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章用电的查处问题分析

2009-06-30 08:09黄永昌
关键词:检查人员违章用电

黄永昌

摘要;文章研究分析了违章、窃电用户目前的状况,论述了正确运用法律武器,依法进行用电检查工作,严厉查处违章用电和窃电行为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反窃电问题分析

1违章用电问题

1.1窃电案值攀升近年来,受利益的驱驶,窃电如传染病一样,不断蔓延至城市、乡村的每一个角落,除原来的主体外,部分美容美发、餐饮、洗浴中心、娱乐场所、集体企业、租赁承包企业、以及个别国营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也加入窃电行列,使电力企业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据不完全统计,每年因窃电损失的电量有数十亿千瓦时之多;更具特色的是部分农村电工、企业电工乃至供电企业的职工加入其中,他们扮演了技术传递和信息传递的角色,使窃电方式从单兵作战发展到有组织、有预谋的群体作战:这样一来,窃电主体点多、面广、线长,窃电案值直线攀升,防不胜防。

1.2窃电技术更高从全国各地查获的窃电作案手段上看,窃电方式以由较原始的窃电方式(如私拉乱接无表用电、绕越电能表用电、私自开启电表接线盒封印和电表大盖封印用电和损坏电能表以及计量互感器用电等)已发展到现代化高科技术含量的智能型窃电方式,如使用倒表器窃电、使用移相方式窃电、使用有线远方控制和无线遥控方式窃电等。由于高科技含量的引入,利用电能表的物理原理,通过改变电流、电压、相位和安装接线等四个方面的参数,分别采取断流和欠流、失压和欠压以及通过移相和改变接线等方式,达到使电表转慢、停转和反转的窃电目的。此类窃电非常隐蔽,一般难以发现。另外,从另一方面看,窃电技术的研究和窃电产品的开发日趋专业化,社会上已出现了窃电技术研究机构和窃电产品的生产厂家,加上窃电者的运用,基本上形成了科研技术、产供销一条龙服务。

1.3对窃电者打击不力一般来讲,窃电者(个别除外)均有不同程度的社会关系和背景,有的与黑社会势力有染:有的与地方政府官员有密切的关系:有的与乡村电工、电力企业职工内外勾结。因此,窃电者往往气焰嚣张,态度蛮横。为防止窃电行为被抓获,除对大门加锁作为第一道防线外,在厂区内放养狼狗充当第二道防线和报警哨兵,除此之外,门卫室还有人值班并有信号专线及时通知配电室人员破坏窃电现场,从而逃避被抓获。更有甚者拒绝接受检查,并对用电检查人员和公安机关联合办案人员大打出手,公然暴力抗法,严重威胁着办案人员的安全。

2用电检查工作面临的问题分析

2.1用电检查队伍远远跟不上社会向前发展的步伐中国的电力事业尤其经过20年的发展,无论在电源建设、电网建设和用电客户的增长上,都向前迈了一大步。有的地方用电容量和客户量比以前翻了一番还要多,而用电检查人员的数量基本没有增加,显然在人员的数量配备上跟不上发展的需要。

2.2用电检查人员的技术素质和反窃电技术装备还有待提高电力出现相对的富裕是从90年代末期开始的,在长期电力紧缺条件下形成的计划经济时代的用电管理思想根深蒂固的留在部分用电检查人员心中,他们在解放思想、深化改革、转变观念的意识上明显落后:随着改革的深入,各种私营企业、股份合资企业和租赁承包企业的出现,受利益的驱使,各式各样的违章用电和窃电行为相继出现,这一现实已郑重地告诉大家,要抓好用电管理工作,采用科学的方法才能管理好用户。从目前的现状来看,虽然加强了人员的技术素质培训和配备了部分相关的检测设备,但还不能满足要求。

2.3用电检查工作和反窃电工作目前还处于自发性和区域性的防范阶段随着窃电势力在全国各地的不断蔓延,以各地区、各省市为中心的打击窃电工作相继开展,但全国性、统一性的反窃电工作研讨和打击行动才刚刚启步。

