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劳动合同法》对企业法制化的影响

2009-07-02 09:50刘国红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3期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法制化规章制度

刘国红 李 炜

摘要《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从人力资源、规章制度、外部监督等方面促进了企业的法制化进程。本文简要的分析和论述了《劳动合同法》对企业法制化的影响。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法制化

中图分类号:D92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136-01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该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已经实施。新的法律规定带给企业许多新的保证,也使企业要在更加严格完善的法律制度下求生存。目前企业经营的法律环境变了,企业就必须适应法律,企业改变不了法律,只能改变自己。笔者认为,新的《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主要从几个方面促进了企业的法制化过程。

一、更有力、更全面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促使企业对劳动者的管理更加规范化

近些年来,劳动争议案件和因劳动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呈不断上升的趋势。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2007年7月统计数据, 1995-2006年的12年中,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加13.5倍,企业形式和劳动关系日趋多样化,劳动用工领域合同签订率低、劳动关系不稳定、用人单位利用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等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在一些地区、行业和单位甚至相当严重。这些问题的存在已经严重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急需新的法律出台。《劳动合同法》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突出保护的倾向依然,甚至更为浓厚。随着《劳动合同法》实施,一些用人单位的隐性违法用工现象逐渐显现,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正如法律实施前专家所预测的那样,已经呈现激增态势,纠纷类型也日益多样化。由于劳动合同法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部分企业在法律颁布后实施前,采取批量裁员、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改变工资结构、降低工资标准、将正常劳动关系强行转变为劳务派遣等办法,导致群体性纠纷呈高发态势。同时,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由于用人单位劳动力使用成本增加,许多规模小、管理不规范的企业因经营困难而倒闭或转移财产负债逃匿,进一步激化了劳资矛盾。中国的企业总觉得内部的员工关系不成为问题,只要做好市场就可以了。其实不然,只有真正认识到劳动者在企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才会激发劳动者的工作热情、创新热情,更好的为企业服务,为企业创造价值。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对企业是一个非常严厉的挑战和考验,企业要求生存、求发展就要对劳动者实行法制化管理,新的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使企业面临要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劳资关系的调整,使他们能创造更高的价值,这也使中国的企业法制化从人力资源方面向前迈进了一步。

二、企业的规章制度管理更加细化,规范了企业管理行为,将企业导入法制化轨道

规章制度是一个企业管理的灵魂所在,规范的规章制度的订立,不仅有助于企业在用工过程中对员工的管理,而且在劳动争议纠纷处理中也可成为重要的依据。《劳动合同法》进一步规制了企业的规章制度:首先,关于民主制定程序,《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其次,关于内容合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最后,关于公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由此可见,企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应对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及实施予以重视,要依法履行民主程序、审核规章制度内容的合法性、并及时向劳动者公示。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或完善工会,充分发挥工会应有的作用,创建和谐用工关系。大多数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一般由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即可,但是新法明确规定:须“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新法中涉及工会的条款不少,就目前情况来看,工会成立是必需的。目前很多企业没有建立工会,甚至很多企业还存在着工会是对抗者的错误认识。企业应该明确一点,双方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对自己更有好处,如果成为对抗关系,企业在处理很多问题时都会遇到麻烦。企业规章制度是企业法制化管理的重要手段。

三、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从外部环境上推进了企业法制化进程

劳动合同法的七十三条到七十六条是有关劳动合同法监督检查的规定,从中央到地方的监督系统,从监督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情况到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监察事项,检查措施和文明执法等等。劳动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是一种专业性的行政执法,有着与其他部门和群众监督不同的作用, 因此它是劳动合同法监督检查体系中最主要的一种。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监督的内容是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具体说来,就是本法第七十四条列举的七项内容。本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的规定。建设行业比较突出的问题是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由于建筑领域存在劳动力供大于求、拖欠工程款以及劳务用工行为不规范等问题,侵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从外部环境上推进了企业法制化进程。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给企业带来了新的挑战,同时也给企业带来了新的保证,在中国市场经济逐步进入世界市场的今天,企业在内部调整及外部法律环境的影响下,加快了企业的法制化进程,也会使企业取得更快、更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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