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人

  • 企业破产重整 出资人权益和表决权如何调整
    陈江刚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作为破产重整程序中重整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中围绕出资人权益调整的争议不断,包括重整程序中是否必须设置出资人组、是否每个出资人都享有表决权等问题。《企业破产法》目前仅有两条关于出资人权益调整的法律条文,远不能满足破产重整中出资人权益调整的现实问题解决需求。《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一条“权益未受到调整或影响”的规定为出资人不参加表决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但“权益未受到调整或者影响”应如何理解,尚

    中国商人 2023年9期2023-09-18

  • 有限公司实际出资人的法律地位及其权益保护
    程中,某些实际出资人一方面既想要实际享有作为目标公司股东的权益,但出于其他因素的考量,又不想或不能作为目标公司的显名股东被登记在册,此时便出现了委托持股(代持股)的情形。虽然这种委托持股的方式具有极强的灵活性和隐秘性,但同时,也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如何准确地考量并确定实际出资人的法律地位?在隐名出资的行为中,各个不同主体相互之间究竟形成的是怎样的法律关系?实际出资人如何能够合法地显名化进而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实际出资人如何更有效地保护其作为实际股东的合

    法制博览 2023年3期2023-03-06

  • 切实以财务监督为抓手有效强化国资监管 ——《国有出资人财务监督》评介
    一步强化。国有出资人委派的董事、监事能否体现出资人意志、维护出资人权益,经理层能否认真履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于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具有重要意义。国家出资企业具体运营管理过程中,“内部控制人”侵蚀出资人权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时有发生。加强出资人监管,维护出资人权益,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高效运营势在必行。出资人监管属于资本管理、价值管理范畴,出资人财务监督是国资监管机构监督国家出资企业的重要

    财政监督 2022年12期2022-07-02

  • 重整计划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利益平衡
    000)一、对出资人权益调整为零的解读(一)出资人权益调整为零的含义我国《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故一般而言,破产重整语境下使用的“出资人”,适用于企业法人,其含义近似于“股东”,则出资人权益一般而言即指股权。关于股权的性质,学界有多种理论,包括股权债权说、股权社员权说、股权独立民事权利说等。笔者认为,股权是一项公司股东对所投资的公司享有的兼具人身性和财产性的权利,股东可

    法制博览 2021年24期2021-11-24

  • 重整程序中出资人权益调整的难点与解决措施
    03)重整程序出资人权益调整的问题是破产企业必须去面对的重要问题,一方面破产企业需要借助重整程序中出资人权益调整解决企业经营债务的问题,确保企业债权人的基本利益,另一方面,企业也需要基于重整程序中出资人权益调整工作对公司的资产、股权等进行调整,实现企业的自救。对于我国的当前社会的发展而言,社会的建设和发展极大地提升了企业更新换代的速度,重整程序出资人权益调整问题若无法得到有效解决,不仅会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造成较大的影响,更会造成较大的社会资源浪费,为社会的

    法制博览 2021年22期2021-11-24

  • 股权代持僵局困境的法律分析
    名出资,即实际出资人利用股东掌握的股权来参与公司经营和管理,是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相分割的现象,也是间接参股的方式之一[1]。由此可知,股权代持具有以下特征:首先,股权代持是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之间约定股权处置方式的法律关系。其次,二者之间通过签订合同来划分权责,进行股权代持约定。最后,实际出资人利用名义股东的特殊身份有权获取企业生产经营的利润分配。(二)股权代持的相关法律规定在当前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中,并没有对股权代持有着直接的界定,但是最高审判机关,

    法制博览 2021年11期2021-11-24

  • 浅论出资人行政监管的职权构成
    家是国有资产的出资人。从对这些资产的行使权利来看,这些资产的行使权利是由资产的非所有者来行使的;从对这些资产的管理和监督来看,各级政府或政府指定的职能部门来对这些资产行使管理权和监督权。关键词:出资人;行政性监管;职权构成国家作为出资人,要加强对这些资产的监督管理。要保证这些资产的保值增值,要促使这些资产的功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对此,国家要制定实施有效的国有资产所有权政策,要对资产的各级监管机构适当赋权,确定合理的权利范围,并加强监督管理。一、制定政策无规

