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被举报官员集体“平反”内情

2009-05-10 10:41谌彦辉
凤凰周刊 2009年26期
关键词:举报人人民检察院检察院

谌彦辉

“感谢检察机关还我清白。”8月5日召开的云南省检察长座谈会前不久,一位曾被举报和调查的官员闻知获“平反”后如此表白。这次会议上省检领导通报,半年来云南有241名受到“错告、诬告”的领导干部和国企负责人获“平反”。

这是一个低调宣布的消息。会后,昆明市检察院宣传处处长赵安全对《凤凰周刊》只是勉为其难地承认“确有其事”。

“我们决不放过一个腐败分子,但也不能让好人受冤枉。”昆明市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处长张晓东说,在加大反腐办案力度的同时,检察机关也应注重甄别举报中的诬告、错告现象,保护广大党员干部干事的积极性。

近年以来,大陆检查、纪检机关开始陆续为一批被认定为遭诬告、错告的官员相继“平反”。据报道,2006年四川“反腐热线”开通一年间,省纪委、省监察厅受理民众电话举报3万多件,共处理了300多名党政干部,但同时也为3500多名被错告、诬告的官员澄清了是非。辽宁省人民检察院2003年则率先推行“正名制”,“为好干部保驾护航”,6年来已为100余名当事人洗清“不白之冤”。

今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举报电话“12309”正式投入使用,而去年6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统一启用“12388”举报电话。在举报途径直达高层的同时,也带来了在更高层次为“被诬告、错告”当事人正名或说“平反”的需求。此次云南省检察长座谈会,即是一次高规格的通报。

“平反”的需求

颇具中国特色的集体为官员“平反”或“正名”,是中国式的群众举报派生的后果。

由司法和纪检机关为被错告、诬告的官员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法律依据源自1999年修改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属于错告的,如果对被控告人、被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澄清事实。”

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最新统计显示,2003年至今,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类举报线索近100万件,其中,查办职务犯罪的线索70%来自群众举报,但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属于错告或诬告。

2008年初,海南省10名人大代表向省人大提交的一份建议提出:“每当组织部门公示提拔对象或组织换届选举的关键时刻,总会有一些恶意的诬告信满天飞。”代表之一王传菜说,由于目前缺乏相关规定,对诬告者的责任追究往往不了了之,造成歪风盛行。

媒体报道称,一些被举报人由于被举报,心理上受到很大压力,尽管最终查无实据,但周围群众并不知情,容易猜测和以讹传讹。

一位地方检察院的信访工作人员说,实践中,举报为办案部门提供了大量的案源,其中确实存在为数不少的错告。诬告。但很多情况下举报情况不准确或“说了过头话”,并不能说举报人诬告、错告。

“举报人不是当事人,他们不可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即便检察机关在初查过程中也没有完全把握得到确凿的证据。”他称,诬告或错告所占举报中的比例实际不到20%。

但比之被举报后真正受处理的当事人,这部分存在“平反”需求的官员已是一个不小的比例。

正名的顾虑

对于被错告或诬告的官员和国企领导人,“如何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近年一直是司法机关探索的课题”,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邹云翔说。

前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向有关部门澄清事实”中的“有关部门”,一般是指被举报人的所在单位,有时也包括其上级领导部门。

“但这只是一条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具体实施细则,一些地方检察院都在探索对被错告、诬告的官员进行‘正名。”邹说。

2003年,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率先推行“正名制”,即检察机关在办理直接侦查案件过程中,经过初查或立案侦查,查明举报失实,被举报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确属受到错告、诬告的,依照当事人的意愿,在一定范围内说明情况,澄清事实,消除因调查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的一种制度。

此后,贵州、云南等各地检察机关也相继出台了关于实行“正名”制度的若干规定,为被诬告、错告的领导干部“正名”。

辽宁省检察院一名检察长曾对媒体表示,检察机关以法律的名义进行“正名”,将失实举报对当事人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程度。通过实行正名制度,也向群众宣传了法制,“引导诚信举报,防止有人滥用举报”。

辽宁本溪、鞍山等市检察院还为被诬告、错告的领导干部召开公开的“正名大会”,当众为他们洗刷“冤屈”。这一方式各地检察机关没有效仿,其间多有顾虑。

“正名后,万一检察机关初查不实,当事人确实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就会有损检察机关的形象,陷入进退维谷的境地。同时容易招致举报人不满,打击群众举报积极性。”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赵刚说,检察机关目前最担心的是为当事人正名后,一些相关证据日后又浮现出来,“这让我们怎么下台?”

