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角洲地区金融合作机制分析与研究

2009-05-08 03:33王莉静
北方经济 2009年5期
关键词:长三角利益金融

王莉静

长三角地区是中国经济最发达,最具国际竞争力的地区之一,其经济一体化程度也一直走在全国前列。而金融合作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重要基础和核心环节。通过区域金融合作,将能促进资本在区域内的有效集聚,实现金融资源在区域内的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最终实现区域内经济与金融的联动发展与合轨运行。

一、制约长三角区域金融合作的制度条件

长三角地区目前存在着明显的金融发展程度差异,金融联系程度也严重不平衡。而在制度方面,长三角目前的行政体制、金融监管制度对金融资源在地区间的流动存在着阻碍和管制,市场推动力不足,地方对金融监管的干预也使得金融资源在区域内的配置效率一直处于较低水平。

(一)央行金融监管设置带来融资成本增加

目前,我国的金融管理机构主要包括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及保监会。其中,央行及其九大区分行主要负责国内货币政策的制定及执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则分别实行对银行业、证券业及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目前,三个金融监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主要是按行政区划设置,因此长三角地区的两省一市均有自己独立的银监局、证监局及保监局。但是,央行九大区分行的设置却并非以区域经济的联系程度为出发点,而是以区域经济总量的平衡为原则。长三角地区的银行业分属于央行上海分行和南京分行管辖,实行垂直管理,国有商业银行按行政划分设立分行,分行间不允许跨地区办理业务,银行业的跨地区经营也需要备案,这种体制造成的分割状态,不仅无法反映出长三角地区经济的联系程度,而且由于不能在地区间调剂资金余缺,无法实现资金在长三角地区进行优化配置,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长三角地区的经济联动。同时,央行大区行的设置与经济区域范围的相悖必然导致地区间的金融合作过程中出现政策协调难度和信息传播成本的增加。另外,在央行制定区域货币政策时,长三角地区也会因为这种割裂状态而难以争取到统一的对区域经济发展有利的货币政策。

(二)地方对金融监管的干预形成银政壁垒

地方政府对金融监管实行干预类似于一个完全信息的动态博弈过程:(1)假定地方政府干预地方分行或银监局对某一机构执行监管的成本为GA,如果不干预,其政绩和声誉的损失为GB,通常情况下CA<GR,否则地方政府的干预就失去意义了。(2)地方分行执行监管的收益为CA(不执行,则损失CA),其与地方政府搞好关系,不执行监管从而顺利开展各项工作的收益为CB(若地方政府不配合工作,则损失CB),对于这两种收益,由于地方分行与地方政府的紧密联系,很难脱离地方政府独立工作,因此CA<CB如果地方政府不干预,表明地方政府不在乎地方分行的行动,则地方分行就一定执行监管(明知地方政府不在乎,也不执行监管的情况在现实中是不可能出现的1。最后得出地方政府和地方分行的支付博弈树为:(括号里前面一项是地方政府的支付,后面一项是地方分行的支付)。最终的子博弈纳什均衡是:地方分行不执行监管(比如对某一违规机构从宽处理)其支付为CB-CA,而地方政府仅损失干预的成本(地方政府的政绩和声誉得到了保全)其支付为-GA。可见在现有制度下,地方政府的干预是不可避免的。

二、区域金融合作机制的构建

(一)长三角区域金融合作的利益协调机制

开展金融合作需要各城市的共同参与,实现金融资源的自由流动和高效配置。在这一过程中,强有力的利益协调机制是实现金融合作区成功创建的重要保障。只有各地区均能公平合理地从区域金融合作中获得收益,才能带来持续的合作动力,并能严格遵照区域经济合作的要求及规则开展市场化条件下的区域金融合作。长三角金融合作符合长三角地区的整体利益。然而,区域整体利益与各地区的局部利益并不一定能保持统一。有时总体利益得到实现,并不能代表各个地区都能获得相同的局部利益,有时局部利益得到实现,并不一定保证整个区域整体利益能够实现。因此,建立一套完善、公平、合理的利益协调机制,以解决合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和矛盾,保障各方的合作积极性,是金融合作实现过程中非常重要的环节。长三角金融合作的利益协调机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坚持利益共享原则。利益共享原则是利益协调机制的基础。金融合作过程中肯定会有某一地区成为发展重心,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个地区是未来金融合作的最大赢家。金融合作的最终目的是提高整个长三角地区金融业的实力,强化金融对经济的支撑作用,最终带动长三角地区经济的持续发展。每一个地区都具有自己独特的优势,只要能充分利用优势,准确把握本地区在区域合作中的定位,都将能享受到金融合作所带来的收益。

2、建立利益协调机构。金融合作中的利益协调需要有一定的组织机构来组织和实施。本文认为,可以组建一个专门的部门如长三角金融发展委员会来负责。长三角金融发展委员会是长三角地区金融合作的领导机构和利益协调机构,其职责应该主要是加强各地区政府高层间的信息互通和相互合作,统一协调金融合作的相关事宜,制定统一的金融合作方针及政策,对金融合作进行整体规划设计,避免由于金融业同质化竞争而导致的地区间利益冲突。同时,根据机会均等、公平竞争、利益兼顾和适当补偿的原则,妥善处理和协调可能出现的地区间利益冲突,强化金融合作的系统开展和可操作性,既充分调动各地区开展金融合作的积极性,又要形成合力,提高金融资源使用效率,集中力量解决发展中的关键问题,确保区域金融合作的顺利进行。

