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税收意识建设和谐税收

2009-04-21 06:44宁德龙
消费导刊 2009年6期
关键词:间接税直接税

霍 栋 宁德龙

[摘 要]对于一个国家以及它的国民来说,税收是一个躲不掉得话题。中国盐课制度对国人税收意识产生了深远影响,以其为典型的间接税使纳税人在法律上被置于“植物人”地位;西方税制演变对其国民的税收意识的形成产生了积极的作用。本文通过比较东西方税收意识环境生成差异,结合我国建设和谐税收的大背景,提出应该从纳税人同时又是公民“二位一体”的角度考虑和谐税收建设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税收意识 间接税 直接税 和谐税收

作者简介:霍栋(1984-),男,江苏常州人,西南交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行政管理理论与实践。

引言

笔者认为和谐税收的提出本身就是适应市场经济改革和公共财政建设框架的理论创新,是当前“四位一体”改革实践在税收领域面临的重大课题,更是集人类文明之精华,将其渐进式地注入税收活动全过程。基于此,理解和谐税收还必须把眼界放得更开一些,从更新国人税收意识的角度考虑和谐税收建设。本文旨在通过比较东西方税收意识环境生成差异,找到更新我国国民税收意识的突破点,为建设和谐税收提出建议。

一、中国盐课制度对国人税收意识的深远影响

唐中叶是中国税制史上赋税结构发生重大变革的时代,两税法的实施,使田赋在整个赋税总额中的比例顿然突出。征税标准由人丁为主逐渐向以田亩多少为主过渡,直接税在赋税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少,而作为间接税的盐税制度则不断得到强化。

首先,中国盐课制度历史悠久。史传齐太公封国之初,即曾“通商工之业,便鱼盐之利”。从西周到西汉武帝以前,食盐一般由私人生产,政府征税,商人贩卖。盐价等于工本、盐税和商利三项相加。汉武帝用桑弘羊等人管理盐政,实行官营制度,盐价中的盐税和商利两项都属于政府。政府设置盐官,雇人生产食盐,由政府销售。此后,盐税制度保持了初期相对稳定,收入逐步增加。到了唐代,唐朝从肃宗到代宗时,第五琦和刘晏先后主持盐政,分别创立了两种严格控制食盐产销的有效办法。第二,盐课收入占政府财政收入比重很大。第三,盐课制度具有人头税的性质--盐的自然属性、盐税的征收方式、收入量。东汉时就有人说 :“盐,食之急者。虽贵,人不得不须。”刘晏主张的租税原则是:“官收厚利而民不知贵”。

意识是日常的行为中培养形成的,作为间接税的代表的盐税,正如当代日本著名税法学家、“北野税法学”创始人北野弘久对间接税弊端的剖析,尤其是它的政治后果。他一针见血地指出,在间接税情况下,纳税人在法律上被置于“植物人”地位。

二、西方税制演变对其税收意识形成的影响

考察封建时代的西欧,西欧各国封建历史都很短暂,从西罗马灭亡到资本主义的产生不超过1000年,其中君主专制的历史就更短了,一般在200年左右,而资本主义的历史长达500年。与中国相比,这个历史差异必然对纳税意识有着相应的影响。

英国在约翰王时,发生了贵族反叛,贵族强迫国王于1215年签署了著名的《大宪章》,对国王征税给予严格限制,并以相应的行政措施来保障法律的执行。40余年后英国建立了国会,在随后的200年里国会制度和职能逐步完善起来。英国在封建时代产生的国会其首要职能就是议决征税问题,法国于14世纪初建立的三级会议也是如此。税收决定权由君主手中转归议会,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封建税收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议会制度成为一种文化传统,即使当英法等国进入专制时代以后,它依然在征税问题上起着一定的作用。另外,14世纪欧洲的文艺复兴运动的洗礼形成了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古典经济学家和学术流派,更使民主观念深入人心,这样就为西方后来的权利与义务对等的所得税模式奠定了理论和社会基础。

1798年英国政府正式推出所得税,当时定为临时性税收,一旦战事结束,即取消所得税,故该税又被当时的英国财政大臣称为“战争税”。几十年征征停停,于1842年成为永久性税收,并得到了规范化。由此发展为现代直接税。

北野弘久指出,“纳税人作为主权者享有监督、控制国家税收的权利,并承担义务。”但这种国民主权原理的理念在间接税中“几乎不可能存在”。同时认为直接税是增强人们“税痛”和“税意识”的法律制度,且能从法律上保障人们作为纳税人的地位,这非常确切地解释了东西方税收意识的巨大差异,同时也指出了我国公民税收意识的症结所在。

三、更新国人税收意识,建设和谐税收

(一)增强“税痛”

变价内税为价外税,价内税的隐蔽性不利于培养公民的纳税意识。在美国,每一个未成年人都知道,他购买一个标价25美分的棒糖时要付27美分,这是因为纳税。税收启蒙教育在一点一滴中培育着公民的纳税意识。而在我国,税法则远离公民。公民普遍认为,纳税是公司企业的事,除了工资要上税外,很少有人知道只要一产生消费行为,就在向国家纳税了。所以在征收所得税的同时,应该把间接税显现化,让公民时时刻刻感觉到税痛。

(二)广泛征求纳税人的意见

目前,我国税务机关既是“做鞋子”的,又是“穿鞋子”的,纳税人这只“脚”只能忍受——这叫做“纳税遵从”。和谐税收建设需要改变这种状况,遵循“纳税人同时是公民”,“政府与纳税人共同建设税收”,以及税务机关的角色是“穿鞋子”的而不是“做鞋子”的的理念。税收立法,政府不仅要充分听取纳税人意见,而且应当让纳税人参与立法全过程。这样,出台的税收法律这只“鞋”,才适合纳税人这只“脚”,实现了“鞋”与“脚”和谐,才有条件谈征收管理、税收服务方面的和谐。

(三)完善公共物品供给机制,彰显准确的用税意识,是建设和谐税收的关键

许多全国性公共物品的供给普通公民的感受尚不直接,甚至平时没有感觉其存在。对于这类公共物品的供给,可以通过中央政府公平的收入分配政策、科学的转移支付制度、与公共财政相匹配的全国性基础设施“项目库制度”建设和完善的中央预算编制程序,以及畅通全国人大代表参与预算编制的渠道,就能较好地连接征税、用税关系,从而在这方面构建起走向和谐税收的通道。

(四)明确“行政官员的公务行为是公共物品”

由于在我国地方政权中的行政官员经常要与广大公民发生这样那样的关系,必须明确“行政官员的公务行为是公共物品”的理念。因为:要么地方政权的行政官员的公务行为本身就是公共物品的提供,如具体的执法、司法以及政策的执行等等;要么与公民享用公共物品存在密切关系;甚至在许多地方,行政官员的言行本身就是人格化的公共物品,广大公民非常重视、非常需要、非常在乎。

通过上述建设和改革,完善税收立法和逐步形成征税与用税对接端口和互动机制,所期望的和谐税收及其意识就会成为现实。

参考文献

[1]王子耀,中国封建社会征收盐税的基本原则[J]延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8(4)

[2]罗财喜,从中西税收文化的差异看中国税制完善[J]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4)

[3]北野弘久,陈刚、杨建广等译《税法学原理》[M] 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

[4]刘荣,论主体税种的确立与完善[J] 经济纵横,2001(7)

[5]高培勇,论更新税收观念[J]税务研究,19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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