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劳资关系是实现初次分配公平的关键

2009-07-07 05:50
消费导刊 2009年12期
关键词:劳资关系公平

赵 早

[摘 要]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作为居民主要收入来源的初次分配收入差距逐渐拉大,直接损害了我国绝大多数劳动者的物质利益,成为加剧社会分配不公、引起人们不满的重要因素。劳资关系作为初次分配领域最基本、最重要的经济利益关系,其强资弱劳的利益格局制约了初次分配公平的实现。完善三方协调机制促进和谐劳资关系的建立,成为我国实现初次分配公平的战略支点。

[关键词]初次分配 再分配 公平 劳资关系

作者简介:赵早(1977-),女,河南新乡市人,现为中共中央党校经济学专业在读博士,研究方向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与实践。

一、当前我国的初次分配格局强资弱劳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初次分配是指在产品和劳务的生产活动中,按照各种要素对产出直接做出贡献的大小给予相应的报酬,是基础性的分配,它的实现形式就是按各种生产要素的市场价格进行分配。[8]初次分配关系实质上就是生产要素(劳动力、资本、土地等)的提供者与相应报酬支付者的关系,其中涉及我国总数约7.2亿人的普通劳动者与约4000多万个[9]大大小小雇主之间的劳资关系,是其中最重要、最核心也是最基本的初次分配关系,劳资关系是否公平也就成为衡量初次分配关系公平与否的基本标准。

从理论上来看,公平、和谐的劳资关系除了要求具备规范、完善的分配法规和透明、公正的分配过程外,等量贡献能否获得等量报酬[10]成为其主要的判别指标,这一判断标准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双方地位是否公平,二是参与交易机会是否公平,三是交易过程是否遵循了等价交换。在劳动力市场上,如果劳动者和雇主能够作为平等的权利和利益主体,在自愿和自主交易的前提下,通过讨价还价、自由竞争形成市场价格,实现按要素贡献大小取得相应收入,就是公平的初次分配。反之,由劳方或资方单方面规定,或由劳资之外的第三方或行政权力[11]决定的劳资权益的划分都是典型的不公平表现。

作为经济转型国家,由于劳动力和资本市场在我国形成晚、争论多、发展不成熟,市场上难以实现公开、公平的等价交换,特别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企业主特别是非公企业主资本积累的动机日趋强烈,以“血汗工厂”等极端方式加速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不断增加,劳方与资方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越来越明显地呈现出强资弱劳的特征。一方面表现在劳资双方地位和权力尚不平等。劳动者缺乏组织、劳动力数量过剩、流动受阻以及劳动法规的滞后,种种因素导致在就业、择业、工资福利等方面,劳动者难以受到公平待遇;一方面劳资双方在收入分配方面的差距逐年扩大。劳资双方地位的悬殊导致劳动者不具备市场谈判的地位,其工资收入任由雇主决定,由调查表明,有65%左右的职工工资低于平均工资水平[12],而从1991年到2005年间,职工工资总额占GDP的比例从15.3%降到11%,同期企业营业利润占GDP的比例却从21.9%涨至29.6%,表明“利润侵蚀工资”[13]、劳资收入差距逐渐加剧;此外,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内容不规范进一步侵蚀了劳动者的权益。随意延长工作时间、克扣工资、辞退工人的现象现时有发生,导致劳资摩擦增大,据统计,仅2005年全国立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就达31万件。

二、强资弱劳格局制约初次分配公平的实现

(一)强资弱劳格局引致起点不公平

起点不公平主要表现就是贫富差距的代际转移,强势的雇主和弱势的劳动者由于经济地位、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的差异,导致其后代在受教育程度、就业机会、择业能力甚至是健康保障等方面的不公平待遇不断加强,且往往存在长期的代际自我复制[14],又构成了新的不公平起点。

(二)强资弱劳格局产生机会不公平

劳动力过剩和就业岗位不足的矛盾以及劳动力市场上的城乡分割、区域歧视政策导致了弱势劳动者就业机会的稀缺性,普通劳动者难以单凭自身的能力自由择业,而另一方面一部分片面追求利润的企业则借助自身的强势地位,或不断侵蚀劳动者的利益,或凭借垄断地位为本企业谋取垄断收入。例如,城乡二元分割体制和严格的户籍制度限制了农村剩余劳动力在城市的就业机会,大部分农民工只能从事工资低、风险高的行业,根据2006年国家统计局关于农民工生活质量的调查结果,从事各类服务员、生产工人、技术工人和建筑工人的农民工达到50%以上,其中有46%以上每周工作7天,而整个农民工的工资水平一般在6000元-9600元之间,仅为全国平均工资的29%-46%。再如,垄断行业的高壁垒使一般劳动者难以自由进入,而大部分垄断行业职工的实际收入超过了正常水平,与其贡献大小严重脱节。据统计,2005年电力、电信、石油、金融、保险、水电气供应、烟草等行业共有职工833万人,不足全国职工总数的8%,但工资和工资外收入总额估算相当于当年全国职工工资总额的55%[15]。

(三)强资弱劳格局导致结果不公平

强资弱劳的分配格局导致了初次分配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一方面普通劳动者缺乏组织性,单个劳动者在与强势企业的[16]权益博弈中,不具备讨价还价的地位和能力,因此工资往往由雇主单方决定,而劳动者不得不被迫接受低于劳动力价值的工资,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所占比重过低。当前,在市场经济成熟国家,劳动者工资总额一般占到GDP的54%-65%之间,而我国劳动者的工资只占GDP的12%;另一方面,初次分配结果不公平现象还表现在同工不同酬问题上,特别一些国有企业在薪酬分配上,往往按职工、合同制工、临时工等“身份”来分配,而不是按岗位、技能、业绩等个人素质和对企的贡献分配[17],人为地拉大了初次分配收入差距;此外,一些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缓慢、分治秩序混乱以及拖欠工资等现象依然存在,导致了整个社会收入分配格局中,企业职工成为收入最低的群体之一,据统计,户主为企业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的城市贫困户占整个城市贫困户的86.9%[18]。