    江苏广播电视报·新教育 2021年22期2021-10-28

  •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出资人权益调整机制之完善
    制下,债务人、出资人的角色与功能被有意或无意地忽视,无法有效地参与到重整计划的制定过程中,而出资人权益则时刻处于被调整的可能之中。相较于企业在重整结束后带来的长期收益,债权人团体的首要目标往往是通过破产重整程序最大程度上获得更高程度的受偿,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变卖、拍卖资产,引进战略投资人,调整出资人权益等方式。其中,出资人权益调整制度是破产重整制度相较于和解、清算程序独有的制度。包括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在内的重整计划制定过程,也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出资人讨论的过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21年4期2021-01-29

  • 隐名出资法律问题研究
    的现象,即隐名出资人实际认购出资,但是却将他人名义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工商部门登记资料中的情形,在我国公司实践中广泛存在。它满足了投资主体追求利润的需要,消除了许多不愿显名的投资主体的顾虑,鼓舞了他们的投资热情,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源自于资金方面的压力。但相较于公司法领域中规范的“名实合一”的常态化出资形式,隐名出资作为一种非常态化的出资类型,其内涵、种类及其引发的纠纷都更为复杂。隐名出资是一把双刃剑,与其放任自流,不如加以引导[1],

    天津商业大学学报 2020年1期2020-12-19

  • 股权代持法律问题研究
    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其他人签订股权代持协议,通过其他人的名义代替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和股份的处理方式。股权代持在西方被归类于“股权信托”的模式之中,按照股权信托的模式进行运作,与国内的国权代持运作模式有一定区别[1]。(二)股权代持的法律性质在我国当前的关于股权代持的法律规定中,股权代持没有法律的明文确定界限,法律中关于股权代持的叙述一般都是以“实际出资人”“名义股东”等称谓。比如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6条中: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

    法制与社会 2020年29期2020-11-10

  • 公司法律实务中股东“代持股”存在的法律风险分析
    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口头或者书面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对外登记为名义股东。公司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工商登记信息登记股东均显示为名义出资人,在这里名义出资人就成为代持股股东。代持股股东也被称为“显名股东”,而实际出资人就成为“隐名股东”,代持股股东代表实际出资人对外行使股东权利,但是往往因为这种对外公示主义容易使交易相对方成为善意相对人,而在商事交易中,因为交易的便捷性以及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民商事交易一般会维持交易的

    科学与财富 2020年27期2020-11-10

  • 浅谈股权代持中的法律风险及规制
    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二者之间发生争议时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该司法解释的重点集中在承认代持股协议的有效性。学界对股权代持的概念界定有所不同,但是他们在认定的时候都有相通之处,都是在表述上都是基于在“隐名股东”、“隐名出资人”、“实际出资人”等不同称谓上,所以笔者认为,股权代持就是隐名出资人与名义股东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类似合同规定方式约定

    福建质量管理 2020年14期2020-02-24

  • 国企分类改革下国有出资人模式的重构
    指向我国的国有出资人制度。这是因为,虽然国家是国有企业全部财产的“统一的”“唯一的”的所有权主体[2],作为国家向各种企业出资而获得的一种投资人身份,实质上是国家从所有权人向股东身份的转换,(1)从历史来看,经过几轮公司制改制,原国有企业几乎全部完成公司制改造。从现实来看,国家的出资对象基本为公司。因此,一般而言,国有出资人就是国家股东(个别向合伙企业出资的除外)。本文主要探讨作为股东的国有出资人,因而在未做特别说明的情况下,国有出资人与国家股东、国有企业

    商业经济与管理 2020年3期2020-02-23

  • 对破产重整中出资人权益保护的若干思考
    二、破产重整中出资人权益保护的依据(一)出资人权益保护的理论依据破产重整制度是对传统破产制度的一大创新,它打破了传统破产清算一统企业退出机制的局面。其制度创设本位也从债权人本位逐渐过渡到社会利益本位。破产重整制度的出现了突破了私法与公法的传统界限,实现了债权人、债务人和出资人利益的调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全球化趋势加剧,各经济体日益成为紧密联系的一个整体,在传统破产清算制度下,一个企业破产后会带来一系列的连锁反应,造成大量的社会财富流失和众多工人职工