赵刚认为,检察机关对被举报人进行正名之前一定要慎之又慎,不是所有案件都适宜正名。他说,对于经初查不立案的涉嫌贪污挪用案件,因证据易获取,办案人员查清后能很快作出不立案决定,而且发生错案概率较小。而涉嫌贿赂案件因获取行受贿双方证据较难,案件查不实的原因很多,不宜作正名处理。

因为上述技术因素,“正名”现象在风行一时之后声势回落。赵刚介绍,天津市大港区检察院一年实行正名案件大概两三例。“谁办的案子由谁来正名。”他认为,目前各地检察机关应对拟正名的案件严格审查把关,对不符合正名制条件的案件,坚决不予正名,以防止滥用正名制。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此次为241名被诬告、错告的领导干部澄清问题,其人数之多也引起一些检察官的关注,他们称“不寻常”。

但实际上,因为举报途径的便利、人次的增加和规格上升,“平反”的需求成倍扩大是当前的现实。一些检察官语含担忧地提到,今年以来,各地纪检监察部门正大力推行正名制度,数百上千被诬告、错告的官员集中批次得以“正名”。这些举措很少对外界披露。

“平反”的后果

“即便正名,检察机关也无法证实他的清白。”邹云翔说,如果检察机关要给某个干部以结论,也只能这样回答:“在法律上我无法确认你有罪,但我无权回答你是否是清白的。”

通常,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有可能是举报事实失实,或存在错告诬告的现象,但“不立案的原因是非常复杂的”。一位地方检察官透露,不立案也有可能是上面施加压力,调查受阻等原因。

事实上,检察机关初查后发现被举报者被错告也没有“正名”的必要。初查是所有案件的必经程序,此时还并未启动对于案件的侦查程序,距离法院对案件实体部分的判决还相当远。

前述检察官介绍,初查的手段方式主要是查账、从被举报人外围询问,但不采取强制措施,一般是秘密调查,绝大多数情况下,被初查人员对于检察院的行动无从知晓,对被举报人不构成不良影响。让检察机关经过初查后再专门为被举报人“正名”,显然有悖法律精神,考虑到公职人员特殊的身份,此措施也不够妥当。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说:“检察机关接到举报后,它的义务是查明指控是否属实。如果犯罪事实不成立,它会作出不立案的决定,但它没有必要去证明被举报人是清白的,它也没法证明。”

现行体制下,普通百姓倾向于认为被举报的官员不能确认清白则为不清白。对此何家弘认为,关键还在于官员系统的“自证清白”制度:财产申报、政务公开、责任追究等制度。“如果干部都一五一十地向民众公开了其财产的合法来源,谁还会无端地怀疑其收受贿赂?”他说。

检察机关为官员集体“平反”,极有可能使举报人受到报复或影响,

贵州省一位检察官对此深有体会,他介绍,贵州省遵义县一乡镇小学教师向检察院署名举报该校校长涉嫌贪污、挪用公款数万元检察院经初查认定属举报失实,未予立案并专门到学校召开会议为校长正名,同时向举报者进行说明。

但这位小学教师不服,携妻带子多次到检察院上访。“他其实在学校已经呆不下去了,”这名检察官说,检察机关最后不得不向教育部门建议,将他调到另一所学校任数这样,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才相安无事。

过去数年来,不少民众通过网络公开披露或举报地方官员存在问题,但他们往往会被司法机关按诽谤罪追究,甚至出现跨省追捕。一些地方官员更会利用手中权力打击举报人配合以对官员的“平反”,举报人更无存身余地。

有鉴于此,云南省检查院此次的“正名”采用了相对低调的“座谈会”形式。“我们不可能兴师动众召开现场大会,只能在一定范围内为他们说明问题。”张晓东称。

编辑 袁凌 美编 黄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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