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我国创业投资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研究

2009-06-30 08:09
关键词:创业投资优惠政策税收政策

薛 青

摘要: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创业投资发展,已成为很多国家普遍采用的重要方式。在我国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如何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来提升创业投资的生存空间、促进创业投资的发展,是一个需要认真研究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发展

0引言

创业投资在推动企业技术创新,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改变社会就业结构、扩大个人投资的选择渠道、加强资本市场的深度等方面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因此,如何促进我国创业投资的发展,是一个当前需要认真研究的课题。税收优惠政策作为政府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在促进创业投资发展中被各国政府广泛运用。实践证明,它是影响创业投资兴盛和发展的有力举措。

1税收优惠政策是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重要手段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分配以多种方式与价格机制相互配合,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或决定着社会的投资方向和规模,各市场主体在其它市场条件和环境相同的情况下开展竞争时,税收负担的轻重和税收优惠的多少自然成为影响其投资和经营决策的重要因素。若国家在税收政策中赋予某些纳税人或某些经济行为税收优惠或倾斜安排,这些经济行为便会形成快速发展的态势。

1.1创业投资的正的外部性需要税收优惠政策的激励作为一种新型、高效的支持创新的投融资机制,创业投资可以通过支持企业包括科技创新在内的各类创业活动,促使高新技术产业的形成和产业结构的提升,从而对推进创新型经济的发展,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显然,创业投资具备明显的正的外部性。要获得和放大创业投资的这些正的外部性,需要政府考虑运用公共资源激励其外部性的充分释放,引导更多资金流向创新企业或早期创业项目,以期取得相关社会资源的快速优化,促进我国创新型经济建设和发展的步伐。

1.2创业投资的高风险性需要税收优惠政策的照顾创业投资是以股权方式投资于初创企业或高成长型企业(主要是高科技公司)的商业投资行为和资本运作方式,其投资对象没有固定资产或资金作为抵押和担保,加上技术、管理、市场、政策等不确定的因素影响,决定了创业投资经营风险很高,而高风险特征又决定了其收益的不稳定性。经营风险一方面要依靠企业自身通过技术手段和财务手段来防范和控制,另一方面也需要政府采取有别于传统行业的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来降低和化解行业风险,并解决创投企业在某一特定时期内可能具有较高的收益,但在另一时期可能要承担很太亏损的收益的不稳定性问题。

1.3创业投资回收的长期性需要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创业投资是周期性的中长期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平均要到第5~7年才会产生盈利。这意味着,如果企业所得税计税时亏损弥补期限达不到创业投资活动投资周期的客观需要,那么创业投资企业的实际亏损将不能得到有效弥补,这对于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为此就要求税收政策针对其特点来设计相应的优惠措施。

1.4吸引社会资金投入需要税收优惠政策的助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创业投资的投入将主要依靠各个市场主体,而各个市场主体投资的动因又取决于经济利益的刺激和政府有关经济政策包括税收政策的诱导。我国创业投资中政府扶持的财政资金占很大比重,从各国经验看,这在创业投资发展初期是必要的。但是随着创业投资的发展,民间资本、企业资本、国际资本应逐步成为创业资本市场的主体。因此,政府通过出台对创业投资的税收优惠条款,可使投资者尽可能地降低投资成本与风险,创造较多的风险投资效益,创业投资的积极性才能得到保护和调动。此外,创业投资也是属于一个比较幼稚的产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从税收公平原则的角度上说,创业投资需要税收政策的特别关照。

2我国创业投资的税收政策现状分析

2.1我国现行创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陆续制定了一些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税收法规。从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政策的规定》到2007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等法规文件。2008年又正式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目前,我国对创业投资业征收的主要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等,而相关的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个税种上:

2.1.1企业所得税。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各项法定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5%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税法规定了相应的优惠政策:①对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②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③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1.2个人所得税。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含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中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八个人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给予创业投资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改善创业投资环境,提高创投企业及投资人的收益率,从而促进创业投资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调控作用。

