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法律对利益的作用

2009-07-06 03:54卢战军
新西部下半月 2009年6期
关键词:利益法律

【摘要】法律与利益的关系密切,合理处理利益关系离不开法律机制的有效发挥。法律对利益的作用可以归纳为:法律确定利益,法律协调利益,法律实现利益。

【关键词】法律;利益;确定利益;协调利益;实现利益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曾深刻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利益对于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均具有根源性和支配性。对利益的追求,形成人们的动机,成为推动人们实践活动的动因。一部人类发展史,就是一部人类获取利益,维护利益,为利益而斗争的历史。利益分化导致社会矛盾和冲突,利益协调换来社会安宁与秩序。人与人的关系,说到底是一种利益关系。法与利益关系密切,利益是法的创制的初始点,也是法的实现的动力和归宿。[2]

一、利益关系

利益是指主体在需要得以满足上所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主体间的对立统一关系是利益的实质内容。

利益主体包括个人、团体、群体、国家、社会、人类等。不同利益主体之间既存在矛盾的一面,也存在统一的一面。矛盾表现为利益差异和利益冲突;统一表现为利益一致和利益协调。

利益差异是指不同利益主体在争取利益实现的过程中所面临的机会和所取得的效果是不同的。利益差异源于以下原因:

第一,主体能力差异。由于人们在自身体力和智力上及所处的社会地位上存在不同,因而不同主体凭借私力所取得的利益也是不同的。

第二,客观环境差异。由于人们所生存的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存在不同,因而不同主体所面临的利益供给是不同的。

第三,分配制度差异。凡国家(或其他公共政权组织)都要凭借公权力对社会财富进行第二次分配,因而在不同的社会分配制度下,人们被给予的待遇是不同的。

利益冲突是指不同利益主体在争取利益实现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碰撞和纠纷。对利益冲突产生原因的解释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是主体私欲说。该说将利益冲突的原因归之于人性本身的自私自利,正是人性中的这一面的无限膨胀与失控引起了人类社会的利益冲突。休谟曾经说过:“利己心,当他在自由活动的时候,确是并不促使我们作出诚实行为的,而是一切非正义和暴力的源泉;而且人如果不纠正并约束那种欲望的自然活动,他就不能改正那些恶行。”[3]我国的荀子是典型的人性恶论者,他说:“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顺是,故争夺生而辞让亡焉。”[4]

二是客体有限说。该说把利益冲突的原因归结为利益对象的有效供给不足,认为利益冲突是由于利益对象的匮乏造成的。这种思想的历史也是很悠久的。早在我国春秋战国时期,管仲就指出:“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5],认为物质资源的多寡制约着人们道德水准的高低,进而影响人们之间的关系。韩非说:“人民众而货财寡,事力劳而供养薄,故民争,虽倍赏累罚而不免于乱。”[6]东汉时期的王充也明确指出:“让生于有余,争起于不足。”[7]这就直接将利益冲突的原因归之于利益对象的不足。

三是制度缺陷说。该说认为利益冲突源于人的利益与利益实现方式之间的矛盾,根源于制度安排的缺陷,它是人的利益实现的不合理性所引起的不同的利益主体在自身利益的实现过程中彼此之间存在的矛盾演化的结果,是人的利益实现方式本身的内在缺陷造成的。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一切历史冲突都根源于生产力和交往方式之间的矛盾。”[8]

利益矛盾(利益差异和利益冲突)对社会既有建设性的一面,也有破坏性的一面。利益矛盾可以产生竞争,可以推动社会政治经济发展与进步;也会产生犯罪,甚至武装战乱,严重影响社会安全和稳定。不同利益主体在一定情况下利益会趋于一致。当我们在使用团体利益、群体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人类利益等名词时,其实就是在讲不同利益个体的共同利益(或一致利益)。人们为了实现共同利益,避免和减少利益矛盾所产生的消极影响,会自觉不自觉地利用自身机能或外在手段(比如政治、经济、法律、道德等等)来协调相互间的利益冲突。“在文明生活的条件下,只有成为社会的一员,人们才能显示出真正的人性,因为人的高贵品质只有在社会条件下才能获得应有的发展和充分的显示。在学会如何生活这一方面,人对其同伴的依赖程度要比其他生物大的多”。[9]利益协调对于解决冲突、保障平等、促进公平、维护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均具有重大意义。

