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多党合作制的历史必然与发展逻辑

2009-04-13 04:02张桃荣
党政干部学刊 2009年3期

张桃荣

[摘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在中国社会特有的历史条件和环境背景下产生的,符合中国当时的实际。随着国情、党情、世情的不断变化,新时期,我们更要坚持和完善我国的多党合作制,使其得到广泛的发展,从而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前进。

[关键词]多党合作制;历史必然;发展逻辑

[中图分类号]D6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09)03-0018-03

政党制度指一个国家的各个政党在行使国家政权或干预政治时的活动方式、方法、规则和程序,它包括各政党的社会政治地位、相互间的关系以及各政党和整个政治体系的关系等。政党制度是人类社会从神权政治到文明政治的产物,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结果。当今世界不同类型和模式的政党制度千差万别,不同的国家政党制度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和特点。我国实行的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项制度根植于中国社会特有的文化背景下,生长于特定的历史条件和现实条件之中,是适合中国国情和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当今世界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化,当代中国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革。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日益全球化的今天,在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新形势下,如何更好地坚持和完善我国的多党合作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值得我们深思。

一、建国前的国情、党情、世情:我国多党合作制形成的历史必然

江泽民曾在世纪之交的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衡量中国政党制度和政治制度的标准,最根本的是要从中国的国情出发,从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际效果着眼。[1]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以及全国各族人民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作出的正确选择,它既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多党制或两党制,也有别于一些国家实行的一党制,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

(一)多党制的尝试和一党制的失败说明我国不适合搞西方的政党制度

在中国近现代史上,曾经有过多党制的尝试和一党制的实践,但最终都以失败而告终。如民国初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实行“议会制”、“内阁制”,因此中国政治舞台上出现了“组党”热潮。一时间,全国政党团体多达300多个。1912年底选举国会,国民党占了优势。当时资产阶级革命派领袖之一的宋教仁四处奔波,发表演说,希望他的国民党能在议会中占据多数,组织第一届政府内阁。1913年3月,宋教仁踌躇满志,准备从上海北上北京组阁,但被袁世凯派人刺杀于火车站。就这样,中国第一次实行西方多党议会民主的尝试在封建贵族势力的阻挠下,以失败告终。1925年3月孙中山逝世后,国民党内的右翼势力抬头,他们形成西山会议派,进行反共分裂党的活动。随着蒋介石发动“四一二”政变,国民党逐渐在全国建立起一党专政的统治。由于这种一党制实行卖国、内战、独裁、专制的反动统治,代表和维护一小撮大地主、大买办、大官僚的利益和特权,违背了中国人民要求民主、和平、团结、进步的愿望,不能反映并实现中国社会各阶级、各阶层的利益和政治参与要求,注定失败。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宣布了国民党在大陆一党专政的结束。

多党制与一党制的失败,究其原因,一是由于当时旧中国的封建经济基础虽已解体,但其根基依然存在,不可能有真正以自由竞争为原则的多党制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二是由于中国民族资产阶级是个软弱的阶级,不可能领导中国人民将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进行到底。历史事实雄辩地证明,多党制和一党制不适合中国历史国情。

(二)外发次生型政党、滞后性的政党制度决定我国必须实行多党合作制

最早的政党产生于英国议会,即辉格党(whig,盗马贼,苏格兰语,后发展为自由党)和托利党(tory,歹徒,爱尔兰语,后发展为保守党)。随着两党制的轮流执政,英国建立起了自己的政党制度。在中国,“党”字古已有之,而“政党”一词是近代以后才出现的。由于中国民族资产阶级的脆弱性和短暂性,议会制和君主立宪制缺乏生存成长的土壤,终究失败。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是在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多重压迫下产生的,是外发次生型政党。1921年7月,中共一大的召开,标志着中国共产党的诞生。中国共产党是马列主义与中国工人运动相结合的产物,是适应中国近代革命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而我国各民主党派多数成立于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它们主张团结抗战,要求和平民主,反对内战独裁。其政治主张同中共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政纲基本一致,因而从一开始它们就在中共统一战线政策影响下与共产党建立了不同程度的合作关系,并随着革命斗争的发展而不断巩固和发展。由于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并不是在国家政局稳定的情形下成立的,因此,不可能伴随政党的产生而建立相应的政党制度,只有随着革命的成功,政党制度才会最终建立。故中国的政党制度滞后于政党的产生,这就使得各个政党缺乏平等竞争的机会。中国共产党坚持把马列主义普遍真理与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顺应历史发展潮流,在长期革命斗争中找到了使中国革命走向胜利的道路,建立最广泛的统一战线,领导中国人民经过多年的艰苦卓绝斗争,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黑暗统治,建立了新中国。

从旧民主主义革命转变到新民主主义革命并取得胜利的历史告诉我们, 中国共产党成为中华民族独立和解放的领导核心,成为多党合作政治格局中的领导力量,是中国共产党自身的先进性和长期奋斗的结果。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隆重举行,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政党制度正式确立。多党合作制的形成,是我国政党和政党制度的特性决定的,是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