2.2现行的税收政策对创业投资发展的扶持力度不足

2.2.1创业投资业税负仍然较重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虽然<企业所得税法》对创业投资企业给予了税额抵免的优惠,但优惠程度仍显不足。一是资本利得税负重。资本利得是创业投资企业的主要收益形式,对其按25%的基本税率征税,使创业投资企业承担着较重的税负,不利于轻装前行。二是亏损弥补年限短。创业投资企业平均要到第5~7年才会产生盈利,但新法的亏损弥补期限只有5年。

在营业税方面。按现行营业制规定,创业投资企业要对其从事的管理、咨询服务取得的收入缴纳5.5%的营业税及其附加,增加了创业投资的总体税收成本。

2.2.2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创业投资的整个运作过程涉及创业资本供给方、创业资本运作方、创业资本需求方以及创业资本退出过程中的收购者等多个参与者。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含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向股份公司投资,公司分配股息前,投资所得在企业环节要缴纳一道企业所得税,个人从公司取得股息时,在持股者环节还要再缴纳一道个人所得税,所以,对个人投资

取得的股息所得,实际上征收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道所得税,存在经济性重复征税问题。虽然国家目前对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给予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税收优惠,但重复征税并未得到彻底消除。

2.2.3税收征管未能体现创业投资的行业特点我国的税制收度不能适应创业投资的行业特点进行税收征管。一是纳税申报中没有独立的行业归属。按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码,创业投资企业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尚无独立的行业身份,虽然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2005年颁布并于2006年执行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首次对创业投资企业给出了正式的“身份认定”,但是目前仍是按照“服务类“项下的投资管理”进行税务管理,由于创业投资业本身的特点在人才、融资、投资、经营等方面与一般的服务行业企业具有本质的区别,所以创业投资企业几乎不能享受国家给予旅游、服务行业的众多税收优惠。

3完善发展我国创业投资税收政策的思路

3.1加强创业投资立法,建立创业投资税收法律体系

3.1.1建立创业投资税收法律体系。对散见在各种通知、规定中的具体税收政策进行归纳梳理,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使其具有较大的权威性和稳定性,真正为创业投资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税收环境与制度支持。

3.1.2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要体现行业特征。要优化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方式,以间接优惠为主,直接优惠为辅,并使优惠范围、方式、力度等充分体现行业特征,使创业投资主体能够真正受益。

3.1.3注意税收优惠与其他基本法律制度的协调配合。在建立创业投资税收法律体系时,要注意税收优惠与其他基本法律制度的协调配合,发挥税收优惠的最大效用。

3.2调整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创业投资发展的扶持力度①对创业投资企业的资本利得收益给予特殊对待。由于创业投资业的主要收益形式是资本利得,应针对创业投资业的特点,对创业投资企业的资本利得收益给予特殊对待。②延长亏损弥补年限。借鉴一些国家的做法,适当延长亏损弥补年限。③利用税收抵免引导出资人投资创业投资业。为了鼓励投资人将资金投入到创业投资行业之中,应采取大力度的倾斜性政策,彻底消除重复征税。建议采取一些国家的经验做法即采取的投资税收抵免政策。在该制度下,创业投资行业的最终投资人可以按照一定的标准,抵免其从其他经营项目中取得的应税所得。④免征创业投资业的营业税。从提高创业投资行业的运行效率以及提高投资质量的角度出发,应鼓励设立独立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这样国家能够以很小的税收损失,换来创业投资行业的良性发展。

3.3完善税收征管法,强化创业投资税收的实施力度

设立创业投资独立的行业身份。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设立创业投资独立的行业身份,按照“创业投资业”适用本行业的相关税收政策,并进行申报纳税及税务管理。实行创业投资项目立项登记制度。税务部门要加强税收跟踪管理,从程序上对税收优惠的实施进行监管,使税收优惠落到实处,力求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效益的最大化,同时防止其被滥用。实行创业投资成果的验收、鉴定制度。税务部门应会同创业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对曾被认定的创业投资企业,如其不再从事创业投资事业,应立即取消其税收优惠,并责令退还所享受的优惠,甚至视同漏税行为予以严惩,减少管理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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