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企业巧妙制定应对策略

2009-07-05 10:02胡兴成
现代经济信息 2009年23期
关键词:制定仲裁法策略

摘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在加重用人单位举证责任、限制用人单位诉权、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等方面有较大的突破,其目的是从程序上更好、更快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面临劳动争议纠纷,企业如何确保合法、有效地行使企业管理职权?又应该如何预防和面对潜在或已经出现的劳资纠纷呢?

关键词:仲裁法;企业;制定;策略

一、用人单位管理掌握的证据应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

【法条】:仲裁法第六条: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仲裁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解读】:该规定是对举证责任分配的一个重大突破。法律在设计举证责任时,规定举证责任倒置,这样的规定将更加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也真正体现"公平公正"法律原则和精神。

【对策】:首先,用人单位必须重视并完善员工档案管理工作,比如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职工的档案材料、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交纳社会保险记录、绩效考核记录、奖惩记录等等。尤其是当这些档案记录对用人单位有利时,更要注意搜集、保管。比如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的确切入职日期时,将推定劳动者主张的入职日期成立。

其次,建立健全档案借阅制度也很重要,防范借后不还或遗失。

最后,注意细节问题,比如档案室要能与其他部门尽量分开,最好是独立的房间,避免人员随意进出;防止公章被私盖;档案保管人员本人的档案比如劳动合同等不能由其本人保管等等。

二、劳动争议案件优先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委管辖

【法条】: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解读】:该规定明确了管辖是"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是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且双方当事人同时向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分别申请仲裁时,应由合同履行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

【对策】:在双方劳动合同中将争议管辖仲裁委员会明确约定为公司注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这样一旦与驻外地办事处或分公司的员工发生劳动争议,就可以排除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从而至少可以省去用人单位打官司的差旅费成本,而且可以增加对方的仲裁和诉讼成本,可能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效果。

三、仲裁时效由60天改为1年,方便劳动者维权

【法条】: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解读】:该规定申请仲裁的时效为1年,增加了申请仲裁的时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只要劳动者没有离开用人单位,双方劳动关系存在、继续,哪怕是10年前单位拖欠的工资也可能通过仲裁要回来。

【对策】:首先,用人单位对离职员工的所有档案必须保留至少1年,考虑到时效中断或中止的因素,企业对离职员工的所有档案应至少保留2年。其次,用人单位在提出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最好采用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双方离职后不存在任何争议,以防范员工在离职后1年内对用人单位提起劳动仲裁。

四、缩短仲裁审理期限,逾期未裁可直接诉至法院

【法条】:仲裁法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读】:1、劳动仲裁机关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应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2、仲裁机关如果不受理,也应出具不受理的通知书,当事人就可以凭该通知书向法院起诉;3、如是仲裁机关违反规定不向当事人出具书面不受理的通知书,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4、仲裁裁决的时间缩短了。原来规定为一般为60天,一共裁决时间是104日,仲裁法规定,一般仲裁裁决时间为45日,案情复杂可延长15日,加上5日决定是否受理,一共为65日,从时间上看大大缩短仲裁时间;5、如是在规定的时间仲裁机关仍未有作出裁决,当事人有权利决定是否取消仲裁机关的裁决权,当事人如是选择了取消仲裁机关的裁决权,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仲裁结束,进入法院审理阶段。该规定有效缩短了仲裁时间,提高了办案效率。

【对策】:用人单位在主动对劳动者提起仲裁时,务必要善于利用此条款的规定,若仲裁未在法定期间内依法处理,应及时取消仲裁机关的裁决权,将案件直接交给人民法院裁判。

总之,随着《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的出台,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管理越来越需要建立在合法基础之上,并应尽力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采取合理的、创造性的制度设计,预防和应对劳动争议,努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从而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参考文献:

[1] 程盛芳.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改革.经营与管理 2008年第8期.

作者简介:胡兴成(1963—),男,河南南阳人,北京大学经济法学硕士、律师、高级纳税筹划师、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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