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障法制新闻的舆论监督实效

2009-04-10 03:50
理论观察 2009年1期
关键词:舆论监督法制证据

王 众

[中图分类号]G2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234(2009)01—0164—01

2008年11月笔者参加了一次“全国电视法制节目选题策划研讨会”,在这次会议上,与会的全国各地方电视台的同行们不约而同地提及一个话题,那就是如何能充分发挥法制节目的舆论监督作用。总结这些来自第一线的声音,结合笔者在工作中的实践经验,笔者深刻的体会是在充分发挥法制节目舆论监督作用的诸多环节中,首先保障法制新闻舆论的实效尤为重要。

说到法制新闻舆论监督,主要是指公众媒体对公、检、法、司等部门及其它相关的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中涉及到的法律事实所进行的报道。法制新闻舆论监督的目的是为了:对宪法和法律的实施进行监督,弘扬法治精神;保障依法行政,保证政令畅通;对执法者实行监督,防止其滥用职权;反映社会生活的美与丑,以净化社会环境、提倡高尚的道德情操。

法制舆论监督是舆论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法制舆论监督的实施过程中,总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首先是法制舆论监督报道往往是见不到成效,报道过后就没了下文;其次是被监督者反应过度,甚至用反制手段打击批评者,这就影响了法制舆论监督的质量和效果。究其原因,主要是媒体在进行法制舆论监督时,没能与受众的舆论保持一致性。新闻策划和操作中没有注意到社会和受众的心理承受力,没有与有关部门取得共识。因此我们说,新时期的法制舆论监督要加强策划,采访时要注意全面掌握事实、客观少评判的原则。

在进行相关的节目策划时应意识到法制舆论监督应该针对现实问题,去反映群众的呼声、意见和要求。而这种呼声、意见和要求,也应该是被党和政府关注并要解决而且有,可能解决的问题。只有媒体考虑到这些,舆论监督才能呈现出上情下达和下情上达的双向“舆论流”,使公众心态和政府决策以及社会承受力形成良性循环。

根据我们国家的国情,公众传媒的属性是党和政府的舆论工具,不是资产阶级政党互相攻讦的武器。法制舆论监督的出发点是“服务与帮助”,不是“猎奇与攻击”,必须把握好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与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一致性。只有这样,才有助于澄清是非,化解矛盾,解决问题。

胡锦涛同志在《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曾指出:“要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党的主张、弘扬社会正气、通达社情民意、引导社会热点、疏导公众情绪、搞好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法制新闻舆论监督实质上是人民的监督,是党和人民通过新闻工具对社会进行的监督。舆论批评的力量是巨大的。法制舆论监督既要帮助群众解难,又不能给司法机关及政府添乱。记者要注意把握三点:一、要掌握介入的时机;二、要选准报道内容;三、要讲究批评报道的艺术。

我们还要做到客观报道少评判,客观公正表达事实,充分保障双方的话语权,避免自己陷入到新闻侵权的诉讼之中。法制舆论监督客观少评判,是说记者在报道事实的过程中,只讲事实,不妄加评判,或者通过群众的“访谈”,表达记者的倾向。这样做,对受众而言,增加了新闻的可信性、可读性;对传者而言,被批评者难于找到纠缠传媒的借口,减少了新闻侵权诉讼发生的机率。

新闻记者,尤其是法制新闻记者要进行新闻调查,要开展新闻舆论监督,要披露社会丑恶现象,这就难免将自己置身于各种社会矛盾之中,也就难免引起“新闻侵权诉讼”,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新闻官司”。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新闻官司不断发生,而且有逐渐增多之势。记者被推上被告席,而且被判败诉的案件,如今已经屡见不鲜。作为以弘扬法治精神为己任的法制新闻工作者而言,这其实是一件好事。我们要做的就是完全在法律规范的范围内做好自己的工作,同时要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新闻工作者面对新闻侵权诉讼,如何维护自己的工作不受侵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相关的措施和方法固然是多方面的,但最重要最有效的对策,还是防患于未,然。也就是说,最佳的应对良策。是要努力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修养,在采访报道活动中做到遵纪守法,避免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如果记者没有主观过错和行为过错,在一般情况下是不会引起新闻官司的。

引发新闻官司并导致记者败诉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记者不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以致无法提供足以证明自己清白的证据也是其中的一个原因。因此,记者采访活动中强化自我保护意识,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也是非常重要的。一方面可以确保采集材料的来源准确无误。另一方面也可以为事后万一发生新闻诉讼而准备证据。特别是采访那些重大的、有争议的、揭露和批评的事实尤应引起注意。

在法制新闻采访中,记者应当收集和保存的证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相关法律文书、政府文件等。比如法院的判决书、检察院的起诉书等,最好是副本或者复印件,当然,如果没有原件或复印件,也可以把行文机关、文件编号和主要内容抄录下来,便于事后查找。

二是采访录音、录像、照片等。一般来说,录音最好应征得被录音者的同意。当然,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也可以采取隐性采访,以“偷录”、“偷拍”的方式取得必要的证据。

三是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通过因特网发送的电子邮件,也是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的。当然,你打印之后,最好还是将它保留在信箱里,以备查找。

四是访谈笔录。一般来说,访谈笔录是记者单方面记录下来的东西,可能存在因听说和理解的偏差而出现的失误,但在访谈结束之后t最好请被访谈人过目,对笔录中存在的错误和疏漏进行修正和补充,并请其签字确认。这样做最大的好处就是,倘若日后涉诉,媒体和记者可以避免因其不能向法庭提供具有较强证明力的证据材料而承担败诉的风险。

综上,我们在实事求是、认真细致开展工作的前提下,不仅能充分保障法制新闻的舆论监督的实效,还能有效地保护法制新闻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扰和伤害,从而更好地为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多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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