(三)国内外环境的复杂多变性决定我国必须实行多党合作制

多党合作制作为我国的政党制度形成于建国前夕,是在国内外复杂多变的环境下产生的,其形成是国内外多种因素决定的。

首先,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无产阶级政党要实现自己的目的,必须联合和支持一切民主政党,组织广大的同盟者,“共产党人到处都努力争取全世界的民主政党之间的团结和协议”[2]。前苏联于1920年形成的一党制,但是列宁没有认为苏联的一党制是社会主义国家唯一适当和唯一可行的模式。正如列宁所说:“谁也没有把资产阶级赶出苏维埃,资产阶级自己离开了苏维埃。”[3]

其次,中国当时的混乱局面要求各党派的联合。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历史任务是推翻压在中国人民头上的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三座大山,这一伟大的历史使命,单纯依靠某一阶级或阶层的力量是无法实现的,它的艰巨性要求必须调动全国、全民族的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与之相适应,就必须有代表各阶级、阶层的政党来发动、带领群众,由此决定了党际关系间的合作性。

第三,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具有一贯合作的优良传统。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我国的八个民主党派同共产党逐步建立起了亲密合作、风雨同舟的关系。我国的民主党派大多数是在共产党的统一战线政策感召下,在抗日反蒋斗争中先后成立的。它们都具有爱国、反帝的传统,有着同共产党长期合作的历史。早在1941年,毛泽东在陕甘宁边区参议会的演说中就说:“国事是国家的公事,不是一党一派的私事。因此,共产党员只有对党外人士实行民主合作的义务,而无排斥别人、垄断一切的权利。”[4]为此,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战争时期的敌后抗日民主政权中,普遍实行了“三三制”的政权组织原则,即在各抗日民主政权中,共产党员占1/3,非党的进步分子占1/3,中间分子占1/3。这个原则为日后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积累了经验。

第四,各民主党派缺乏独立领导中国人民争取革命胜利的能力。中国共产党作为以马克思主义武装起来的工人阶级政党,在革命实践中,展现了其代表革命发展趋势的必然性。从而,获得了越来越广泛的政治认同,并具备了执政的主客观条件。相反,民主党派则缺少这样的条件。一些民主人士曾经有过走国共两党之外的第三条道路即中间道路的幻想,企图在中国建立一个资产阶级共和国,使中国走资本主义的发展道路。但是,随着人民解放战争的胜利发展,国民党统治区危机的加深,蒋介石集团加紧了对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迫害,第三条道路即宣告彻底破产,广大民主人士在政治上进一步靠拢共产党。

历史表明,承认并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是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总结长期政治斗争正反经验的基础上最终作出的正确选择。中国共产党坚持与各民主党派实行长期合作的方针,同时各民主党派确认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领导地位,这三个方面的结合,就现实地构成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的格局。

二、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新时期我国多党合作制的发展逻辑

新时期,我国多党合作的政党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执政党领导多党派合作的能力不强,有待进一步提高;民主党派的参政党作用不明显,有待进一步强化;参政党的实际地位较低,有待进一步提高等。这些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影响执政党的执政能力和参政党的参政质量,多党合作制也难以完善和发展。2004年初,胡锦涛在党外人士迎春座谈会上指出:“要认真总结多党合作的好经验好做法,着眼于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进一步推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扎扎实实地把我国多党合作事业推向前进。”[5]这就为我国多党合作制的发展指明了新的方向。

(一)制度化——多党合作制的制度性保障

邓小平同志指出,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6]江泽民在“七一”讲话中提出了制度创新,在十五届六中全会上又指出,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制度建设是最根本的。[7]党的十七大报告也强调指出,要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加强制度建设。这些精辟的论述,为推进多党合作制度化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武器。

1993年多党合作制被写入宪法成为国家意志。但是中央只是制定出多党合作的总原则、总方针,不可能深入到操作的层面。由于认识方面的原因,各地在实际工作中各自为政,根据需要建立了一些自认为可行的办法,随意性较大,制度建设不配套、不完善,难以形成合作共事的局面。因此,必须加大多党合作的制度建设。

第一,要加强参政机制建设,提高参政议政的能力和水平。执政的共产党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民主党派通报有关的政治、经济、社会方面的发展情况,组织或吸收民主党派就共同关心的重大问题进行视察、考察和调查研究并及时吸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等,为民主党派成员发挥参政议政作用创造条件。同时要完善参政党内部机制,完善培养和选拔党外代表人士机制,将参政党参加国家政权落实到具体的政策措施上,激发民主党派成员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和活力。