    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0年2期2020-01-18

  •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协议中实际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
    登记材料记载的出资人的行为。履行出资义务的一方被称为实际出资人,登记在股东名册等资料上的一方被称为名义股东。本文仅讨论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权代持问题。一、实际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问题概述(一)立法情况概述我国公司法及相关立法承认了有限责任公司中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并且就股权代持协议可能产生的法律纠纷也进行了规定。在存在有效的股权代持协议的情况下,将履行对公司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归属于实际出资人,同时将履行出资义务作为实际出资人向名义股东主张投资权益的前提。此种立

    新营销 2019年14期2019-12-18

  • 实际出资人享有“股东”知情权的逻辑进路
    问题的提出实际出资人能否享有“股东”知情权?从司法实践来看,有学者以最高院、高院案件为样本,就实际出资人行使知情权案件进行统计。样本中法院都认为名义股东才是知情权主体,对于隐名股东主张享有知情权的,法院认为其应当显名之后再主张。这种裁判方式不能考虑到实际出资人、前任股东等具有权利需求的主体的利益。下文笔者将探究实际出资人得以享有“股东”知情权的逻辑进路。二、知情权只是股东的权利吗(一)法理基础伴随着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模式而产生的是一系列的“代理问题”,

    职工法律天地 2019年12期2019-12-14

  • 重整程序有关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反思与完善 ——从出资人权益调整视角谈民营企业破产保护
    法律制度。对于出资人权益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仅在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方案表决原则,在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了权益调整应公平、公正,其他表述散见于司法解释或个别会谈纪要。本文通过论述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基本原则、权益调整过程中的关注要点、以及权益保护程序,浅谈出资人权益调整制度的反思与完善。一、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基本原则重整计划经常会包含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即,出于引进重整投资人的需要,对出资人所持债务人出资权益进行调

    法制博览 2019年23期2019-12-14

  • 股权代持协议的坑在哪里
    股协议,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实际出资人的名字不出现在工商登记中,身份为“隐名股东”,工商登记显示的股东为“名义股东”。二、现行法律关于股权股权代持的规定(一)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

    今日财富 2019年20期2019-10-09

  • 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法人人格否认 出资人 独立人格作者简介:宋宇,沈阳工业大学。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獻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7.250一、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含义在美国银行诉迪维尤克斯一案中,法人成为美国宪法上的“公民”,法人权利不断扩展,并最终形成一项重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1期2019-08-22

  • 我国隐名出资人权益保护之探究
    大环境下,隐名出资人的股东地位不明确,使得其权利很难得到保障。《公司法解释(三)》和《公司法解释(四)》虽然出台了相关解释从正面肯定了隐名出资人的出资行为,但条文规定过于模糊,并未明确隐名出资人在公司的具体权利,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常常出现同类案件不同处理结果的现象。文章试图从分析隐名出资人的股东权利身份认定困难及权利保护不足两个方面进行分析,探索出一条我国有限公司隐名出资人权利保护路径。【关鍵词】隐名出资人;显名出资人;权利保护【中图分类号】D922.291

    企业科技与发展 2019年9期2019-06-30

  • 论国资委的定位调整
    来兼具国有资产出资人和管理者的双重身份,针对国资委的监管模式存在着“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的质疑之声,集双重身份与一身的国资委在“自管模式”中存在越位和缺位现象,同时造成国有企业中非国有资产的出资人得不到公平的对待。在国有企业改革的进程中将国资委的双重身份进行分离就变得尤为重要。国资委专注于国有资产的监管,将出资人职责交由单独的机构,切实助力国企改革。【关键词】国资委;出资人;监管者;国有资产运营公司第三次工业革命将社会的生产经营推向了数字时代,高新技术产业

