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方治理中的公民参与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2009-04-29 07:17邸兴华
管理观察 2009年8期
关键词:公民政府政治

邸兴华

摘 要:公民的政治参与程度和水平是衡量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标准,公民参与对我国地方治理及政治发展至关重要,直接影响着我国地方治理的民主化进程。公民参与通过推进地方政治的民主化发展,进而推动我国的政治民主化进程;促进我国政治现代化的发展。

关键词:地方治理 公民参与 制度改进

一、我国地方治理中公民参与的现状

(一)制度体系初步建立

在政治参与方面,我国各级地方建立了与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相配套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治协商会议制度体系,通过全面履行立法权、任免权、决定权、监督权等职权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等职能,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动员了全体公民以主人翁的地位投身社会主义建设,保证了地方政府机关的协调运转,对于促进地方政治发展、经济发展、文化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基层民主自治方面,建立了三套有效制度。在农村,建立了村民委员会制度,实行村民自治。在企事业单位,建立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职工对企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在公民愿望表达方面,相当多的地方政府制订了《行政许可法实施纲要》、《信访条例实施办法》以及听证制度、政务公开制度、评议制度、陪审制度等,对公民参与地方治理的内容、方式、途径作出明确规定,使公民参与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二)非政府社会组织快速发展

非政府社会组织是一种独立于政府之外的非营利性组织,截至2007年底,全国己登记社会团体达38.69万个,而在体制之外,还有更多的没有登记、半公开的社会组织广泛存在,并发挥着各种各样的作用。这些组织分为三类:一是以互助为目的慈善公益型组织,包括基金会、养老院和其它社会福利机构。二是以维权为目的的压力维权型组织,包括学术机构的专家维权组织、民间土生土长的维权组织等。三是以发展为目的的协调自律型组织,包括行业商会或行业协会,通过内部契约的方式自我管理、自我协调。非政府社会组织快速发展,是我国公民社会发育的必然结果,也是我国各级政府体制创新和管理创新的结果。

二、我国地方治理中公民参与存在的问题

(一)公民参与的能力不足

虽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政治民主化唤起了公民的参与意识,激发了公民的参与愿望,但是历史上所形成的对权威服从的心理沉积,使公民在短时间内很难形成独立自主的人格,也很难认识到自己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尤其在对政府活动不甚了解的情况下,公民更加难以意识到自己的主体地位和应有的权利和责任。所以,即使公民在其他主体对政府行政的过程中萌生了参与的愿望和要求,也不知道自己是否具有参与的资格以及如何参与。此外,由于公民自身素质的局限和对咨询的掌握程度以及对政府各项行为的理解能力不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使现实中公民参与的能力与参与要求不符,致使参与效率低微。

(二)公民参与的程度不高

任何民主的形式都需要一定的物质基础,公民参与也不例外。但目前我国的物质生活条件制约了公民参与的广度和深度。一方面由于我国离小康社会还有一定的距离,一些地区仍处于贫困落后状况,一些人仍处于最低生活水平线上,对他们来说最要紧、最重要的是眼前的生存问题和温饱问题,至于政府究竟如何,那是政府的事,他们无力关心;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现有交通和通讯设施还很不够,地域和时空的界限依然横亘在政府与公民之间,使得许多地区的公民很难获知有关政府的足够信息,也不知道该如何来参与政府活动,同时由于缺乏对其他地方政府的了解,没有一个可以比较参照的对象,使得公民也无法有效地对政府进行准确判断,所以绝大多数公民选择了沉默,放弃了自己参与的权利与机会。

(三)公民参与的渠道不畅

由于种种原因,官僚主义思想仍然或多或少在政府部分官员和一些公民的潜意识中存在着,使政府与公民之间始终留有一层隔膜。再加之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信息交流与沟通又十分有限,政府不了解公民真正的期望与需求,公民也不理解政府的许多政策和行为,使得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紧张、陌生。而在这样一种关系状态下,公民不敢、不想、不易参与到政府的活动中来,政府也很难以平常的心态对待老百姓的评议,不愿意、不乐于公民参与,致使公民参与的渠道不畅。

四、我国当代地方治理中公民参与主要问题的原因

(一)基层群众组织具有行政色彩

长期以来我国政权系统的力量过于强大,社会系统的力量又过于薄弱,导致公民参与公共管理活动具有典型的行政化倾向。公民的一切活动都依赖于各种“组织”,如居委会、村委会等,而这些组织是在政府的扶持下成立的,具有鲜明的行政色彩,有的组织本身就具有半行政机关的属性,离开了这些行政性的组织,公民的一切活动都会受到一定的制约。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组织”的这种角色急需弱化。

(二)缺乏公民参与的具体制度和程序

在我国的法治建设中,把更多的精力和时间放在高远价值和宏大价值的大政方针上,对于具体制度和程序缺少应有的结合。我国的法宪法规定了公民所享有的一系列权利,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统一以及审判权独立等原则。可当我们对照当下法律生活现实就会发现,宪法和法律中所规定的不少原则和权利缺乏具体的制度和程序作为保障。作为国家的主人,公民对公共事务抱有满腔热情,但是没有具体的参与程序和制度保障,这样的热情,只会被一次又一次地淹没,直至公民参与积极性的完全丧失。当我们责备公民参与意识淡薄的时候,就应反思我们参与途径的制度性缺失。

(三)群众监督不强

行使监督权力的主体是人民群众,因为权力最终来源于人民群众。当前,我国的各种形式的监督中,最缺少监督权的就是人民群众。当前我们不再缺少监督公共权力的制度法规,但是缺乏公民监督公共管理的有效途径,这种缺失使真正想监督公共权力的主体缺位,造成监督权缺少权力。人民群众对于权力的腐败行为最具有发言权,但这种发言权往往最终由于缺少可操作的程序而化为虚无。◆

参考文献:

[1]高新军.美国地方政府治理中的公众参与[J].中国改革,2006.9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研究生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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