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德

2009-06-25 03:29王永亮
声屏世界 2009年5期
关键词:主持人道德法律

德,人之本,政之根,国之基。“德者,得也。”辛弃疾有词曰:“道德文章传几世,到君合上三台位。”从《论语》《史记》到唐诗宋词,从《新青年》《大公报》《新华日报》到《中国的西北角》《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东方风来满眼春》,千百年来,这些道德文章深刻影响了千百万人,有力推动了历史进程。康德说:“有两种东西,我对它们的思考越是深沉和持久,它们在我心灵中唤起的惊奇和敬畏就会日新月异,不断增长,这就是我头上的星空与心中的道德定律。”

以德修身。人无德不可立于世,德乃修身之首。重视道德践履,强调道德修养、修心炼己是治理人心和德治社会的前提。古人云:“外师造化,中得心源。”西方学者也有“感情移入”一说。中央电视台主持人董卿似乎也深知人有一颗平常心的重要。有了这颗平常心,她化蛹成蝶,对自我的掌控更加游刃有余,也让她被评为“第三届上海十大文化新人”“上海市新长征突击手”,荣获首届“年度中国电视主持人颁奖晚会”最佳电视女主持人、最佳电视综艺节目主持人、2001年度金话筒奖、2006年度金话筒奖。凤凰卫视主持人陈鲁豫的风格曾经被认为充满促膝长谈式的温情,缺少尖锐的一面。对这样的评论,她不以为然:“没有必要为了尖锐而尖锐。其实要想尖锐是很容易的事情,你只要说狠话就可以了,说别人不敢说的话就可以了。这个并不难。但我个人不喜欢这种所谓的尖锐的风格,因为我把你请来不是要让你难堪的,那不是我的风格,也不是我为人的原则。把别人请来,就要负起保护的责任。”

以德化人。德具有感化他人,陶冶情操之效。德国诗人歌德曾言:“只有对自己所表现的东西也怀着深情的时候,你才能淋漓尽致地去表现它。”“德”的弘扬,关键在为政者,正人先正己。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主持人向菲用声音教化了三名在逃多年的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随后又有了第四个。2006年2月28日,犯罪嫌疑人在案发7天后找到她。在他去自首的途中,她一直用短信陪他聊天。7天的时间,她给他发了200多条短信……他们怎么会向从未谋面的她敞开心扉?他们怎么会仅凭着那个电波里传来的声音就放弃了逃亡?她坦言:“当你有一种责任感的时候,你就不会远离听众。”最早做节目的时候,中央电视台主持人张越在乎大家有没有看到她咄咄逼人、出口成章的能力,后来她意识到自己混淆了主持人的身份。她认为现在的主持人都太过强势,压抑了嘉宾的光芒。她一语中的:“要知道,嘉宾才是主角,主持人的作用是保护嘉宾,让他打开自己,最真实地袒露自己,节目才好看。”

以德执政。《道德经》说:“德成于中,礼行于外。”孟子认为:“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力不赡也;以德服人者,心悦而诚服也。”这样,孟子便由个体自身的道德修养进而推己及人,由个体扩充到国家,由德育最终实行德治。领导干部为人处世注意保持博大胸怀,宽容一点,谅解一点,豁达一点,糊涂一点,要能够听得进、容得下、想得开。对此,我们想起160年前马克思曾告诫掌管意识形态大权的官员:“你们赞美大自然令人赏心悦目的千姿百态和无穷无尽的丰富宝藏,你们并不要求玫瑰花散发出和紫罗兰一样的芳香,但你们为什么却要求世界上最丰富的东西——精神只能有一种存在形式呢?”记者和官员是两条不同的道路,他们的社会分工不同,工作方式、思维方式也大不相同。官员的职能在管理,主要在“做”,说出真理不是他的职责。记者的职责就是“说”,说出事实真相,说出群众想说而没有说或不敢说的话,要说出令人茅塞顿开的话,要说出使人义愤填膺的话。“说”就是舆论对权力的一种制衡。说真话难免会得罪人,既然选定了当记者,就堵死了做官的路。《财经》杂志是一个多维、立体、不回避问题的刊物,虽然它做的很多报道是批评性的,但是并没有起到破坏中国形象的作用,相反,使得国外读者认为中国的传媒正在发挥监督作用。事实上也是这样。《纽约时报》和《华盛顿邮报》都报道过《财经》,这恰恰说明了在中国经济转型中政府追求一个透明化的市场环境,追求一个平衡的经济发展环境。该杂志总编辑胡舒立一语中的:“外宣的努力既是外宣媒体应该做的,也是我们这些综合性传媒必然会去寻求的。也可以有一些互动、合作。”诚哉斯言!社会需要正直的官员,更需要仗义执言的记者,他们从不同角度推动社会进步,他们的良性互动是社会的大幸。

以德弘法。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道德与法律既有一致之处,也有很大差异:二者都是一种社会行为规范;法律具有强制力,而道德没有强制力;法律的效力等级高于道德,法律和主流道德在内容上基本是一致的。越是在民主的法治社会,法律就越是合乎道德、科学。因此,在建设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社会的进程中,一切道德包括传媒职业道德,都应当遵守法律的观念和规范。马克思说:“没有新闻自由,其他的一切自由只能是虚幻。”根据宪法条文和其它规定,我们可以为新闻自由的发展树立以下目标:一是传媒可以评论执政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二是传媒可以评论各级政府领导人的施政活动;三是传媒可以独立负责地揭露和批评贪污、贿赂和徇私枉法。但从渐进发展角度看,提出过渡模式很重要,新闻自由发展的上述三种境界,目前应该并可以实行的是第三种:新闻媒介独立负责地揭露和批评贪污、贿赂和徇私枉法。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姚广宜教授语意深邃:通过对司法的监督,可以提高司法审判的透明度,减少司法腐败的机会,使审判真正成为了“阳光下的作业”。在明确司法监督的范围的前提下,法制新闻工作者必须遵循依法行使监督权利的原则。“依法”是为了保证舆论监督的公平、公正,真正达到维护社会正义和社会秩序的目的。

(本文为国家广电总局课题“全国广电系统新闻职业道德建设调查报告”部分成果)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栏目责编:陈道生

参考文献:

1.王永亮:《传媒思想》,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郑保卫:《新闻长思录》,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3.陈志武:《媒体、法律与市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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