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2009-07-08 02:44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7期
关键词:犯罪预防职务犯罪职务

赵 莉

摘要犯罪学中的职务犯罪,是指被授予公共管理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公共职务为基础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统计显示,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数量仍处于高位。其中2003年共立案查办43490人,2004年为43757人,2005年为41447人,至2007年为46329人。职务犯罪大案要案数量占有较大比重,新类型职务犯罪不断出现,智能化程度提高,隐蔽性增强,腐蚀性和危害性加大,给新阶段、新形势、新任务下的反腐败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检察机关如何创新体制,有效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成为了全社会关注的焦点。

关键词职务犯罪预防检察机关法律监督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171-02

职务犯罪是我国当前政治腐败现象的典型表现。治理腐败、防范和遏制职务犯罪是全党和全社会的共同任务,是一项系统工程。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职务犯罪的形式、特点、规律也在不断变化。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必须深化对新形势下职务犯罪出现新特点、新动向的系统调查研究,积极探索开展新形势下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有效途径。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

目前,我国学者对职务犯罪概念的理解各有千秋,但基本上都与最高人民法院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职务犯罪界定的定义相符。总的来说,职务犯罪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职务犯罪是指有职务的人利用职务进行的犯罪;狭义的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滥用职权,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的总称。从此概念可以看出,我国对职务犯罪的范围有明确的界定,职务犯罪是发生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主要包括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等行为,其中贪污、贿赂是当前腐败现象的集中表现。我对上述观点不是很认同,我认为职务犯罪是指从事国家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贪污受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或者侵犯公民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管理职能,依照国家法律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

二、 职务犯罪的成因分析

要做好新形势下的职位犯罪预防工作,首先要了解职务犯罪的产生原因。职务犯罪产生原因往往是多方面的,封建思想的残余、人们法制观念的淡薄、对职务犯罪惩处之乏力、主要原因。

首先,封建思想残余是职务犯罪的思想根源。中国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在这个阶段所形成的习俗和思想根深蒂固,至今还在影响着人们的行为。有些人热衷于投机钻营,有些人当官为了发财,于是行贿受贿就再所难免。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存在着职务犯罪滋生和蔓延的土壤和条件。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仍是社会的主要矛盾。也就是说,社会所能提供的财富,通过正当劳动所能获得的物质报酬,还远远不能满足人们的物质欲望。有些人为了获取更多的物质财富,就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找人办事靠金钱铺路,替人办事就索贿受贿,导致职务犯罪。

第二,物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失衡同样是引发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改革开放以来,我党把工作的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上来,人们的思想解放了,经济得到快速发展,而一些领导人只注重物质文明建设而忽视了精神文明建设,使得一些人金钱至上,唯利是图,助长了职务犯罪。在对外开放的条件下,西方资本主义的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乘隙而入,侵蚀一些党员干部的思想。特别是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换的过程中,由于缺乏市场经济建设经验,缺乏前瞻性的应对措施,加之体制运转的速度很快,没能及时建立和完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制度和机制,管理和监督工作中存在一些漏洞和薄弱环节。一些贪官污吏,趁机侵吞国家、集体和人民的财产。像轰动一时的胡长清和成克杰贪污腐败案,就是这种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失衡的产物。

第三,权力过分集中,监督机制失衡是职务犯罪的另一诱因。从近年来检察机关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看,涉案的人员大部分在案发前都执掌本单位的某一项职权,这些相对集中的权力因缺乏有效的监督,在行使过程中走了样,不仅诱发了诸多的社会矛盾,更为严重的是由于管理和监督机制不健全,在权钱交易过程中,掌权者往往置党纪国法于不顾,利用特殊身份和特殊权力,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破坏了党和公职人员在人民群众的良好形象,破坏性极大。原国资委官员陈天晓因在原国家经贸委工作期间,挪用公款5000万用于个人经营,被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她在忏悔中说是因为拿钱太容易,又没有人监督,所以铤而走险,现在非常的后悔,说当时如果有人在监督,那自己就不敢挪用公款了。江苏南通市航道管理处原处长徐守余剖析自身犯罪原因,如是说:“对领导干部监督的缺失,也是导致我走上犯罪道路的一个重要原因。我在领导岗位上一干就是17年,有段时间还兼任过党委书记,权力的过分集中以及这种权力的长期占有,加上我曾经拥有的辉煌成就和耀眼的荣誉光环,上级领导对我是信任有余。”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权力过分集中,监督机制失衡的确是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

此外,部分领导干部抗腐败能力不高,是职务犯罪的重要原因。领导干部的素质问题,好比内因,在马克思哲学中我们学到,单单在外因的作用下,没有内因的响应,是不会导致质变的。在职务犯罪中大多数人都是抵制不住金钱和美色的诱惑,知法犯法。在当今这个社会,很多的领导干部都养尊处优,纪律涣散,党性全无,应该引起我们的警觉和重视。