第二,完善执政党与参政党的政治协商机制。所谓政治协商,就是各党派通过自由而平等的对话、讨论、审议等方式,参与公共决策和政治生活。在民主、和谐、宽松、活跃的氛围中的平等对话、深入讨论达到各方利益一致,有利于加强沟通、增进理解、形成共识。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政治协商机制最重要的是实现决策过程的程序化、规范化。对此,应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政治协商的原则、形式、内容和程序等,进一步作出明确的规定,使其落在实处。第三,完善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机制。在多党合作构架内,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是中国政治的优势之一,是发展和完善多党合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1956年,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一文中指出:“究竟是一个党好,还是几个党好?现在看来,恐怕是几个党好。不但过去如此,而且将来也可以如此,就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8]邓小平曾指出,“有监督比没有监督好,一部分人出主意不如大家出主意。共产党总是从一个角度看问题,民主党派就可以从另一个角度看问题,出主意。这样,反映的问题更多,处理问题会更全面,对下决心会更有利,制定的方针政策会比较恰当。”[9]新时期更要拓宽和健全监督渠道,加大民主监督力度,把权力运行置于有效的制度和监督之中,各级党组织和干部都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支持和保证政协依照章程开展民主监督,支持和保证人大、政府专门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能。

(二)规范化——多党合作制的法制化渠道

政治行为规范是人们在处理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它是社会政治生活秩序的基本要求,是衡量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发达程度的重要尺度。社会要处于良性运行、协调发展状态就不能没有社会调整体系,不能没有一系列规则来约束人们的行为。

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方面,它的运行同样要求有带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规范是制度的具体化,关系到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怎么做的问题。没有具体详尽的规范,操作性、实效性是难以保证的。因此在多党合作的过程中,必须对多党合作的内容、形式加以规范,做到有章有法,有双方共同遵循的准则。但现实之中,一些地方协商会、座谈会、谈心会和对口联系工作,既没有总体安排,也没有阶段性重点,每次活动也没有交换必要的文件及相关资料,缺少事前的调研准备,一些时候是随意性的拉家常,根本没有明确需要解决的什么问题,缺乏工作的严肃性和务实的工作作风,导致民主党派成员陷于被动的应付状态,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因此各党派应在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出若干具有操作性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新的实践和新的发展,对这些年来各地在多党合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进行总结升华,上升为政策和制度规范,形成与此相适应、相配套的政策、制度体系,以指导各地工作。例如,2004年的政协章程修正案,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写入政协章程[10],其基本要义是从政治协商会议这个组织机构的角度对其加以确认,从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这个行为准则的角度对其加以呼应和完善。政协章程中关于政协性质的三句话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11]原先是分两处表述的,章程修正案按照中共中央有关文件的规范性提法,将其合并为一处进行了完整表述。修订后的政协章程,如此全面地规范政协的定性、定位,这样不仅有利于人们对政协性质的准确性认识和完整把握,而且有利于正确认识人民政协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充分发挥其重要作用。

(三)程序化——多党合作制的民主化途径

程序化就是指进行某项活动,开展某项工作,保证先后次序不被颠倒,真正做到有条不紊,防止随意性。人类从最初古希腊时期的城邦民主制到20世纪初现代民主制度的确立的历史过程充分体现了对民主认识的深化和把握,在整个民主政治生活进程中都包含着一个程序化问题。没有程序规定,一切实体性法律都只能停留在法律条文上,古罗马《十二表法》曾规定程序法优先于实体法;没有好的程序支持,再好的民主制度最终都难以达到目标。民主与程序的结合是民主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人类民主发展的必然趋势。当代许多学者认为,民主就是多数决定,尊重程序。由此可见,程序不管是在古代还是在现代社会中都具有重要地位,程序的完备与否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法治化程序和治理状况的重要标志。

有条不紊的程序是多党合作取得成效的重要条件,程序决定成败。长期以来,我们在多党合作的制度建设中还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重形式、轻操作的倾向,以至于一些好的制度因缺乏科学、规范的程序而无法操作。如就协商与决策的关系来说,应该是协商于决策之前,如果将其倒置过来,协商就失去应有的意义。监督中事后监督情况比较突出,不该发生的事情已经发生,经济损失已无可挽回、无法避免,不良的社会影响已出现,监督也就没有作用。既然如此,民主党派就应提前介入,调查研究,作可行性论证,为决策做好准备。在事情的发展过程中,进行有效的跟踪了解,建立有力的监督机制。同时,做到协商会、座谈会、谈心会程序设置的民主性、科学性、公开性等,使程序和内容紧密有机地结合起来,使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等环节的程序具有可操作性,增强程序意识,加强程序化建设。

总之,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作为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三项基本要求,它们是不可分割的统一体。制度化为多党合作制提供制度性保障,规范化是多党合作制的法制化渠道,程序化是多党合作制的民主化途径。新时期,我们要在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实践中,不断完善其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而促进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为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提供政治和法律制度保障。

参考文献:

[1]江泽民文选(3)[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144.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1)[M].人民出版社,1995.285.

[3]列宁选集(3)[M].人民出版社,2004.790.

[4]毛泽东选集(3)[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809.

[5]袁建达.同舟共济向未来 议政建言写春秋[N].人民日报.2005-03-23.

[6]邓小平文选(2)[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333.

[7]制度创新与行政改革[J/OL].www.gmw.cn光明日报,2001-11-13.

[8]毛泽东选集(5)[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278.

[9]邓小平文选(1)[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273.

[10][11]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DB/OL].www.people.com.cn2004-09-08.

责任编辑 李秀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