    智富时代 2019年4期2019-06-01

  • 隐名出资存在的法律问题
    的一种。当实际出资人希望取得公司股东权利,又不想作为公司股东登记在册时,便通过代持股协议等方式实现其取得股东权利,而由名义股东作为在册股东的目的。隐名出资作为经济发展的产物,有其存在的现实性和必要性,但是,因隐名出资包含的法律关系复杂,所以极易引起经济纠纷,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我国法律法规对隐名出资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和指引,理论界和学者对这一问题也是众说不一。近年来,涉及隐名出资问题的民事案件在逐年增加,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和司法审判的需要

    福建质量管理 2019年23期2019-03-28

  • 论“借名买房”合同的法律效力
    购买房屋资格的出资人以具有买房资格的人的名义购买房屋的行为。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被借名人”。“被借名人”将购房资格有偿或者无偿转让给实际出资人,而且房屋的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等也均由实际出资人所控制,“被借名人”只是具有房屋所有权的权利外观。二、“借名买房”的性质在学理上,我国并未对“借名买房”的行为予以明确的概念性界定,所以在学理上对“借名买房”合同的性质存在不同的见解。目前,学术界对于“借名买房”合同性质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其一认为借

    山西青年 2019年17期2019-01-15

  • 浅议我国隐名出资人的权益保护
    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约定,以名义出资人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即名义股东),而名义股东名下的出资由实际出资人来担负,同时实际出资人享有该“投资权益”。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所理解的关于隐名出资的定义。学者们也从不同的角度对隐名出资人作出了定义,而区别的标准大致有三种:一是是否记载于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名册中,二是是否记载于工商登记材料中,三是笼统地包括了前面两种①。笔者倾向于第三种意见,认为隐名出资人是指实际出资认购出资,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4期2018-09-01

  • 在资本“寒冬”里找到合适的“他”
    但也是管理人和出资人彼此选择合适合作伙伴的好时候。”他认为,“活下去”的最好策略就是不断学习以提高自身能力,同时加强对现有出资人及潜在合作伙伴的教育、选择和沟通工作。直销+志同道合 构成私募长跑根基《红周刊》:请先介绍一下公司2018年的产品表现与出资人规模变化情况?杨天南:2017年,我们所有的产品都是盈利的,2018年度遭遇市场不景气的打击,投资表现不佳。但从事业发展的角度来讲,2018年却是我们从业以来资产规模增长最快的一年。《红周刊》:为什么会出现

    证券市场红周刊 2018年48期2018-05-14

  • 浅述股权代持
    义股东代替实际出资人成为公司股东,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并见诸于公司章程等公司文件当中,名义股东并未实际出资。实际出资人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和理由,不愿意成为公司的名义股东,而甘愿隐身其后。股权代持在当前我国市场经济中已成为公司的常见现象,作为直接持有股权的一种变通方式,其隐密性和灵活性在一定程度上使投资者更便捷地做出适当的股权安排。这种方式在为资本运作者提供自我保护并扩大商机的同时,却面临着本身合法性和具体流程如何操作等根本性的问题。笔者在此特对股权代持进行

    大经贸 2018年1期2018-03-25

  • 公司重整中出资人权益的保护* ——以出资人委员会为视角
    我国公司重整中出资人权益保护的困境:以全部13起上市公司重整“强裁”案为例在我国,因涉及中小债权人、出资人或职工等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以及社会和谐稳定等敏感因素,每一起上市公司重整案均成为资本市场的焦点,其中一旦卷入“强裁”情节,跌宕起伏的剧情往往为人津津乐道。 “强裁”,即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是指重整程序中,在部分表决组未能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又满足一定条件时,由法院批准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终止重整程序。“强裁”表明利益相关人之间的矛盾已然无法调和,而处于利

    政治与法律 2018年11期2018-02-07

  • 试析隐名出资的特征
    思义,是指隐名出资人实际认购出资,但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出资人却为显名出资人的出资行为。隐名投资协议只约定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隐名出资人实际认缴企业出资,但企业实际的出资认购人与公开登记的出资人不一致。实际的出资认购人是隐名出资人,而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出资人为显名出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5条中也只出现了“实际出

