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八”理念视野下的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

2009-04-14 08:46胡崇安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9年3期
关键词:罗湖区刑事案件审理

胡崇安

公正与效率是司法追求的两大价值目标。在诉讼过程中,轻罪案件选择以效率为中心目标的效率模式即“效率优先”原则,重罪案件选择以公正为核心的权利保障模式即“公正优先”原则,能最大化体现公正价值目标与效率价值目标的协调统一。

一、“二·八”理念引入司法实践的实证调查

轻微刑事案件的快速办理,就是引入“二·八”理念,提高诉讼效率,提高案件质量,实现效率与质量的协调统一。简单地说,“二·八”理念就是要求我们在工作中必须学会运用百分之二十的精力(或力量)办好百分之八十的常规性事情;拿出百分之八十的精力(或力量)研究解决百分之二十的疑难(非常规性)问题,从而达到效率与质量的最佳平衡,实现公正价值目标与效率价值目标协调统一。

我们对2003—2005年罗湖区检察院受理刑事案件的情况和办案力量投入的对比情况进行了调查分析,发现实际情况完全契合“二·八”现象。以2005年为例,罗湖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全年办理审查批捕案件2653宗,其中,简单案件1963宗,占74%;复杂案件690宗,占26%。调查表明,侦查监督科办结一宗简单案件的平均时间约为2小时,1963宗简单案件约需654天(每天办案实际时间6小时算),约投入3.5个办案力量(全年每一个办案人员的工作日是233天,减除15天工龄假或探亲假,再减除每月1天病事假和2天会议、学习或培训,每人每年最多只有182个办案工作日);办结一宗复杂案件的平均时间约为2天,690宗复杂案件需1380个工作日,约须投入7.5个办案人员,我院侦监科一共11个办案人员,恰好是32%的力量解决74%的简单案件;68%的力量解决26%的复杂案件。

基于上述的调查分析,刑事检察工作引入“二·八”理念、实行案件“繁简分流”成为必要,从而实现效率目标与公正目标价值利益的最大化。

二、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机制的司法实践

2005年下半年,罗湖区检察院试行“繁简分流、分类办理”的办案模式的摸索,取得一定的成功,办案效率明显提高。在罗湖区检察院的推动下,从2006年4月开始,罗湖区公、检、法三机关出台试行办法,开始了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机制试验工作,决心摸着石头过河,以点带面、循序渐进、逐步推广。

罗湖区建立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机制,主要做法如下:

(一)制定《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办法》,规范运作程序

2007年4月3日,罗湖区公、检、法三机关经过反复研究和论证,正式联合签署了《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全面启动了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机制,该《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界定了适用条件。为切实做到繁简分流,《办法》对适用快速审理的轻微刑事案件的条件进行了明确界定,即应同时具备: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无争议;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且其辩护人作有罪辩护的等条件。同时还规定了其他八种应当适用该机制办理的案件。

二是明确限定了办案期限。为切实缩短办案期限,《办法》严格控制每一诉讼阶段的案件办理期限:公安机关在案件批捕前后的侦查期限分别控制在7天和5天之内;检察机关批捕和审查起诉期限分别控制在5天和10天之内;法院审理期限将简易审控制在10天之内,简化审控制在20天之内。

三是明确规定了办案流程。《办法》明确规定公、检、法三家均可启动快速审理:办案人员对符合快速审理条件的案件应当签发《快速审理建议书》,并在案件档案袋贴上“绿色标签”,在与《办法》配套的办案情况表上明确登记各诉讼环节的受理日期、审结日期、随案流转,并在办案情况表上专列“本案诉讼时间统计”一栏,使侦、捕、诉、审各环节办理时间一目了然,便于公、检、法三家的配合和制约;同时,《办法》规定了中止快速审理的程序,以加强案件质量的监控和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保障。该程序主要是指在进入快速通道的案件中,一旦办案过程中出现不符合快速审理条件的情况,均可以及时中止并贴上“红色标签”,将案件由快审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四是明确设定了监督程序。《办法》规定由区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对快速审理案件的办理情况实行监督,各机关《快速审理建议书》、《快速移送审查起诉建议书》及《中止快速审理决定书》等相关文书均应报送区检察院检所检察部门备案,由监所检察部门监督各机关严格遵守办案期限,防止当快不快情况的发生,从办案流程、办案期限和办案结果三个方面保障快速审理机制顺利推进。

(二)出台证据收集指引,规范证据收集标准

我区公、检、法三机关通过磋商,制定了更为详细的办案操作规范——《罗湖区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证据收集指引》,印制了轻微刑事案件证据采集卡,方便侦查人员收集证据时“对号入座”,并附入卷宗随案流转。实践证明,该《指引》作用明显:一是使轻罪案件证明标准得与重罪案件证明标准相分离;二是规范了公、检、法三家对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案件的证据标准,使轻微刑事案件真正实现快速审理。

(三)设立轻微刑事案件办理小组,打造专业化人员保障

自2007年4月实施快速审理办法以来,我区检察院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根据办案人员的专业特长、办案能力、办案经验、社会阅历等特点,分别成立了专门的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小组;法院将适用快速审理机制的简易程序案件,统一由简易案件独任审判组负责审理;公安机关成立了专门的轻微刑事案件办理组。正是由于公、检、法三机关建立对口接驳的内部循环链条,实现了三家的联动,使轻微刑事案件的快速审理走上了全程“高速公路”。

(四)借助技术手段,提供“无缝链接”的技术保障

为节省诉讼资源,提高办案效率,对于公、检、法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已经形成的电子文档,我们通过联网或中间介质的方式流转到下一环节,减少重复劳动,做到全程无缝链接。有的单位还在案件管理系统中启用了电子印章,节约多次、反复盖章时间,节约诉讼资源。

三、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机制的制度完善

任何一项新生事物的产生,均有其不足的一面,在未来工作中,我们将立足于从加强人权保障,增强实际效果出发,拟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该项机制,具体有:一是扩大快速审理机制适用案件的覆盖范围,将可能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认罪案件纳入快速审理机制的范围;二是对现场抓获的,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认罪案件不经逮捕环节直接提起公诉;三是进一步简化可能判处拘役、管制以下刑罚认罪案件的审理模式;四是尝试建立快审程序的证据标准多元化体系;五是完善快审机制中的人权保障机制,如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适用快速审理机制的主动选择权,在审查起诉阶段实行证据开示和量刑建议制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放弃快审程序或不服快审程序判决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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