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探析

2009-07-07 05:50
消费导刊 2009年12期
关键词:成因分析解决对策

宋 妍

[摘 要]随着国家惠农政策的进一步落实,以及农民法律意识的增强,近几年,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成为影响当前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的一个主要因素。本文从土地纠纷成因分析入手,提出了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五项对策。

[关键词]土地纠纷 成因分析 解决对策

作者简介:宋妍,女,讲师,研究生,长期从事三农问题研究,发表论文十余篇,现任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主任。

一、农村土地纠纷成因分析

(一)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引发纠纷。

国家惠农政策的落实,不仅减免了农业税,而且国家还给予种粮补贴,使得土地上的负担明显减少,土地使用收益显著增加,激发了农民的种粮积极性。因此,许多以前撂荒弃耕的土地现在又有人要求耕种;一些自行将土地进行流转的农户也纷纷将土地收回;一些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没有分到土地的农民,也都开始要地耕种。农民之间为争夺土地承包权、确定承包土地的界址而发生纠纷。

(二)承包政策落实不到位引发纠纷

个别地方在二轮土地承包中,政策操作不规范,落实不到位,致使部分土地权属不清,承包合同签订不规范,尤其是部分前些年因土地收益不高选择离开的农民在二轮承包中没能分得承包地,在目前的“要地热”中,因证地不符或“无凭无据”耕种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属关系混乱,引发土地纠纷。

(三)村干部违规操作引发纠纷

一是部分村组无视农村土地承包法律规定,擅自调整农民的承包地;

二是在本村妇女出嫁后在其婆家尚未取得承包地的情况下,擅自收回出嫁妇女的承包地;

三是个别村干部把机动地作为增加集体收入来源的重要工具。根据土地承包相关法律的规定,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5%。而一些村无视法律规定,擅自扩大机动地的范围,以获取额外的利益。甚至有些村干部利用机动地谋取个人私利。

四是发包程序不规范。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方案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在实践中,有的村在发包土地时,没有召开十八周岁以上的全体村民会议,也未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即将土地随意进行发包,虽然有的也签订了承包合同,但这样的合同应属无效。

(四)土地流转不规范导致纠纷。

一是当前农地使用权流转多以农户自发流转,农户对市场行情的不能充分把握,导致他们对农地使用权流转的定价十分随意,既没有统一标准,也没有统一手续,造成农用地流转市场的价格混乱;

二是承包合同的内容不明确、不完善。有的承包合同内容简单,缺少合同的主要条款,有的承包合同只明确了地块的名称,连承包面积、承包期限都没有约定,由于约定不明,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就会各执一词。有的承包费规定过低,随着土地承包收益的增加,低价转包出去的农户开始反悔。有的土地承包合同在签订时比较草率,特别是有的农民不识字,在签订合同时,由他人代订合同。一旦发生纠纷,会以其没有在合同上签字为由进行反悔。

二、解决农村土地纠纷的对策

(一)加大土地承包法等法规宣传力度

土地承包涉及到土地承包法、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应当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对乡村干部及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乡镇政府、村委会成员及村民的守法意识和合同意识,特别是土地管理意识,规范农村土地的发包、转包、流转、抵押等法律行为。使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家喻户晓,广大农民可以通过学习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于村干部来说,应当增强依法办事意识,尤其应当注意不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随意收回、调整承包地、不干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流转、不将承包地收回搞招标承包、不将承包地抵顶欠款、不损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保留机动地面积不能超过5%,不足5%的,也不得再增加机动地。

(二)加强合同管理

土地承包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一经签订,当事人就应依法遵守,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合同。要通过合同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对家庭联产承包的土地,本村的成员无论男女老少,都应平等地享有承包权。发包方不能厚此薄彼、差别对待。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承包合同的指导与管理,规范土地承包签约行为。根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三)规范土地承包及流转行为

一是订立土地承包合同应当公开、公正,及时向村民公布土地承包的有关信息,让农民享有知情权,不搞暗箱操作。严格发包程序,首先应当通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由工作小组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由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再组织实施、签订合同。承包方案应当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符合民主议定原则。承包合同签订后,应当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到户。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发放的,应当及时补发。

二是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机制,乡(镇)经管部门要加强对土地流转工作的指导,建立土地流转合同的订立、鉴证、登记制度,根据“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探索农村土地流转的新机制,确保农村土地依法有序流转,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

(四)建立土地纠纷仲裁机构

以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可以化解矛盾,减轻诉讼压力。农村土地承包面广量大,土地承包纠纷情况复杂、政策性强、解决难度大,仲裁方式既克服了信访渠道解决问题周期长、成本高的问题,又克服了诉讼程序复杂、审理时间长的问题,能够及时有效化解矛盾。对承包合同纠纷,乡村组织应当及时进行调解。对矛盾较大的案件,当事人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五)加强监管力度

一是实行调解土地纠纷责任制,加强领导,切实解决农村土地纠纷。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领导,乡镇政府和村组要切实承担起调解农村土地纠纷的责任。经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农村土地管理,抓好土地纠纷仲裁,加大土地纠纷的调处力度。要高度重视土地纠纷的上访接待工作,消除对立情绪,及时调解纠纷,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当地,消化在基层。

二是加大对农村土地承包、土地征用情况进行全面执法检查,坚决纠正农村土地承包、土地征用过程中侵犯农民权益的违规违法行为。

参考文献

[1]贾建友,农村土地纠纷的解决办法,山西农业,2008,08

[2]万仲德, 解决土地承包纠纷“五部曲”[J]农村财务会计, 2006,12

[3]刘纯千,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原因及调解原则,新农业,2006,11

[4]孟建柱,中国土地问题症结何在,小康,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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