    大经贸 2017年12期2018-01-30

  • 有限责任公司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及其纠纷解决思路
    发展。一、隐名出资人的法律含义(一)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相关概念的界定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正式文本中,并不是以隐名出资人的名称来界定此类主体,而是采用了实际出资人的概念。分析两者的内涵并不是完全一致,而是存在一定的区别。实际投资人是指向公司实际出资或认缴出资的行为,因此,投资人只要实际向公司出资或认缴出资,就是实际出资人。除此之外,该投资人投资的资金必须成为公司资本的一部分。但是,隐名出资人除了具备实际出资人应当具备的向公司出资或认缴出资的条件外,更重要的一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16期2018-01-23

  • 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否认制度否定了出资人在投资上的有限责任,其必将导致公司制度的不稳定,所以在运用该制度时必须坚持谨慎的原则,能不用就不用。在能用其它法学理论解释的情况下不轻易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公司制的确认极大的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以至于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周斯坦福大学校长巴特尔在上世纪晚期曾说:“有限责任公司的创造真的很大啊,以至于电力的发明和汽车的使用都显得没有那么的重要了。[1]”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再好的制度也有其相对的一面,公司制也无法避免这一点。公司制为

    法制博览 2018年19期2018-01-23

  • 浅议我国隐名出资人的权益保护
    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约定,以名义出资人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即名义股东),而名义股东名下的出资由实际出资人来担负,同时实际出资人享有该“投资权益”。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所理解的关于隐名出资的定义。学者们也从不同的角度对隐名出资人作出了定义,而区别的标准大致有三种:一是是否记载于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名册中,二是是否记载于工商登记材料中,三是笼统地包括了前面两种①。笔者倾向于第三种意见,认为隐名出资人是指实际出资认购出资,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8期2018-01-22

  • 论重整计划强制批准中出资人的权益调整
    制批准制度中,出资人的权益调整贯穿始终,并处于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关键地位。但是我国对重整计划草案强制批准制度中出资人利益的保护与限制都缺乏具体规范。文章就重整计划草案强制批准制度中对出资人的利益调整问题进行分析,紧密围绕与出资人权益调整相关的几大原则进行论述,并以这几大原则为框架提出立法建议。关键词:重整计划强制批准;出资人;权益调整中图分类号:D922.29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7)02-121 -02一、对重整计划

    市场周刊 2017年2期2017-07-09

  • “实体型”开设赌场罪的司法认定
    :开设赌场罪 出资人 共犯 赌资开设赌场类犯罪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一类案件,包括开设“实体型”赌场,如租用房间开设赌场,以及利用网站开设“线上”赌场。“实体型”开设赌场类犯罪较为常见,且由于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对该类犯罪的规定较为简单,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司法实践中对开设赌场行为的界定、与赌博罪的区分、赌场股东的认定、共犯的认定等问题存在诸多分歧,导致案件的定罪量刑随意性大、类似的个案之间关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刑罚等方面都会存在相当大的差别,造成法律适用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7年3期2017-04-18

  • 浅析隐名出资人
    00)浅析隐名出资人周颖(江西理工大学江西赣州341000)在隐名出资法律关系中,由于隐名出资人的不显名,在出现纠纷时往往会引发责任承担问题,谁具有股东资格是处理纠纷的关键。为了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的良好信誉,《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承认了隐名出资人的存在和地位,依据隐名出资人和显名股东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签订的隐名出资合同,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这就为解决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文通过对隐名出资人基本概念界定的阐述,分析了隐名出资人

    福建质量管理 2017年22期2017-04-15

  • 隐名出资的“光”与“影”
    向下,应对隐名出资人与不同利益主体的法律问题进行分类考察,同时赋予隐名出资人显名化的选择权。关 键 词:隐名出资;股东资格;区分原则;显名化中图分类号:D922.29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7)01-0104-08收稿日期:2016-11-23作者简介:蒋平(1990—),男,四川巴中人,西南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学;黄毅(1975—),男,四川南充人,西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西南大学司法改革研究所

