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报道领导机关的文件精神

2009-04-27 10:42陈力丹
新闻与写作 2009年4期
关键词:头条消息志愿

陈力丹

看到2009年2月8日北京某报A4头条消息的标题《全市学生都将注册为志愿者》,我的第一个反应是:这不是把“志愿”变成强制了吗?细看消息,第一句说“据某报报道”。于是再查北京某报,该报2月7日六版头条的消息标题是《全市学生都将注册成为志愿者》,比北京某报多了一个“成”字。北京某报的消息除了第一句话外,完全照搬了某报的消息原文。

这条消息从标题开始,有意无意地扭曲了市教育工委等三单位文件。消息中虽然也提到“志愿无法强制”,但是消息标题给人的印象则是全市学生都得注册为志愿者,北京某报的标题少个“成”字,更强化了这种理解。如果是这样,“志愿”这个概念就变得多余了。

2月8日的新京报也报道了这个消息,它的头版标题新闻是《学生注册可当志愿者》,对应的A05版头条消息标题是《178万北京学生注册可当志愿者》。新京报消息导语中写道:“从今年开始,北京市每名学生都可以注册成为志愿者”。某报消息的导语中写道:“今年……本市每名学生都将注册成为志愿者”。“可以注册”和“都将注册成为”的汉语含义是不同的。显然,某报和北京某报所表达的领导机关的文件精神,出现了让人产生误解的用词问题。

某报消息的作者这样叙述该文件的内容:“根据要求,本市中小学将在综合实践活动课中组织学生开展志愿服务活动,这意味着中小学生的志愿服务将被纳入课表,学校必须为学生的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学时保证。”学校的课程对学生来说当然是必须上的,但是志愿服务的前提是“志愿”。在这里,不是领导机关的文件存在问题,而是报道曲解了文件的原意。学校的社会实践课可以含有志愿服务活动,而一旦作为课程,它就不是以“自愿”为前提的服务,而是一种社会学习,不能解释为将志愿服务纳入课表。经过报道者的“这意味着……”,把事情的性质搞混了。学校社会实践课不能等同于志愿服务活动。

同样是报道这个事情,新京报写道:“意见中表示,目前尚处于学生志愿服务精神的培育期,志愿服务要强调以学生‘自愿为前提,对于不参加志愿服务的学生,学生合法权利不能受到影响。”“意见中还特别提到了一些要求,以防止利用志愿者,使志愿服务‘变味的情况发生。其中包括,学校不能将强制性任务包装成志愿服务,要将志愿服务与勤工俭学分清界限。”

还有,各报的报道都存在事实发生时间含糊、没有文件名称的问题。既然这个事情要公开报道,那么“市教育工委、市教委、团市委日前联合制定意见”这句话没能清晰展现事实的两个基本要素“何时、何事”,这是所有报道者的失职。这是事实,应该有明确的发生时间,不能用“日前”来打马虎眼。整个消息的根据均来源于那个叫“××意见”的文件,可是文件全称,以及文件的性质,均含糊其辞。这叫什么新闻啊!看了消息,法治意识不能不让人质疑:这样一个重要的新政策,怎么可以由一个没有经过立法程序的“××意见”来决定?既然叫“意见”,显然是要经过讨论的,有关的行政立法机关对此应该行使什么职责?传媒不能得到个材料就照报,得按照新闻传播规律办事,把事实的几个W搞清楚。

现在,我们所做的工作,不过是表达领导机关的意图,原来的文件都是大白话,不是甲骨文,难吗?传媒所以在这样简单的工作上出现差错,在于记者编辑不熟悉党的基本理论、不大懂政治和法治。看来,我们当作套话不予重视的“打好理论路线根底”这句话,不是白说,而是要落实的。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新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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