总之,“强资弱劳”格局造成了普通劳动者的权益受到损害,不仅抑制了劳动者工作和创造的积极性,也不断引发了劳资之间的剧烈冲突,社会和谐与稳定受到了极大挑战,构建和谐劳资关系以实现初次分配公平的任务迫在眉睫。

三、构建和谐劳资关系是实现初次分配公平的支点

实现初次分配公平需要多方面政策的协调,例如产权改革、保护弱势群体等政策措施,但是劳资关系作为初次分配领域最基本、最重要的经济利益关系,发展和谐劳资关系是协调社会各阶层关系的战略基点[19],是实现初次分配公平战略的支点。

和谐劳资关系在市场上表现为经济主体的利益协调。劳资关系的主体包括劳动者、雇主和政府,构建和谐劳资关系就是要形成三方协调机制,使得劳动者、雇主和政府,在制定劳动法规、调整劳资关系、处理劳资争议等方面,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发挥好各自的作用,进行协商和对话,消除误解,弱化有争议的问题,增加达成协议的机会,共同协调劳资关系[20]。为此,首先要着力平衡雇主和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集体谈判制度是协调企业内部雇主与劳动者利益关系最有利的方式。在强资弱劳的格局中,劳动者唯有通过工会组织起来,就就业条件与劳动条件与资方进行集体谈判,签订集体合同,方能避免一方侵蚀另一方利益的行为,从而改变个人面对雇主的不利地位。在这其中,工会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成为集体谈判制度能否实施的关键。针对当前我国工会存在职能弱化、组织行政化等问题,今后改革的重点在于强化工会的相对独立性,即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下,通过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确保工会成员由工人选举、受工人监督,使工会真正成为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者。在此基础上,通过平等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此外,集体谈判制度的顺利实施还有赖于劳动者维权和集体意识的增强,认识到工会组织是代表工人参加集体谈判的合法机构,参加工会组织有利于维护个人的长远利益。

其次,构建和谐劳资关系需要高质量的政府管理体系。强势的资方若不受到任何约束,难以作出可信的承诺,资方也会因其强势而遭受劳方不忠诚、磨洋工、甚至是集体罢工所带来的损失。因此面对强资弱劳,政府不能无作为,应在遵循“有所为有所不为”以及不剥夺各主体经济权利的原则下,将职能定位于维护弱势群体的权益,为劳资合作的平等性与长期性提供完善的制度保障。具体来讲,一方面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劳资关系政策和法律法规,为劳资合约的制定和执行提供法律保障;二是作为劳资纠纷的调解者,通过审理和裁处劳资纠纷,及时有效地化解劳资矛盾与冲突,促进劳资关系和谐发展。我国处理劳资争议采取“一裁二审”、“先裁后审”的处理机制,案件审理耗时过长、效率低下,劳动者往往无力承受。当前应借鉴国外经验,试行设立专门劳动审议法庭,甚至是劳动法院,结合劳资纠纷的特点简化审判程序、增强审判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并吸收劳方和资方代表参加人民陪审员,通过三方参与提高劳资纠纷裁决的权威性和效率;三要构筑基本劳动保障体系。建立和完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在退休、失业或患病时的基本权益。

参考文献

[1]杨继瑞等《促进社会主义初次分配公平的探悉》[J]《决策咨询通讯》2008年第2期

[2]夏小林《就业结构、劳资关系和收入分配》[J]《经济研究参考》2007年第45期

[3]张素芳《建立健全市场经济的劳资关系》[J]《学习与探索》2008年第2期

[4]栾爽《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政府责任》[J]《中国行政管理》2008年第6期

[5]楼继伟《关于效率、公平、公正相互关系的若干思考》[N]《学习时报》2006年6月19日

[6]宋延军《对初次分配公平问题的再认识》[N]《中国经济时报》2008年7月7日

[7]徐振斌《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形成新型劳动关系》[N]《人民日报》2007年5月8日第15版

[8]杨继瑞等:《促进社会主义初次分配公平的探悉》,《决策咨询通讯》,2008年第2期

[9]夏小林:《就业结构、劳资关系和收入分配》,《经济研究参考》,2007年第45期

[10]《初次分配也要体现出公平》,《北京青年报》,2007年10月19日

[11]张素芳:《建立健全市场经济的劳资关系》,《学习与探索》,2008年第2期

[12]栾爽:《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政府责任》,《中国行政管理》,2008年第6期

[13]张素芳:《建立健全市场经济的劳资关系》,《学习与探索》,2008年第2期

[14]楼继伟:《关于效率、公平、公正相互关系的若干思考》,《学习时报》,2006年6月19日

[15]宋延军:《对初次分配公平问题的再认识》,《中国经济时报》,2008年7月7日

[16]栾爽:《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政府责任》,《中国行政管理》,2008年第6期

[17]杨继瑞等:《促进社会主义初次分配公平的探悉》,《决策咨询通讯》,2008年第2期

[18]夏小林:《就业结构、劳资关系和收入分配》,《经济研究参考》,2007年第45期

[19]夏小林:《就业结构、劳资关系和收入分配》,《经济研究参考》,2007年第4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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