    行政与法 2017年1期2017-03-03

  • 民办学校隐名出资人不具备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伟民办学校隐名出资人不具备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陈伟【要点】以他人名义出资举办民办学校,也即隐名出资举办民办学校的行为是违法行为,隐名出资人出资人权益不受法律保护,不享有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的权利,与行政机关针对民办学校作出的行政行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案情】2011年,房某某个人实际出资,但以A公司的名义,向某区社区教育办公室提出办学申请。该区教育办公室经过审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山东审判) 2017年4期2017-01-26

  • 论隐名出资人的若干法律问题
    深圳)论隐名出资人的若干法律问题徐 科(518057 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 广东 深圳)本文将围绕隐名出资人的概述、隐名出资人的资格认定、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等方面进行论述以期为我国隐名出资行为的处理提供合理建议。隐名出资;股东;显名股东一、隐名出资人的概念和特征所谓隐名出资人是指一方投资人,即隐名投资人实际认缴认购出资,但是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者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投资人却显示为他人(显名投资人)的法律行为。通过该概念可以看出现实中的隐名出资人具有如下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12期2017-01-26

  • 众筹出资人权益保护初探
    但实践中出现的出资人维权难问题,却制约着众筹行业的健康发展。本文从法律视角解读众筹融资模式,对众筹出资人维权难问题现状及其原因进行分析,构建本土化的众筹出资人法律保护体系,将会使众筹融资模式焕发出新的活力。关键词 众筹 出资人 维权 融资基金项目:本文为山东师范大学(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众筹融资风险的法律防控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510445020。作者简介:杜楠楠,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2013级本科生;田尧,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

    法制与社会 2016年33期2016-12-15

  • 山东省青岛市出台民办中小学校出资人奖励办法
    性民办中小学校出资人奖励办法(试行)》,明确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的奖励项目和标准、工作程序、监督处罚等原则。一是建立公共财政对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的出资奖励制度。出资人奖励资金用于奖励出资人,也可用于本学校发展。二是建立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办学结余奖励制度。对以前年度开办的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未从办学结余提取奖励的,可以在初次认定出资额时参照上述规定提取奖励。办学结余奖励资金继续用于本学校发展的,可转为出资额。三是建立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奖励与办学实绩挂钩的

    基础教育参考 2016年4期2016-11-19

  • “众筹买房”风险多,律师教你如何防范
    易中,房屋实际出资人会有哪些风险?名义购房人会存在哪些风险?答:众筹买房交易中,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购房人之间仅存在合同关系,房产登记簿上仅反映名义购房人为房屋所有权人。而我国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以登记为要件,这就造成房屋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购房人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风险。房屋实际出资人主要存在以下的风险:1.名义购房人私下将房产进行出售,并完成过户交易;2.名义购房人有外债,导致所购房屋被查封或拍卖;3.名义购房人死亡,房屋可能因继承关系而被名义购房人的继承人继承等。名

    恋爱婚姻家庭·青春 2016年10期2016-10-10

  • 新生代 新使命
    廖国勋对新生代出资人队伍建设,中央和社会各界都一直非常关注和重视。近年来,浙江省委组织部、省委两新工委以党建工作为切入口,通过举办专题培训、专门培养、建立专人联系制度、推动成立新生代出资人协会等举措,深化新生代出资人队伍教育培养,同时也带动了全省各级共同关心重视出资人队伍建设。为什么要高度重视新生代出资人队伍建设对新生代出资人队伍建设,中央和社会各界都一直非常关注和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注重对年轻一代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教育培养,引导他们继承发扬老一代企

    非公有制企业党建 2016年12期2016-06-09

  • 浙江省创新加强新生代出资人教育
    创新加强新生代出资人教育◎本刊记者 李 津“我认为党员在整个企业里的带头作用相当明显,也是企业的精神支柱。这20多年来,能一直留在企业的员工达到了90%以上,这也跟党建工作密不可分。”去年年底,浙江新生代企业家们聚在一起,畅谈自己对党建的认识。浙江振兴阿祥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陈丽红做了精彩发言。是浙江省委组织部、省委“两新”工委主办的非公企业新生代出资人培训班把他们聚在了一起。2012年开始,浙江对新生代企业家进行集中培训,择优选择培训人员,集中体现浙江新生

