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时期农村电力企业的法律事务规范化建设

2009-04-29 07:17李建兵
管理观察 2009年10期
关键词:用电电力企业供电

李建兵

一个全新的市场经济管理模式,一个独有的国企经营理念,伴随着我们电力人走过了又一个艰辛、奉献、奋斗与成功的一年。在过去的一年里我们电力系统全体员工真挚敬业,无私奉献,凝心永聚,众志成城。通过我们大家忘我的工作热情、勤奋努力的拼搏,真情质感的服务行动,使我们电力系统成为了名赋其实的优质服务示范窗口,为促进区域内全面经济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能源基础和服务保障。

在全面促进经营、生产、效益、安全工作的同时,在依法维电、依法管理等项工作上,系统内也进行了全面认真细致的组织、部署、发展与建设。但我们理性的认识到电力企业基层单位的法务工作还是刚刚起步,萌萌而生,各项工作任务目标还不是十分的明确与具体。我们在选择与探索中谋求发展,力求进位,追求圆满,健全规范。通过过去现实的种种教训增长我们工作的经验,通过发生在身边的各类案例剖析查找工作中的欠缺点,弥补相关制度的滞后,时时牢记“吃一堑,长一智”,努力进取全面提升电力企业法务工作水平。

在当今社会,企业外部复杂的法律环境与人为的侵害风险无时无刻的在冲击着我们电力企业,法律风险与危机确已来临,增强国企电网法律规范防火墙建设,营造电力企业内部法律风险防范预警机制势在必行。只有努力提高我们电力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才能抵御各类、来自于各方面的法律风险的冲击与侵害,营造一个良好的企业内部法律风险防护环境,助推企业健康和谐进位发展。下面我就自身十几年内在电力基层从事法务工作的实际情况,与大家共同的进行一次认真的探讨、汇报如下:

一、国家电力经营结构体制的改革是针对电力系统内部的一次重大的冲击与考验,电力管理权的丧失,使我们电力系统由原来的管理经营者转变为独有的电力经营服务性权限职业群体。把我们推向了现实的市场经济管理与建设的前沿,务实的电力人迎来了经营的风险,效益的竞争,安全的承责。不难看出改革初期至今电力企业内部各项工作的管理与指导方向还很难迅速的从原有的管理模式中转变过来,“电老虎” “电老大”的工作理念尚有点滴残存于企业之中。比如在针对用电户的安全用电检查、隐患整改上,还局限于执行原有的行政执法督促、限期整改制度之上。在此问题上,有些用电户惧怕得罪供电服务机构,针对我电力部门下发的安全用电隐患整改通知等各类文书只能是屈于服从的签字接受整改。但是,针对那些强势蛮横的用电户,虽安全隐患危及生命财产,可在下达整改通知书时,拒绝签字接受整改时有发生。针对这样的用电户根据电力法规执行程序的要求,做出停电处理必须履行必要的、合法的处理程序。隐患的存在、整改的拖延势必很大程度上危及我供电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当今此类现象基层供电服务场所经常遇到,实乃工作中的难题。究其原因,主要是执法权的丧失使我电力企业内部的检查督促整改失去了原有的执行力度——用电户拒绝签字不属违法。如何应对此类棘手问题?我们在此问题上采取了如下的办法:

1.组织人员实施具有针对性的、及时、经常、到位的用电安全大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及时督促、警示用户消除隐患,突出一个勤抓实效,努力确保供电安全,用电安全。

2.充分的协调好与安监部门、消防部门、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当地公安等相关执法机构的沟通与联合。博得他们的支持与协助,营造一个和谐相助的电力维权新环境。