3、设计利益协调方式。区域金融合作的利益协调方式包括市场机制和政府机制两方面。首先,通过市场机制来配置资源和分享利益。市场机制要求人们树立互惠共赢的观念。要先把蛋糕做大,才有可能分得更多的蛋糕,要在坚持利益共享原则的基础上制定市场竞争规则,实现区域金融的有效竞争,有效竞争是实现利益共享的前提。通过市场机制引导金融资源的跨地区流动,实现金融业优势互补、人才流动和信息共享,才能推动经济资源的有效传递,区域经济的共同增长,形成区域整体优势,促进协同发展。当然,必须注意的是市场机制发挥调节利益分享的作用,难免会有市场失灵的时候,市场失灵的地方就要发挥政府的作用。政府作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组织者、市场竞争规则的制定者以及市场运行的调控者,在规划产业布局、推进区域市场开放和协调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政府的作用必须建立在促进区域经济整体协调发展的市场机制基础上,其主要任务是培育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市场机制和为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的环境,在市场机制失灵时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因此,作为金融合作领导机构的长三角金融发展

委员会,应站在区域发展的战略角度,处理好全局与局部、当前与长远等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纠正因市场失灵导致的地区间利益失衡的现象,必要时可对那些利益受损的地区提供利益补偿,或建立区域共同发展基金制度,为区域共享的公共服务设施、环境设施、基础设施建设等提供资金。

(二)长三角区域金融合作的信息共享机制

区域金融合作的过程必然伴随有金融资源的跨区域流动,而信息沟通不畅是资源跨区域流动的最主要障碍。建立一个信息共享系统将能实现区域内金融资源的快速流动和高效配置,引导金融机构寻求本地区之外更广阔的投资机会,减少因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各种金融风险,促进区域金融合作更深层次的发展。在目前地区间仍然存在行政区划壁垒的情况下,信息共享机制的构建有利于破除地区屏障,推动资金、技术等资源的流动,加快金融合作的步伐,是金融合作建设过程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信息共享系统应由4个子系统构成:地方政府信息交流系统、金融监管部门信息共享系统、金融机构同业信息交流系统、金融机构内部信息共享系统。其中,地方政府信息交流系统应由各地方政府共同组织建立,侧重于交流各地的招商引资政策、经济发展情况、重点行业投资情况及重大项目招投标信息等经济金融信息,以便为金融机构的跨地区联动做好准备工作。同时,积极配合金融监管部门,做好统计工作,收集本地个人、企业信息,以尽快建成覆盖长三角的个人、企业信用联合征信体系,实现信用信息的资源共享。金融监管部门信息共享系统应由区域内央行分支机构、三大金融监管部门派出机构共同建立,侧重于沟通区域内货币信贷政策的实施情况,交流金融监管中值得关注的重大问题。可成立监管部门定期联席会议制度,或通过一定的载体(如金融运行报告、金融监管简报等刊物),加强相互间的联系、协作,沟通金融监管相关工作和监管信息,分析金融数据信息和辖区内金融机构经营风险状况,研究化解辖区内金融风险的建议和对策,发挥整体优势共同提高监管效率和风险防范预警水平。金融机构同业信息交流系统应由各地区的银行、证券、保险同业协会牵头,由区域内主要金融机构参与建立。统一建设异地贷款监测网络,共享各自对区域产业与行业发展动态的研究成果,探讨彼此合作的路径与方案,如共同开发金融产品、合作开拓金融市场、相互交流客户信息、组建银团贷款等,构建区域金融合作的基础平台。金融机构内部信息共享系统应由各金融机构自行组织建立,侧重于实现客户资源的共享和金融产品的联合研发、营销。特别是商业银行,可建立内部信息网络,相互交流各地的基本情况和发展态势,为本行的企业客户向其他地区投资提供信息服务;或者相互交流促进业务发展、降低不良资产、强化风险管理的创新做法与成功经验等。同时,在新产品的研发、营销方面,通过该信息共享系统,金融机构可实现区域内金融产品的统一开发设计,新产品在区域内的联动营销。

三、结论

制度因素是制约长三角区域金融合作进一步开展的最大障碍。长三角地区的行政区划和金融监管设置与区域范围的不匹配,金融资源无法实现自由流动。完全信息的动态博弈过程也证明现有制度下,地方政府必然会干预金融监管部门对地方金融机构的监管行为。制度改革是提高金融合作程度的最有效措施。结合长三角地区现有的金融特点,从政府和企业层面,实现金融合作可以从建设区域金融中心和组建金融控股公司人手。建设功能互补、层次分明的金融中心,实现金融资源的合理分配,更好地发挥金融资源的集聚作用和辐射效应;通过金融控股公司整合区域内金融资源,开拓区域内金融市场,做大做强区域内金融机构,为区域金融合作提供持续的动力,更好地服务于区域经济发展。

(作者单位:华东师范大学金融与统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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