    浙江共产党员 2016年2期2016-06-05

  • 论隐名出资人的概念与特征
    烟台)论隐名出资人的概念与特征陈栋栋(264005 烟台大学法学院 山东 烟台)在实践中,由于显名股东代隐名出资人行使相应的股东权利,有时与公司交易第三人甚至是公司其他股东都不清楚这一情况,出现纠纷时往往会引发责任承担等问题,究竟谁具有股东资格是处理纠纷的关键。谁享有股东权利,谁需要承担股东责任,都是亟需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都取决于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的确认。为了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的良好信誉,《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承认了隐名出资人的存在和地位,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12期2016-01-31

  • 众筹筹资模式发展浅析
    众筹;筹资人;出资人收稿日期:*2014-12-10作者简介:孙金丽(1987—),女,河南新乡人,助教,硕士,主要从事电子商务研究。中图分类号:F8300引言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近年来一种新型的融资模式正在兴起——众筹。该模式主要指需要资金帮助的筹资者通过互联网平台展示自己的设计或创意,吸引大众的关注和支持,从而获得所需资金帮助。众筹筹资模式在我国发展非常迅速,据中国互联网协会、《金融世界》联合发布的《2014年中国互联网金融报告》数据显示,2014年全

    河南工学院学报 2015年3期2015-03-28

  • 论反向显名之诉
    日渐兴起。隐名出资人不管是出于什么原因选择隐名,因隐名出资而日益涌现的纠纷越来越多。现行公司法解释出于对隐名出资人保护的目的,规定了隐名出资人可以提起隐名股东确权之诉来保护自己。在隐名出资人瑕疵出资的情况下,法律对于相关主体是如何保护的呢?一、隐名出资人瑕疵出资相关主体承担的风险1.公司。隐名出资人瑕疵出资,首先受损的是公司。资产是公司有效运营的物质保障。公司资产虽然有一部分是依靠经营盈利累积下来的,但是最初是来源于股东的投资。2.公司的债权人。隐名出资人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15年9期2015-03-28

  • 书记与老板,关系如何处
    出资人不给权,党组织根本喊不动企业员工。”“出资人不给钱,党组织连日常运转都成问题。”“出资人不支持,党组织莫想找到活动场地。”…………“在非公组织,出资人就是‘王——人家不支持党建工作,你能啷个办?”非公组织党组织书记常这样诉苦。面对老板的不理解、不配合、不支持,非公组织党组织书记该如何化解?困惑一:出资人认为,党组织会和业主争“权”自从当上企业党支部书记,李某就开始闹心。他在一家民营企业工作了20年,会创新、能吃苦、业绩好,是公司中层干部里的“实干派

    当代党员 2015年3期2015-03-09

  • 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国际经验与中国选择
    )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国际经验与中国选择李昌庚(南京晓庄学院 社会发展学院,江苏南京 211171)我国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存在着划分标准不明确、国资委职能冲突和角色错位等弊端。应吸取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的国际经验与教训,建构我国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的制度、原则。企业国有资本总出资人由财政部担当,并在财政部下设相对独立的级别较高的国有财产管理局;财政部不直接行使具体出资人职能,财政部国有财产管理局和从事具体经营的国家出资企业之间再设立若干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特定机

    法学论坛 2014年2期2014-12-04

  • 探索出资人文化推进机关党建创新
    委机关党委探索出资人文化推进机关党建创新浙江省国资委机关党委近年来,省国资委在机关党建工作中牢牢把握出资人的定位,从特设机构的实际出发,致力于探索和培育具有国资特色的出资人文化,以文化建设助推机关党建工作,实现国资事业和国资人的共同成长。注重理念创新,逐步提炼出资人文化“十六字”内涵。随着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化推进,省国资委党委通过深入调研和讨论,大家认识到:有什么样的文化决定了什么样的干部,什么样的干部决定了什么样的工作水平,要将全省国资监管事业

