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区域间中介组织非均等化问题研究

2009-04-29 07:17陈晓红
管理观察 2009年8期
关键词:对策

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中国正式加入WTO,各区域中介组织不同程度得到发展。然而由于东中西部物质文化基础存在差异,精神文化认识方面存在偏差以及政府职能转变程度不一等原因,各区域中介组织在数量规模、法制建设、独立性以及专业人员素质方面均存在非均等化发展。因此,大力发展经济,观念上支持中介组织的发展,制定区域间中介组织发展规划,转变政府职能以及推动中介组织市场化运作对于推动各区域中介组织进一步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关键词:区域中介组织 非均等化 对策

社会中介组织,就是指那些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培训、经纪、法律等各种服务,并在各类市场主体包括企业之间、政府与企业、个人与单位、国内企业与国外企业之间从事协调、评价、评估、检验、仲裁等活动的组织或机构,是连接政府与市场,沟通政府与社会之间的一座桥梁,承接部分社会职能为其减压的“减压阀”。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中国正式加入WTO,客观上要求政府转变职能,与国际接轨,这就要求政府加强对社会的宏观调控,弱化微观管理,以充分发挥市场经济的作用。然而由于市场经济体制存在自发性、盲目性及滞后性等缺陷,时常出现“市场失灵”的现象,这就为中介组织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契机。

我国区域间中介组织基于物质文化基础、观念认识以及政府职能转变方面的差异,存在非均等化发展的问题,研究区域间中介组织的发展,对于促进区域经济良性发展,提升区域中介组织国际竞争能力,为相关部门制定对策建议以及促进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指导意义。

一、区域间中介组织非均等化发展的表现?

我国的中介组织恢复于80年代,起步较晚,近些年来各区域中介组织为政府和社会做出不同程度的贡献,但其发展过程中仍存在以下几方面非均等化问题:

(一)数量结构方面的非均等化

我国区域中介组织的发展同经济发展水平呈现正相关的关系,东部经济发达地区的社会中介数量明显多于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据2004年中国民间组织网搜集的权威数据显示,仅以社团数量为例,社团拥有量最多的江苏省有11815个,是西部社团拥有量最多的广西省4881个的2.4倍,是社团数量最少的西藏自治区261个的45倍之多。

除此之外,我国区域间中介组织还存在结构不均,发展不平衡的弱点,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东部热门行业社会中介组织数量较多,而中西部冷门行业尤其是对专业素质要求较高的中介组织则相对稀缺。据民政部公布数据,截止2004年底,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中,教育类、卫生类、劳动类占了绝大部分,而中介服务、法律、文化等则数量较少,特别是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数量奇少,而这类中介组织恰巧是21世纪科技迅猛发展的中国所急需的。第二,东部沿海等经济发达地区的“官办”中介组织较多,而非官办的中介组织相对较少。如广东省7201个社会中介组织中,仅政府创办和隶属政府部门的就有3407个,占47.3%,明显呈现出中介组织性质比例方面的差异。第三,东部市场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对中介的需求程度高于西部地区。第四,中西部能够承接国际业务的具备高水平的中介组织较少,远低于经济发达地区的拥有量,客观上影响了我国经济体的综合国际竞争力。

(二)法制建设健全程度的非均等化

相对于东部而言,中西部在中介组织立法方面相对滞后,缺乏足够的制度支持。具体表现如下:其一,各别领域不能做到“有法可依”,例如目前除了《注册会计师法》、《律师法》、《仲裁法》以外,一些重要领域如代理中介服务等相关方面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说明,这在留学、房地产中介等方面造成突出影响。其二,中介立法层次较低。目前法制部门对中介组织的立法大都停留在办法、条例等方面,层次较低尚未提升到法律等层面,在法律效力方面还需加强。其三,一些已有的法律法规已不能适应现在的发展要求,急需做出适当调整。其四,在对中介组织准入批准、资格审查及破产制度等方面缺乏完善的法律体系,如四川省成都市目前的中介组织,人数多的只有几人、几十人,几百人的中介少之又少,加之承担业务种类雷同单一,一定程度上造成资源浪费,且分散综合竞争力。

(三)中介组织独立性方面的非均等化

1998年11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就发出了“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有关部门的通知”,要求中央党政机关必须在1998年底前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完全脱钩,但是,由于我国的中介组织大多是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由政府扶持、推动的结果,往往是作为行政机关的附属机构发展起来的,对其依赖性较强,独立性较弱,这在西部落后地区表现尤为突出。举例来说,我国目前中介组织缺乏统一的规范,各别政府部门对属于自己主管范围内中介组织的设立、监管和对成员资格的审批等方面自立标准,独立管理,审批机构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引起“寻租”,滋生腐败。

同时,我国的中介组织的经费拨付一般分为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筹自支三类,无财政支持的社会中介组织其经费则主要来源于会员会费、社会捐助和服务性收费。但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各中介组织在经费水平方面表现出巨大的差别。据调查,浙江省80%的行业协会经费是自己全额解决的,在个别经济发达地区的中介组织中年度总收入最少的只有2万多,而最多的高达1000多万元。金融、电力、房地产等行业协会的经济实力比较雄厚,其他中小中介组织或多或少的面临着缺少经费的问题。