三、现阶段我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我国职务犯罪案件的不断频发,大有愈演愈烈,前赴后继之势,正反映了我国现行的职务犯罪预防机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有关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法律不健全和模糊,导致检察机关进行职务犯罪预防法律监督的根据不充分,对于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立法亟待完善,都影响着检察机关预防工作的开展。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看,我国宪法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范围加以限定,检察机关不享有对立法领域、行政领域及社会生活领域的监督权,只是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仅在部分领域进行监督。因此,很难全面发挥职务犯罪预防的功效。

检察机关在与其他国家监督机关的职务犯罪预防方面缺乏协调,各自为战,相互之间的监督关系未完全理顺,相关国家机关在法律监督方面联系不密切,仍存在着相互磨擦、相互掣肘的现象,以至于法律监督机制在职务犯罪预防方面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能。

四、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的主要着力点

职务犯罪预防作为对职务犯罪的事先防备,是一项广泛性的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它要解决的是与经济、政治、社会关系最为密切的职务犯罪问题,因此也就客观决定了这项工作必然要受制于整个社会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乃至司法体制的改革进程。对检察机关这一专业部门的职务犯罪预防来说,这项工作更关涉到深层次的检察改革。

西方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说:“一个良好的立法者关心预防犯罪、甚于惩治犯罪”。 预防职务犯罪,教育是基础,监督是关键,惩治是保证。因此,一定要把预防职务犯罪放在最主要的位置上来,整合反腐机构、合理分工,广泛发动社会力量、民间组织参与反腐,同时进一步加强国际间的反腐合作。对于当前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主要的着力点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实行依法预防,改革创新体制机制法律的统治而非人的统治,是一切法治国家的灵魂和原则。在依法治国的社会进程当中,职务犯罪预防必须是依法预防,通过法律明确职务犯罪预防主体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而且必须用法律的方式将职务犯罪预防的过程、内容和程序具体细化,否则,仅有原则性规定的法律预防不是法治意义上的预防。在实行依法预防的同时,又必须创新体制机制,应当构筑在党委领导、法律授权下,以职务犯罪预防专业机构(如检察机关)为第一主体地位的社会化系统预防。具体地说,检察机关通过党委领导、法律授权的方式获得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组织实施权,充分调动社会各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利用有效的法律资源,通过专业的法律预防程序,贯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障,监督是关键”的方针,采取以法律监督为主的多种监督手段,进一步丰富检察权的内涵,多渠道地构筑社会化预防系统。

其二,采取积极措施从根本上提高专业预防机构的预防能力毋庸置疑,预防职权和预防能力两者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专业预防机构虽然享有法律赋予的预防职权,但欲求得理想的预防效果还必须具备相应的预防能力。检察机关这一专业预防机构,可以采取拓展检察建议外延的方法来提高预防能力,即由单纯的“被动型建议”发展为主动和被动相结合的“双向”检察建议方式。具体地说,由于现有的检察建议只能是通过查办案件或者检察工作的各个环节发现单位存在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漏洞时才依法发出,这就致使其客观上存在被动性缺陷。因此,检察机关应当主动审查各预防对象的工作常规及程序,找出可能导致职务犯罪发生的漏洞,并建议改善方法,以检察建议的形式发出。检察机关在主动审查之前,各预防对象有义务向检察机关汇报单位的年度预防职务犯罪计划,在扩大职工民主参与的基础上,自己找出本单位容易导致腐败问题发生的环节和相应的预防对策,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其三,深入促进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司法体制改革。首先从检察改革职务犯罪预防的许多方面入手,尤其是制度设计方面。深化改革应该与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及司法体制改革相关联。脱离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与司法体制改革的现实状况,一味追求职务犯罪预防的效果是不切实际的。比如政治体制改革中的建立健全政府责任体系;经济体制改革中的社会分配制度改革、国有资产的管理模式改革,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应当完全撤销国有企业及其负责人的行政级别建制;司法体制改革中的司法权独立;检察改革中法律监督权的发展以及检察权的重构等等,所有这些内容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影响职务犯罪预防的深入开展,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发展关系深层次的检察改革。

其四,在当前的集中治理商业贿赂活动中,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必须做到四个“统一”,即: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上来,统一到落实高检院具体部署上来,统一到惩防并举、服务大局的司法理念上来,统一到锲而不舍,务求实效,推进预防工作新发展的目标。在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商业贿赂将始终是我们必须面对和需要着力解决的社会顽症。立足当前我们所处的社会历史阶段以及预防工作面临的现实,考量预防工作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志,首先就是看发现问题的多少,发现问题能力的大小,这是预防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其次是看分析、研究问题水平的高低,这是预防工作的重要环节;最终要看解决问题的效果如何。商业贿赂犯罪问题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需要全社会的齐抓共管,需要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的进步逐步得到解决。因此,衡量预防工作的成效,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看我们发现问题的多少。检察机关的预防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研究制定整套的预防制度和措施,把检察廉政共建、法制宣传、案前制约、案后监督等预防措施配套完善,检察机关既要结合办案主动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又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积极参加党委、政府、人大等有关部门组织的职务犯罪社会预防活动,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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