二、利益法学

法律与利益关系密切,研究法律离不开对利益的深刻认识,合理处理利益关系离不开法律机制的有效发挥。在阐释法律与利益关系的众多学说中,以利益法学派最具有代表性。利益法学是兴起于欧洲大陆的一场法学理论运动,它是在社会学法学基础上形成的结果,并且得到了众多人士的支持和追随,尤其是在德国和法国。在德国,菲利普•赫克发动了这场运动,而梅因里希•斯托尔,鲁道夫•穆勒•厄思本奇和其他一些论者则进一步推动了这场运动的发展。

利益法学秉承耶林的思想,认为法律是利益的分配与保护,法律以及法律科学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平衡生活中互相冲突的各种利益。利益法学的代表赫克认为,“法律是所有法律共同体中相互对峙且为得到承认而相互争斗的物质、民族、宗教和伦理方面的利益的合力”;[10]法律规范是“立法对需要调整的生活关系和利益冲突所进行规范化的、具有约束力的利益评价”。[11]

三、法律对利益的作用

1、法律确定利益

我国古代著名思想家慎到认为,“明君……定赏分财必由法”,[12]较早阐释了法律与利益分配之间的关系。法律主要是通过权利义务的机制来确认利益名目、界定利益范围、分配利益数量和质量。我国著名民法学者史尚宽先生认为,“权利云者,依法律之担保,得贯彻主张某利益之可能性也”;[13]义务云者,为法律所保护利益之实现,得强制行为不行为之状态也;[14]“权利与公法、私法相对应,可分公权与私权。即以政府生活上之利益为内容者,为公权。以社会生活之利益为内容者,为私权”。[15]

法律对利益的确定是经过选择的。经法律选择并加以肯定的利益,我们称之为合法利益;而经法律选择却给予否定的利益,我们称之为非法利益。[16]此时利益主体变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利益客体变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利益内容变为法律关系的内容,利益形式变为法律事实(即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原因)。“社会学法学”运动的奠基人罗斯科•庞德对法律所应保护的利益进行了分类。他把利益划分为个人利益(“直接涉及到个人生活并以个人生活名义所提出的主张、要求或愿望”)、公共利益(“涉及政治组织社会的生活并以政治组织社会名义提出的主张、要求或愿望”)和社会利益(“涉及文明社会的社会生活并以这种生活的名义提出的主张、要求或愿望”)。[17]

2、法律协调利益

利益主体多元化是社会发展的结果,正是利益主体多元化使社会产生竞争,充满生机和活力,从而推动社会发展的进程。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如果利益冲突不加以干涉,很可能会给社会造成严重破坏,影响社会稳定。然历史实践已经证明,我们不能简单地以否定某些利益存在或消灭某些利益主体的方式来解决利益冲突。因为那样做,很可能在解决利益冲突的同时使社会利益主体单一化,造成社会丧失生机和活力。[18]因而建立利益协调机制尤为重要。

法律是协调利益关系、解决利益冲突的重要机制。法律协调利益关系的方式主要有两种:自行调节和司法审判。

自行调节。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具有确定性和可操作性,而且法律本身又具有普遍性和公开性。权利以积极利益为内容,对行为人具有激励作用;而责任以消极利益为内容,对行为人具有约束作用。人们根据“趋利避害”的一般观念,会自觉调整个人行为,以使其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利益冲突的发生。

司法审判。司法审判是公权力的一项重要职能。司法为解决争端而存在,而争端皆起于利益冲突。司法以正当程序协调当事人间的利益关系,从而实现社会正义。司法以公正为最高目标。司法者必须保持中立,任何人不能作为审理自己案件的法官;司法者对各方当事人都应当给予公平的注意,应听取双方的论据和证据。司法审判是法治国家以和平手段解决利益冲突的重要手段。

