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与单位签订合同地位平等吗等

2009-05-22 02:18李文成
农家科技 2009年5期
关键词:出资人营业执照许可证

编辑同志:

我是一个退休人员,去年初,我和一家乡镇企业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由我担任工程师。用我的技术帮助他们恢复石膏矿生产,期限两年。我按合同规定履行了义务,把石膏矿恢复建立了起来。但是到投入生产的时候,矿上书面通知我解除聘约,使我损失劳务费1万多元。请问,个人与单位订立合同地位平等吗?他们这样做是否合法?

读者:陈志洪

陈志洪同志:

我国法律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合同一旦发生法律效力,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如果不存在法律许可解除合同的情况,任何一方都无权单方面擅自终止合同。我国法律对不同的合同有不同的法律规定,从你的来信看,你与这家乡镇企业签订的合同应属于劳务合同,你为对方提供了劳务,对方应该付给你劳务费。现在他们在约定期限未满之前,单方决定终止合同是错误的,他们应该赔偿给你造成的经济损失。你可以先与他们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有关行政部门进行调解,如果协商和调解都不能解决,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750004宁夏银川民生巷35号市律师协会李文成

电话:13014299013

非法企业被查封后劳动者可向谁讨要工钱

《劳动合同法》第93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条就是关于无营业执照经营的单位被依法处理后法律责任承担问题的规定。

无营业执照经营的单位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无营业执照经营的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因主体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合同。但根据公平的原则,无营业执照经营的单位被依法处理的,该单位的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仍应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针对无营业执照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无人支付问题,明确规定无营业执照经营的单位被依法处理的,该单位的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由被处理的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因此,即使无营业执照经营的单位被依法取缔,其出资人仍应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被依法取缔的单位不能因其被取缔。不存在为由。拒绝支付劳动者报酬。对被处理单位或者出资人拒绝支付的,劳动者可以其出资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非法用工,劳动者也有权获得经济补偿。这是对劳动法的一个突破,出资人承担无限责任,充分保障了劳动者的利益。实务操作中,“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包括以下情形:

1、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2、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3、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4、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5、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承担的并非连带责任。

赵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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