    浙江共产党员 2014年12期2014-02-04

  • 打造一支与党同心同德的非公企业“五好”出资人队伍
    力量。非公企业出资人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源头,是在党的改革开放富民政策指引下成长起来的新社会阶层,他们既是改革的收益者,又是改革的推动者;既是创造财富的先行者,也是先富带后富的责任者,是全市最具活力、最具竞争力的群体。抓好出资人队伍建设也就抓住了非公企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和长远发展的根本。从长期的工作实践看,非公企业党建工作主要取决于两个推动力,领导重视是加强非公企业党建工作的外在推动力,出资人支持是保证非公企业党建工作的内在源动力。没有出资人的认可和支持,

    唯实 2013年10期2013-10-17

  • 有限责任公司中隐名出资人的法律地位研究 ——兼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相关条文
    平息。一、隐名出资人是否为公司股东我们所称的股东是指向公司出资并对公司享有权利的人[1],由于我国现行公司立法并没有具体规定股东的含义,股东能否成为商主体在我国恐怕难下定论。但对本文研究对象而言,这一问题的答案并不重要,因为我们关注的问题只是作为公司的股东所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关注这些权利义务产生的根基在哪里?在笔者看来,股东进行商行为的本质决定了股东享有的权利义务范围。作为公司的股东,他可以参与公司管理,决定公司的人事任免,制定公司的经营方案,掌控公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3年4期2013-04-11

  • 企业破产重整中出资人的角色定位
    企业破产重整中出资人的角色定位□丁 林(河南省汝南园林学校,河南汝南463300)正常经营状态下的企业,出资人利益是企业利益的核心,出资人是企业的真正主人。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出资人的角色发生了变化。一方面,出资人作为企业破产重整的相关利益主体,享有参与破产重整的法律地位;另一方面,出资人不再是企业的最终控制者,出资人在企业正常经营状态下所享有的权利受到限制。企业;破产重整;出资人;角色市场经济条件下,正常经营状态下的企业,出资人利益是企业利益的核心,出

    行政与法 2012年10期2012-11-24

  • 企业国有出资人代表的制度缺陷与完善
    82)企业国有出资人代表的制度缺陷与完善蒋 科(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2)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有出资人代表,承载着实现国有出资目的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属于“企业类公务员”。然而,当前的制度设计过于强调其私法属性,忽视了其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上应然的法律定位,相关选任、考核评价、激励与监督及法律责任等制度私法意味较浓,使其脱离了应有的公务性目的约束。企业国有出资人代表相关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应体现其双重法律属性,并重点突出其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上的功能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2年1期2012-04-12

  • 地方政府贯彻国资法应注意三个问题
    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家统一行使所有权。坚持国家统一所有的原则,是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前提,这是全民所有的基本性质决定的。国家统一所有和政府分别代表是整个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基石,其内在含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最终处分权。国家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有权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在必要时统一配置资源,依法调整出资关系,合理调整国务院、省级、市级政府行使出资人职责的企业范围。各级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

    产权导刊 2010年12期2010-12-11

  • 我国国有资本出资人财务管理现状及解决方法探讨
    了我国国有资本出资人财务管理的现状和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加强我国国有资本出资人财务管理的建议,以期实现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国有资本的有效保值和增值的目标。关键词财务 国有资本出资人财务管理1 本文基本概念释义“财务”一词英文称为“finance”,是指政府、企业和个人对货币这一资源的获取和管理。“财务管理”(financial management)是研究企业货币资源的获得和管理,具体地说就是研究企业对资金的筹集、计划、使用和分配,以

    科教导刊 2009年27期2009-07-08

  • 基于出资人的专项财务报告:环境会计
    词:环境会计;出资人;披露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一、引言会计的重要假设之一就是持续经营假设,要使这一假设得以成立就必须保证企业实现可持续增长。重视环境问题对投资者的影响也就能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会计假设的实现。环境会计是会计学的一个综合性、应用型分支,是将会计学和自然环境相结合,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以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研究经济和社会发展与环境资源之间的关系,并运用专门方法,对企业经营活动给社会资源环境造成的收益和损失进行确认、计量、反映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09年11期2009-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