(四)专业人员素质方面的非均等化

大量的事实表明,西方发达国家的一些知名中介之所以受人推崇、信誉较高,与其具备大量的高素质专业人才有着密切的联系。我国由于东西部经济实力差异较大,东部沿海等经济发达地区对人才的吸纳能力更强,这就造成中西部越来越多的综合素质较强的优秀人才流向东部,久而久之,东西部的差距更加巨大。加之各别地区从业人员素质不高,造成政府在转变政府行政职能,精简人员过程中存在任意将人员分流到挂靠其的中介组织中的现象,不仅造成中介业务人员职业道德及工作能力参差不齐,违法、违规现象频发,还严重影响中介组织整体的公信力,与当初为政府减压,提高其工作效能的初衷相背离。

二、影响区域间中介组织非均等化发展的制约因素

(一) 物质文化基础存在差异

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认为,衣食住行等物质文化需求是第一层次的,只有满足了低层次的需要才有可能进行更高层次的追求,因此物质文化基础在中介组织的发展过程中起着重要的前提和基础作用。我国东部地区经济发展较快,市场经济体制的作用发挥的也更充分,因此无论是对社会中介的需求程度还是对中介组织发展的硬件及软件建设都是优于落后地区的。相反,由于西部地区物质文化建设尚待健全,中介组织在设备、资金、技术等方面还存在很大的差距。

(二)精神文化认识方面存在偏差

由于中介组织是继社会转型之后出现的新生事物,各区域对中介组织的需求程度不一,人们对它的认识还存在一定偏差,以西部地区尤甚:第一,认为中介组织可有可无,这主要与人们对其定义、性质、功能和分类等认识不够有关,以致轻视了社会中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第二,由于各别中介出现违法违规等伤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而片面将其与“皮包公司”、“二道贩”划为等号,对其缺乏信任感;第三,认为社会中介是机关单位的内部机构或代管机构,混淆二者关系。

(三)政府职能转变程度不一

伴随着中国加入WTO,客观上要求政府转变行政职能,减少对中介及企业等的干预,但由于区域间政府职能转变程度不一,直接影响中介组织的发展空间。我国东部沿海等经济发达地区对社会中介的需求更为强烈,对中介的作用及必要性认识的更为清晰,政府在转变职能,向“服务型”发展的过程中为中介组织的发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舞台,因此,在制度支持、法制建设、过程监督等方面做的更为到位,促进了社会中介的良性可持续发展。

三、推动成都市中介组织可持续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大力发展经济

无数的事实表明,经济越发达的地区对社会中介的需求程度更高,从而也更加重视对其的良性培育,因此,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为中介组织的发展提供肥沃土壤意义重大。对于中西部而言,要继续坚持走科教兴国的战略路线,积极培养人才,为经济的发展提供充足的动力,此外也可以发挥后发优势和对口贸易,充分发挥其战略物资作用。同时加强中东西部的科技及经济文化交流,促进社会经济的全面可持续发展。

(二)观念上支持中介组织的发展

社会中介组织的法律地位决定了它必须是依法登记注册,单独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组织,既不是政府的附属物,也不是它的派出机构,而是独立于政府和市场之外的二者的桥梁。因此,各区域应该转变观念,首先从思想上支持中介组织的发展,不能因为各别中介的违规行为而片面将其与“投机商”、“皮包公司”等同。

(三)转变政府职能

中共中央关于“十一五”规划《建议》中提到的“继续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的部署充分体现了国家要确实理顺政府与社会中介组织关系的决心。为此,东中西部区域要实现政府与中介组织的脱钩改制,政府就要强化宏观引导功能而弱化微观管理,对于在行政管理方面具备较多一致性的条件下,政府可根据其成熟程度和发展需要对中介组织进行统一规划地管理,推动其市场化发展。在这方面,地处四川的绵阳科技城就取得了不错的效果。该市成立了中介组织发展局,负责统一对中介机构、中介人员和行业协会行使监督管理权,对于承担一定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社会中介,根据其业务开展情况优先发展与市场联系紧密的社会中介并制定相关扶持政策,推动其健康发展。

就转变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而言,改革审批制度是政府管理经济的重要突破口之一,对于中介组织的审批程序要增加透明度,原则上对于今后兴办的社会中介要尽量采取合伙制、合作制和股份制等组织形式。对于目前具备独立发展条件的中介,相关部门可通过招标等方式实现其在资产和经费方面的独立,变财政拨款和补贴为更多的以项目为主导的经费支持,减轻中介组织对政府的依赖性。

(四)推动中介组织的市场化运作

第一,要严格对中介人员的资格审定,对于不符条件的人员坚决杜绝其执业上岗;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拓展其学习交流的渠道,提高业务技能和职业道德观念,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第二,对中介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实行资质升降制,对于严重违规的中介可取消其资质,取消营业资格。而政府在进行项目招投标时也可将对中介信用评估的结果作为参考依据。第三,保护公平竞争,明确破产制度,对于资不抵债或从事违法违规活动情节恶劣者,坚决予以破产清算,形成中介市场的优胜劣汰和良性循环。第四,建立健全激励奖惩制度。对于为经济建设及社会管理做出突出贡献等的优秀中介,政府应给与一定的政策或物资奖励,以进一步激发他们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及质量。◆

参考文献:

[1] 包兴荣.关于加快发展我国社会中介组织的思考.现代经济探讨,2006,(9)

[2] 李道霞.我国社会中介组织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科技创业月刊,2007,(7)

[3] 江永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新重庆,2006,(9)

[4] 钟坤凡,蒋仁富.论中介组织的现状及促进其发展的途径.西南科技大学学报.2003,(4)

[5] 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我国社会中介组织发展研究报告.中国行政管理.2005,(5)

作者简介: 陈晓红(1987-),女,陕西宝鸡人,西南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政治学与行政学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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