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公民社会发展的路径

2009-07-05 08:14
法制与社会 2009年3期
关键词:民间组织市场经济公民

周 璇 王 琰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公民社会的发展成为不可抵挡的趋势,健康的公民社会是社会成熟的标志和长治久安的基础。我们必须积极培育、引导公民社会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公民社会公民意识市场经济民间组织

中图分类号:C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260-01

公民社会是与商品经济特别是市场经济相联系的,具有明晰私人产权及其利益并以契约关系相联结的,具有民主精神、法制意识和个体性、世俗性、多元性等文化品格的人群共同体。如今,我国的公民社会已初具规模,但也面临着能力不足,公民意识缺乏,政府重视不够等许多问题,这就需要政府和社会各方面密切配合,共同推动它健康快速发展。

一、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

公民社会是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必然产物,其发育成长也必须植根于市场经济的土壤之中。我国公民社会的水平不高与长期以来落后的经济体制密切相关。自然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封闭保守、愚昧无知、安贫守旧等思想意识都与现代公民社会的特征相悖离,只有经济体制的改革,生产力的高度发展才能培育出以公正平等、民主独立等为特征的现代公民意识。

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首先,需要完善市场体系,规范市场秩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努力废止妨碍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定,冲破小农意识的羁绊,打破垄断和封锁,使所有的生产要素能充分流动、自由组合,并健全市场监管体系,严厉打击制假售假、商业欺诈等违法行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康的市场经济体制。

其次,要完善分配制度,解决好再就业问题,健全社会保障机制。充分发挥各方面作用,开辟多种渠道,广开就业门路,建立和完善覆盖面广、可持续性强的社会保障机制。

再次,要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正确界定政府职能,真正从“划桨”转向“掌舵”,向服务型政府的目标靠拢。在市场经济建设中,政府所要做的就是制定宏观经济政策,健全相关的法律机制,提供准确有效的市场信息,以及加强同国际市场的联系,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积极培养公民意识

首先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公民教育,努力培养现代公民。政府要加大教育投资,多编写好的公民教材,号召整个国民加入到这种学习中。更要转变教育方式,使传统的书本教育、理论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真正让国民从真实的生活体验中来感悟“公民”的内涵。罗格斯大学的公民教育就是比较成功的范例,这是一种 “以教育为基础的社区服务课程”,将服务课与公民教育相结合,所有的社区服务工作都必须奠基于相关学理的讨论,而所有的学理传授也会受到社区服务实践经验的影响。目前,该大学的公民服务教育课程已发展出65门服务课,参与过400多个社区,并以每年教导2000多名学生的速度继续成长。此外,公民教育不能只局限于学校教育,它应该是学校、家庭、和社会教育的互补、统一,甚至还可以与舆论引导相结合,充分发挥电视、网络等大众传媒的力量,通过宣传报道来营造公民教育的氛围。

公民意识的培养还有赖于民主和法制的建设。当前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相对滞后,公民政治参与的渠道有限,大大阻碍了社会成员在政治实践中生成公民意识的可能性。所有社会领域基本都建立了相应的制度和法律,但由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宪法赋予公民的各项权利受到经济文化条件的制约,还没能充分的实现,这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任。立法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宪法中有关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强化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措施,使法律上的规定真正落到实处,司法部门也要更加注重司法的严格性、公正性。只有当民主和法制不断发展完善,当社会实现了从人到公民、法人的转变,人们才会重视和相信法律,从而接受现代文明最基本的精神和价值取向,逐步建立社会主义的人权、自由、平等、民主等观念。

三、大力发展民间组织

民间组织,指的是有着共同利益追求的公民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团,它是公民社会的基础和主体。改革开放以来,民间组织在我国得到了蓬勃发展,但也存在着很多问题。

大力发展民间组织,首先需要正确认识民间组织、公民社会。有人认为民间组织是对抗政府的异己力量,有人简单地把它当做政府部门的附属单位。实际上,公民社会是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必然产物,现代国家的成熟程度与公民社会的发达程度是一致的,正如市场经济在我国还不成熟一样,以民间组织为主体的公民社会也正处在生长发育阶段,需要各社会主体的共同努力使之成长成熟。

其次,许多专家学者提出要改革现行的审批登记制度,借鉴国外经验,在我国推行“备案登记、法人登记和公益法人登记”的三级准入制度,即:对所有民间组织开放备案注册平台,对已备案注册的组织给予合法存在的基本权利;对于影响较大、活动范围较广、涉及社会政治生活的重要民间组织,按照“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固定的场所、专职人员、会员数量、资产经费、民事能力”等基本条件,实行强制性的审批登记制度,对符合条件,审批合格的民间组织发放许可证,并给予其社团法人资格;对于那些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组织,在获得政府许可证的基础上,实行更加严格的公益法人认证,通过此认证的组织应当享受国家在财政和税收等方面的优惠待遇,同时也履行更加严格的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

再次,政府要在经费、税收方面加大对民间组织的扶持力度。政府可以通过直接的财政拨款,对从事公益事业的民间组织进行资助,还可以通过政府招标的形式,将政府的某些公共服务发包给资质较好的民间组织,使民间组织在帮助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获得必要的经费支持。在税收方面,政府应对公益事业和民间组织提供更多的优惠,着手完善适用于民间组织的税收政策体系,依法处罚那些实际上以从事营利活动为主要目的的民间组织。

此外,各民间组织内部必须制定严格的管理章程,在规章制度面前人人平等,规范成员的行为,维持正常的秩序,建立严格的问责机制,严厉处罚失职行为。每个组织要提高自治能力,明确自己的目标和任务,积极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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