2.4供电企业的位置问题在电力部未撤消以前,供电企业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是企业,具有企业的一切特性:另一方面,又代表国家行使电力管理职能,协调和处理电力供应与使用中发生用电纠纷,具有管理特性。随着电力管理职能的移交,电力企业已真正成为一个企业,同其它企业回到同一个起跑线,具有平等的法律主体。所以,电力企业的一切面貌和表现方式只能以企业的形式表现出来,否则就是越位,甚至会造成严重的法律后果。这在电力纠纷案例中尤为明显。

2.5用电检查人员的人身安全问题窃电者因有明显的利益驱动,加上各种势力和因素的暗中相助,往往态度极其蛮横,有的甚至大打出手,而用电检查人员凭的仅仅是一颗强烈的责任心和正义感开展工作,他们手无寸铁,人身安全严重受到威胁,全国已发生了多起因窃电者殴打用电检查人员至残的案件。

2.6用电检查工作中的程序问题在日常的用电检查工作中,检查人员对用户违章用电和窃电事实的判定是较为准确的,但往往会忽略执行程序的合法性。在供电企业败诉的许多案例中,有很大部分是由于工作程序不合法造成的;个别特例是在案性的处理、执行过程中供电企业严重越位或严重违规引发新的供用电纠纷,电力企业由原告变为被告,最终导致败诉的尴尬局面。因此,在进行用户违章用电和窃电行为查处的过程中,用电检查的工作程序和问题的处理程序与窃电的真实性一样重要,供电企业要从那些因程序不对而败诉的案例中吸取教训,避免类似事件重演。所以,在进行用电检查工作时,必须作到以下几点:①必须按要检查的内容填写《用电检查工作单》,并经批准后方可赴用户执行任务;②现场检查不得少于两人:③到用户现场必须出示《用电检查证》,并叫用户派人随同检查:④检查完毕,用户应在《用电检查工作单》上签字;⑤对有明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用电检查人员应向用户开具《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或(违章用电、窃电通知书>,要求用户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处理;⑥除现场检查确认有窃电行为的,可当场中止供电外,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停限电。

3对违章用电的处理

3.1打击窃电必须坚持防范和查处相结合的原则因电网遍布城市、农村的每一个角落,深入到每个企业和百姓家庭,因而,窃电具有点多、面广、防不甚防等特点,尽管在打击窃电中付出了艰辛的努力,取得了较大的成绩,所抓获的窃电也只占到总窃电的10%~30%左右,更多的窃电者还未被抓获。换一个角度看,与其敞开大门让窃电者开始行窃后去抓它,不如关好大门不让窃电者入室,所以提高计量装置的防窃电能力,关好电的大门,是最基础、最积极,也是有效的防窃电手段。

3.2打击窃电需要大力室传要使窃电势态受到最有力的打击,一方面要有强大的反窃电队伍真抓实干,另一方面必须有新闻媒体的正面宣传,向人民群众广泛宣传窃电的社会危害性,激励人民群众的反窃电热情,使窃电者处于人民群众的监视之中:另一方面利用新闻媒体对大案要案进行报道,弘扬正气,使部分窃电者警醒,在社会上形成强大的威慑力;这样,反窃电工作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3打击窃电的法律手段窃电已不再是简单的企业违约问题,而是全社会的一大公害,必须正确运用法律手段,才能使窃电者得到应有的惩罚。在法律手段上一共有五种,即定罪、用刑、治安管理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违约处理等。从定罪问题上看:对构成盗窃罪的,定为盗窃罪为最佳,其次是侵占罪、贪污罪、传授犯罪方法罪和销赃罪。从用刑上看:判实刑最佳,其次是判缓刑、拘役和管制。从社会治安管理处罚上看:进行治安拘留为上策,其次为罚款和警告。从行政处罚上看:电力行政处罚和工商行政管理处罚并处为佳。民事违约处理是最轻微的处理,一般只能追回直接损失、赔偿违约费用和民事侵权造成的损失。所以,在打击窃电的法律手段上,应尽可能的选用前者,才能更有力的打击窃电。

4小结

由于窃电的社会性和复杂性,使反窃电工作具有艰巨性和长期性,在工作中还可能会遇到更多、更新、更复杂的问题,只有在以后的工作中不断学习,才能把用电检查工作作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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