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在华研发对我国电子信息产业的影响

2009-06-20 10:02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09年9期
关键词:研发跨国公司

熊 赞

提要关于跨国公司在华研发对我国技术创新的影响,多数文献是从国家和企业的角度进行分析,专门从产业层面分析的较少。本文以跨国公司在华研发投资比例最高的电子信息产业为例,针对跨国公司对我国电子信息业的影响,进行定性描述和特征归纳,最终为促进我国产业技术创新提供政策建议。

关键词:跨国公司;研发;电子信息业

中图分类号:F49文献标识码:A

据商务部统计,跨国公司在华研发机构由1997年的不足20家,增加到2006年的近980家,每年新增研发机构的增长率最高达200%。截止2004年底,跨国公司在华研发机构累计投入研发经费40亿美元,占全国研发经费总投入的3%。

在技术、资金密集型行业,如电子、机械、汽车、IT、电信、化学和医药等行业。根据薛澜等调查研究:电子信息行业跨国公司在华设立研发机构的比例最高,达41.3%,其他依次为交通工具23.1%、一般消费品10.3%和化工3.8%。

本文以跨国公司研发投资比例最高的电子信息产业为例,从产业层面具体分析跨国公司在华研发对我国产业技术创新的影响。

一、电子信息领域跨国公司在华研发投资现状

(一)研发投资规模巨大。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00年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这三个行业外资R&D经费支出总额占全部行业R&D经费总额的59.0%,2004年这一比重提高到63.0%。而其中的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无论是在经费总额还是在增量额上都是所有行业中最高的。(表1)

(二)投资成效显著。跨国公司的大规模研发投入带来了高回报。微软亚洲研究院自1998年11月5日成立以来,目前已拥有在数字多媒体、多通道用户界面、无线网络及数字娱乐等领域的200多位优秀的科研技术人员。研究院成立8年来共在国际一流学术刊物和会议上发表论文1,000多篇,并已有多项技术成功转移到微软公司的核心产品之中,如Of-ficeXP、Office System2003、Windows XP、Win-dows XP Media Center Edition、WindowsXPTablet PC Edition以及微软下一代操作系统Longhom等。

(三)以技术支持与技术改进型研发机构占多数,但是基础研究和综合开发型机构也在日益增多。跨国公司在华的研发机构中大多定位于产品的本地化,从事适应型、专用技术型、实验型产品的推广活动。例如,松下研发公司承担的聋哑儿童学习系统已经有了成熟的日文版,在中国的主要任务是中文化;而IBM、SUM等公司在华研发中心的重要课题也都是中文环境开发;另一方面,Intel和朗讯等公司开始设立基础技术研究部门,说明跨国公司在我国的R&D活动正进入技术深度开发阶段。

(四)倾向于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早期,跨国公司在华的研发机构多为非独立法人,作为其在华公司的一个部门或一个机构存在,其活动与业务有较大的独立性。后来,出于技术保密问题和技术领先等方面的考虑,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开始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且采用独资和控股的股权结构。《001年跨国公司对中国投资报告》中指出:在26家著名跨国公司的30个R&D项目中,有21个是独资,占70%,只有6个是合资形式。例如,摩托罗拉中国研究院目前下设18个研发中心,这些设在北京、上海、成都和苏州等地的研发中心都是独资创办的。

二、跨国公司在华研发对我国电子信息产业的影响

(一)正面影响

1、跨国公司在华研发形成的技术和管理知识聚合的示范效应。跨国公司的研发机构往往以市场为核心,注重研发活动的效率和研发方向的针对性和前沿性。其研发管理经验、组织原则等对我国技术创新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如2001年1月,中国微软研究员开发的网络相关图像信号新技术被正式采用为MPEG24国际标准,这是首例由中国研究团队开发并被采用为国际标准的技术;阿尔卡特在与上海贝尔联合成立研发中心之后,随即将其全球先进技术和产品向在华企业和中国市场全面开放,阿尔卡特亚太区总裁罗恩表示,中国阿尔卡特公司已经可以生产总公司的任何一种最新产品。通过示范、模仿效应的扩散,跨国公司带来的先进技术必然会促进我国同类产业生产方式的转变,产业结构的调整以及产品的升级换代。

2、对中国科研教育部门技术开发能力的提高起到了带动效应。跨国公司的研发机构与我国的大学、科研机构进行广泛的技术合作,这种技术的双向流动能够通过促进技术的共同进步,引起新一轮更高水平的技术扩散和溢出,提高我国产业研发的水平和效率。例如,在3G方面,诺基亚与我国产业部电信传输研究所成功完成了在中国的WCDMA试验,并参与了制订三代标准的中国无线电信标准(CWTS)活动。在下一代互联网技术IPv6领域,诺基亚与电信传输研究所、中国科学院和中国教育科研网(CERNET)共同进行了ITv6关键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工作。与诺基亚合作的高校包括清华大学、北京邮电大学、浙江大学、东南大学、中国科学院和信息产业部电信传输研究所等,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移动通讯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工作。

3、有利于我国科研人才的开发与人员素质的提高。中国科技人员基础好但缺乏面向市场的能力,而跨国公司在华的研发机构可以为这些技术人员提供到国外接受培训和参加合作研究的机会,在给其带来丰硕成果的同时也改善了中国科技人员的市场化素质,开发了我国的人力资源。如,诺基亚公司在我国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为我国的优秀学生和顶尖研究人员提供综合教育和研究的机会。另外,有些跨国公司还为我国企业提供培训服务。如,摩托罗拉公司与国家计委合作成立了企业优化中心,向国有企业提供各种培训手段、方法和适用的规章制度。到2001年末,摩托罗拉已经为400多家企业培训了1,400多名企业高层次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负面影响