3.适时运用相关执法部门的执法权限,下达隐患整改、处罚、治理书面执法文书。弥补我电力企业针对棘手隐患整改、维权方面执行的难度。

二、电力设施的稳定运行与外力的非法侵害。电网规划、线路设计、变电站选址都是经过我们电力系统内部相关部门认真细致的进行安全性、发展性、规划性、可行性分析而确定下来的,是经规划、土地等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认真审批的。具有无可厚非的合法性。但是,近几年以来在电力设施安全稳定运行的问题上,经常出现防不胜防的外来侵害与破坏。高、低压线路、电力设备、变电站区附近违章建筑、违章施工层出不穷、屡屡发生。每时每刻都在危及着我们电力设施的安全,电网的运行。因以上各类原因经常酿成触电伤亡、财产损失、火灾事故、电力设备跳闸等各类灾害。下面例举我们电力部门针对此类问题目前采取的措施及处置方案:

例如:某一供电所供电区域内一个体家电大型超市,在无向我供电服务机构申请许可的情况之下,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私自冒险施工,在紧邻我十千伏高压线路一侧悬挂宣传广告条幅,当夜风雨天气,大风将条幅卷起缠绕在了高压线路之上,造成变电站跳闸、城区大面积停电,线路断线,经我供电部门一个夜晚的紧急抢修,第二天上午才恢复了正常供电,此次损失非常严重。在针对当事者处理过程中了解到此超市法人对我电力法规知之甚少,缺乏必要的安全用电意识。我电力系统运行部门,在针对线路运行中的危险点上,缺乏意识至位的危险性认识,宣传不到位,无警示标识,设备巡视不及时。不能趋于实效的维护、保护好电力设施。以上几点是造成侵害的主要原因。

在以往的此类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也同时发现我们电力企业在事故取证、鉴定损失、整理证据、追究赔偿等个别方面工作还不能细致周密的执行到位。在追赔程序上,还没有一个正确的、合法的执行主管部门与制度。在事故发生的时间上,基层供电所、站不能及时的反馈信息至相关部门。另外,往往事故前期到达现场的抢修、巡视设备的人员不能够认真细致的保护好事故现场,不能保留住充分的证据(证人、证物等以及数据),因此错失良好的举证最佳时机。缺乏必要的现场勘查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器材。电力系统内部相关人员还有奢望通过协商、调解、沟通的方法针对事故进行解决。解决不能达成共识时方才返回法律维权程序。但是,往往至此为时已晚,举证艰难,匆匆诉讼,困难重重。可想而知,电力维权案件的最后结果。

三、系统外触电伤害民事侵权案件的实际问题。此类事故与案件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高、低压电力设施运行中系统外触电伤害类事故

(1)最近几年内,随着经济建设的进一步加快,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富裕起来的人们开始刻意的追求安逸宽大舒适的居住环境。因此上,在城市乡村宅基地的争取、申请、规划与审批趋于紧张。在此种情况之下,我们电力系统因为与当地规划、土地等相关主管部门在电力设施保护的具体工作中沟通滞后,在规划与审批经济建设性用地、宅基地的过程中,没能将我电力设施的保护充分的考虑进去,加之城镇、乡村居民非法抢占宅基地现象严重,造成高低压线路、部分电力设备下方及相邻区域内违章规划建筑肆无忌惮,严重影响我电网的健康稳定运行,也同时危及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经常造成违章盖房施工中触电伤亡的痛心后果。

例如:某供电所服务区域内,发生了一起个体企业在十千伏高压线路下方违法建筑厂房,引发施工人员触电伤害的事故。诉讼状中示称,一施工人员在厂房外侧搭设金属梯子,攀登至房顶位置,手拿大约长度五米以上金属铁皮管勾搭在施工中遗留在房顶的工具,因失去平衡,身体后倾,手中的金属管接触到位于厂房外侧上方的高压线路后触电坠落,造成了高位的截瘫。事故案发时间为本年度一月二十七日,而我供电局法人接到法庭到庭应诉通知时间为四月十一日,在此期间,针对此案件我电力企业所有部门无任何消息与线索,没有任何的信息反馈。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紧紧抓住一个无过错责任,一个警示整改巡视不到位的渎职责任,将我电力企业推到了民事侵权的被告席。这类案件,实乃防不胜防。法院传票都已到达我们电力企业单位法人手中,可是,我们的供电基层服务单位及运行主管部门还未曾知晓。电力企业法务部门匆匆接手,仓地的准备证据与相关材料。在法庭的庭审过程中不得不时时陷于狼狈的境地。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无论法官、律师、还是当事人,都对我电力企业从内心存在观点及看法。加之于法于理都趋向于同情弱者,好多法官在判决案件时,也不能遵循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伤害类民事案件的基本原则。当地政府常从中协调,惧怕当事人上访,要求电力企业立足于营造和谐的角度,拿出资金赔偿解决。凡此种种皆因我电力企业在诉讼中证据不能充分提供造成,损失之大令人痛心。种种原因也只能是屈从于现实的解决。

