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法律规制

2009-06-30 08:09谭显润
关键词:受益人人为请求权

谭显润

摘要:第三人利益合同是应现代交易自由和效率的需求而产生的一种新型合同,作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一个例外,它并非一种固有的合同类型,而是一种特殊的法律描绘,对现代交易关系的顺利开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合同相对性原则削足适履的做法,会不可避免地造成契约法的封闭化。经过新自然法学和法律现实主义的历次法哲学运动的洗礼,第三人利益合同得到承认并构成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强烈冲击。资本主义两大法系国家的法律都承认一般意义上的第三人利益合同,我国《合同法》第64条未赋予第三人以任何法律地位,并非真正的第三人利益合同,但其也有着独特的法律价值。为适应复杂社会经济生活的多重需要,我国应借鉴国外相关立法规定,建立和完善一般意义上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

关键词:第三人利益合同合同相对性合同

0引言

依据传统合同理论,人的意志是生来自由的,而合同仅是当事人自由意志一致的产物。因而,除了表达这种合意的当事人之外,任何其他的人均无权享受合同上的权利,也不必承担合同上的义务。这就是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的相对性是合同规则与制度的奠基石,长期以来,得到严格的遵守,一度显得坚不可摧。但是,随着社会经济联系的日益复杂,作为合同相对性例外的第三人利益合同,逐步得到不少国家立法的肯定,并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其适用范围不断扩大。

1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狭义的第三人利益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第三人为给付,且第三人可依合同取得对方当事人的直接请求权的合同。广义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则指一切合同双方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合同。至于第三人是否拥有对当事人的直接请求权,则在所不问,即将不真正的第三人合同也包含在内。本文所指第三人利益合同仅指狭义上而言,约定向第三人为给付的人,为约定人、约束人或诺约人,我国民法称为债务人,对其约定为承诺或使约向第三人为给付人称为受约人或债权人,我国民法称为债权人。第三人也称为受益人。根据第三人利益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一是以缩短给付为目的,如甲对丙负有债务,而甲又对乙享有债权,甲与乙约定,由乙直接向丙给付:二是具有生计扶养照顾为目的,这种类型的第三人利益合同给付自始是以归于第三人为目的,如:丈夫以自己为保险人投保,将其妻定为受益人。第三人利益合同有许多种,如:保险合同、货运合同、利他赠与合同。它并非是一种固有的合同类型,而是一种特殊的法律抽象,是人为地将交易中关涉第三人利益的特定事项与其他事项分离后所进行的法律描绘。原则上任何合同都可经当事人约定成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如利他买卖合同、利他租赁合同,因此所谓第三人利益合同实为买卖、赠与、保证或保险合同增加了利他的附款,改变了合同上给付义务的方向。

2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法律意义

第三人利益合同在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的夹缝中萌芽、成长,拓展自己的适用范围,并不断的从日益繁杂的社会关系中汲取养分,逐渐形成了多项独特的制度价值。

2.1可完善交易制度,降低交易成本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主体不断多元化,社会分工日益细密,市场关系不断网络化,复杂化,市场交易呈现出连续性、相关性特点。承认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就使一个清偿行为消灭两个债务,避免了标的物的辗转反复,节省了履行费用,符合效率要求。近代以来的运输合同,提单的法律地位问题是个最典型的例子。如果说近代用特别法来承认受益人的权利能够解决问题的话,现代的交易实践却绝对要从根本上转变概念,将第三人享有合同上的权利作为一项原则,而不仅是一种例外。在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债务人提起诉讼,节约了诉讼成本。

2-2抚养生计、照顾第三人利益我们把这种承诺人缔约时的意图在于为了无偿赠与受益人利益的第三人利益合同称为赠与受益人合同。这类合同通常具有抚养生计、照顾第三人的功能。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为第三人利益的保险合同成为这类合同的通常形式,受益人的直接请求权更是必要的。因为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通常并不能将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而是被保险人在保险单中指明的受益人。

2.3减少商业风险缩短交易过程,降低诉讼成本的功能同样可以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得以实现。经由被指令人而为交付也可以缩短交易成本。与此不同的是,第三人利益合同可以有效地减少第三人和债权人的风险。

2.4扩大合同条款的适用,给第三人以合同的保护随着现代民法对经济生活干预的加强,多数国家从社会政策、公共利益的方面考虑,对弱势群体予以特殊的保护。有些受害人由于受制于举证责任、加害人免责事由以及诉讼时效限制,仅靠侵权法来保护显得力不从心,特别是对于侵权法比较僵化的国家。第三人利益合同可以为受害人的保护提供另一条渠道。

3我国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立法现状及立法构想

我国《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应借鉴国外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规定,完善(合同法)第64条的内容。首先,应规定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受益的意思表示的效果。明确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成立只是意味者第三人的权利的成立,而第三人为受益的意思表示使第三人的权利定得以确定,当事人的变更和协议解除合同的权利受到限制。其次,应规定第三人的权利:一是第三人取得对债务人的直接请求权:二是第三人于债务人违约时,第三人享有向债务人请求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再次,应明确债权人的权利:一是享有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为给付的权利:二是因债务人违约,债权人受有损害而向债务人请求赔偿损害的权利。最后还应明确债务人对债权人得行使的抗辩,均适用于第三人。

4结语

总之,对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认可,并不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价值相冲突,不会损害民事主体的意思自由,而是充分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而且,承认第三人利益合同在加强对第三人信赖利益的保护,节省交易成本,减轻诉讼负担等方面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了更好地发挥第三人利益合同独特的制度价值,参考国外立法,通过立法规定第三人利益合同的一般规则,应该是我们的最佳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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