1、跨国公司实施的专利战略,增强了对我国的技术垄断。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计,2005年上半年,外国公司在华专利申请呈井喷状态,创近年来国外在华专利申请增长幅度新高。目前,在信息技术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90%以上属于外国;彩色电视机和录像机的关键技术专利也几乎被外国控制;我国曾处于领先地位的永磁强磁材料、超导技术、计算机以及数据处理方面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大半也被国外占据。

以3G专利为例,国外公司2003年和2004年在中国申请了大量与3G两大技术标准WCDMA和TD-SCDMA相关的专利。这样

大规模的专利申请,对我国的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将带来十分不确定的影响。跨国公司在研发活动中实施的专利战略,使国内的企业在模仿和借鉴跨国公司产品时增加了不少困难,客观上增强了技术垄断。

2、跨国公司在华研发的挤出效应,削弱了我国技术创新的绩效。近年来,在华跨国公司研发的投入和规模都有了很大提高,但是这种情况下可能会对我国电子信息行业的技术创新绩效产生“挤出效应”。下面以表征创新绩效的发明专利这一指标来说明。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统计,1998~2007年期间,我国与国外在华信息技术授权专利比率约为1.7:1,这一比率在1985~1997年期间约为7.0:1。可以看出,国外与国内的授权专利总量逐步接近。但就授权发明专利方面,1998~2007年期间,我国与国外授权发明专利比率约为0.3:1,而1985~1997年期间这一比率为0.5:1。这说明,国外在授权发明专利方面的领先优势在明显扩大,国外专利的比率提高了将近1倍。另外,国外在电子信息各技术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比例平均高达99%,远远高于国内的43.49%的平均水平,国外专利申请技术含量和各领域的技术竞争力都要明显高于国内。(表2)

由此可见,国内在绝对的技术竞争力、对核心技术的掌控力方面,与国外存在较大差距。跨国公司在华研发对我国的自主创新的绩效存在挤出效应。

3、跨国公司在研发中实施人才战略,导致我国科研资源的流失和逆向技术扩散。跨国公司在华研发机构的设立,用优越的条件吸引了大批国内大学、研究机构、国有企业的骨干,虽然减少了国内人才流向国外,但出现人才流失的国内化倾向。国家人事部与人才研究所一项有关我国人才工作十大问题的研究显示,在华外资企业很多研发机构都拥有强大的研发团队。朗讯麾下的贝尔实验室拥有科研人员5,000多人,其中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达96%;IBM公司中国研究中心的60多名研究人员全部具有硕士或博士学位。微软是第一家在中国设立全球技术中心的跨国企业,中国现在已经是全球仅次于美国和印度的软件人才基地,微软中国研究院的60多名研究人员中,20名有国外留学背景,40名是中国著名学府的博士。

另一方面,为了获取中国领先技术,跨国公司会有针对性地招聘技术人员。而这些人才正积极活跃在中国的技术市场和专利市场上。近年来,来自国外的专利申请受理数量和授权数量逐年上升。受理数量由1999年的24,269件上升到2003年的47,087件;授权数量由1999年的8,044件上升到2003年的20,296件,占全国的近1/5。而来自国外的专利抢注主要是通过在华跨国公司进行的。这实际上是我国企业或科研院所向在华外资企业扩散技术,从而导致中国企业的逆向技术扩散,使得国内技术安全难以保证。这对我国实施人才战略,建立创新型国家造成了负面影响。

三、政策建议

跨国公司在华研发,一方面促成了技术、知识资源在我国产业内和产业间的自由流动与优化配置;另一方面由于作为技术创新核心组成的研发资源,已成为跨国公司和我国企业竞争的焦点,且跨国公司在华实施其专利战略和技术垄断,这都可能会对我国提升技术创新能力提出挑战。就这一趋势,本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一)有针对性地引导跨国公司来我国设立研发机构。跨国公司在华研发机构的不同设置方式以及不同类型的研发活动,对我国的影响显然也是不同的。以合资合作的方式设立研发机构,如项目委托、建立联合实验室、组建技术联盟等,更有利于技术的外溢,也有利于我国企业参与技术标准的制定,有效地防止跨国公司的技术垄断。

另外,跨国公司进行适应我国市场的适应性研发,对我国技术的提升作用要远远小于基础性研发。因而,我们对于跨国公司与我国合资合作进行研发投资以及基础性研发活动,在政策上应给予相对更多的优惠。

(二)优化研发投资环境,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跨国公司大多倾向于在科研政策环境宽松、服务设施完善、技术市场潜力大、法制健全的国家进行研发投资。我国应加强投资环境的建设,如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在通讯设施等方面加强科技园区的建设,在有良好条件和科研资源密集的城市,营造这些城市的科技园区的投资环境。

同时,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一方面可以减少跨国公司对知识产权问题的担忧,吸引更多跨国公司来华研发投资;另一方面也可防止国内研发成果被跨国公司轻易获取,减少技术逆向扩散的可能,切实保护国内创新系统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融入世界研发网络,实现研发国际化。随着我国企业技术水平的提高和跨国公司经营经验的不断积累,逐步建立起全球研发网络,为学习和赶超世界技术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就我国电子信息产业而言,具有一定国际知名度和竞争力的企业,主要集中在通信、家电、计算机、嵌入式芯片设计等领域,这些领域是我国国际技术竞争力较强、大企业战略实施较好的领域。应当鼓励我国企业通过与跨国公司建立研发战略联盟或到国外设立研发机构来融入世界研发网络,实现我国企业的研发国际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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