产生以上这些问题及后果主要的原因就是电力企业在针对此类工作事务中,没拿出一定的信心、耐心、决心去对待。信息反馈不及时,巡视检查不到位,执行隐患整改不彻底。事故发生后对案件没能及时的进行详细到位的调查与了解。使我们电力企业错误的失去了维权的最佳时机。纵观当今社会,因为我们电力企业效益颇好,社会之上嫉妒人士、心里不平衡之人对电力企业有一定偏激看法,甚至是仇视、敌视。唯恐我电力企业不乱,不放过任何的机会对我电力企业进行打击与破坏,以便于满足他们歪曲的灵魂心态。当地政府部门力争追求构建全面和谐的社会氛围,在涉电民事案件与相关问题上,倾向于民生为本,这就是我们电力企业民事诉讼工作中举步艰难根本问题。

(2)低压配电设备运行中所发生的民事诉讼。

例如:某一供电所供电服务区域内发生一起个体企业火灾事故,火灾中造成了很大的财产损失,设备及厂房毁于一旦。在消防部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是电气设备酿成的火灾。此信息传到了个体业主的耳朵里。在消防部门的论证报告中提到,二级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在事故发生时没有运行,负责维护低压设备运行的农电工私自将保护器退出了运行。此用电户依据于此提起对我电力部门的诉讼索赔。

在此民事侵权案件的应诉上,我们及时启动了法律风险防范预警方案。积极应对,周密调查,认真细致的搜集本案的相关证据。同时努力争取当地消防部门的协助与支持。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运行问题上,就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运行规范向法庭进行了举证。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在老百姓眼里是个保命器,这是认识上的错误。个体企业法人认为我供电部门安装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就是为充分的保障用电负荷侧安全,防止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的有效办法,也是防止有漏电引起电气火灾和电力设备损坏事故的技术措施,电力服务人员私自拆除,严重的影响到他们企业的安全用电,也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理应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在法庭展开的诉讼答辩过程中,我们协助外聘律师进行了充满法律依据、全面规范的法庭答辩。焦点突出,论证具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农村安装运行规程》之规定,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宜采取多级保护的原则,利于分级防护,充分保障多点区域安全稳定供用电,缩小事故范围,减少事故跳闸停电次数。三级保护额定剩余动作电流动作定制不同,就诉讼所提及的二级保护而言,额定剩余动作电流值应介于总保护与个体企业的三级保护之间。其数据可根据运行实际情况而规定设置。这个企业的火灾起火点位于企业自身的厂房车间内,应是本企业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三级保护)的具体保护动作范围。与我电力企业维护中的二级保护动作值没有任何关系。低压动力用电户二级保护与用电计量表计同在一个配电箱安装设置,拥有的产权问题已经在供用电合同上约定认可。我局只是代为维护。因此,我局不应承担任何的侵权责任与赔偿。面对真实有据的合法举证,最终法庭认可了我们的答辩理由。取得了维权应诉的绝对胜诉。

2.电力设备运行中供电质量、过失侵害类事故。近几年以来,因为低压专责工与在岗农电工责任心不强,安全意识淡薄,在低压配电设备运行维护与施工过程中,工作不认真,野蛮施工,过失操作,发生针对以220/380伏供电的用电户,用电设备的损坏事故。事故发生之后,部分群众情绪激动,上访投诉接连不断。在针对此类问题,我们采取了如下措施:

(1)及时通报领导,立即组织相关科室及人员迅速赶到事故地点,认真细致的勘察现场,调查、分析、确定事故原因。做好事故中财产损失用电户的思想工作,稳定群众情绪。

(2)及时向保险公司进行报案,引领协助保险公司事务勘察与财产评估。与保险公司一起立即展开损毁财产的事实、实际损毁情况的登记工作。随后,开展好修理与赔偿。

通过此类过失性事故的处理,不难看出。现而今所有用电户的法律维权观念不断提升,针对我电力企业的侵权适时、适机强势索赔,在他们的内心深处绝对的不会放弃侵害的维权。这就是我们电力企业理应理性认识的大众法律维权态势。

回过头来再分析我们的职工与农电工,在工作中不能很好的遵法依规,施工细节马马虎虎,安全意识还很难到位。施工工程验收不能严格尽职尽责。有些电力服务人员针对那些上访、投诉,情绪激动的用电户,施之于暴、态度蛮横,不能静心为民真情服务,激化矛盾,使我们电力企业既成为了侵权的做者,又成为了矛盾的主体,只能是艰难的应对,无奈的赔偿。

3.供用电合同约定项目的相互制约与执行认识错误

供用电合同是规范供电企业与用电人双方权利及义务的执行性合同文书,是以特殊性标的物“电”作为商品的服务性经营合同文本。其内容理应包括:双方名称、用电的性质、具体的履行地点、产权分界点的确立、安装维护检修和管理的约定、电费支付与收取的方式、安全用电的义务、法律责任的划分等各类项目约定。是为充分的维护好双方权利及义务的必要性法律保障措施。

但是,至今在我们国家电网公司企业内部还没有一个规范性的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基层电力企业至今还在实际工作中参照1997年原电力部颁布的示范文本。格式性及内容性已经滞后于业扩报装用电申请的实际工作需求。当前各县就此工作都是在实际探索,逐步健全。

通过一段时间来的观察研究与深入探讨,就供用电合同执行中的一些突出问题,本人发表如下拙见:

(1)用电人的资质是否具有承担各项法律权益及责任的能力,是否存在未来电费缴纳的风险。严格执行好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诚信度的综合性认证。在合同中注重用电人的真实的法定信息。

(2)设备容量的计算,未来发展需求与用电负荷的增长。最终确定的负荷总容量,用电的性质等等,都要界定必要的定值点。便于将来运营管理、供电负荷理论的计算,线损的分析及供电方案的更设。

(3)缴费地点的确立。理应规定具体的电费缴纳时间和地点。催交电费的联系方式。确立用电人缴费的具体承办人,具明电话号码,详细地址,防止欠费逃费的发生。杜绝用电业务通知不能通达用电户现象的发生。

(4)电力计量装置、保护装置的定期校验与更换协议,产权的归属。日常的维护,都应在合同上明确。防止将来的维护、更新中不必要的麻烦。

(5)产权界点的分割。这是一个长期困扰我们电力企业与用电户之间的焦点问题。怎么明确,怎样分割,怎样标示,怎样承责。实在是理应迅速确立统一部署实施的紧要工作。

(6)供用电合同的履行时效,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且应和用电性质同列。

另外,电力企业在合同的执行方面目前也存在几个焦心问题:

欠费停电的时间问题、停电时间的告知问题、报修服务的质量问题。虽拥有一定的相对的措施,但在具体工作开展上还是会经常遇到这样那样的一些难点。我们也正在探索中逐步的健全与完善。

以上是我在电力系统基层工作二十几年来的心得体会,为进一步推动电力企业的规范化管理,增强与提高电力企业法律维权的工作基准,有感而发。望请各位同仁多提宝贵意见,共同探讨,共同研究,共同提高,以便为我们共同的电力事业大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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