法律在协调利益关系时,必须坚持维护社会利益和保护少数人利益的原则。“一个健康的法律制度会根据这样一种计划来分派权利、权力和责任:这种计划既会考虑个人的能力和需要,同时也会考虑整个社会的利益”。[19]处理个人(或群体)利益与社会利益冲突,应坚持社会利益优先原则;处理个人(或群体)利益与个人(或群体)利益冲突,应优先保护与社会利益相一致的一方的个人(或群体)利益。少数服从多数是一种民主决策程序,但不等于多数人可以剥夺少数人的利益。如果少数人的利益在法律上得不到公平的保护,那么法律也就没有“正义”可言了。

3、法律实现利益

法律以实现利益为最终目的,确定利益和协调利益只是法律实现利益的手段和途径。凡新法案出台,或在法案头条、或在序言、或在立法说明中,均会阐述该法案的立法宗旨,而此宗旨必以实现某种利益为实质内容。史尚宽先生曾讲到,“权利义务非为法律之全部,而法律之强行义务或担保权利者,非以义务之强行或权利之拥护为终局之目的,而不外为保护与促进社会生活之利益也”。[20]法律实现利益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为社会主体的利益实现创造安全、有序的外围环境。秩序是人们实现利益的必要前提。以法律强制手段制裁违法、处罚犯罪,为社会主体争取利益、享受利益创造了安全、有序的社会条件。

第二,帮助、提高社会主体自身获取利益的能力。教育(包括义务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等)、卫生、就业促进、全民健身等方面法律的实施,对于培养和提高社会主体的自身素质具有重大意义。

第三,为市场主体的利益实现提供制度保障。法律尊重行为人的个人意志,以“契约自由”作为调整市场主体行为的基本原则。私人的合法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法律对违反诚实信用、违反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进行制裁,以维护平等、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第四,保护弱势群体利益。法律向弱势群体利益倾斜,并给予特殊保护。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劳动者权益保护、妇女权益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等等方面法律的不断完善。

第五,促进科技进步。法律将科技成果转化为“权利”(知识产权)的客体,赋予权利人以“专有权”,且此种权利具有人身和财产双重属性。从而大大调动了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了社会的科技进步。

第六,限制权力、保障权利。权力具有双面性,既可以作为权利实现的保护伞,也会变为侵犯权利的元凶。法律通过权力之间的分立和制衡机制,约束、规范权力,防止权力滥用。

第七,通过赔偿、补偿机制恢复受害人的正当利益。侵权者要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受害人的全部损失(包括财产利益损失和精神利益损失,直接利益损失和间接利益损失)。因法律协调利益而丧失正当利益的一方,可以向受益人主张利益补偿。

第八,维护社会利益。社会利益是一种整体利益、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在现代法治国家,无论是公法还是私法,都以维护社会利益为根本宗旨。当其他利益(如个体利益、群体利益或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以维护社会利益作为协调利益、解决冲突的基本原则。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6.P82.

[2]孙国华主编.法理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99.P60.

[3][英]休谟著.人性论(下册).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P520.

[4]《荀子•性恶》.

[5]《管子•牧民》.

[6]《韩非子•五蠹》.

[7]《论衡•治期》.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P115.

[9][英]G•埃利奥特•史密斯著.人类史.李申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P1.

[10][11]转引自[德]伯恩•魏德士著.法理学.丁小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3.P241、240.

[12]《慎子•威德》.

[13][14][15]史尚宽著.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P18、20、19.

[16]除此之外,还有许多利益法律并未加以选择,即未加以肯定也未加以否定。比如,友情、恋爱、尚未表现出来的思想观念等等.

[17]转引自[美]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P147-148.

[18]比如,劳工(雇员)与资本家(雇主)的利益冲突曾引发大量社会问题,甚至发生武装斗争和社会革命。有此国家采用消灭资本家(雇主)的方式来解这一问题,实践证明,这种方式虽然消灭了劳资矛盾(因为资本家已经不存在了),但却造成社会经济的停滞、甚至倒退.

[19][美]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P395.

[20]史尚宽著.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P20.

【作者简介】

卢战军(1976-),河北省永年县人,中共党员,嘉兴广播电视大学讲师,法学硕士,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研究领域:法理学、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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