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危机,不能作为免责、降薪、拒补的理由

2009-05-04 04:48
就业与保障 2009年3期
关键词:小保降薪履行合同

小保:

某工厂是一外项型企业,生产的产品主要出口美、英等国。受美国金融危机的影响,产品出口数量下滑,工厂处于半停产状态。我是该厂的原材料供应商,该厂提出与我终止供货合同,同时以金融危机是不可抗力拒绝承担违约责任。我的几个同乡在该厂上班最近被裁,厂方以相同的理由拒绝发给经济补偿金。没被裁的工资也大幅度削减。金融危机是不可抗力吗?金融危机可以作为不履行合同造成相应后果的免责条件和降低在岗工人工资、拒绝支付被裁工人经济补偿的理由吗?

像 总

像 总同志: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金融危机是由于金融从业人员滥用金融市场游戏规则,导致金融泡沫而最终导致的。金融危机是人祸而非天灾,金融危机最多算意外事件,而不能算作不可抗力。既然金融危机不是不可抗力,以金融危机为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的理由当然不能成立。至于降薪、拒绝给被裁员的工人支付经济补偿,金融危机更不能成为理由。

如果企业实行的是“多种工资组成机制”,即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当经济危机导致企业实际经济效益减少时,企业可以降低工资,但支付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果企业不能证明其采用的是“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的薪酬标准且“效益下滑”却单方面降低工人的工资,是违法的。用人单位以“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为由裁员,被裁的工人应获得补偿。这在《劳动法》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中有规定。

小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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