民银行在采集非银行信用信息时,各部门会以部门性的政策法规为由拒绝提供。这种条块和地区分割使信用信息资源不能合理、充分地流动,导致信用信息资源割裂和浪费,开发利用不充分,影响着统一的信用信息系统的形成。建议国家加快征信立法进程,在法律上界定政府信息数据的开放与保护国家秘密的关系、企业信用数据的开放与保护商业秘密的关系、个人信用数据的开放与保护令人隐私的关系,出台有关信息披露的立法,落实对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监管权的授权,以法律形式确立以人民银行牵头负责、各有关部委和地方政府配合、行业协会自律的征信管理体系,促进部门间、地区间的信用信息开放和共享,为有效集散和合法使用全社会信用信息提供有利的法律支撑。

(四)改进金融生态变迁方式。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居民市场意识的增强、政府对金融企业的行政干预的“基本放弃”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实施,我国的制度变迁方式应从强制性制度变迁向强制性和诱致性制度变迁相结合转化,发挥金融主体的能动性,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微观经济主体的作用,降低制度变迁的成本,实现制度供求的平衡。从而为金融生态系统提供一个更好的环境。提升全国整体经济领域的金融生态水平主要依赖国家以立法形式为核心的正式制度变迁,而消除区域金融生态差异则侧重依赖非正式制度的变迁加以实现,这需要通过市场力量在长期的经济社会交往的行动过程中经由“试错过程”和“赢者生存”的实践以及“积累性发展”的方式逐渐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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